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登录淘众福商城:危朝安: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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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朝安: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06-12-29  来源:农业部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党校的指派,我代表农业部向各位汇报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问题。

    2006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从明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历史性意义。汇报四个问题。

    一、合作社思想的传播与合作社运动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合作社产生于欧洲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最早有记录的是英格兰的沃尔维奇和查特姆造船厂工人,于1760年创办的合作磨坊和合作面包坊。19世纪20年代,英国掀起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各种合作社思想流派随之出现并相继形成,合作社运动也蓬勃兴起。

    讲西方合作社思想的起源还是空想社会主义,典型代表是罗伯特?欧文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构想。以包括英国的威廉?金、法国的菲力浦?毕舍等在内的基督教社会主义学派的合作思想,对后来的合作社运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世界上公认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就是直接受威廉?金思想的启示而发展起来的。此外,国家社会主义学派、合作共和国学派,以及因渗透了实用主义色彩而不同于欧洲合作思想的美国萨皮罗、诺斯等合作思想流派,都对世界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马列主义合作思想是在批判地吸收欧洲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多篇论著中,对欧文及其同时期出现的工人生产合作社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一文中说:“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称“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积极扬弃”。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建立农民生产合作社的主张,但特别强调对于小农不能采用暴力,而是要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如果他们不能下决心入社,就要“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

    列宁的合作思想前后经历过几次变化。十月革命前,列宁主张土地实行国有化,建立协作农场。十月革命胜利后,致力于发展农业公社。但在经历了三年战时经济的严酷饥荒后,从1921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时,他又重新提倡实行合作制。在著名的《论合作社》中,他讲道:“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世界上公认第一个比较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诞生在英国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一个由该镇28名纺织厂工人共同发起成立的消费合作社。他们制定的合作原则和合作精神广泛流传于后世,至今仍然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共同遵守的思想基础。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第31届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重新界定了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和原则:

    ——定义:界定为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组织。

    ——价值: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观念。

    ——原则:合作社原则是实现合作社价值的指南。包括: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控制;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

    当今世界,合作社发展已经从农业到工业,从生产到消费,从住房、医疗、托幼到信贷、保险等,全方位地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据联合国1994年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有近30亿人的生计要依靠合作社,约占全世界总人口的一半。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超过8亿人共同参与到了合作社运动之中,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有22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及合作社民间团体组织。

    农业合作社是各类合作社中发展最快、普及最广的,已占全球各类合作社总数的36%。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法国、荷兰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全国80万农户中,有130万农业合作社社员。西班牙各类合作社中,50%左右是农业合作社,其中,在以生产柑橘为主的瓦伦西亚大区的650个各类合作社中,90%是农业合作社,该大区95%的农民分别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也达到90%以上。在发展中国家,如南美的巴西、智利80%左右的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泰国等亚洲国家,入社农民占30%-60%。在非洲一些国家,如肯尼亚、坦桑尼亚、毛里求斯、乌干达等,入社农民亦达10%-30%。

    从国外实践看,农业合作社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推动了农业生产走上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道路。其作用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使农民生产的产品能够销售出去。欧盟各国农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当地市场份额的60%左右。荷兰由5000多个花农组成的花卉合作社,每天平均卖出1400万枝鲜切花、150万盆绿色观赏植物,其中80%销往世界各地,24小时内便可送到消费者手里。在法国,由合作社生产收购的农产品,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5%,果用葡萄酒占60%,牛肉占38%,猪肉占89%,羊肉占49%。爱尔兰合作社销售的奶制品占市场份额的90%以上。荷兰农业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中,奶制品占83%,水果蔬菜57%,动物饲料、化肥和农药54%,园艺和花卉70%,信贷87%。

    二是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帮助农民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实行大批量、标准化生产,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由于合作社发挥联合的力量,建立配套服务设施,提供农业投入品,使农业生产实现了工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在美国,由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日本农协为组合员提供的生产资料中,肥料占92%,饲料占40%,农机占47%,农药占70%。

    三是大部分农产品都经过加工再销往市场,从而改变了农民单纯从事初级产品生产的地位。大部分合作社都把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返还给农民。农民不但可以得到初级产品的利润,还能分享到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收入。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法国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西班牙是全世界出口柑橘最多的国家,其中70%都是通过农业合作社出口。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

    四是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数量在减少,但成员数量在扩大,产品加工出口能力在增强,在运行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如:在民主管理上,出现以“公平”取代“平等”观念的趋势,在决策、盈余分配等方面实行比例原则,体现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思想;在发展方向上,出现横向合并、纵向联合的趋势,以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公司化运行的趋势,如合作社举办全额控股公司,与其他合作社、企业共同出资举办股份公司,聘用专业经理人员,发展对非社员的业务等等。

    综上所述,合作社作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长久的命题,尽管在各国的发展道路有所不同,先后顺序有所不同,对其定义的理解和认识也存在一些差异,但人们对其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则有着广泛共识。合作社经济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而被人们所抛弃。相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合作社经济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经济这棵大树已生长得日益茂盛。它庇护着世界各国的农民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引导着世界各国农民不断增进团结互助、邻里友爱和关注社区发展的精神,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世界各国农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它已作为现代农业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现代农业制度而被世界各国所重视。

    二、合作社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新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变迁

    合作社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始于1915年的新文化运动和1919年的五四运动。主要传播途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知识分子的传播。有“中国合作之父”之称的薛仙舟,借鉴欧美各国合作社的成功经验,积极倡导合作社运动,于1919年10月,在复旦大学发起创办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朱进之、徐沧水、戴季陶等人把日本的合作社法律、政策以及推行合作社的方法引进中国,覃寿公从日本留学回国后,于1916年出版了中国最早的合作专著《救危三策》以及《德意志、日本产业组合法汇编》。

    二是民主革命人士的传播。民主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特别强调合作社的作用,把它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他认为社会进化原则是互助,而互助是合作制度的基础。他的合作思想对于以后国民党发起的合作社运动,包括1934年2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合作社法》等都有着直接影响。

    三是革命进步青年的传播。五四运动以后,以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瞿秋白等为代表的革命青年,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也使马列主义合作思想得以传播。如: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1920年刊载《俄罗斯同业组合》的文章,全面介绍了苏联合作社运动发展历史,以及列宁领导下的合作社运动发展情况,瞿秋白以北京《晨报》特派员身份向国内介绍了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和政策。

    因合作思想传播渠道的不同,在中国形成了改良主义、三民主义和马列主义等三种主要的合作社思想。此外还有一些比较实用的合作社思想,著名的如:章元善领导的华洋义赈会,以及梁漱溟、晏阳初的乡村建设派。1923年后,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和平民教育促进会等,分别在河北省的香河、定县,以及山东邹平等地创办信用、棉花运销合作社,有力推动了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毛泽东的合作思想,是在中国革命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合作思想的继承。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1943年,他在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发表“组织起来”的著名讲话,指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合作社。”“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惟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解放以后,毛泽东又提出了分三步,把农民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逐步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思想。

    刘少奇认为,“合作社制度已逐步成为中国一种日益重要的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它在中国将有极伟大的光明的发展前途。”他的合作社思想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1)“合作社制度应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制度”,“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不能不十分重视合作社”。2)组织和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向市场,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关键。3)组织和发展合作社,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要防止急性病”,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要好高骛远。4)合作社要真正由社员当家作主,“只有社员才是合作社的‘老板’”,“多数社员认为不能办的事,就不要办”。5)必须加强合作社教育的宣传与培训,把重视培养合作社干部与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结合起来。6)应该在政府中设立合作社事务管理机关,统一协调和指导,严格保护各种合作社的财产。

    新中国成立前,党在总结历史上由来已久的农民变工互助的经验基础上,实验过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如土地革命时期福建上杭才溪乡的耕田队,江西瑞金叶坪乡的犁牛合作社,一直到抗日战争时期陕北等地蔚然兴起的变工互助等。到1949年,互助组在华北、东北等地有了较大发展。50年代初期,在尊重农民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各地农民开展了互助组、初级社等多形式的合作,解决了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一家一户劳动力欠缺、生产资料不足等问题,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1955年夏季开始,我国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走过了一段弯路,主要是追求高速发展,实行行政推动而违背自愿原则,合作形式也单一化,全部办成高级社,财产归大堆,侵犯了农民的权益。1958年的小社并大社运动及稍后的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强迫命令、“共产风”更是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直到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废除人民公社体制,这种状况才从根本上得以改变。但是,很长一段时期内造成了人们思想认识上的“谈合色变”。

    农村改革,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经营的潜力得以迸发,逐步涌现出一大批专业户。这些专业农户,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出水平,满足市场需求,逐步开展了技术、信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一批专业技术协会随之涌现。随着农业市场化、农产品商品化、农业生产规模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广大农民群众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合作领域进一步拓宽,合作内容进一步增多,逐步由一般的产中技术信息合作走向生产资料购买、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产前产后各环节的全面合作,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目前,全国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农户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3.3%。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类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必然趋势,是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然选择。它与50年代中后期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革前的农村人民公社以及传统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有着根本的不同。用农民群众的话讲,就是六个字:“两在、两先、两自”。

    所谓两在,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这个“两在”,非常生动、形象地说清楚了专业合作社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说清楚了现在的合作社与改革开放前的本质不同。生产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没有也不可能会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问题靠合作社来解决。办这样的合作社,农民群众心里踏实、放心。

    所谓两先,就是“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这“两先”表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产业基础和民意基础。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只有当产业聚集到一定规模,专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农民的认识提高到一定程度,产生合作的愿望和需求,才会具备组织起来的必要前提和现实可能。

    所谓两自,就是“自主管理,自由进退”。这“两自”反映了如何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规律。合作社强调成员的民主控制,只有社员才是合作社的“老板”和主人,凡是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大事,都必须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加干预。合作社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只要你愿意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愿意入社,就可以随时提出入社申请,一旦你不再愿意在社了,你也可以随时申请退出。

    上面六个字,充分反映了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这些特点,使它在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效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促进标准化生产,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通过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有的获得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有的注册了商标品牌,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显著地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山西省平遥县有个同盈绿色养鸡合作社,他们对社员实行“十统一”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即所有社员实行统一养殖环境标准、统一采购鸡苗、统一技术培训、统一供应饲料、统一进行防疫、统一产品检测、统一产品包装、使用统一品牌、统一销售产品、统一结算分配。合作社在全体社员中推行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每个鸡蛋都加贴了“同盈牌”商标和农业部通过的“无公害产品认证”标签和编码,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编码直接查询到生产日期和养殖户。该合作社的产品已经全部进入北京、太原等大中城市超市。

    二是带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形成了“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有效地促进了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柑橘村、苹果村、茶叶村、苎麻村、辣椒村、甘蓝村、花卉村、奶牛村、养羊村、羊猪村、珍珠村等专业村、专业乡,甚至专业县,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推动了“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发展。地处洞庭湖西滨的湖南省汉寿县,江河横贯,湖汊密布,有丰富的水面资源,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创了洞庭湖区人工养殖淡水珍珠的先河,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一直未成气候。近年来,在一批珍珠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领下,全县已有1万多农户参与珍珠养殖开发,形成了50多个珍珠村,辐射全县89个渔场和160多个村,合作组织还专门联合制订了全县统一的《淡水无核珍珠养殖技术规范》,建立了湖南省第一家珍珠专业市场,以“珍珠姑娘”品牌为主的30多种珍珠项链、手链、领带、工艺品、保健品、药品等珍珠精深加工产品销往北京、香港、澳门以及东南亚、欧美等海内外市场,全县珍珠产业年产值达5亿多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5,有6000多农户通过发展珍珠产业建起了楼房,50多位珍珠养殖大户开上了小汽车。

    三是提高农民市场谈判地位,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合作社为社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了交易成本。有些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实体,对生产的产品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延长了产业链条。合作社代表社员与龙头企业平等谈判、对等合作,市场地位明显提升。据典型调查,入社农户比一般农户收入通常高出20%以上,有的高出30%以上甚至更多。吉林梨树县有个夏家农民合作社,社员全部是养猪户,由2000年成立时的6户发展到现在的172户,占全村农户一半以上。这个合作社成立以来,主要为社员办了三件事,深受农民欢迎。第一件事是组织社员联合批发购进饲料。这个村每天用饲料大约3吨,从批发商处每次批发10吨,每次为社员节约饲料费用3000元。后来,合作社理事长张淑香打听到饲料厂的出厂价比批发商的价格低200元,她又设法找到饲料厂以每批100吨的条件用出厂价购进饲料,每年购进约100吨,为社员节约饲料成本45万元。第二件事是为社员销售活猪。过去各家各户卖猪主要靠经纪人,每头猪付经纪人5元“抓猪费”。合作社成立以后,就联系屠宰场,由合作社统一将社员的生猪成批卖。屠宰场考察合作社各户的养殖情况后,十分满意生猪货源,主动提出自己派车来拉,价格从优。该社社员一般每户养100多头猪,这样一来,合作社就为社员平均每户节约500多元的“抓猪费”。第三件事是开展统一防疫。合作社统一与畜牧站联系,从国家的防疫机构、正规厂家购进药物,由合作社的技术员按照疫情变化发药、打针,不仅为社员节约了开支,更重要的是为社员节约了时间,防止了受假冒伪劣药品的欺骗。几年来,这个合作社的服务已经成为社员家庭生产的铁靠山,村内干群关系和谐,每当农历四时八节,各家婚丧嫁娶,合作社都要出面帮忙,扭秧歌唱大戏,社员们的日子红红火火,有滋有味。

    “山西酿醋第一村”——晋中市榆次区怀仁村,清顺治年间开始,该村的义泉泰醋坊就享誉全国。2002年以前,该村有大大小小的酿醋作坊30多家,11个杂乱不一的品牌,有的作坊为了追求利润,采取简化工艺、改变原料配比,甚至用冰醋勾兑食醋等手段,每吨醋价下降到仅400多元。2002年,由山西四眼井酿造实业有限公司、榆次怀仁春润酿造厂等5家企业牵头,成立了山西榆次怀仁醋业协会,2004年又转制为“醋业合作社”,之后,全村的醋业生产开始从单家独户的作坊式生产转向联合生产、专业生产、统一对外,克服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注册品牌杂乱不一、醋农之间恶意竞争等问题。合作社主打“四眼井”、“春润”两大品牌,建立统一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下设市场营销部组建了由22位社员组成的骨干营销队伍,在28个省、50多个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销售网点,制定最低限价销售,经过几年努力,取得了食醋产值翻两番,由2002年的1230万元,发展到4860万元;食醋产量翻一番,由2002年的28500吨发展到54483吨;食醋销售价翻一番,由2002年的每吨400多元提高到每吨900多元;社员户均收入翻一番,由过去的14500元达到了28500元,加入合作社的社员收入比没有入社的加工户户均增收7400元,仅醋业一项合作社社员就实现家庭人均纯收入7000多元;销售费用减少100余万元等“四翻番”、“一减少”的可喜成绩。

    四是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推动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统一提供系列化服务,有的还直接到科研院所、大学请专家、请教授给社员传授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解决了政府包不了、村集体办不了、农民又迫切需要的大问题。群众说,“县里太远,乡镇腿短,联合起来自我服务最方便”。可以说,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个人才培训基地,一个技术推广基地,一个信息发布基地。

    五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了新型农民。农户成员通过共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了集体主义观念;成员在合作组织中有了更为明确的生产和生活目标,激发了农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由于有相同的目标,面临同样的困难,使得农户成员常常相互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同解决难题,不仅提高了农民运用农业科技的能力和水平,还提高了农民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合作意识。浙江临海市上盘镇西兰花合作社,2001年与马来西亚客商达成供货协议,按照外商要求的品种、质量、规格进行种植。当年西兰花长势喜人,正当采收前夕,有人在菜地里嗅到“敌敌畏”药味,这是合作社禁止使用的农药,大家担心在销售时被外商发现后,会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就向合作社理事长举报。合作社从一户社员的菜叶下找到了“敌敌畏”药瓶,按照章程约定,开除了这位社员。在收获西兰花时,外商来到地头,发现这块地的西兰花没有采收,社员们介绍了其中缘由,这位外商十分感动,当场决定与该合作社签订长期合同。而这户被开除的社员只能自己把产品拉到集市去卖,不但价格低,费时间,还在村里丢了面子。在学校,别的孩子对他的孩子说:“你爸不讲信用,差点坏了大家的事。”在家里,爱人埋怨他逞能,丢人现眼。直到第三年,经过再三请求,合作社才恢复了他的社员资格。现在,上盘西兰花合作社制订了《西兰花种植基地管理办法》、《基地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西兰花质量安全管理守则》、《合作社规范出境西兰花购销细则》等一系列制度,合作社已成为浙江省无公害产品基地,产品质量在社会上名声鹊起,社员的西兰花走俏东亚市场。

    六是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不仅经济上受益,而且有一种归属感,成员相互之间的合作、协作意识明显增强,锻炼和提高了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弥补了农村经济组织的缺失,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同时,农民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各级政府都不能对合作社进行行政干预、发号施令,只能提供政策指导、扶持和技术服务,有力地改变了政府工作作风,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逐步成为基层的共识。

    七是改变乡风习俗,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壮大,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的合作及民主意识,还有利于改变乡风习俗,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过去,一些地方村里群众一到农闲就经常打牌赌博,张家长李家短地议论邻里是非,村民之间关系很不和谐。自从有了合作社以后,村里打牌赌博的少了,学习技术的多了;无事生非的少了,邻里关系和睦了;违法违纪的少了,团结互助的多了;投机钻营的小农意识减弱了,集体荣誉观念增强了,村民一心一意搞经济、谋发展,村里的风气明显改变。

    八是为国家扶持“三农”提供了崭新的渠道。根据中央近年来的三个一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目前已累计安排专门资金2.9亿元,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采取“一竿子直插到底”,由国库直拨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银行账户的方式,通常不到一个星期,合作社就能收到国家扶持补助资金,极大、快捷地发挥了国家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增强了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壮大了对成员的服务力、提高了农产品市场开拓力、增强了当地主导产业的带动力,受到了农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和广泛欢迎。在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带动下,2004年以来,各省(区、市)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已超过4.6亿元。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柑桔合作社,2004年承担了农业部的合作社示范项目,农业部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是农产品加工。当年这个社得到国家财政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15万元,合作社把项目资金全部折股量化到户,每户社员增加股金200元。这15万元项目资金由合作社集中使用,以3万元购买了培训设备,以12万元从江苏购买了一套半机械化的柑桔清洗、风干、打蜡、分级设备。合作社当年为社员和周边农户加工柑桔500万斤。加工后的柑桔市场价每斤平均高于同类产品0.2元,社员增收20%。同时,合作社对社员加工柑桔每斤收取加工费0.06元,对非社员每斤收取0.1元,扣除加工成本,合作社当年净盈余24万元。第二年当地要求入社的农户迅速增加,合作社又用这些盈余对社员的柑桔进行品种改良等服务项目,合作社的服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的路子也越来越宽。

    2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织基础,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法律的基本框架和特征、基本精神和原则、以及法律的基本要点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直接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混乱和不登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二是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三是一些公司、企业、单位随意“翻牌”冒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套取和截留国家优惠,干扰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从2003年底、2004年初法律起草工作启动,到2006年法律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历经三年,经过三审,是立法工作中成功出台的法律中最顺利的一部。今年6月、8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23次、24次全体会议连续三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这也是不多见的。在法律讨论过程中,尽管有很多争议,但是二审时,把法律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使一些大家迷惑的问题迎刃而解。另外,立法过程中有专家和学者提出《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合作社这类市场主体,但是《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人类型作出单独规定,没有规定法人仅限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类型。因此,《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类型的规定是例示性规定,增加法人类型与《民法通则》并不冲突。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最终,本法以143票赞成,1票弃权,1票反对而高票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包括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等,共有9章56条,法律全文6000多字,从文字数量来说是《公司法》的1/4,是《合伙企业法》的1/2,是一部比较精炼简明的法律。这部法律既符合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又立足我国国情,既有借鉴,又有创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法是面向农民群众的法律,调整的对象范围很宽。基本特征有四点:

    1、这是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可以说在市场主体立法方面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并趋于完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2、这是一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法。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3、这是一部促进法。这部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对于帮助农民有效克服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解决农民在生产资料购买、技术服务和农产品销售中的困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法律还设专章(第七章“扶持政策”)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法律制度对于解决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这是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法。这部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我们理解,就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三定”:定性、定位、定向。

    定性:调整对象定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中“互助性”和“经济组织”的表述,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定位: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成员是合作社的“主人”。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定向:法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法律第三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内容:(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关于法律的基本要点,我们认为有八点:

    一是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因此,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后即享有法人地位,也就是法律认可了其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可以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为此,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条件与程序也做了相应规定。

    二是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安排了成员大会制度。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宪法,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法律中提到章程的有36处,其中需要章程做出规定的有20多处,章程要对法律规定由章程完成的事项做出规定,还要对法律中的未尽事宜做出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成员大会对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法律还规定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三是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人一票”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法律第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四是明确了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法律专门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活动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其滥用职权,以切实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国际上比较现代的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可以聘任,其中有的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是志愿者。我国目前比较多的还是合作社的成员作为管理人员。不论什么情况,合作社的管理人员都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利,特别是不能从事有害于合作社和侵害成员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五是规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与盈余分配原则。法律规定,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的民主监督,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专门的个人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公积金和其他相关财产份额、以及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情况。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合作社与一般的企业法人不同,其利润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法律规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办法应当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其中,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以交易量为依据比例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这样规定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可分配盈余的大部分都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鼓励成员利用合作社、办好合作社;二是以适当的比例按照出资额等进行分配,有利于鼓励成员向合作社出资,以解决合作社的资金困难。

    六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办法。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肯定要有一定变化,合作社和企业一样要有生生灭灭,这也证明了合作社在发展,说明合作社是市场主体。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很复杂,法律讨论过程中大家形成了一致意见,司法要对此给予支持。规定“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合作社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这一部分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当法定事由出现或者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对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妥善处置。

    七是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在起步阶段,各地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措施扶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为此,法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为保障国家扶持措施的稳定实施,本法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一是建设项目扶持。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这一条非常重要,让合作社实施项目有好处,如果合作社运行规范,那么国家把项目、资金给到合作社以后不用担心,因为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出现问题大家都在监督。同时有法律、章程严格的规定,国家的建设项目委托合作社实施,是国家对合作社的信任。二是财政资金的补助支持。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扶持的主要领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给予优先扶持。三是金融支持。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遇到的资金困难,法律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四是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以上四方面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予以细化,有了这些具体的扶持政策以后,国家支持“三农”又有了一个崭新的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至于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包括农村基层建设、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生产关系的完善,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八是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政府责任。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既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也有发展迟缓、区域和行业不平衡以及运行中的不规范等缺陷,客观上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法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根据这一规定,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就是围绕指导、扶持和服务,做好组织动员和督促落实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敏感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农村经营体制、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当合作社有困难、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时,要让群众知道可以首先找政府哪个部门帮助协调,而不能“让农民在政府大院里四处拜佛”,因此,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承担更多的责任。现实工作中,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更多更密切,对生产生活中的一些政策和技术性问题,农民群众一般也是主动与政府农业部门联系,因此,在这方面,本法规定了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更重的责任和更高的要求。同时,政府还要动员包括供销社、科协、教学科研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强迫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或者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特征。

    四、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重点把握的若干问题

    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总体来看,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具有专业性、历史性、复杂性、群众性、敏感性强等特点。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任务异常艰巨而又复杂。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切实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规范发展。具体说来,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过程中,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法律也是刚刚颁布,虽然有比较扎实的实践基础,同时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还需要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需要澄清一些同志对合作社的模湖认识,消除一些同志存在的种种疑虑,消除合作社发展不起来的消极悲观情绪,需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把各个方面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上来。

    (二)坚持正确的发展导向,克服三种不良倾向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前提,以提高为成员服务能力为宗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规范发展。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防止出现偏差、防止以偏概全、防止急躁冒进、防止刮风。要克服以下三种倾向:

    一种是盲目乐观,急躁冒进。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了,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发展的时机到了,就要赶紧加快发展。于是采取下指标、压任务的办法,大干快上,一哄而起,违背农民意愿,脱离农村实际,强制推进,人为地超越合作社的发展进程,违背合作社发展的自身规律,严重的还会对暂时没有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形成压力,这种倾向是万万要不得,要切实防范。我的理解是,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决不是搞合作化运动,不能用意识形态区分经济形态的办法去套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种是片面理解,僵化教条。认为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要严格规范,于是采用固定的理想模式或所谓的经典合作社原则来套用处于发展初期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求全责备。只认可专业合作社,忽略甚至排斥其他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的存在及发挥的重要作用。事实上,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农村中出现了包括社区集体经济、专业技术协会、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不能代表全部,更不能代替其他主体。因此,我们在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一定要把握好它的本质,本法的调整对象是很明确的,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它组织、其它主体区别开来,防止把各种组织都往合作社里装的倾向,防止假冒、盗用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支持的现象。但区别并不是割裂与其它组织、其它主体的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组织资源,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发展方针,促进多种组织形式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互惠互利,实现共同发展。

    第三种倾向是疑虑重重,消极对待。认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担心发展不起来,担心发展起来了会走老路,担心会影响农村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一定程度存在恐合、怕合的想法,因而采取消极对待、无所作为的态度,这种倾向同样是无益的,需要加以避免和防范。应当向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讲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办,原来的各类组织该怎么办还怎么办,农民群众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

    (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总体来看,目前的主要矛盾还是发展相对滞后,全国60多万个行政村,平均每4个村还不到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发展仍是首要的任务,发展是基础,规范是提高,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需要把立法精神与合作社发展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不拘泥于条条框框,不设立过高门槛,鼓励引导多元主体参与,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条渠道,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发展中,我们也要注意依法规范、注意发展的质量,做到在依法规范中发展,在自主发展中创新。

    在实践中强调规范,就是切实做到“三个始终坚持、三个正确把握”,即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始终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要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帮助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确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正确把握法律规范,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的标准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上进行规范,充分体现“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

    (四)正确处理好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关系

    家庭承包经营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制度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必然要求。家庭承包制确立了农户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了农户的产权关系,为农户开展互助合作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有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千家万户的小农生产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弱势竞争地位,更好地发挥统的功能和作用,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发展、完善和创新。坚持家庭承包制就是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专业合作就是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自我服务,通过合作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更有效、全方位的服务。要向农民和基层干部讲清楚,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过去的合作化,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也绝不可能改变这种体制,本法规定的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是有本质区别的,是两码事。总之,合作经营和家庭经营的有机结合可以进一步创新农村经营机制,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五)坚持指导扶持服务到位但不越位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在这方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也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它的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但指导、协调、支持和服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要采用受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选择切实可行的发展形式、发展路径,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辅导指导是必要的,辅导可以培养农民合作意识,激发合作热情,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发展活力。扶持同样也很必要,扶持合作社就是直补农民,可以促进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但也要防止产生依赖,防止搭便车。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以及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农业部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三农”的改革和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取得了显著成绩,借此机会,我代表农业部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崭新的2007年即将来临。在这里,我预祝大家新年快乐,事业有成,阖家幸福平安!愿我们的农民兄弟生活更加殷实,愿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不对之处,请同志们批评。

    谢谢大家。(农业部副部长 危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