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西南商贸城17区:律师的社会影响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5:54:20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192期
蔡耀忠 曹守晔 郭卫华 钱卫清 叶 林 张 庆 张庆方
上传时间:2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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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星空武神
民商法前沿 之 法律人沙龙
题目:律师的社会影响力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时  间:2004年10月28日下午2:30—5: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持人: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蔡耀忠: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郭卫华:湖北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钱卫清: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庆方: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朱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第一阶段
一、叶林教授致词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欢迎各位光临本次“律师的社会影响力”的专题研讨会。光临本次“民商法前沿”研讨会的来宾,既有人民法院系统专于学术研究的法官,又有来自律师行业的著名律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负责人,还有代表媒体界的《中国法律人》的人员。我们对各位法律实践者在百忙之中来到人大法学院和人大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表示感谢;对各位法律实践者通过“民商法前沿”这个学术平台传递司法界人士的切身感受,给各位正在学校就读的未来法律实践者带来崭新的视角、经验和知识,表示感谢。
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至今已有25个年头,律师事务所超过1万家,律师总数超过l0万人,律师及律师行业的地位逐渐提升,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大。许多律师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了国家立法活动,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国立法活动添砖加瓦;许多律师代理当事人及政府参与了具有重大社会及经济影响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和涉外活动,投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有的律师已成为全国及地方人大代表,或者成为政协委员,为百姓参政议政树立了榜样;更有数量众多的律师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义务咨询服务,出现了许多严于律己、匡扶正义的著名律师。
我国律师地位的提升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强,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环境的改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为实现依法治国和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加快了立法速度,制订了一大批法律和法规,这为律师充分展现才能创造了条件;二是律师专业水准的提高。经过多年的教育培训积累,我国律师的整体专业水准有了大幅度提高,除法学学士获得者外,更有许多硕士及博士律师,甚至出现了一批专家素质的律师。各种上岗培训和岗位培训也成为提升律师专业水准的重要方法;三是律师开始注重自身形象建设,积极投身于国家法制建设,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热情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应该说,伴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通过律师行业的自身努力和媒体的宣传与推广,律师已成为倍受社会关注的职业。
但必须看到,与其他法制国家相比,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及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依然很低。香港青年协会1998年12月进行的17个行业的电话调查中,接受调查的503名香港青少年中,律师是排名居法官之后的“社会地位”最高的行业。美国议会议员的律师比例相当高,半数以上总统是律师出身。国内调查资料显示,内地律师收入排名虽然比较靠前,但法律从业者的社会地位排名和社会影响力排名位次并不高。广东省的本届人大代表780名,律师有5名,仅占人大代表的千分之六左右。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很复杂。这既与我国法制化进程时间较短有关,也与律师行业自身的状况相关。我国虽然也有身价千万的律师,但很难看到像国外那样的托拉斯式的律师事务所,更多情况下是依赖律师个人魅力和能力来展现其影响力。各种影响律师事务所稳定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规模化经营尚难成气候,单打独斗依然是律师及事务所生存的主要状况。此外,少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失信、懈怠等,都是影响律师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原因。
律师行业的影响力最终体现为对国家法制进程的影响力。这就要求我们律师行业从根本上进行制度性改革。律师职业定位与我国法制化进程是否协调一致,律师行业发展是否应更重视团体协作,律师能否更广泛地参与到国家大事的决策中等,都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摇篮,在关注法学理论发展的同时,十分关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十分关注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诸位能接受邀请并就我国律师社会影响力发表高见,是我们的荣幸。在此,我们预祝此次会议圆满成功。
二、主题:律师的社会影响力
张庆主题发言(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我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以来,发展极为迅速。25年来,律师业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较大、活动面很广、影响力很强的社会职业;律师也成为新时期自由知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执业人数看,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各种不同性质的律师事务所11593家,律师事务所遍及全国各县、市、区。全国执业律师总数已达106643人;其中,专职律师达99793人。不仅如此,由于社会各界普遍看好律师这一职业,近几年来,每年报考律师资格(司法考试)的人数都达几十万人,且逐年大幅度增加。按照考试合格率9%计算,每年将有数万人加入或准备加入律师队伍。
从职业特征看,律师是一个专业性十分特殊的社会职业。一方面,律师的业务活动专业性很强,有独特的行为和活动方式;另一方面,中介机构这一性质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独立的法律立场表达其对各种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的认识;再一方面,律师的行为主要是依靠其行业组织来进行管理和规范。目前,在我国以行业自律为宗旨的律师协会已形成体系。律师协会制定的行规体系已大致覆盖了律师职业活动的主要过程;律师协会的凝聚力、规范力不断提高。总体上说,律师已显示出与其他职业不同的特征。
从人员素质看,虽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时间相对较短,但由于律师进入的“门槛”较高,必须经历严格的考试和考核;同时,由于这一职业的社会公信度、认知度较高,职业前景被普遍看好,对优秀人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这一职业中人员的素质普遍较高。在文化水准方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执业律师约占律师总数的85 %以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硕士、博士在律师总量中占有较高比重,其中不少还是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人员。随着司法考试考核标准趋于严格,从业律师的文化素质还将不断提高。在我国知识分子队伍中,律师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与发展的实际过程相关,我国律师的年龄普遍较轻,35~50岁的律师是我国律师业的主导力量。
从社会影响看,25年来,我国律师以其特有的职能,积极投入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热情服务于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参政议政,以及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方面;在推动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方面;在促成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公民之间民事交往方面;在解决各种社会冲突与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与稳定等各方面,中国的律师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律师业的贡献不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而且在社会各阶层也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及发展前景表明,律师已成为我国新时期中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律师业对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产生着重要的社会影响。
我们要讨论的题目是中国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就需要我们对所谓社会影响力下一个定义:社会影响力是指社会中某一类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其他社会成员、社会关系及生活环境施加的作用力,尤其表现为促使社会变化的动力或压力。
谈到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就不能不谈到律师的职业特性。我们认为律师的职业特性是:职业代言人。
律师的职业特性表现在通过自身的执业形成对政府的制约:即代表社会各个层面的公众表达与管理者不同的意见。政府是人民选举出来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因此,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或曰社会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党的监督都取代不了社会的监督)。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公权力受到制约的主要形式之一即是通过律师的归纳后以规范的方式提出――通过法庭。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特别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相互制衡的过程中,律师是私权利一方不可缺少的民间代表。没有律师的参与,私权利一方必将更加弱小,根本无法与强大的公权力相对抗。律师作为私权利的民间代表,与私权利共同制衡国家公权力,这正表明律师在法治国家中应当享有的或曰被赋予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相当高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依法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犯,法治的重点在于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距离就能产生“美”吗?!――关于规范律师和法官关系的思考》钱卫清语)
律师社会影响力的发展轨迹: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25年的历史来看,律师就群体而言其对社会的影响力是不断加强的。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的业务几乎全是参与刑事诉讼,所以有人说,新时期的律师是靠“两法”起家的,这“两法”即是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可见律师在当时的作用是比较单一的,对社会的参与程度也比较差。此后,随着法律的不断增加,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律师暂行条例》的颁行,律师始有五项业务之说: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宣传法制、咨询代书。这可以说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律师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开始。中国曾经是一个传统的封建国家,正因为如此,我们没有律师制度的传统。由于建国以来为防止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出于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考虑,我们几十年教育的结果,形成在人们头脑中的律师概念大多是负面的,尤其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样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25年来,律师的工作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应当看到迄今为止全国的律师加到一起不过才11万人,但不论就一个群体来讲,还是就一个职业而言,律师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恐怕是没有任何一种职业可以替代的。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完善和民主制度的健全,律师的作用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这时发生了一个有意思的反差:即民众和当权者对律师作用的认同的差距。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权力占主导地位的国家,长期以来,习惯于靠行政手段处理各种问题,其中包括应该由法律来处理的问题。大多数行政官员的头脑中根本没有律师的积极概念,因为在他所处的位置上,律师是帮不上什么忙的,他所遇到的问题和麻烦几乎都可以用行政的方式加以解决,可以通过手中权力摆平。在这些人的概念中,律师是来添乱、找麻烦的。以至于不少贪官在身陷囹圄后才后悔没有留意到律师是可以为自己提供那么重要的法律帮助,甚至可以保住自己性命的。然而就是这仅有的一点未必完全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感悟,往往也会连同他们所犯的罪行一道遭受唾弃,不能产生丝毫的积极作用。恰恰相反,由于缺乏权力的庇护,相当一批民营企业和公民个人在依靠律师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尝到了甜头,其对律师的依赖和与律师合作的经验逐步变得娴熟起来。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商涌入中国开展业务,他们对法律环境的重视超过了对政府承诺的看重,对律师工作的依赖超过了对行政官员允诺的依赖。这一方面使得我们的一些行政部门的人员感到意外和不以为然,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管理层更为重视律师的作用。鉴于中国律师的报价仅是外国律师的几十分之一,因而中国律师在中外合资、合作领域中受到了特别青睐,继而在其它涉外业务中中国律师的作用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关于律师社会影响力作用的层面:对社会一般民众而言影响力逐步加强;对高层的影响力有待提高。
据报道,浙江省委、省政府最近做出决定,凡领导去基层走访,必须聘请律师为随行顾问,一同商量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纠纷。有报章对这一决定评论认为:在转型期,各种利益结构不断整合,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酝酿矛盾。聘请律师为随行顾问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用实在的法律咨询取代单纯的说教。原有的信访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能,其价值导向往往是强化社会稳定,却弱化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降低了民众对信访的信心,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新的诱因;其次,引起民众信访的原因大多是基层或部门工作人员与民众之间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发生的冲突,由一方的上级部门出面协调解决,搞得不好极容易出现偏袒的嫌疑;即使处理得法,也会使人产生基层人员水平太低,有事还得找上面的认识。既影响了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断上访的根本问题,往往还导致上访之风愈演愈烈。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润滑社会的职业功能,不仅可以协调公民之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也可以调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冲突。第三,把政治层面的矛盾纳入法治轨道,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应当把那些本应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从政治层面剥离出来,使之重新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只有明白自身权力界限的有限政府,才能够真正依法行政、科学行政。
律师社会影响力作用的方式:分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的影响如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工作;间接的影响如履行职业功能、进行社会交往、开展慈善事业等;
应当看到,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中国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是非常低的。香港立法会通过法案必须有律师会的意见;在美国的国会当中有三分之二的议员是职业律师出身;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律师形成的“院外集团”等等。
我国目前情况下,律师参政议政主要是通过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来体现的。律师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的情况虽有,但为数极少,且一般都不是以其律师身份,而是基于其他身份进入的。应该说,这种状况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是不相称的。
首先,律师是应当受到重视的政治资源,也是党的统一战线所不可忽略的一支力量。近现代以来,在西方国家中,律师一直是重要、甚而是主要的政治资源,西方国家的政治领袖多数都有律师经历;在议会以及政府机构的成员中,律师、或有律师职业背景的人占有相当高的比重。虽然我国政治体制与西方有重大差异,但律师作为政治资源这一点同样是应当受到重视的。更广泛地吸收律师参政议政,发挥律师的政治功能,应当成为党的统战工作的一项具体策略。
从利益方面看,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律师受益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受益于改革开放以及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具有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与安定的明确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不仅如此,中国律师职业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有着唇齿相依的依赖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决定着中国律师的整体命运。因此,律师与我国政治建构之间具有天然的、根本性的亲和力。所有这些表明,中国律师不仅应当、而且完全可能成为党的统一战线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律师基于其执业活动的条件,一方面,对基层民众、弱势群体的社会要求和社会愿望有深切的感受和了解;另一方面,律师与有产阶层、强势群体也有广泛的交往和接触,对他们的社会要求和社会愿望也有较为切实的把握,通过适当的渠道,如,政协组织,律师能够把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决策层面,也就是说,律师所代表和反映的不仅是其职业群体本身的利益,更主要的是还能完整和准确地反映其他社会阶层的意见与要求。不仅如此,也正是由于律师与社会各阶层保持着多种形式的交往,因而能够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带到社会中去。在我国社会治理方式日益发生变化的趋势下,充分发挥律师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中的这种维系功能,对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吸收、引导更多的律师关心政治,对于提升律师的品位,促进中国律师业健康发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影响。我国律师定位于“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后,实际上处于体制的“边缘状态”。同时,由于体制外的律师缺少进入或回归体制内从事政治职业的途径,因而律师业发展中的商业化倾向日见明显;律师中缺少政治抱负或政治品位不高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如能够正视这一现实,在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切实的措施更好地激发广大律师爱党爱国和参政议政的政治热情,并开辟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必将有利于实际体现党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更好地表明执政党推进民主与法治的信心和决心,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新时期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研究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其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便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这其中有一个认识律师、理解律师、依靠律师的过程。但凡世界上发达法治国家的政府无一不是巧用律师的高手,这是其政治经验高度积累的结果,反映着各国政府管理现代国家的普遍的、基本的规律。
认识律师,在很多国家已经根本算不上是一个问题了。然而在我国确实应当作为一个问题来认识。在相当多的国人看来,律师就是打官司的,我没官司,所以我不需要律师已经成为一个经典的推理;至于对律师除打官司外的其它功能则一概不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情形大多是按照“师爷”来对待的,没有多少是真正作为决策意见来进行考量的。由此可见我国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况。
理解律师,前头说过律师是代言人,意味着律师要接受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你不请律师,没有理由嗔怪别人去请律师帮助;只要不发生利益冲突,律师可以为不同的委托人服务,这并不是律师的见异思迁,而是其职业特征使然;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行事,不可以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律师提供的是有偿法律服务,既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担了相应的责任义务。
依靠律师,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才会落到实处;只有依靠律师,才能更好地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才能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及时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而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只有依靠律师,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只有依靠律师,才能更加深入地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达到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的目的。
叶林教授:张律师既是职业律师合伙人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长,应该说,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我们听到的是一个细致全面的回顾历史而展望未来的一个律师发展史的判断,其中包括了很多有新意的观点。下面我们请两位评议人,一位是最高法院的曹守晔法官,一位是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耀忠律师作评议发言。
(一)评议人: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刚才张庆律师就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作了一个全面的发言。我讲3点:
第一,律师对社会影响力以及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力不断加强,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张律师在发言中有一个观点: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或者叫做作用,是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断地加强。对此我是赞成的。这一点大家可以回顾一下二十年以前,全中国总共才几十个律师,现在已经有了十几万律师了,当然各个省区发展很不平衡,这也有一个社会需要的问题,由于社会各个层次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需要,才会有这么多的律师,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张律师所说的律师作用不断加强,我觉得这里面有个前提,就是律师的素质在不断提高,这不仅在北京市,在其他各个省市也能够感觉到,无论是代理普通的案件,还是代理专业性很强的案件,都表现出了我们中国的律师(前十年原始积累)在发展过程中确确实实是与时俱进,大家不断提高自己起诉、应诉实际的职业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专业业务方面,我觉得经过这一二十年的发展应该说有很大的进步。当然律师素质的提高,三句话不离本行,我是法院的,法院对律师素质的提高还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笑)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在座的比如钱律师,他就是经过我们四级法院多年培养以后加入到律师队伍的,(吕良彪:“还有我”)有很多业务能力很强,素质很高的律师都曾经在法院工作过。同时,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也有力支持了法院的工作,包括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法院审判方式改革。
第二,律师对高层几乎没有影响这个观点,我觉得多多少少有一点悲观,我不完全同意,虽然在回顾律师过去的基础上展望律师未来有很多好的想法。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后,应该说,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法制建设不断进步,如果不能说日新月异的话,也完全可以说,我们的立法、司法以及依法行政方面都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党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三大文明建设当中,政治文明我觉得至少应该包括法制的内容,在我们国家基本方针政策当中,都倾注了我们法律人的心血,这里面当然也包括律师。如果对高层几乎没有影响的话,我觉得不大可能达到目前这样的高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八二宪法颁布20周年的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党的十六大报告里面都有法治方面的内容,最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胡锦涛同志报告以及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郑重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国务院在依法行政方面日益重视,专门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我觉得也是不断取得进步,这里面都有我们律师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这里所谓的高层,我想最主要的还是我们的最高领导人和我们的最高领导机关。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当中特别是最近几年改变了过去的立法神秘主义,透明度越来越高,广泛征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重视我们法律人的意见,包括律师。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制订法律过程当中,充分听取我们律师的意见,我觉得在这方面发挥的影响力还是不可低估的。在全国人大代表当中,同样也有律师的代表,虽然这个比例不高,但是比起过去没有应该说也是一个进步。浙江的书记习近平下基层,专门带上律师。因此,无论是对党的最高层,还是对国家的最高层乃至地方最高层,我觉得还不能得出几乎没有影响这个结论,相反影响会不断地加大,作用不断地加强,而且是不容忽视的。
最高法院可能不一定属于张律师所说的高层,姑且作为高层吧。最高法院在制订一些司法行政政策、制订司法解释的过程当中,除了自己深入调查反复研究论证以外,也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比如说,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还专门拿着稿子到全国律协、到北京律协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最近两年我们在制订司法解释过程当中,公开上网,公开发布。三五年前也是搞得神秘兮兮的,公开发布以前不公布。增加司法解释制订过程的透明度,是司法民主的需要,是公正与效率的需要,也是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一句话,是司法为民的需要。审判过程透明,制订司法解释过程透明,这样也为我们律师发挥更大的作用,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于制订这些抽象的司法政策性的行政文件、司法解释律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具体的审判过程当中,比如说,重大的、疑难的、新型的案件,实际上我们有的时候召开的专家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有的时候也有律师是以专家身份被邀请参加的,广大律师也对我们法院的工作给予很大的支持。作为我个人来说,无论过去我在最高法院经济庭,还是最近十年在最高法院研究室,律师都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协助支持,在这里借这个机会表示感谢。这是我说的第二点,律师的作用不仅对普通的老百姓,对于普通大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我们国家、我们社会的高层它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加大。
第三,律师事业能否进一步发展,能否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关键还在律师自己,还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在我们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作为社会精英也好,专门人才也好,在整个社会的构成当中,律师已经成为我们国家人才队伍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培育国家中高层人才一个重要的来源或者摇篮。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具有比较长时期法治传统的国家,确实法官、律师在社会中都享有崇高的地位,相应的对社会的作用以及影响力更容易发挥。我们国家在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我觉得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的专家教授等等,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政治文明建设方面不可缺少的生力军,作为律师也同样是我们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一支队伍。我本人相信我们的律师经过这一二十年在特定的环境下,在体制转轨过程当中,在环境需要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成绩是值得我们骄傲的。我对这一点深信不疑,对未来律师事业的发展充满信心,我觉得随着律师队伍建设的全面加强,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改善,特别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在我们国家律师的前途是光明的。近几年我们在制订司法解释,包括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以及后来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是充分考虑到了我们国家的审判环境和律师的执业环境,即考虑到与国际接轨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另外也考虑到大家实际执业当中的困难,还不能完全把诉讼责任全部加到当事人、代理人身上,法官,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还不能完全坐堂问案。前几年我在《人民司法》上写过一篇豆腐块文章,其中谈到为什么我们在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过程当中没有完全采纳其他国家比较完全的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而是要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其中考虑的一个因素也是律师现实执业环境还需要不断改善。总之,律师的前途还是光明的,影响会越来越大,我对这一点还是充满信心的。作为我个人来说,希望也给我们法官队伍多提供一些人才,实际上肖扬院长也多次提到,他不希望法官老是不断地充实律师队伍,他希望大家学了法律以后先去做律师,有了物质基础了,有了实践经验了,然后再做法官。我觉得这个思路非常好。
谢谢大家!(掌声)
(二)评议人:蔡耀忠(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律师作为我们的会长,他站在另外一个高度上回顾或者总结我们律师以前的社会影响力。我认为,张律师的发言是非常准确全面的。从我个人的体验来说,我觉得很多的判断和分析还是比较精确的,特别说的是成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变革中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我觉得他这样的判断一点都不过分,还是比较恰当的。另外,律师在维护私权、在规范或者制约公权力,以及维系社会、调和社会矛盾等等这些方面应该说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我们今天谈话的目的主要还是应该继往开来,总结过去以及明确我们律师在未来中国社会中究竟能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发挥这样的作用?我觉得这应该是我们关心的问题。影响力肯定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也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也有,究竟让它发挥得更好一些,还是让它负面的作用继续保持。那么,如何在一个层面上来认识我们的负面现象?如何来消解这种问题?我觉得这个应该是我们目前应该关心的问题。
关于律师作用的问题或者说社会影响力,我认为,这应该有多个层面的含义。除了制度的建设、社会活动的参与层面以外,我认为价值建设也应该是值得关注的。律师要发挥社会影响力肯定有很多具体的事情需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达到、来促进。但是从一个社会的总体评价来说,还是应该回到社会共同的核心的价值观,这对于推动将来社会律师的影响力至关重要,这是我们需要把握的一个方向。过渡期间正在形成或尚未形成或者需要追求的一种核心的价值观与律师工作比较相关,实际上像诚信、平等、权利、民主、法治这样的价值观应该是我们需要坚持、需要大力建设的一个工作。这四个方面的工作中,当然权利法治是我们主要追求的,这里面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以及规则的意识,我认为这两块的内容是我们律师可以发挥更多作用的地方。律师除了你的谋生的工作以外,按照江平老师说的,律师可能是一个谋生之道、是一个服务之道,还有一个治国之道的划分。在谋生层面之外,还可能再通过你的服务工作,你的业务工作以及其他政治社会活动的参与可以起到推动这些价值的树立、强化和完善的作用。
谈到律师我们一般指律师群体,律师群体要发挥这样的作用或者发挥社会的影响力,应该说还是要有条件的,不是说你想就可以,现在经验告诉我们律师的影响力或者作用现在看来越来越大。但是这是一个经验判断,也不等于将来永远是这样,当然只要律师存在就肯定有社会影响力,只不过我们追求的和我们想象的目标或者社会所赋予我们的职责相不相称的问题。我认为,律师群体要发挥这样的作用有一个基本条件,即良好社会形象建立的问题,没有一个群体的形象,你无法在社会分工当中或者社会大家庭当中确立自己的位置,也无法发挥你本来应有的职能。律师群体应该成为一个律师共同体,律师共同体与律师群体应该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共同体应该说是有一些共同的职业伦理和共同的价值追求作为支撑的,没有这样的支撑来维系大家的话,会成为一个个体简单的结合。这种结合仅仅是为了谋生的需要,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完完全全就会变成一种类似于一个商业组织,就是为了你职业工作中个人的利益。我觉得这样的可能性也是会存在的。目前对我们律师整体形象的评价应该说多种多样的,很多人认为律师都是商人律师,对律师的整体形象可能灰色更多一些。我们认为,这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别除了律师职业伦理方面的一些缺陷以外,还有一个基本的或者共同的价值观的缺失。就像一个人的正直品格对一个人的重要性一样,一个人如果他不正直的话,这个人是无法做大事的,也是无法立足的;一个共同体也是同样的,如果你没有一个正直的品格,没有一个基本的追求,那你就会成为一个非常功利的、非常势利的这么一个团体。这就是我需要说的一个条件,当然这个条件也派生出你对公共利益的一种追求,对公共利益的一种关注,或者说是对公共利益思考的一种习惯,这个方面可以派生很多其他的一些东西出来。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个人的能力问题,刚才已经提到我们已经成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了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的力量。但是,我认为,这里面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或者说与十多万律师本来应该发挥的作用还不相称。换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现在律师即使他有这样的心情,有这样的意愿去做更多事情,我认为,能力还是缺乏的。比如说,参加立法工作,参加一些非商业性的社会公共制度的建设工作,应该说与我们现在法学的研究或者其他部门相比较,我们律师整体方面的水平还是比较欠缺的。特别是我们各方面的制度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对于境外的或者其他比较成熟地区的制度、措施进行一种比较、学习、消化的能力,我认为是比较缺乏的。根据我个人观察,我们也有一些不错的人员,但是个别现象不能说律师团体能够发挥作用,整体的水平还是比较差的。应该说我们大多数的律师应该起着这样的作用,或者说起那些号称强或大的律师所律师应该起着这方面的作用,他们有这方面的基础和条件。
(三)自由讨论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回忆了一下张会长的主题发言和曹法官的评议,我觉得他们提到的四句话对我印象是很深的,第一,对高层的影响力我听起来是蛮重的一句话;第二,作为私权利的代表者,代表民间的力量;第三,把律师当作一个统一的战线,需要统一的对象;第四,普遍的代表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这几句话是我听到刚才的发言和评议印象最深的一些感受在里面,确实提到了很多律师行业当中一些新的问题。
张庆方(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刚才蔡律师讲了律师参与立法的能力还是比较低,这一点我和蔡律师的意见不太一样,我觉得律师界特别是北京的律师界,应该说水平高的律师大有人在,足以胜任各种立法工作的人也是大有人在,但是现在存在着什么问题呢?一个是,我们现在很多成功的律师对这些不挣钱的事情,他本人可能也没有什么兴趣;另一点就是,有些机关的人他礼贤下士的意识还是要差一些。我觉得如果要发挥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律协也要做一些工作,需要多鼓励、多引导一些有能力的律师出来,只有他们才能够代表我们的律师界。
蔡耀忠(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谈一点我的经验感受,我是物权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全国人大物权法修订工作最后的讨论我参与了,我参加了以后把那个初稿拿回来分发给多个相关专业委员会,希望他们写出意见形成我们律师的修改意见,然后再报上去。但是反馈回来的意见应该来说,基本没有经过太多的思考或者平时没有太多的积累,包括我自己所在的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征求的一个房地产登记条例,我们也都去讨论分析了,但是我们要进行修改,要提出我们自己的意见,感觉这方面还是有欠缺的。所以,时间长了以后人家也不一定相信我们,觉得我们本来就不过如此,也就算了。
吕良彪(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先,非常感谢张会长作了一个高屋建瓴全景式的描绘和回顾。以前我是做律师的,后来我做了法官,最后来到北京又做律师。由于有这样的一个经历,我由张会长的发言想到律师乃至我国法制前进的脚步是非常悲壮、非常踉跄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觉得律师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社会向前发展;同时,也在这个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寻求着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利益。我觉得这里面是一种相互促进。从律师扮演着一种很悲壮、很悲剧的角色来说,我想起《三国演义》当中的魏延,诸葛亮说此人脑后有反骨,为什么?律师对于政治权力来说,总是一种理性的、第三方的不同声音的一种代言人,所以权力者可能不怎么喜欢你的。
首先,根据张会长的报告我提出我自己的建议,如何来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恐怕是让那些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如江平、王利明加入律师队伍,当然,这不一定有多少现实性。
其次,对于一个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建立来说,律师的身份是竞合的。首先,他是一个职业人,他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行使辩护权、代理权以及提供其他的服务等等,在这个过程当中去实现对社会的影响;第二,他可能是一个自由知识分子,“思想前进小一步,社会前进一大步”,我们怎么样去树立一种核心的价值观?这个观点我觉得也是非常的重要。第三,主要还是两种身份的竞合,我觉得在座的各位可能都给我们树立了作为一个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人如何去影响社会的典范。叶林教授经常作客央视论坛、今日说法等栏目,就对中国的法律实践产生影响了。张会长在律师界会议上作的报告,对我们有影响,然后我们把这些贯彻到业务中,也对社会产生影响。昨天有一个人找到了民营企业维权会,说要找钱律师给他打官司,为什么要找钱律师呢?因为钱律师写了八本关于这个领域的著作,其中有一本书叫做《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张会长提到参与社会的方式有两点,第一点就是一种政治的方式,参政议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二点就是直接当官员的,我们有律师就直接当了高院的副院长、中院的副院长以及有些地方的副市长。这是一种方式。另外,作为律师有诉讼的和非诉讼的两种方式,还有一种就是律师作为社会公共知识分子,甚至说有影响力的社会公共知识分子,怎么去影响这个社会?通过现代信息社会、网络时代,专著、杂志,我觉得有很多的方式,包括我自己在一个电视台做主持人。
从影响社会的角度来说,我觉得法律人处于一种消极的或者低调的角色。作为法律的遵从者,对我们来讲现行法不容批判,我们必须按照现行的规则来严格履行职责。同时,作为思想者,对现行法存在的不到之处怎么样去努力推动改进,也是我们需要努力去做的。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先从谋生开始,把原始积累的东西要解决好,还要有投入政治的热情,如果他们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时候,你让他关心中国的法制进程,显然是不可能的。
吕良彪(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律师刚才提到律师群体,律师群体又是怎么构成的呢?律师有很多种,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其实我觉得林子大了什么鸟都该有,有凤凰的叫声,也有乌鸦的叫声,合起来可能显得更生动一些。在必要的时候大家要齐唱,可能有的时候还需要独唱。也就是说,我们一方面需要群体的力量,但是这种群体也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来构成的。每一位律师都有自己的正气,自己的专业追求,乃至自己对很多东西的公益,把这些个体的力量和魅力构建起来,再逐渐形成律师作为一个整体的群体力量,我觉得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郭卫华(湖北省高院民二庭庭长):我主要讲一下律师对我们法官裁判的影响。从法官的角度来讲,我们希望当事人找一位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和良好素养的律师来作为他的代理人。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现在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法官往往都是被动的,当事人如果能够找到一位水平非常高的律师,大家可以共同探讨问题,法官就省心得多。实际上律师对裁判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里面包含了很多律师的智慧。我往往在开庭的过程中听到律师的精彩辩护以后,开庭之后让律师留下来,让他回去后把辩护意见再好好的整理一个稿子送过来。如果一个律师优秀的辩护非常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可以把他的观点吸收进来,写进裁判文书里面。虽然裁判文书里面体现不到他们的智慧,但是他们的法律素养令我们很敬佩。从这个角度讲,优秀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素养影响了法官,而法官把优秀律师的观点采纳在判决书里面,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这种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这个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为什么呢?刚才曹法官已经谈到这个问题,现在大家都很清楚,在英国也好,在美国也好,尤其在英国是知名的律师才能成为法官,而咱们正好相反,优秀的法官做律师。这样一个情况就很不好,为什么呢?随着法制的进程法院集中裁判,法院对社会的影响是天然,更多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才华和努力发挥积极的作用。我感觉,从法制群体来讲,律师群体完全高于法官群体,在现今社会来讲,法院的影响力实际上是远远高于律师的,应该是法官的素质比律师整体素质更高。但咱们现在正好相反,法官的素质远远低于律师的素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刚才叶老师谈到要先解决律师的温饱问题,其实更应该对法官来说这句话。以为我例,我已经工作了十多年,但我的工资每个月不到一千五百元。我们一起毕业的同学,你做律师,我做法官,我们对社会的贡献一样的多,都是为了推动中国的法制进程,但是我们的收入有着天壤之别。
吕良彪(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这个观点我不同意,一个人关键看他社会资源的占有。法官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社会资源可能有限,但非货币形式表现的社会资源是非常丰富的。
张庆方(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总体上法官的收入低,这是客观存在的。
郭卫华(湖北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刚才张律师谈到辛苦,现在一周五天的工作时间,我是两天半到审判委员会,庭里面还要一大堆事情,工作量丝毫不亚于一个律师,另外律师办案还有选择权,这个案件如果觉得不合适的话,可以不办;但法官没有选择权,是被动的,不能拒绝裁判,工作量非常大,收入非常低,所以才有这么多的法官辞职去做律师。
小结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今天各位律师的发言,使我产生很多的感想,律师想要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各种各样的阻力都来了,比如说,我想参与政治,前提是要有足够的收入,当你有足够收入的时候,法官会说,你的收入比我高多了,不要再涨了,再涨的话我们的差别就更大了,起码应该先把我的提上去,然后再去解决你的,或者同时应该有个什么样合理的步骤。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特别是中国的律师,你不可能摆脱中国现有的,比如说现在所有的工薪阶层的收入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人们对律师行业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评价,以及我们配套的很多制度。所以,中国律师的影响力特别是我们讲的更深层次的对中国法制化进程产生积极影响力的路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里面更重要的问题是,只有改革我们现有体制,包括人事制度、档案制度、公司的问题等等一系列其他配套的制度,可能才能够开放一个门让律师更多地介入到政治文化或者政治文明的建设当中去。
第二阶段
一、主题:律师话语权与社会影响力
(一)钱卫清主题发言(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于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我们的张会长从历史和现实都作了全面的阐述,我是从一个小的侧面谈一下我的感想: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和律师的话语权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作为律师来说,目前在中国的法制进程中作用是越来越突出。同时,这种作用的发挥也有很多尴尬之处,遇见了很多的难题。首先,我感觉到律师的话语权对社会的影响力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所谓广泛性,就是他取得这种话语的机会比较多,一个是他对社会的感知,包括体制转轨、制度变迁,整个社会的发展变革过程中,律师最能够深切地体会到这种变革给人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在这个影响的过程中,对于社会深层的一些问题他有很深的体验和感悟,然后他就产生一种说话的冲动。就我本人来说,我也是一个法律人,心里面积累了很多话想去表达。这种职业的敏感性和职业的自由性使我们有一种内在的冲动想去表达。很多时候受到了不公的待遇,特别是在权势的面前,在服务当事人的过程中有着非常多的感触,想通过一定的渠道去发挥。律师的话语权有一种内需力,同时,律师职业的特性相对自由一些,职业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接触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所以,直接的社会性和自由性使得律师能够全面的掌握信息。而且律师在表达话语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自由,相比之下,法官就没有这个自由了。法官是生活在权力的体系之内,相对地封闭一些,有一定的规则制约着他,人格没有独立。在这一点上法官的社会影响力和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是存在区别的。法官的影响力只能通过自己的判决,这种判决是对社会的一种规范,对社会的一种预期,作一个规则的确定。这种影响是比较深刻的,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对立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相对地比律师更确定一些。相比之下,律师就自由一些,而且律师对社会的影响力有越来越扩大的趋势。过去我们通过代理一些案件来对社会和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现在非诉案件的发展则从另一个层面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整个经济的促进,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包括外资进来以后整个国家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服务,像我目前在研究的国企改制、公司治理等等,非诉方式的运用对于整个国家政策的实施,对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法律难题的解决,都能够发挥一定的影响作用,甚至对某一个具体的政策都能够起到直接的影响。比如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市场的建立,外资进购以后各种法律框架的实施过程中的难题,这些问题可以说律师他有一定的先机,他可以直接去参与这个活动,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只要他具备这种服务的品质、服务的能力以及满足对方的需要,他完全可以通过这种非诉的形式来发挥他的社会影响力。
我认为,当前律师的话语权取得不需要官方的授予,有自己的感悟以后可以发挥出来,而且又具有很广泛的社会途径。这种途径和渠道可以触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可以借助于媒体、借助于权利、借助于私法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现在面临着很多制约的因素,也就是说,这种话语权的实现它存在很多障碍。这种障碍从宏观方面来看,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制约。特别是刚入行的律师,他面临着非常巨大的生存压力,他没有太多的时间去考虑怎么样去影响社会,怎么样去做知识分子应该做的事情,或者通过办案、通过非诉案件为民主法制的进程起到一定的作用。其实法官也有生存压力,只不过法官的生存压力是另外一个层次的生存压力,温饱是不成问题的;但对于律师来说,他进入这个行业他连温饱都保证不了,这种竞争的残酷性一般人是感受不到的。第二方面,行政方面的霸权对律师也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影响,我们没有办法超出这种权力本位来发挥律师的作用。我现在做了六年律师了,我以前的同事他们还不好意思叫我钱律师,好像叫我钱律师就不尊重我了。他仔细看我的名片以后看到上面有一个改制部主任的头衔,就叫我钱主任,还有人干脆就说:“我还是叫你钱庭长吧!叫你钱院长吧!”这说明官本位是多么的根深蒂固啊!所以说,权力这种东西太可怕了。另外,中国人有一种重义轻利的观念,律师是挣钱的,所以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始终提不高,你再有法学博士、博士后,你再有才干,也是徒劳。就像我上次看到的一个电视节目,一个街道的妇女主任和一个律师在上面做节目,共同谈一个为当事人离婚服务的问题。通过谈话以后,大家都觉得这个街道的妇女主任的形象很高大,她是无偿;律师服务得非常到位,当事人非常满意,但是他是收钱的,他的地位就低了。
从律师要发挥社会影响力内在的情况来看,确实也存在问题。我刚才谈到的内在冲动是我个人感悟的,很多律师就没有这个冲动,也没有这个动力,只要不挣钱的事情他就不去干。然后律师群体也是非常分散的,利益也是分散的,不能形成一个律师团体的诉求,好像还不能形成律师的利益集团。律师本身是分散的,如果以一个律师团体的形象去发挥社会的影响力,可能还做不到。而且律师共同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后没人站出来说话。比如,现在很多大的公司要法律服务的话它搞招标,这就是对我们律师权益的一种侵害。因为我们律师是利用我们的能力、智慧和经验去为他们服务,如果进行招标我们把整个方案都给他了,我们还服务什么?你侵害了我们的权益,但我们又说不出来;但是如果我们把招标的方案写得非常简单,又担心不被对方所接受;如果写得详细的话,他们把几个招标律师的成果综合以后就用不着律师了。律师权利被侵害以后,我们没有诉求的机制。我经历过好几次这样的事情,我非常难过,前期工作我们准备的非常充分,最终项目被别人拿走了。别人的报价比我们高,服务水平也根本没法跟我们比,但结果就被别人拿走了。像这种情况我上次在经济委员会作发言的时候,专门呼吁了一下,我们律师今后是不是联合起来抵制这种招标;我们也可以从理论上研究一下,对律师业务能不能招标?招标应该有什么界限?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抵制这种招标?律师的职能有时候和医生的职能差不多,如果治好病以后再付钱,医院就要倒闭了。这也就反映出我们律师就像一盘散沙,所与所之间没有合作,都是孤军作战。我感觉律师的影响力,一方面,是自身内在的因素,如果要提高自己的影响力一定要存在深厚的内功。另一方面,外部的环境我们只能一点一滴地去影响。只有我们律师共同体就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作为一个法律人他个人的影响才可能会更大。
(二)评议人:张庆方(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首先,今天的主题是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我觉得张会长说的非常全面客观。但是我觉得大家主要谈的还是律师的作用或者地位,而不是扣着影响力来说的。其实作用和影响还是有差别的,比如说,北京的外来务工人员,你说他们有没有作用?其实他们作用很大,但是他们又产生了什么影响力呢?只有别人说他们有什么影响,但是他们自己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这种情况下谈什么影响力呢?所以,我觉得你本身已经具备那么大的作用了,你对外面的一种辐射已经对别人产生影响了,你的言行举止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对社会成员的生活就已经产生作用力了。就像太阳一样,太阳周围的光环就是它的影响,如果它没有这种能量就不可能产生影响。钱律师从律师话语权的角度来谈社会影响,我觉得这算说到点子上了。当然发挥影响也不仅仅是通过话语权来表达的,首先是你做好每一个案件,你的个案做的很好,自然就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不管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如果说对律师的服务很满意,他就会宣传你,这就是一种影响。
但是,直接的影响还是通过话语权来产生,通过媒体的报道来发挥的。正如钱律师所谈到的,其实律师还是有优势的。法官有一种纪律的要求,要考虑这样说会不会引起别人的误解,是不是代表法院的态度;但是律师说话的自由度就比较大。一方面,律师没有太多的权力约束;另一方面,律师多为一些有个性的人,自然发言的平台就多一些。但是你发言的机会多并不等于就有影响了,就好像韩国的反美游行轰轰烈烈,但对布什的韩国政策、对亚太政策有没有影响?或者对韩国的地位有没有影响?其实都没有什么影响。有的人是没有发言的机会,有的人是有了发言的机会以后其实没有什么影响。
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律师现在有了发言的平台,至少在法庭上允许你讲话,这种情况应该说越来越好了;但是另一方面,即便是一些很有名、很有影响的律师也不是太畅通,有各种各样客观的或者人为的因素牵绊着你。
作为每一个律师来讲,首先考虑的就是能不能把问题给解决掉,所以有的时候就纵容了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就放弃了自己在法庭上的话语权。再一个,即使你提了,你的意见也并不一定被重视。这就涉及钱律师提到的社会形象的问题。像王利明教授、陈兴良教授这样的知识分子,社会对他们道德的信赖指数比较高,他们的发言是一种专业人士的发言,和律师的发言肯定是没有办法相比的。律师首先是以一种商人的形象出现,想保持一种非常道德的形象去发言,我觉得确实也非常困难。但另一方面,大家也对律师从政、律师和政治的关系也比较感兴趣,这也是一种需求。许多律师有了比较优越的生活条件,如果说他不想进一步为人民服务或者多做一些贡献,恐怕也是不现实的。人总是往高处走的,但是现在就我个人觉得最好还是少谈政治,特别是对于整个律师界来说,我觉得适当的远离政治,对律师平稳地发挥作用还是有好处的。
(三)自由讨论
蔡耀忠(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如果说从个人的角度可以这么说,但是从群体的角度说,应该说还是起到了作用。如果律师都不从政的话,我想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群体就更不应该了或者更困难了。我认为,律师有一种和别人非常不同的经历与能力,他具有一种实践智慧,这种实践智慧可能不是其他一般行业人员能够具备的,我们还是一定要争取的。
吕良彪(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律师的权利说到底是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对社会的影响可能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法定的一些话语的方式将其表达出来,让社会听取。这个社会可能包括权利,可能包括思想,也可能包括其他的群体,听取以后遵循政治规则或者法律运行的规则来产生一定的效果;有些可能通过一种更间接的方式来产生一定影响。正如张律师所说的,这一点确实是很好的切入点。我觉得,话语权对发挥律师能力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权利的角度来说,话语权要与权利相结合,律师实际上是与法官一起来分散诉讼,这么一个共同参与的过程,是与权利结合非常紧密的。另外一方面,律师本身并不掌有这种权利,。统计结果表明,中国这么多律师的平均年收入只有六七万块钱,这和一个出租车司机的年收入差不多。在经济地位上除了成功的律师以外,总的来说和企业家相比还是非常弱的,所以,律师谈到话语权还可能存在很多尴尬的地方。那么,怎么更好地行使我们的话语权呢?我现在想讲的就是这样两点:第一点,怎样使我们的话语权能够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觉得首先声音要大,这个声音要呐喊。记得鲁迅先生在《呐喊》序言里面就讲,他说:“一个人坐在一间很黑的屋子里面,他说太黑了,我要开一开窗户,别人就说,哎呀!我们都是这样过的,你开窗户干啥呀?这样窗户就开不了。他得说:‘他妈的!天这么黑,老子非得把屋顶掀掉才行!’旁边的人又对他说,哎呀!你干吗要掀屋顶,开开窗户就可以了。”所以,在中国要开个窗户往往是先要说掀屋顶的,当然也不能乱说。就像刚刚张律师提到的,我们律师的话语权需要说出来。怎么样去说出来呢?就是要遵从这种显规则和这种潜规则的。这种显规则是很正常的,是这个社会所主导的,不论是从伦理的角度,还是从法制的角度都是相一致的。但是有很多话并不是你说的声音越大、越漂亮就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我觉得这里面要有一些政治的智慧。律师的话语讲得中听、漂亮是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的,还要讲得让权力者、让能够决定这些东西的人觉得不错能够接受。另外一点,就是要听的懂。律师的话语可能专业性很强,有些时候我们讲的很起劲,但可能绝大多数人听不懂。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和客户打交道,必须要让人家愿意听、听得懂啊。话语权可能也存在这个方面的问题。
学生:我是人大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同时,我也是一位大学的老师。像我们一般都是搞理论的,对实践、经验的很多东西都不知道,今天有幸既听到了法官又听到了律师自身一些经验性的体会。对于今天这个题目我想补充一点,我觉得律师的影响力光是靠律师群体去发挥还是不够。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制不是本土就有的,它是一个外来的东西,所以可能在目前不光是我们的律师,而是我们整个法律人去发挥作用。我们法律人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小的群体,当然国家的发展和法律人对社会的影响肯定是有关系的,像刚才一位律师谈到的我们就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我们共同去发挥共同的作用。我们的理论研究者,我们的实践工作者首先聚集在一起,因为我们有着共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的思维和社会的思维绝对是不一样的。律师要想发挥社会影响力,首先咱们这个法律共同体之间还要有一个互动,这可能是一个同步的过程,当然不同的群体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但总的来说,还需要有这样一个大的背景。
郭卫华(湖北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前不久有人说了句开玩笑的话,什么叫法律?“法律就是法官加律师”,最了解法官的是律师,反过来,最了解律师的是法官。我有两点建议,一个建议就是刚才曹法官也谈到的,现在就应该先做法官,再做律师,然后再做法官。为什么呢?因为现在中国社会不是公平竞争的社会,你先做律师的话你没有案源,你先做法官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之后再去做律师,做律师赚了钱之后再做法官。另外,律师本身具备很强的能力,对社会各个阶层了解很全面,假如从政的话对社会的影响是很广泛的。但现在渠道不畅,刚才张律师也谈到,在美国有三分之二的议员是律师,在中国人大代表包括政协委员中的律师都是点缀。律师如果不搞政治的话,再有满腹经纶也发挥不出去。但是我们现在没有这个平台,没有建立竞争性的政治,要呼吁这种现象必须改善。我国宪法规定是一府两院,最高法院的院长应该和总理一个级别,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现在更让我们感到寒心的是什么呢?都是警察领导法院。如果说政治体制不改革的话,这些问题根本解决不了,我们只能空空地呐喊。
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我想有没有可能关注一下咱们国家未来的栋梁,就是学法律的学生。像人大和北大都是全国最好的法学院,这些学生的影响力远远超出律师的影响力,因为他的分流是很多的,在未来的二十年、三十年像你们刚才所讲的,他们很可能成为我们国家的政治精英。如果说成功的律师能够拿出自己一部分的精力和财力反馈到学校里面影响到这批学生,是不是社会影响力就潜在了二十年,未来会不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多途径,比如可以设立一些基金会,来鼓励学生关注你的社会正义;你也可以传授你在实践当中获得的知识,也可以和各个学校的教授合作开设一些课程,引导学生走律师的行业。现在的大学生、研究生一到毕业的时候就会说,现在找工作太难了,如果实在不行我就做律师去。现在的学生认为,做律师是没办法了才会去,他也知道你们的收入很高,但他还是不敢下去,就是说,我别的什么都干不了,我就去做律师。实际上在学生的心目中这种信息是非常的不对称的。
张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你说的非常好,但是没走完一辈子的人凭什么去教育后代怎么走呢?目前,中国的法官时间长一些,但如果真正按照法律的话,和七九年律师职业开始以来的时间是差不多的。到现在为止,这些所谓的成功人士,还没有走完自己的路程,还没有知道自己将来到底会是什么样。你从德国回来我很理解,他们的制度已经固化了,他们的观念是一致的。我觉得这里面有个很好的问题,我们确实有好多工作要做,但是现在我们怎么做?很难有一个共识,比如说走向共和,那么多人从国外回来,他们心中就是共和,你的角度不同,我的角度不同,但大家实际上目的只有一个。我们今天来讲,给年轻学子提供什么?谁能够真的有资格去谈论这些东西呢?
总结发言
张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我相信今天的讨论会大家都感觉到了思想的闪光,而且大家彼此之间确实也有很多交流。从我个人的感受来讲,我确实听到了很多新的思想、新的观点,包括大家对这个事情的关注。我认为,这是最珍贵的。恐怕大家都会有这样一种感受。最后,我们对会议的主办者给我们提供这么一个平台,大家能够把繁忙的工作放下来,我们就律师的一个问题,就这么一个点来展开这样的讨论表示感谢。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而且我相信这是一个开始,就像一颗种子丢下去,引着大家能够投入更多的眼光,可以浇灌更多的雨露给它,使它能够真正长成一棵大树。
谢谢各位!(掌声)
(文字审校:王佳)
摘要:
张  庆:律师作为私权利的民间代表,与私权利共同制衡国家公权力,这正表明律师在法治国家中应当享有的或曰被赋予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相当高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但凡世界上发达法治国家的政府无一不是巧用律师的高手,这是其政治经验高度积累的结果,反映着各国政府管理现代国家的普遍的、基本的规律。
曹守晔:法院对律师素质的提高起了很大的作用。先做律师,再做法官,不断吸收高素质的律师充实法官队伍。
蔡耀忠:律师群体应该成为一个律师共同体,树立共同的价值观是发挥律师共同体社会影响力的条件。
郭卫华:优秀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素养影响法官,法官把优秀律师的观点采纳在判决书里面,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叶  林:只有改革我们现有体制,包括人事制度、档案制度、公司的问题等等一系列其他配套的制度,可能才能够开放一个门让律师更多地介入到政治文化或者政治文明的建设当中去。
钱卫清:职业的敏感性和职业的自由性使律师的话语权有一种内需力。律师共同体需要有自己的声音。
张庆方:律师的作用不等同于律师的影响。律师群体应适当远离政治。
(摘编: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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