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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电子商务专业仲裁调查研究报告
加入时间 : 2007-10-13 16:25:33    作者 : 曾雪松 赖永辉    来源 : 广州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委领导长远的发展战略,坚持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早日实现本委作为华南地区国际仲裁中心地位的目标,调查人通过对电子商务行业广泛地摸底调查后发现,电子商务行业是全世界方兴未艾的朝阳行业,它的发展迅猛,网上交易量成倍地翻增,但它的发展也存在诸多掣肘和法律上的障碍。在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全球一体化的时代,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和细致,仲裁与电子商务均是这个时代的产物,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优势,是传统诉讼方式所无法比拟的,由于仲裁所具有的无地域管辖限制、不公开审理、及时、专家仲裁以及低成本的特征,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更倾向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关键是我们如何向电子商务主体推广仲裁制度以及如何在网上建立电子商务仲裁的平台。通过对所收集资料的分析,调查人提出在网上虚拟世界开辟“第二战场”的八项建议,希望能对委领导今后的发展决策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对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调查
一、国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
全球互联网用户和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增长迅速。1996年全球互联网用户不足0.4亿,到2000年6月已经达到2.6亿以上,并且仍在不断增长,预测今后4年内全球上网人数将增至10亿。电子商务有着巨大的市场与无限的商业机遇,孕含着现实的和潜在的丰厚商业利润。1994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为12亿美元,1997年达到26亿美元,增长了一倍多,1998年销售额达500亿美元,比1997年增长近20倍,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3770亿美元,2010年交易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未来10年1/3的全球国际贸易将以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非常重视,在拥有世界3/4以上互联网资源的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与规模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美国政府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甚至可以与200年前工业革命对经济发展的促进相比,自1999年开始,美国每年以2000亿的政府采购计划推广电子商务。
二、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国内的互联网用户发展也非常迅速。1996年中国互联网用户为10万,1999年互联网用户为400万,增长了40倍,2000年达到1690万,2001年达到2650万,2000年我国上网计算机数为650万台,2001年我国上网计算机数为1002万台。根据2005年5月12日的最新统计数据,目前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达9880万。在中国的上网人口里,有接近三分之二的人每月都会浏览电子商务类的网站,其中还有接近三分之一的人(既包括个人,也有企业)确实在网络上交易。截止到2000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已达1100余家,其中网上零售商600余家,拍卖类网站100家左右,远程教育网站180家,远程医疗网站20家。 199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人民币1.8亿元,均比1998年增长一倍以上。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增长态势强劲。我国的电子商务最近几年发展迅猛,平均年增长率为40%,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上海电子商务的年交易额达到743.19亿元,同比增长47%,北京、广州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分别为666亿元和230亿元), 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有望突破6000亿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国内率先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的时候,中国尚没有一种银行卡可以在网上在线支付,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几乎所有的银行支持在网络上做服务,中国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对商业组织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办了网上银行的业务。例如,2000年工行整个网上支付的数额只不过11 万的人民币,可是到2004年10月底,这个数值已经达到18 亿人民币,而一个工行所占的在线支付额只不过是所有在线支付额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这充分说明了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迅速。
三、广州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
广州市是全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早的城市,上世纪90年代初期广州票据交换中心的成立标志着电子商务在广州展露雏形,随着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城市信息通信网络不断完善,以及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银联支付网关和物流等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配套环境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行,我市电子商务进入蓬勃发展阶段,金融、旅游、邮电、农产品交易、工业、新闻媒体等行业应用电子商务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2003年,广东省还制定了中国首部地方电子商务法律《广东省电子商务交易条例》,它为电子商务的推广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明确规范。调查表明,广州市企业纷纷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采购和网上销售等业务,居民利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智能卡等多元化手段进行消费和购物日趋增多。广州市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30亿元,其中企业间电子商务(B2B)约占总交易额的80%,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B2C)约占总交易额的20%,智能卡交易约占B2C交易的26%。有66%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其中有9%和28%的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采购和销售,有20.5%的居民是网民,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采用网上支付的消费者占12%。
据统计,广州不仅是国家电信网三大通信枢纽、因特网三大核心节点、因特网三大国际出口之一,而且建成了覆盖城区的宽带城域信息网络。到2003年底,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达6.27吉位/秒,全市铺设的光纤总长度达53万纤芯公里,宽带主干网络覆盖全市90%区域,用户宽带接入基本覆盖全市城区。宽带用户普及率不断提高,城市居民上网家庭的宽带接入率达到51.9%。全市电话普及率达210.6台/百人(含移动电话),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拥有电脑76.67台,家庭上网率达到52.5%,国际互联网用户达314.7万户。先进信息技术装备和手段以及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增进了普通居民对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认识,不同年龄、阶层和收入的居民都积极参与网上办事和网上消费,通过订购书刊、在线游戏、下载服务和音像产品等活动,居民的电子商务观念逐步形成,加快居民从“玩网”向“用网”转变。使用电子商务应用的网上活动持续增加,据调查统计,有25%的市民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缴纳税费、政策咨询以及证照审核等政务,分别有16.3%、8.9%、5.2%的上网居民进行网上商务活动、炒股炒汇、消费购物。有22%的网民进行网上购物,39%的居民进行电话购物,7%的居民订购手机服务或信息。同时,广州拥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广东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网关、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和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广州宝供、南方、华新、广州日报连锁店等物流配送系统也覆盖广州地区及全国各地,广州口岸大通关物流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近年来,广州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金融、旅游、物流、邮电、工业制造等重点行业和龙头企业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加快了广州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全市73.75%的大中型企业建立了局域网,22.25%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全部或部分建立了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这些都为广州企业大力开展电子商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广州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43.59亿元,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6.33 亿元。
广州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走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发展途径,以传统产业为基础的实业型网站成为了电子商务网站的主流,而纯粹的电子商务网站和门户类网站数量较少。依托传统产业所形成的网络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采用电子商务的技术和商务模式,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将传统业务迁移到国际互联网上进行,逐步实现产品和服务市场营销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不仅扩大了业务范围、开拓了市场、增加了销售,而且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库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广州的大型传统企业,如广州邮政局、广之旅、广州日报、广州钢铁、广州药业等率先触网,所建立的邮政183、中国旅行热线、大洋网上书城、广钢物流网等电子商务网站就是成功的案例。另外,利用电子商务手段改造传统的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建立电子拍卖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也是广州电子商务发展的亮点之一,这方面的成功例子有:广州花卉博览园和嘉禾生猪市场的电子拍卖系统、广发证券的网上交易系统、太平洋电脑城的网上报价系统。
四、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重滞后,电子商务流程中的相关标准规范依然缺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当前,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在线支付服务水平和规模还有待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使用于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体系有待加强,具有创新思维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缺乏。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产品编码。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企业编码和行业编码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产品编码,较少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没有统一的编码,不仅会影响产品流通的效率,也不利于国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企业借助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的综合应用程度还不高。目前,企业借助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主要集中在广告宣传、寻找代理商、供应商方面比较多。
五、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部门和企业
目前,在国内推广电子商务较为活跃的机构当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它创办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www.chinaeclaw.com),并且在政府有关部分的支持下,联合华东政法学院等科研教学机构,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协助下,在近几年做了很多的推广工作。根据网上收集的资料显示,很多理论研究和网上的宣传推广都是在2000年开始的,期间经历了一段低谷,但在去年《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又在电子商务界抛起了推广电子商务的一个小高潮,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开始引起各界的注意。
也许是电子商务发生在网上的另一个虚拟世界,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管理是多头管理,这一点从本报告附件一的立法情况就可见一斑。总的说来,上自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下至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主(广州市信息中心)、广州信息协会、广州计算机学会等都是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部门;国内外知名IT厂家有戴尔、清华同方、惠普、微软等,国内电子商务类网站五强最新统计:
排名
名称
覆盖数
三月前覆盖数
增幅变化
1
淘宝网
19300
15850
22%
2
阿里巴巴
7425
7815
-5%
3
Ebay易趣
5007
6809
-26%
4
慧聪网
3121
2507
24%
5
卓越网
1085
1997
-46%
(数据来源:艾瑞市场咨询 截至4月16日)
广州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有:南方高科、金鹏、广州无线电集团、旭丽电子、七喜数码等电子信息企业,广州集成电路设计园、广州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广州集成电路测试中心、广东省LINUX技术支持中心、天河软件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部分   对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调查
一、与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诉讼管辖权问题。对于电子合同纠纷来说,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合同履行地的判定。以普通货物为标的物的电子合同的履行地与非电子合同的履行地没什么区别,而在网上履行的数字化产品交易合同以及在线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就不好确定了。此外,国际电子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还涉及合同签订地的认定问题,而电子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则涉及票据支付地的认定问题。
冲突法问题。由于网上交易有很多是国际性的交易,所以,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经常要碰到冲突法问题――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准据法?这个问题的解决同样取决于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电子票据的出票地、付款地、电子提单的签发地等联结点的确定。因此,电子商务的冲突法问题与案件管辖权问题有内在关联性。电子商务天然具有跨国界交易的特点,因此适用何国法律调整网络上的某项交易就涉及复杂的冲突法问题。我国现有的冲突法规则无法解决这类冲突。欧盟和日本的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被经营活动的来源国所监督,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受其机构所在国法律的管辖。这样规定是为了增强适用法律的确定性。
计算机能否作为缔约主体的问题。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成为缔约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学者认为,计算机在电子商务所进行信息处理流程,实际上都是遵从用户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所作出的反应,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表示,因此应承认计算机具有代理缔约的主体资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年指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肯定了自动订立合同的效力,该《示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各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但我国《合同法》没有类似的行为规定,计算机缔约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判断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否的前提,若当事人就此问题产生混淆,将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另外,还有诸如电子商务合同的数字签名问题、取证问题、网上侵权纠纷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合理的赔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二、与开展电子商务仲裁相关的法律问题
由于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为今后在电子商务领域推广仲裁制度做个“先头兵”,所以调查人也侧重了解电子商务仲裁中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电子方式成立的仲裁协议是否符合 “书面”要求?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只承认书面仲裁条款(协议)的有效性。《纽约公约》也不例外,同样对仲裁条款(协议)的形式提出了书面上的要求。公约第2条第2款将书面形式限定在“当事人签署或包含在信函和电报的交换中”(signed by the parties or contained in an exchange of letters or telegrams)。 如果光从字面来看,在线仲裁协议的电子形式无法满足公约的要求。但是,当前的立法趋势是各国法律和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都倾向于对“书面形式”作扩张性的解释。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指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将其范围扩大到“电报、电话和其他能够提供协议记录的电子通讯方式” 。
(二)电子方式能否运用于仲裁程序?通过互联网进行仲裁的仲裁所在地是何处?
根据在仲裁中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基本原则(注:例如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有权商定使用或排除以电子方式进行仲裁程序。虽然我国法律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合同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但在其它很多国家,例如在瑞士,电子邮件在法律上就不被认为是“书面”的。(注:瑞士民法第14条规定:“签名必须是同意合同而产生义务的人手写”,第13条规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被签署……”。)另外,有学者认为,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为这一仲裁方式不存在可以辨别的仲裁地,所有的程序都是通过网络来进行。(注:Jasna Arisc:《关于互联网的国际商事仲裁(1997)》14,国际仲裁杂志第4期,第219页。)也有学者认为,仲裁地应是解决纠纷所采用的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或网上仲裁网站的注册地,因为该地点在解决纠纷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担当着技术上和实质上的中介地位。
三、国内外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实践
(一)国外立法实践。
美国的立法实践: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
欧洲联盟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美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欧盟国家则紧随其后。欧盟国家意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将提供重要的就业机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一直致力于在联盟内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的软环境,欧盟从1997年底到今年初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联盟内部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其中“电子商务指令”更是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欧盟成员国在自2000年5月起的18个月内,将“电子商务指令”制订成为本国法律。欧盟的“指令”与一般的国家法不完全相同,它们具有地区性国际条约的性质。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角度来看,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无论在立法思想上、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很先进的。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虽然比美国稍慢(美国于1999年颁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但是立法实施的速度将与美国相当,甚至稍快于美国。
新加坡的立法实践: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关的立法研究与立法起草工作。 1998年新加坡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即“电子商务法”。由于新加坡的这部法律颁布时间较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及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早,而且在内容和体例上具有独到之处,因此不仅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果说研究欧盟、美国、日本的电子商务立法是为了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的话,那么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则为我们研究新兴工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材料。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涉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三个核心法律问题,即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效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其中,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占据了大量的篇幅,是该法最核心的内容。
澳大利亚的立法实践: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是计算机与互联网络应用普及较早的国家之一,也是电子商务开展较早的国家之一。自1998年起,澳大利亚在立法改革中,比较注意使英联邦过长的传统立法形式趋向简化。例如其传统版权法中所列的排它权有十多项,拟议中的版权法修订案则仅仅归纳为“复制权”与“传播权”两项。该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起草的,因此比较简明,适合一向立法行文偏简的我国借鉴。1999年12月澳大利亚议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ETA)。该法不仅是澳大利亚全国性的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文件,而且为各州及其他属地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基础和框架。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和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一样,受到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很大影响,立法目的也是为了消除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可预见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中国立法机构正在加强对电子提单、司法管权等法律问题的研究,修订合同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在线支付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机构与企业的管理,规范各类电子商务交易。
1、我国原有的法律并不承认电子合同,1999年10月1 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并对电子合同要约、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要约和承诺是否可以撤销做了规定,它为我国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2、关于数字签名。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认证中心有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之认证中心、湖南电信电子商务工程之认证中心,上海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12家商业银行正在建设的金融认证中心等。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关于电子商务的支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不一,有的采用现金货到付款,有的采取邮局汇款,有的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应逐步建立起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电子支付工具以及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统一的网上交易支付和结算方式,并修改原来不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应采用纸质支票并签名盖章而不承认非纸质的电子支票的支付方式。应制定新的《网上支付管理条例》来使因特网上的电子支付方式合法进行。
4、在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7种证据之一, 数据电文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在我国成为证据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又规定,对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的“其他证据”是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电子商务中,书证等证据通常被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所代替,所以,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符合作为电子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的标准难以实现。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个种类,但未明确规定视听资料的定义、分类及其审查方式和标准,而电子商务的往来多是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数据电文的原件与经过删改的数据电文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发生纠纷只能提取电子证据。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给电子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
四、对从事电子商务法律研究的有关人士和机构介绍
通过对现行出版物和网上调查,在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和推广这一块,基本上都被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北京)所垄断,其他还有王利明主持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重点规划项目。在这方面的领军人物当属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高富平教授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他们的调查和研究时间都较早,论著也较多。而广东地区参与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教授有暨南大学学报主编、法学院教授刘颖博士和本委的仲裁员吕国民教授。其它对电子商务法律较为熟悉地人士还有广东律协电子商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经纶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海宁(曾参与《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起草工作),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国雄等。
第三部分   对推行电子商务仲裁工作的可行性分析
一、三个基本概念
一是电子商务的概念,它可以概括为: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商务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电子化。狭义而言,电子商务主要指企业之间的电子交易、电子贸易等商务活动;广义而言,电子商务又可以指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行业相关业务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电子化,如电子政务、网上教育、网上支付、网上医疗等等。电子商务是高级形态的商务,体现了商务本身发展的要求,是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方向。因为,跨地域、低成本、个性化产品与服务、即时高效、全球配置人力与物力资源、产业融合等都是商务本身进化的必然要求,而这些特性都可以在电子商务中找到。
二是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属商法范畴,主要用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以及相关的程序要件,可以包括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等。而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则范围要广得多,除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外,还包括对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安全认证、消费者保护、信息发布、市场准入、责任承担等多个环节的规范和调整。调查人以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为出发点,在附件中制作了相关法律汇编,以便领导查阅。
三是电子商务仲裁的概念,调查人认为,电子商务仲裁是指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和互联网,使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程序的进行, 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 均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以及与互联网配套的音像设施软件等在互联网上进行。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仲裁的开展状况
正如有互联网“女牧师”之称的――E-bay网站的CEO马格利特•惠特曼所言:“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障碍就是时间问题,预计到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全球平均速度的4倍。” 电子商务与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显然要比相应的法律体系的改进快得多,并且两者自身的运转周期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而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的发展和深化,在相应的纠纷和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人们很快会发现,想要网上的每一件纠纷都得到法院的裁判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总要有种合适的解决方式来平息争议,电子商务也必须继续发展,相应的替代性解决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将成为大势所趋。且这种机制也应是网络化的、高效的以及可以实现与电子商务对接的。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产生的, 互联网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国界、快捷、方便, 对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的这些特点, 设计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了克服诉讼与传统仲裁所固有的程序繁琐、不够方便快捷以及费用过高等缺点,商务界推出了网上仲裁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模式。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化和高度的自治性使得网络空间争议的解决也具有不同于传统离线争议的特殊要求,效率、成本和便利性成为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方式的首要价值因素。高昂的诉讼费、遥远的地域相隔、差异巨大的语言和文化、法律适用的艰难、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使传统诉讼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纠纷时显得颇为捉襟见肘,这些问题也将大大增加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人们开始寻求和考虑用对法院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来为在线争议提供更快、更方便、费用低廉的解决方案,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便由此产生。网上仲裁提供了一种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快捷、灵活和经济的解决方法,使人们在远隔千里、立法体制悬殊的情况下仍能迅速地解决问题。比如,美国旧金山的一家公司与澳大利亚悉尼的一家公司发生争议,不用长途往返奔波就能解决纠纷。同时也省去了大量文件的运送,而这些文件在运用传统手续办理时(即仲裁并不是完全网上的)都是必要的。网上仲裁是最典型的网络与仲裁的结合物。据统计,目前国际上已有20多个网站建立了网上解决纠纷机制。(注: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副主席Richard Naimark先生在接受一个电子商务杂志记者访问时的陈述。)其中比较主要的网上仲裁网站有:eresolution.ca, cybersettle.com, squaretrade.com和webdispute.com。eresolution是ICANN委派解决域名纠纷的4个组织之一。(注:其他3个被委派解决域名纠纷的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家仲裁会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NAF),CPR 争议解决机构CPR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CPR)。)它于2000年秋季将为电子商务纠纷提供和解和仲裁服务,且所有的服务都将是在网上进行。eresolution明确其要求如下:中立和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案件;提供互联网消费者和商家乐于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法;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鼓励信任电子商务。(注:摘自www.eresolution.ca网页。)为达到上述目标,eresolution在disputes.org(美国麻萨诸塞州的一家非营利性的组织)的帮助下从世界各地选取了一批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所有这些仲裁员都是在商标、知识产权和IT法领域十分知名的国际专家。eresolution的目标是在60日以内解决所有的纠纷。eresolution处理一个或两个域名注册纠纷的服务费是750美元。域名纠纷由非法抢注其他实体的域名而引起,这类纠纷的数量正迅速增长。eresolution正与disputes.org一起携手处理世界范围内的公司域名纠纷。webdisput.com是新创立的网上仲裁网站,看起来是网上解决纠纷最完善的网站。webdisput已经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并设计了很多表格,如“仲裁协议”和“合作宣誓”。如果一个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能通过网上仲裁解决或具体的文件、证据、证言必须被审查,它也可以提供一个直接听证会。webdisput网站的整个设计和设置与传统的仲裁机构十分相似,特别在仲裁规则和程序方面。但是,该网站目前还没有提供仲裁员名单。
由此可见,仲裁进入虚拟空间是20 世纪90 年代后期。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不断增加, 要求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社会中建立一种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而电子商务仲裁的价值特征, 即在力求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上维持必要的公平水准, 恰好迎合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但是绝大多数电子商务仲裁提供商都在美国和欧洲,且多为临时机构仲裁。在中国,电子商务仲裁还是一片空白,除了两三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一家做和解、调解的在线争议解决中心,这些机构都还不能真正为网民提供有效服务。因此,为改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的局面,加强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国内仲裁机构非常有必要在网络世界里发挥作用,及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网上仲裁服务机制。
三、电子商务仲裁的障碍及解决方式
尽管国外已有网站提供网上仲裁服务,但通过互联网进行仲裁是否能被目前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体系确认为有效,依然存在争议。
1、网上仲裁的机构和业务,尚未被我国国内法承认。
目前网上仲裁尚未被我国国内法明确承认是最大的法律障碍。没有法律承认,那么可以说这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网上仲裁。因为法律不承认,即使网上仲裁的程序和结果再公正,法院也是不承认和执行的。综观目前准备采取网上仲裁的两个组织,一个是由国家已经明确承认的合法登记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可惜他们直到现在还没有真正网上仲裁一起域名以外的商事案件而无先例可循;另一个是尚未确认合法性的新兴网络组织自行实行的网上仲裁机构(如中国在线和解中心等)。因此,设立网上仲裁机构或开展网上仲裁业务,要尽快取得我国《仲裁法》的承认。只要取得我国《仲裁法》认可,那么网上仲裁就是合法的,法院就必须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承认和执行。
解决方式:争取我国国内法承认的。一种途径是由法律判例方式来承认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具体操作是,由合法仲裁机构实际裁决一个案件,并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以“判例法”的形式争取合法性承认。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承认网上仲裁的合法性。在有关仲裁机构实际裁决案件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承认网上仲裁的合法性。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网上仲裁合法性做出承认立法解释。由司法部或有关仲裁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咨询《仲裁法》的解释,是否包括网上仲裁,提请对网上仲裁做出规定。
2、网上仲裁真实性法律障碍及其解决。
网上仲裁的所有程序(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作出裁决),都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网上仲裁的真实性,涉及影响仲裁公正的事项主要包括:身份确认、(原件)证据展示、裁决确认。
(1)身份确认:身份确认包括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仲裁员的确认。仲裁员的确认,一般并不存在问题,这是由仲裁机构来保证。当事人身份的确认潜在风险,尤其是争议不利方可能采取事后以身份不真实为由逃避不利的裁决后果。解决方式,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实行严格“身份密码”方式来解决,在当事人提交后接网上仲裁申请书后,将得到一个严格的“身份密码”,该身份密码是暂时保密的,可以由当事人更改的,类似目前网上银行支付密码,一旦丢失应该由当事人及时告知,否则当事人不得否认该身份。当然,这种风险提示必须在“网上仲裁协议”条款对当事人特别提醒。同时,结合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坚强身份的确认。
(2)(原件)证据展示:网上仲裁的证据,将大多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确实是网上仲裁遭遇的最大挑战。当事人相互之间不能当面审查和质证证据,仲裁员失去了直接审查证据的机会。解决的办法,大多学者认为一部分可以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来解决,另一部分需要借助公证机关、鉴定机构等中介机构解决。
(3)裁决确认:裁决确认,不是一个难点。这可以通过纸面裁决形式形成。有学者,认为网上仲裁裁决也采取电子方式,但至少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这是不可取的。仲裁裁决,涉及法院执行和裁决公正性、权威性判断,因此有必要采取传统纸面形式形成。
四、我国实行电子商务仲裁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数据电文,已经满足了法律对证据原件的要求。以下是我国实现网上仲裁的相关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有关其他有关事项。”
五、小结
虽然仲裁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中具有很大的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要真正建立一个网上仲裁机制(平台)仍然还面临许多法律和技术方面的难题,这就需要我们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网上仲裁运作模式,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电子商务国际仲裁中心一定会在本委建立起来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查人认为,在本委率先推行电子商务仲裁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值得期盼的。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国内电子商务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目录
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7月1日)(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7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8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8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日)(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87)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10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10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113)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6月3日)(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118)
(二)信息产业部等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5日)(13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6月1日)(141)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9月22日)(142)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0月8日)(148)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0月8日)(150)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0月16日)(152)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7日)(154)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157)
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11月4日)(160)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9日)(16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11月9日)(162)
关于明确国际海缆光缆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7日)(164)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164)
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4日)(167)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1日)(169)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1日)(171)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日)(173)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2月13日)(174)
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2001年2月14日)(176)
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01年3月2日)(177)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7日)(178)
关于国际专线业务卫星地球站设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2001年3月8日)(180)
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2001年3月14日)(181)
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3月22日)(185)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1年4月11日)(189)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2001年4月25日)(190)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4月29日)(192)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5月10日)(197)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4月29日)(201)
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管理规定(2001年8月29日)(205)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2001年8月29日)(206)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11月19日)(209)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211)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1月4日)(216)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月16日)(221)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暂行规定(2002年5月28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
(三)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CA163―1997(1997年4月21日)(224)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2日)(23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233)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8月31日)(236)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239)
(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241)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4年2月3日)(24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专用网融资问题的紧急通知(1999年10月1日)(248)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1日)(249)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250)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
“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1998年12月25日)(2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20日)(254)
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255)
(六)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 年8月18日)(2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2000年3月7日)(2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18日)(2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2000年7月1日)(259)
(七)中国证监会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4月14日)(261)
(八)国家保密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264)
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1998年2月26日)(266)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268)
(九)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1994年10月19日)(269)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
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年8月8日)(270)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12月9日)(271)
(十)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1997年10月10日)(272)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0日)(274)
(十一)教育部
教育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5日)(282)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5日)(285)
(十二)科技部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1997年5月27日)(287)
(十三)财政部
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290)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17日)(291)
(十四)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2001年3月1日)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十六)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2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月11日)
(十七)国家知识产权局
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2001年6月25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十八)铁道部
铁道部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1998年6月25日)
(十九)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1995年9月28日)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
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
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 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6日)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2000年3月31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1999年4月26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2000年5月15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2000年5月16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发布行为的通告(2000年6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2000年6月28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2000年7月13日)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9日)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9日)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9日)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9日)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告(2000年11月6日)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30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2000年12月8日)
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9月1日)
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1日)
广东省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年12月6日)
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8月9日)
附件二、国外法律、国际公约及相关文件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范本》
WTO《信息技术协议》(ITA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电讯服务的附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国际电信公约》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第一份年度报告
美国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最佳实施方案调查的总结》
欧洲联盟《欧洲电子商务提案》
欧洲联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欧洲联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
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草案)
日本《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布局法》
爱尔兰《电子商务法》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
澳大利亚《1999年电子交易法》
附件三、电子商务法、网络法、知识产权法专业网址大全
一、电子商务法、网络法网站
1.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作为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拥有深厚的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立法、研究和实务的背景及资源,定位于全面、深刻、及时、权威地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的政策、立法、司法、行政与实务,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基本确立了其中国权威的电子商务法律平台的地位,成为了政府电子商务立法与调研的窗口、学术届研究与交流的平台、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及反映立法呼声的重要渠道。
2. 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
该网站是中国首家在线纠纷解决提供商,是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为适应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各类纠纷的特点而提供的在线调解、在线和解等方式,为快速、便捷地解决信息时代的各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平台。
3. 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
互联网时代诚信至关重要,该网站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发起,众多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或者网站参与联合组成的行业自律联盟。旨在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中的诚信,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
4. 互联网法
网络法动态、张楚教授专栏、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电信与电信法、网络法规等。
5. 万维法律网
所内快讯、万维视点、万维法律评论、国外法规、国内法规、案例精选等。
6. 法律思想论坛
网民自由交流法律的论坛。
7. 法律桥
该网站是上海的杨春宝律师的私人网站,内容有公司证券法、电信网络法、知识产权法、房地产建筑法、案例选、收藏室等。
8.西湖法律图书馆
该网站创建于1999年7月,是综合性的法律门户网站,网以内容丰富、资料全面而著称,提供法律数据库、法学论文、裁判文书、律师黄页、法治动态、司法考试资料、图书信息、书刊目录、法律书摘、著者介绍、出版社介绍等等资料。
9. 天涯法律网
由国家法官学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主办的法律专业综合型网站。以互联网丰富、便捷的法律专业资讯和手段,促进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扩大法制宣传,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开展法学理论探讨和法官培训教育,通过法律与互联网的优势资源整合,为广大社会和法院工作服务。根据互联网特点,网站在组建之初就着力淡化地域概念、机构概念,力图将网站建设成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的,以法律为主导专业的大型综合网站。
10.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网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学术窗口之一。建设民商法网的立足点则是将其发展成为一个专业性强、学术气氛浓厚的媒体,其栏目规划和内容紧密联系民商法领域的前沿理论与实践,设立学术动态、司法实践、判解研究、判例要览等频道,定期举办学术沙龙和讲座,推荐该领域内的著名学者和理论书籍,为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司法和民商事法学研究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使科研与实践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培养民商事法律人才,保证学术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
11. 网络法网
为个人网站,内容有网络标识、网络游戏、网络服务、网络人身权、知识产权、公司法等。
12. 法律博客网
由华东政法学院主办。
13. 网络法论坛
网络法动态、网络法学术论文、网络法律法规等。
14. 中国律师调查网
投诉调查、社会调查、法律法规、经典案例、受理范围、移动记者、在线委托等。
15. 网络法律网
网络法评论、网络法新闻、网络法专题、网络法咨询、网络法研讨等。
16. 找法律网
律师库、法规库、在线咨询、聘请律师、普法人才等。
17. 经法网
由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主办。
18. 权力网
宪政、刑事、财经、民事、房地产、知识产权等。
19. 国法网
新闻中心、法律常识、经典案例等。
20. 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律研究的权威机构。
21. 法意实证
由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办。
22. 法律之星―中国法律信息网
最新法规、法规查询、法制论坛、法律图书、中国律师等。
23.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法律专区
由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主办。
24. 台湾科技法律中心
科技法律资源、相关法规、科技法律要闻等。
25. 电子商务法律服务
深圳宋方成律师的个人网站。
26. 中国私法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与知识产权中心合作创建的专业性学术网站,以普及法律知识、拓宽学生视野、加强教师合作、增进学者交流、促进国家法制为目标。
27. 法家村网络生活村
公益性网站,法律案例、论坛社区、法易链等。
28. 法律教育网
司考网校、法治新闻、专题研究、法律书店、法律法规、经典判例等。
29. 法制中国
司法考试、法制新闻、法律法规、理论研究等。
30. 网络国法
由外交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主办。
31. 中国法治网
法制新闻、专题报道、政法高层、案例一览等。
32. 说法e线
新闻中心、法眼观潮、评案说法、法律学人、司法考试等。
33. 中国法律法规咨询网
中国法律、财经法规、地方法规、法制课堂等。
34. 中国网络法律咨询站点
法治动态、法律文书、律师专线等。
35. 中国律师联盟网
新闻中心、律所联盟、新法速递、经典案例、文书范本等。
36. 法村社区
司考动态、司考各科、走进司考等。
37. 灼灼华法网
法律世家、法律专栏、法律世界等。
38. 在线律师
在线律师、房地产律师、医疗纠纷、投资律师等。
39. 老行者之家
每日见闻录、课堂等。
40. 中国网络律师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研究会主办。
41. 信息网络法
国内立法、国外立法、典型案例、理论实践等。
42. 网络法务
网络法务、电子商务、软件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
43. 湖南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网络法基础理论、网络犯罪及其防范、网络侵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纠纷的管辖等学术前沿问题。
44. 法学空间
个人网站。
45. 法治之光
法治中国、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法规等。
46. 网上法
智慧财产权、电子商务法律、网路网际法律等。
47. 智权情报网
专利专区、著作权专区、商标专区、大陆智权专区等。
48. 月旦法学E周刊
月旦法学教室、月旦法学杂志等。
49. 84. 法律之窗
吴浩仑律师的个人网站。
50. 华夏法律信息网
法治动态、法律教育、司法考试、法律文献、法规中心等。
51. 法威网
法律小百科、WTO专栏、案例分析、西部大开发等。
52. 法律365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咨询律师、房产经济。
53. 中国法律服务在线――专家论案网
为公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评论。
54. 中国民事诉讼申诉抗诉网
提供重大疑难案件的有效解决方案,经验丰富,资源广泛丰富。
55. ICC法律服务网――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
法规中心、新法快递、询问答复、两高案例等。
56. 损害赔偿网
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劳动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
57. 启明法律图书网
法律图书介绍集热卖。
58. 中国法律资源网
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法律新闻、司法解释、经典案例、国内外法律资源等
59. 中国律师导航
法律咨询、冤情投诉、律师考试等
60. 公司法律服务网
公司并购、破产清算、吊销注销、外商投资、股权转让。
61. 中国法网
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专业网站。
二、 知识产权法网站: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该网站是我国知识产权权威者之一蒋志培先生亲自创办的个人网站,具有非常强的权威性实践性和指导性,不仅有丰富的理论研究知识而且有丰富的经典案例的分析,对于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各界人士都有极其非常高的浏览价值。
12.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协会介绍、业界动态、行业管理等。
13. 中华商标网
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商标代理机构、法律法规、商标打假等。
14. 中国知识产权网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
15. 中国知识产权报
要闻、综合、专版等。
16.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中心介绍、基础理论、国际保护等。
17. 中国知识产权法网
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完善知识产权法立法、促进知识产权法更好地实施提供一个理想的平台,内容有新闻动态、智慧财产、专利检索等。
18.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中国分会
AIPPI简介、2002章程、理事会等。
19. 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新闻、区县知识产权动态、政策法规等。
20. 深圳知识产权网
机构职能、办事程序、公告通知等。
21. 上海法律咨询论坛――知识产权法
咨询中心、法律资讯、律所介绍、业务范围等。
22.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家说法、网友评论、最新案例等。
23. 浙江省知识产权网
专利执法、代理机构、数据统计等。
(三) 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类
24. 北大知识产权学院
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
25. 中国版权律师网
传播著作权法律知识,在线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
26. 青岛知识产权审判
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办,内容有审判信息、裁判文书、案例分析等。
27. 山东知识产权局
机构职能、法律法规、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等。
28. 广西知识产权审判
由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办,内容有审判工作、法官论坛、外省动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