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是什么日子:【司法局·胡鑫等】和谐社会视野下监狱工作的定位与思考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6:35:08

和谐社会视野下监狱工作的定位与思考
      重庆市司法局组宣处  胡鑫
      重庆市永川监狱办公室  刘丽严
      
       
      和谐社会视野下监狱工作的定位与思考
      
      胡  鑫    刘丽严
      
      【摘 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是当前我国社会和时代发展追求的主题。监狱,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和谐的状态和效能,将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独特的导向性作用。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剖析制约性因素,找准监狱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坐标与着力点,准确监狱的定位,履行监狱的职能,体现监狱的价值,实现刑罚的目的,是我国监狱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  和谐社会   监狱工作   定位   思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基础。由此,笔者认为,作为法治环境的重要指标和法律保障的重要环节,监狱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进程中,理应坚持以全新的理念和创新的思维为引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服务和谐社会发挥独特的价值功效。
      一、监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与社会价值
      “安顺谓和,协调为谐;社会和谐、天下大同。”——这是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梦想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⑵监狱作为一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职责,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监狱的功能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监狱惩罚犯罪,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防火墙”作用。
      “在现代社会,监狱是民主政治的衍生物,它既表征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的度,又解构着现代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和进步。监狱通过器物态和组织态,实现刑法所维护的社会正义,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因而它既是社会公民的守夜人,又是犯了罪的公民的守夜人。”⑶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即是监狱的首要任务,是监狱改革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体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的基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也是监狱工作的出发点,监狱各项工作都围绕着这一轴心来运作。应该指出的是,惩罚是保证改造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丧失了惩罚功能,对罪犯的改造就会落空。也就是说,监狱通过依法剥夺罪犯自由,对其执行刑罚,通过发挥其“防火墙”作用,以维护法治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监狱教育改造与挽救罪犯,为社会系统和谐运转发挥“补丁”作用。
      “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以监禁的形式进行惩罚已经逐渐成为对付罪犯的普遍方法。此后,人们认为改造罪犯比单纯的惩罚更有意义,改造可以为其重新成为有用的、自食其力的社会成员作些准备。”⑷当前,随着监狱押犯结构的复杂化,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加强,国际行刑制度的接轨,现代监狱的功能不再限于惩罚罪犯,而更重要地被赋予了改造罪犯、使他们能够重返社会的使命。由此,监狱也正是通过对罪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和思想、文化、技术三大教育手段,将和谐社会的破坏者(即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其复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在对罪犯实施改造的整个过程中,并始终注重对罪犯心理的治疗和灵魂的重塑,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认识事物、辨别是非的能力,使罪犯通过矫治恶习,彻底“修复”促其顺利回归。同时,监狱通过对罪犯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禁刑,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起到了安抚作用,平息其愤怒和复仇情绪,将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心理平衡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从而起到伸张正义的效果,促进社会大系统的和谐运转。

      (三)监狱预防违法犯罪,为社会协调发展发挥“报警器”作用。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⑸近代刑法之父贝卡里亚系统表述了刑罚预防主义。而我们的监狱是通过惩罚、改造罪犯,使其不能为害社会,并复归后成为守法公民,从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同时,监狱通过对社会成员中的潜在犯罪人(即社会不稳定分子)起到儆诫作用,达到教育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一般预防目的,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多年来,监狱机关化腐朽为神奇,将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了和谐社会的成员,重新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取了更多、更广泛的积极力量,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监狱工作所面临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重庆市监狱工作整体迈上了新台阶:直辖8年来没发生暴狱、劫狱、劫持人质等重特大案件;2003---2006年,连续4年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疫情发生;监狱民警依法治监、公正执法、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监狱各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最好成绩。总的来说,目前监狱工作面临的形势是十分有利的。但是,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质以及其固有的封闭性决定了监狱的改革和发展依然滞后,监狱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弊端和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日益凸现,从而成为阻碍监狱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最大阻力。在一定意义上,一个完整的监狱应当由如何对待罪犯、监狱的管理者和监狱的运行三部分组成。在这里,笔者讨论来自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罪犯、监狱(民警)、社会在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现实冲突:

      (一)来自罪犯方面的不和谐
      在监狱工作中,作为监狱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对象——罪犯这个特定的主体,在新时期表现出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的认识,从而做到对罪犯的改造有的放矢。


      1、罪犯与民警的对抗性。管与被管、教与被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罪犯自投入改造后,作为被监禁主体,对承担管理任务的民警原本具有对立和不满情绪。随着社会的发展,罪犯的抗改活动也更加隐蔽。表面上表示认罪服法,对民警惟命是从,实则满腹怨恨,阳奉阴违;随着累、惯犯增加,他们既善于伪装,又有反改造经验,常常作为集体抗改行为的幕后教唆、策划和指挥者,利用民警的信任,拉拢、纠集不少罪犯,表面上表现积极,而在背后充当“军师”,教唆他犯,挑起事端。一般来说,初犯和偶犯对惩罚的感受深刻而强烈,而惯犯和累犯则对惩罚早已心灵麻木、感受淡漠,在不断地接受惩罚中,甚至呈“愈罚愈刚”、“不屈不挠”之势。

      2、罪犯构成的复杂性。据统计,2001年——2005年,重庆市监狱系统每年平均新收罪犯XXXX余人,占年平均押犯的25%。社会犯罪形势反映到监狱内部,使押犯的构成发生了变化。由于押犯构成相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流窜犯、团伙犯、涉毒、涉黑犯,十年以上重刑犯、暴力犯以及二次服刑犯、邪教犯、艾滋病犯等类型罪犯人数不断增加。随着罪犯构成的复杂化,罪犯之间既有犯罪恶习的相互感染,又有团体利益的交错区隔,从而在罪犯与罪犯之间形成比较突出的矛盾。

      3、罪犯形成的“监狱人格化”。如前所述,监狱的首要功能是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既向社会昭示违法犯罪的后果,又使犯罪者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其本质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但是,由于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加之“监狱亚文化”的影响,使其社会化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素质劣于社会其他成员,从而表现出“监狱化”的人格特征。即罪犯被久置于封闭的监狱内势必扩大罪犯与社会的不相融程度,不仅使罪犯生存技能趋低,而且使他们的认知水平与社会发展拉开时间差。罪犯的相对无知与社会化缺陷必然增加他们侵害社会的可能性。同时,部分罪犯厌学抗学,甘愿无知。据统计,某监狱有46.5%的新收犯普遍不情愿学习新的技能和实用技术。回归后,多数刑释人员社会生存能力弱化,对社会陌生,而且自身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不适应时代需要。

      (二)来自监狱方面的不和谐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监狱工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从事这项公共服务的主体——监狱民警,同时也是监狱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民警作为监狱的主体,既是管理人员又是国家公务人员,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改造质量好坏,影响着监狱的物质、精神文明能否健康、快速、稳步发展并达到协调一致。

      1、监狱民警适应能力不够的问题。监狱管教工作是一个特殊的职业领域。就其环境特征来说,有学者概括为:封闭的社会环境,沉重的工作压力,紧张的人际关系。监狱民警,作为多重社会角色聚为一体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执法者,又是特殊园丁,心理医生。因此,社会常常忽略了他们从事这项职业时所遇到的心理问题,忽略了在监狱这个封闭的环境中,不仅罪犯面临着适应问题,监狱民警同样面临着适应环境的问题。据统计,重庆市监狱民警总数为XXXX人,占押犯的XX%,其中一线民警只占押犯的XX%,在全国最低。2005年,全市监狱民警总数达到XX人,占押犯的XX%,一线民警占押犯的X%。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的监狱民警,由于环境的封闭和隔绝,日常大半的时间只能与罪犯相伴,时间长了以后,会变得狭隘和僵化。由于生活圈子狭窄,少数民警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意识不强,搞小团体、唱对台戏,有的甚至将情绪带入工作中等等,65%以上的监狱民警精神上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职业特点以及工作压力导致民警普遍缺乏工作激情和进取心,产生了“职业倦怠”感和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


      
      2.监狱民警改造手段乏力的问题。“一般来讲,监狱民警目前所受到的尊重仍旧约低于工作与刑事司法领域的其他人。这一点经常反映在监狱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上。在许多国家,他们的工资待遇都非常低”。⑹因此,民警普遍降低职业价值,仅仅把职业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其典型的语言形式就是“混饭吃”,从而对工作缺乏激情,缺乏创造欲望。加上部分民警满足于现状,工作标准不高,缺乏对改造质量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对罪犯的教育,指责多于说服,批评多于表扬,训斥多于引导,怀疑多于相信,压制多于激励,堵塞多于疏导。在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随着改造难度的加大,大多数民警的综合素质不能完全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普遍存在技能单一,转型能力差,执法水平不高、减刑标准掌握不准等问题,而集专业法律知识、丰富的狱政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于一身的人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很难带动和促进民警队伍整体执法水平跨越式发展。

      3.监狱民警与社会沟通不畅的问题。由于监狱的封闭性,使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隔离,致使社会对民警的评价与改造教育本身的价值标准之间形成矛盾差异。尽管监狱民警既是执法者,又是特殊园丁、心理医生,多重角色集于一身,然而社会上一般能认可医生或者教师的内在价值,而监狱民警却没能得到公众类似的尊敬。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价,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民警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的创造性,使民警自我价值丧失,民警的合理个性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自然而然地会产生对所从事职业的倦怠。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不和谐
      随着监狱工作日益社会化,社会大环境对监狱工作的影响作用不容低估和忽视。当前,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对监狱工作特别是促进罪犯改造方面的效果不甚明显,由此造成手段不够与要求超高的矛盾。

      1、对监狱缺乏正确的了解。建国以后的监狱大都建设在偏远荒凉远离都市的地方,自办社会、自成一体、自我封闭,监狱基本不为世人所知。尽管目前此类情况有所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社会对监狱以及监狱民警并未真正认同。高墙、电网、哨兵、黑房,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监狱就是这样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地方。同时,不相信监狱执法的公正性,各具特色的“说情”严重干扰了监狱正常的执法活动,并给监狱执法者造成极大的精神负担。

      2、对罪犯帮教的实效性不大。近年来,监狱机关加大了“三化”建设的力度,教育社会化的形式、渠道和内容不断拓展,但地方、社会帮教团体来监帮教形式上的多,帮教组织主动关心罪犯子女入学、关心罪犯婚姻和家庭实际困难的不多;刑释人员就业难:就业安置相关政策难以落到实处,一些歧视性政策加大了回归人员就业安置的难度;缺乏过渡性安置和相关保障制度,使“回归人员”难以从容选择正当职业。

      3、对监狱和民警的期望值过高。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造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监狱发展的焦点之一,社会对监狱的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社会总是将监狱的功能无限放大,希望监狱办社会如学校、医院、企业甚至民政救济、社会保障等,忽视了监狱功能的主体性和职能的局限性,往往对监狱提出一些过高的要求,造成监狱工作除了改造罪犯之外的额外压力。对民警过高的期望值同教育改造投入与产出的反差之间的矛盾,大大增加了民警的精神压力。

      今天,我们正视这些“不和谐”因素,为的是克服“不和谐”。只有克服这些“不和谐”,才能推进监狱事业的进步与发展,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对监狱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作用的思考
      胡锦涛同志指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监狱工作作为实现社会和谐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社会平衡器。因此,监狱机关必须重新审视那些早已习惯了的各种观念、体制和做法,通过监狱管理理念的嬗变来推动监狱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即找准监狱自身的坐标点与着力点,切实履行好监狱的职能,促进监狱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实现与社会的同频共振、同步发展。

      (一)构建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
      人是环境的产物。人与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环境总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的人生道路及其修养、道德品行。和谐的改造环境应该是狱内群体基于一致的利害关系而融洽、协调相处(即“共生”),形成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其核心是以新的行刑理念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监,疏导、理顺警囚人际关系,营造融洽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促进改造秩序的稳定、协调、有序,实现监管场所良性、持续、健康的安全稳定。

      1、革新理念,统领和谐改造环境的构建。德国学者李普曼认为“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而不是报应手段,其作用在于使犯罪人改过迁善,复归社会。”⑻监狱不再是单纯的监禁罪犯的场所,更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学校。但当前罪犯与民警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对抗性,会使民警的教育工作和罪犯的改造都不能在一个稳定平和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必须革新传统的行刑理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的前提下,在注重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民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减缓矛盾的对抗性,为民警工作和罪犯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构建一个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

      2、依法治监,优化罪犯改造环境。依法治监是构建和谐改造环境的根本保证,监狱工作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实现本质安全稳定目标。没有健全的法制基础,改造就失去了依据和导向,和谐更无从谈起;不公正、不文明的执法背景之下,和谐的人际关系更是没有存在的土壤。为此,一是监狱民警在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的同时,要给罪犯应有的宽容和尊重,培养罪犯的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尽可能地把惩罚过程转变为教育感化过程。二是针对自身的特点和所处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制定一套公平的、完备的监狱改造工作流程标准和执法规章体系,以制度规范改造工作,调整改造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以公平为基础的和谐改造环境。三是以依法行刑为重点,营造健康的执法环境。始终按照依法执行刑罚、依法进行改造的要求,公正、文明地执行刑罚,杜绝超过执法权限、逾越执法标准的行为,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努力减少警囚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构建以公正为本质的和谐改造环境。四是以依法监督为基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实施执法阳光工程,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我们监狱工作的评价、评议和批评建议,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密切监狱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构建以公开为依托的和谐改造环境。

      3、改革创新,积极开展恢复性司法活动。目前,众多法学家提出了在行刑活动领域引入恢复性司法活动一说。而国内的监狱也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即通过恢复性司法活动,以鼓励和引导罪犯进行感恩、道歉、民事赔偿和补偿活动,培育和谐文化。一是通过以引导、培育罪犯和谐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为目标,开展“知罪、认罪、悔罪、赎罪”的教育活动。“罪犯悔罪,罪犯对被害人的忏悔,不仅是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也是罪犯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重新获得社会接受的前提。”因此,从行刑社会化意义说,引入恢复性司法精神,促进罪犯悔罪,应当是自由刑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监狱机关应当将教育工作定位在以解决冲突和重建和谐为基础,教育罪犯以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谅解,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愈合和改善,削弱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为维护、服务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搭构被害人了解罪犯服刑状况的“平台”。促进罪犯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的发展方向,据此,应将搭构被害人了解罪犯服刑状况的“平台”作为引入恢复性司法精神的措施之一。恢复性司法活动的开展同时也为罪犯提供了各种沟通机会,以便向受害人和社会真诚道歉以及通过劳动所得进行赔偿等。三是通过恢复性司法工作的开展,帮助罪犯重塑各种和谐关系和重获自尊。同时,可以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原则全面渗透到监狱的日常运作、管理以及相应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中,包括罪犯个人服刑计划的制定、教育改造项目的设计等各个方面。近年来的探索经验表明,其对于促进罪犯改造,修复各当事方因犯罪受到的伤害,改善受害人、罪犯和社区三者的关系,建立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等具有非常积极、正面的作用。

      (二)打造与和谐社会同步发展的监狱文化。
      美国社会学家H.特纳认为“文化价值观可以内化于人格系统,从而影响那一系统的需要结构。这种需要结构又决定了行为者在社会行为中所扮演角色的意愿”。⑼从这个意义上讲,抓住了监狱文化(监狱警察文化)就是抓住了监狱管理创新的入口,就是寻到了监狱与和谐社会同步发展的支撑点。

      监狱警察文化,作为监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监狱这种特定环境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种群文化,其核心就在于培育和塑造忠诚、献身监狱事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精神,体现监狱警察的群体价值观。监狱警察文化建设是提高监狱警察综合素质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监狱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监狱要和谐发展,就必须加强监狱主旋律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和谐”文化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监狱民警潜能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树立起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良好的社会形象,成为促进监狱可持续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1、积极营造“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事业成败,关键在人”。监狱的发展与进步,关键在民警,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营造“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的和谐氛围。一是要建立良性的用人机制,营造积极、和谐的氛围。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以激发基层民警的忧患意识和进取意识。二是坚持用机制、制度管理队伍。要完善过程与结果并重的考核评价机制,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与约束协调一致的责任机制,真正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有舞台、有地位。要结合民警工作实际,把个人的工作实绩与利益挂钩,建立相应的分类分层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形成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文明管理、科学改造罪犯的工作氛围。三是落实从优待警。从政治上重视,工作上爱护,生活上关心民警,以充分稳定队伍、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要对在各个岗位上作出了一定贡献、长期战斗在第一线的同志能够享有相应的待遇;要建立完善长效保障机制,包括经费保障机制、伤亡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等,把从优待警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并落实到位;要激励民警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去,以创造性的思维去应对监狱工作的新形势、新发展,解决新问题,从而达到更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2、积极营造“奉献进取”的文化氛围。监狱机关要以激发内驱力为切入点,积极营造“奉献、进取”的文化氛围。一是要积极引导,调动民警的工作热情,使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在监狱警察中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团体意识,共同建设奋发进取的精神。二是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激发民警的进取心、创造性。要在选人用人上,一改“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激励民警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要让工作表现好、办事效率高、业绩突出的民警得到及时的肯定和奖励,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开展如个别教育能手、基层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狱内生产管理能手等活动竞赛,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从而不断突破自己的能力上限,培养全新、前瞻和开阔的思维方式,促进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三是从严治警,促进民警规范执法。建立规范严格的监狱工作制度体系,促进监狱民警“勇于进取,争创一流”的良好行为养成。通过开展岗位练兵和各种形式的业务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能力和体能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民警执法行为,以自觉认同并坚决遵从法律至上、权力服从法律、保护正当权益、坚持程序公正等法律思想,以提高民警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积极营造“人人成才”的文化氛围。“每一个监狱长、监狱局长都应该是一个监狱专家,可实践中,狱警管理层懂经济的人很多,擅长管理的人更多,但是很遗憾,目前监狱中符合这种需要的人少之又少。”⑽由此可见,监狱机关迫切需要营造一种“人人成才”的文化氛围,以使我们的民警成为监狱管理的“全才”、“通才”和“专才”。一是积极引导民警树立终身学习、终身实践的理念。学习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引导民警树立终身学习,时时处处事事学习的理念。注重多种途径特别是信息化渠道的学习,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民警技能、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提高的学习,在监狱中形成一种积极进取、不断钻研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整体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取决于他们的业务素质。监狱机关要加大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突出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特别是监狱学、劳教学、警察管理学等监所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要组织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哲学、学历史、学科技、学经济等,不断扩大知识面,丰富知识结构。”⑾要进行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执法执纪业务训练活动,保证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做到熟悉基本法律,自觉遵守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公正文明。三是创新“学习型组织”,发挥团队作战能力。按照建设学习型队伍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业务训练,提高执法水平,在互助互动的学习型组织中,充分发挥整体智商的集合体功能,使其工作创新能力、系统思考能力、公正执法能力、团队凝聚力有一个新的提高。同时,要让民警树立“人人是人才,人人是精英”的理念,增强成就感,价值感,自觉成为监狱工作的人才主体。

      (三)实现监狱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同频共振。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与社会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罪犯来自社会,通过监狱的矫正后又回归社会。为此,监狱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监狱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必要的,但那不是监狱工作发展的最终目标。我们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也应与时俱进,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理应是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频共振。

      1、加大宣传,正面展示监狱改造成果。监狱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工程,原本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然而,在今天,社会公众对监狱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的偏见。而我们不能“穿旧鞋走老路”,习惯于和被动地接受社会和公众那各种反对的、抵触的声音和情绪。我市监狱系统年均收押罪犯XX……,这对于社会而言,它或许仅仅是一串数字,但它却是监狱机关和广大民警长年累月,无私奉献在教育改造工作线上付出的心血和汗水,是最根本价值最直接的体现。要让社会和公众消除对监狱的偏见,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监狱系统必须要加大自身宣传,正面展示监狱教育改造成果。监狱应注重同媒体和社会的沟通,加强对外宣传,以消除公众对监狱的误解和偏见,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营造全社会都了解监狱、关注监狱、支持监狱的良好氛围。同时,监狱在练好“内功”的基础上,还要善于借用外力,发挥好媒体中介作用。因为监狱本身就需要一种认知的改变和一种文化氛围的营造,去融入社会这个主流文化的平台。那么,一方面要加强监狱系统自身的宣传手段,如举办大型的文艺晚会,创办刊物、建立网站等,搭建宣传平台;另一方面要通过与中央、市内外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主流媒体开设监狱工作专版或专栏等方式,建立宣传互动机制,为监狱走向社会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让社会了解监狱,让公众真正认可监狱的价值,进一步推动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2、延伸触角,做好罪犯、刑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高技术信息社会,罪犯被久置于封闭的监狱内势必扩大罪犯与社会的不相融程度,不仅使罪犯生活技能相对淘汰,而且使他们的认知水平与社会发展拉开时间差。罪犯的相对无知与社会化缺陷必然增加他们侵害社会的可能性。“社会的进步是全体进步,一个负有社会国家原则义务的国家,不能仅满足于对违法者的处罚,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他能够在社会上重新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⑾目前,我市监狱系统在既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强化了监狱的社会职能,以监狱“开放日”作为监狱工作社会化一种方式,将监狱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强调释前人员与社会外界的交流和联系,让其在与社会的接触中培育对自由的向往和珍爱,增强其悔改和接受改造的自觉性,从而促进顺利回归。同时,发挥监狱机关的主动性,完善改造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的联动机制,引导社会与公众积极关心和帮助刑释人员,宽广的胸怀来包容、宽恕、帮助这些“回归人员”,关注他们的就业问题,关注他们的家庭,不再歧视他们、排斥他们、嫌弃他们,而以“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期望鼓励他们奋进,支持他们重新生活,使他们获得了与其他社会人员一样的发展机会。真正在对他们的扶困解难上做文章,扎扎实实地为其办好事、办实事,帮其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子女扶养和家庭变故以及刑释就业的实际困难,解其后顾之忧,使其克服“监狱人”的角色认识障碍,尽快走出心理阴影,不致于成为影响和谐改造环境的不和谐、不稳定因子。做好这部分人的帮教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治安防控体系,预防和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建设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监狱与社会是一种互动的促进关系。监狱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其构成是社会和谐的一部分,所以“不但要考虑决策者如何看待监狱,还要考虑社会如何看待监狱,…要学会接受用不同的价值观念判断监狱与社会的关系,然后再以此来确定我们监狱的发展方向”⑿,因而,监狱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就是要通过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形成,这不单单只是通过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来实现,同时,监狱应该主动寻求除此之外为社会服务的突破口。一是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监狱工作说到底应该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把罪犯关进监狱虽已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而要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则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使罪犯本人不仅要受到预防不再犯罪,社会公众也要预防重蹈覆辙,从这一点不难看出监狱本身就有服务社会的义务和功能,是与社会接轨和同步同调的。因此,要切实增强监狱机关和民警队伍的大局意识,积极投入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守法的氛围。监狱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一方面是“走出去”:走上街头,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中小学生了解监狱,提高法律意识,强化其守法观念;另一方面是“请进来”:如组织罪犯亲属等人参观监狱、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到监狱作报告等,通过社会参与改造罪犯,就使得监狱从封闭走向开放,使监狱走近社会,也使社会走进监狱,使社会公众通过参与改造罪犯,切身体验到监狱的运作过程,使其从中增加辨别是非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尤其是充分发挥监狱警示教育优势,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真正发挥“警示器”的作用。三是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犯罪。监狱机关要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应在众多犯罪案例中寻求预防与减少犯罪的切入点。积极从最根本的人的道德价值体系进行分析,特别是通过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例的成因、规律的剖析,总结归纳权力运行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等存在的缺陷、漏洞问题,为党和政府研究建立执政党拒腐防变机制和公共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供具有理论性实践性相结合的有益参考。四是提升社会公共道德价值水准。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公众道德素质的高低同样适用“水桶原理”,高素质的个体道德并不代表全社会公共道德素质的提高,相反,最低层人员的道德素养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很长时期,我们的社会忽略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参与性和创造力,没有把刑释人员放在与其他要素同等重要的地位,使之缺乏归属感和责任感,尽管监狱实现了将其改造成为不对抗社会的公民的初始目标,却难以实现使其成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公共道德构建和维护的社会人的终极目标,令这一群体始终属于公共道德的“边缘”和“软肋”。因此,为了促进刑释人员成为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积极主体,监狱机关应未雨绸缪,强化服刑人员的道德伦理教育,让其回归社会后的道德基准与时代同步,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价值水准才能得到更大的提升,从而为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净化、提升公民整体道德素质发挥监狱机关独特的劝导、教化功能。

      我们相信,监狱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找准自身的坐标与着力点,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发展增和谐、以改革促和谐、以公平求和谐、以稳定保和谐,一定能真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http://news.sohu.com/。
      (3)、(11)《现代监狱品格论》 宋行,http://www.cncid.cn/。
      (4)《矫正导论》(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5)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6)《监狱改造指南》 (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版, 第4页。
      (7)《吴爱英: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
      (8)《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德]汉斯•海因希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7页。
      (9)《吴爱英:要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http://www.cppcc.people.com.cn/
      (10)、(12)《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高文,《罪犯改造与研究》,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