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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 [转贴 2009-04-19 09:12:30]    字号:大 中 小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型理念,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深化“三型”工商建设,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政执法文书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 则

 

 

 

 

第一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的反映全部案件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案件查处和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和细节,以及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切忌采取高度概括性文字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第六条 调查终结报告构成形式:

 

 

 

 

(1)案由;(2)当事人基本情况;(3)违法事实;(4)调查取证过程;(5)证据列举;(6)争议情况:①当事人陈述及理由;②承办人说理及引法具典;③办案机构内部的不同意见;(7)案件性质;(8)处罚依据及建议;(9)承办机构、承办人及时间。

 

 

 

 

第七条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案件由来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承办人员的组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列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若是外地人员还应列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市暂住地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是办案人员组织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客观反映,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客观予以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重复同一行为的案件,可以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若干种不同的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四)调查取证过程。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在案由中应当写明有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的时间、种类。

 

 

 

 

(五)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时间顺序或证明效力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六)存在争议的情况。调查中当事人有辨解或陈述理由的,应列明。对案情比较复杂或定性有异议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分歧的焦点简要阐述,分别论述各自定性的理由及依据。

 

 

 

 

(七)案件性质。这是调查终结报告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八)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认定违法性质和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法律依据,既要表明定性应引用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又要表明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自由裁量规定方面的文件,并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及计算依据。

 

 

 

 

案件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分别说明各承办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和理由,以供核审机构和局领导参考。

 

 

 

 

(九)承办机构、承办人及时间。最后,尾部由案件承办人署名,写明撰制日期。如按规定是必须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增写“本局决定”或“本局意见”,并写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制成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调查终结报告的说理要点:

 

 

 

 

(一)说明当事人为适合违法主体的理由。如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违法主体的条件,如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符合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要件。

 

 

 

 

(二)说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着过错的理由。如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当事人经营行为的一贯性所说明的当事人主观方面的故意等等,特别是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等对故意有要求的法律法规应详尽说明。

 

 

 

 

(三)说明当事人客观方面违法情节认定的理由。如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计算的依据。

 

 

 

 

(四)说明适用法律法规的理由,特别是在发生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应重点说明采用此法而不采用彼法的理由,采用此条而不采用彼条的理由。

 

 

 

 

(五)说明确定本案处罚幅度的理由,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是否重犯、累犯(两年内被工商部门处罚过的),违法时间的长短,违法经营规模的大小,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等方面来说明。

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事实、证据、理由、处罚内容、救济途径、制作时间和送达日期、送达方式、和联系人等事项九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书内容和顺序如下:

 

 

(一)首部应简明扼要、准确、规范,其内容包括执法机关代码、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要求分别列明,当事人为二个以上,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依违法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查处的案件,申请人也属当事人之列,可排在违法行为人之后。

 

 

(二)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其内容必须:一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叙述违法事实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作案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此外,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三)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逐一列举。要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列举,并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四)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完整。违法依据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处罚依据是指处罚内容(决定)所出自的法规条款项。其制作要求同违法依据。处罚决定应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明。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进行更详尽的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

 

 

(五)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有些是有道理的,有的是没有道理的。对于合理的观点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观点,为什么不予采纳的理由要说清说透。

 

 

(六)案件的办理程序应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所经过的程序。如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要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的规定。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日期应以局长签发处罚文书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

 

 

(九)行政处罚文书的尾部列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联系人等事项。

第三章 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要求

 

 

第十二条 法律引据完整。文书应详细引用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自己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根据法律应该怎么罚,罚多少。

 

 

第十三条 逻辑推理严密。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事实描述详尽。文书应详尽描述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的主观意图,从事违法经营的原因、情节、造成的后果,作为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充分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证据分析严谨。文书应逐一罗列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明案件的哪些“法律事实”;如有否认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则要另起一段罗列并进行分析;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有效性逐一作出有效或无效的确认,然后用有效的证据推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则说明理由;最后阐明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被采信证据最终证明的法律事实。

 

 

第十六条 体现人文关怀。文书应改变过于威严,气垫压人的文风,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语气,对那些因为不懂法而违法者,对那些弱势群体,给予人文关怀,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第四章 行政执法文书的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文书的格式。处罚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标题字体为:黑体一号;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三号;正文字体为:仿宋三号;行距:26磅;页码居中应标注为:共X页,第X页。

 

 

第十八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

 

 

2、处罚文书的文号,如X工商案字(2007)第XXXXXX号;

 

 

3、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5、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X工商案字(2007)第XXXXX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除处罚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

 

 

字的。

 

 

第十九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 当事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

 

 

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

 

 

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三)“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

 

 

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四)“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

 

 

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

 

 

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计量单位的用法。

 

 

(一) 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

 

 

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二)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三)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四)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米”、“立方米”。

 

 

(五)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六)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终结报告

 

 

二、当事人及案由:此处所指当事人是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等,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写明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字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当事人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等。案由是指案件的发现和立案的经过。

 

 

三、调查经过及证据:叙述案件的调查经过和取得的主要证据

 

 

四、违法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可以根据不同得案情,采用不同的方式,但要求叙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时,必须说明该违法事实分别有那些证据证明

 

 

五、定性分析:要求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案件分析定性,要引用法律全文

 

 

六、处罚依据及意见:要求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要陈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理由。

 

 

七、结尾:注明承办机构,由案件承办人签名,写明撰写时间

 

 

要求:一、报告各层次的内容要有较强的关联性,叙述的案件内容综合全面,纵的方面要从案件的来源一直写到调查工作结束为止,横的方面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建议都要详加叙述。二、要因案各异,形成不同的文书风格,不能千篇一律,该详则详,该略则略,不能死板硬套,对案件复杂的案件要详细进行说理,案件相对简单,就不必长篇大论。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 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XX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XX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 调查经过及证据

 

 

XXXX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XX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XX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XX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XX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XX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XX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 XXX

 

 

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标题: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文号:X工商处字(XXXX)第XXX号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此处所指当事人是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等;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写明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字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当事人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等。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举行听证的还要叙述听证的情况。

 

 

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要陈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七、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八、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要求:1.内容要完整。2、因果要明确;3、叙述要准确。要经得起复议、诉讼等各种方式、各个方面的监督。4、逻辑要严谨。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X工商处字[XXXX]XXX

 

 

当事人:XXXXXX

 

 

住所:XX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

 

 

经营范围:XXX

 

 

注册资本:XXX

 

 

经营期限:XXX

 

 

XXXXXX日,本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XXXXXX日和XXXXXX日,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其核定的功能仅有“软化血管”功能,当事人擅自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功能,在本局调查本案时,当事人主动纠正了上述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在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产品在我市销售和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的事实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证明XXX牌保健食品是由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事实

 

 

3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证明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的事实。

 

 

4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XXX牌保健食品仅有软化血管功效的事实。

 

 

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事实

 

 

6、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包装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主动整改的事实。

 

 

7、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8、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销商的身份。

 

 

9、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消费者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

 

 

XX年XX月XX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X工商告字(XXXX)第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XXXXXX日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辩称:其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已主动改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危害结果,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XXX银行XXX分理处缴清上述款项(地址:XXXXXXXXX号)。帐号:XXXXXX,帐户: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X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