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半岛二手房出售: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融合之我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45:56

      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融合之我见
               2010-1-26
   市场经济运行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公司治理与企业党成为刚柔并济、合而不同的制度安排共存于企业一体。这两种制度背景的并存带来了一个严肃的问题: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能融合吗?本文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并对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实践操作进行了探讨。
   一、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融合的必要性
  首先,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的融合是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细胞,是国有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论断,作为上层建筑中最主要内容的政党制度必然要反映到生产关系中,反映到国有企业中,因此,在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建工作,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国有企业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两种必然性决定了二者结合的本质必然。
    其次,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的融合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是国家的执政党,国有企业是工人阶级的集中地,国有企业职工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是我党各级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国有企业放弃了党的领导,放弃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就成了无本之木,架空于人民群众之上,党的执政地位就必然受到威胁。因此,在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建工作,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党执政的重要保证。
再次,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融合是解决制度冲突的需要。在我国,企业不仅是一个盈利机构,而且也是政治组织一个载体。《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两种硬性约束,就使得党组织合法地与企业治理架构共存。企业党组织和公司治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共存于一个企业中,必然存在运行方式的制度冲突。为了不让两种制度冲突压垮企业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促使这两种制度的融合就是必然选择,通过融合达到共生。
    最后,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融合是完善党建理论的需要。企业党建除了遵循政党建设的一般理论外,应该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尤其是在我们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企业党建如何组织和运作,理论上还存在许多空白,尤其是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相当薄弱。而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融合研究可以为党建理论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公司法》、党章和党中央的有关企业党建工作的规定,在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企业中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因此,我们研究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融合,可以为完善党建理论作出一定的贡献,也为党建工作在微观企业层面的许多问题提供一些意见。
   二、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融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存在内在的制度冲突,理论上又没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很好地说明,企业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出现了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有些保持国有控股地位,有些仅仅是参股,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时党组织如何设置,能否得到各个股东的认可将成为新的问题。因此,必须针对新的情况,明确党组织在不同类型企业中具体地位、作用和职能。
  二是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如何结合并充分发挥作用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东会、董事会主要是根据股份来分配权力。董事会中的董事分别接受其派出股权单位的指令。而党组织的运行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接受一家上级党委的领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党组织不可能成为超越董事会的领导决策机构,党组织在企业发挥作用的传统方式受到了挑战。现阶段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问题应该说解决得比较好,但一些企业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一些企业出现了以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个人发挥作用代替党组织集体作用问题。同时受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的制约,交叉任职在一些企业难以实现。随着企业家市场化选择的发展,具备双向任职素质的人才还会减少,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
  三是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定位和报酬问题。党务工作者是不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党务工作者报酬如何确定?在混合所有制下,非国有成份是否应承担党组织工作成本和工资报酬?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很好解决。由于目前改制企业国有资本仍占绝对优势,企业党组织较多地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以及广泛实行交叉任职,党务工作者一般取得它所兼任的经营性工作的工资报酬,其定位和报酬似乎不是问题,但随着非公成份参与改制的扩大,问题将凸显出来。
    四是党建工作的操作主体问题。在由国有资本控股的情况下,操控主体十分明确,即谁控股就由谁来操控。但随着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虽然总体上国有股权占优势,但国有股权分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的企业,在没有一家国有投资主体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或占居控股地位的企业自身党组织不健全,或管理上不方便,党的组织建设由谁来负责,谁来对党的建设负责,党组织的作用如何界定等等,需要有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五是企业党组织的地位被弱化、作用被虚化、机制被虚化问题。一些改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听命于经济活动,党组织不可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党组织变成了治理机构的附属。这些状况有违《党章》的有关规定,使得企业党组织不能发挥其作用,完成其应该合法完成的任务。党员地位矮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党务工作者后继乏人。
   三、公司治理与党建工作融合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思考
   公司治理与企业党建工作进行融合是非常必要的,那么怎么融合?在理论和实践上行得通吗?笔者认为,公司治理与党建工作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能够进行协同,实现共生共荣。
  (一)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融合的理论基础
   1、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的一致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促使公司获得长远的发展,维护股东、经营者和职工的权益。公司治理结构肩负着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这种长远发展的动力,来源于股东对企业前景的看好,不断加大对企业的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协调企业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要平衡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权益,并实行相应的激励与制约机制,避免企业重大决策失误。
   企业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企业最受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事实证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是企业生产力诸要素中最具战斗力和活力的要素,是创造财富的最优质的资源。
   因此,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存在一致性,它们只是在机构设置、具体运行方式上存在差异和矛盾,但这些差异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只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这两种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共存于企业,并达到共生共荣的目的。
  2、两种制度的协同作用
  “ 协同”的基本概念是指:为实现系统总体演进目标,各子系统和各部分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支持而形成的一种良性循环态势。企业党组织和公司治理结构,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为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将合法地与公司治理结构共存于一个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两种制度安排各有其运行形式和特点,有着互相排斥的一面,但这两种制度的运行并不一定导致企业系统的瓦解,它们能够实现战略协同,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实践思考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党的工作涉及到很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一般说,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政党追求的目标则不是或不完全是这一点。从企业作为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企业内部不需要政党组织来领导,因此它按照资本原则组成管理机构运行即可,这也是目前《公司法》的基本构架。但在国有控股企业或改制企业,党组织不仅要在企业存在,而且承担着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样,经济组织与政党组织目标取向的差异构成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运行和管理中的一对矛盾。企业党建所遇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由这对矛盾派生出来的。因此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党建工作所有问题,都必须从正确处理这对矛盾入手。
   (一)从国有资本在企业的比重入手,界定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作用性质的问题
   以国有资本在企业的比重来划分,企业可以分为四类,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非国有企业。从党的执政需要来看在各类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中都要有党组织的存在。依据国有资本在企业权重不同,企业党组织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发展中的责任和职能也会产生很大变化。在这四种类型中,与原企业脱钩而成为社会企业的党组织可以按非公经济党组织进行管理。参股企业由于国有资本参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加之国有资本所占份额较小,起不到支配性作用,因而党的建设亦应按非公企业运行,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主要是组织发展、党员管理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同时与党的经济建设中心任务相适应,企业党组织也要促进企业发展经济。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股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企业的经济社会目标,与党组织的目标具有更多的同一性,党组织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同时,还担负着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推荐、考察、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因此在这类企业必须明确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按照企业资本性质和岗位职责关系解决党组织的定位和党务干部的报酬问题
  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遇到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位置。解决这个问题不能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诚然,现代企业制度就应该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办,但我们有自己的国情,既然党在企业的存在是合理的,那么党组织在企业存在就是合法的,具体来说,一是党组织在企业要有合法地位,这个不能动摇。二是要承认党的专职干部是经营者。这是落实党务干部合法报酬的基本前提。在当前社会资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整体上比重还不大的情况下,企业总体上还是国有性质的,企业党组织的报酬仍应来源于企业。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由于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职责融合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与企业的人事工作、思想工作紧密结合,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劳动是企业经营性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总体上要和其他经营性劳动取得相同的报酬,或执行所兼任较高职级经营性职务的工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后,要求专职书记与总经理报酬永远保持一致是不现实的。但由于不同岗位职责和承担的风险不同,不宜不加分析地强调同级同酬,专职书记的报酬以低于企业法人代表、相当于高级同级副职为宜。对书记的工作上级党组织也要进行专项考核。三是在社会资金参与改制比重较大的情况下,比如非国有成份占到50%以上,其上级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应对其派出的专职书记工资予以保障。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和国有资本少量参与的企业,在党委书记兼职化的情况下,应执行兼职工资。有特殊需要委派专职书记(副书记)的,由派出地方党委或上级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同等规模的国有企业党委负责人确定,并给予资金保证。
  (三)在遵循资本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决策权力是按照股权关系分配的。因而企业董事会是企业唯一的决策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发挥作用必须遵循资本原则,尊重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尊重被选入董事会的国有股权代表的职责。因此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一方面要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另一方面必须适应新情况,积极探索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这里有四点须明确,1.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要具体明确,主要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带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问题,涉及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2.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要规范,坚持依法参与。要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兼任党委书记的董事长,在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在党的班子会上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而后实施法定决策。设专职书记企业的党员董事长和党组织负责人要先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在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中,董事会成员中的党委成员应当反映和体现党委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方针政策的问题,必须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在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情况下,要防止以书记个人参与代替党组织作为集体的参与。3.在党组织与“三会一层”的日常工作关系上,党组织要保证和支持董事会、经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要支持协助经理层正确实施经营指挥权,融通决策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不同层次的人际关系,组织党员和基层党支部带头落实各项任务,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4.要处理好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关系。改制后的企业党组织仍然负有领导班子建设的责任,应集中精力抓好企业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四)以资产关系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好改制企业党建工作操作主体问题。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党的组织建设要同步进行。其具体操作,原则上应由拥有控股权的地方或企业承担。双方或多方共同投资的企业,股权大体相当的,应由双方上级党组织协商解决。一家控股的企业,如果控股的一方党组织不健全的,则应由注册地的地方党委承担起党的工作的领导责任,并进行日常管理,避免改制改组中党的工作中断。国有资本退出或者只少量参股的企业,其党组织的组建应由其原上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待转入正常运转后,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党员人数的多少,划归企业所在地属地管理。
  (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企业党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首先,要加强改制企业党委书记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素质和条件的党委书记队伍。其次,企业党组织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党的工作与经济工作结合的能力、水平和层次,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容,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第三,在改革中不断加强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要增强凝聚力,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的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全面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四,要把国有性质的企业党建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纳入统一视野,解决好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问题,增强党在混合所有制、非公经济企业的战斗力。当前我们要积极创新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机制,使党建工作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相协调,最终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李効蓁周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