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委换届选举办法: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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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从竞争者心态而言,竞争反映一种求胜心理。生存在自然界中的任何动物都带有这种意识,人更不例外。达尔文的进化论早就揭示了这一真理,即"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种竞争意识是由生存的本能所决定的。因此,带有这种竞争意识去从事的旨在达到优胜目的的一切活动,均属于竞争的范畴。

  上述所说的竞争是一种广义而又简单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提到的竞争是特定含义的竞争,它是指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一切从事工业和商业,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之间所进行的竞争。为了争取更高的经济利益,竞争者们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竞争的主渠道就是要求参与竞争的工商业者通过提高商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价格,提高服务水平等以争取竞争优势,而不是通过投机取巧、掺杂使假等手段降低生产成本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商品价格一方面使消费者受益,更重要的是能从竞争对手那里赢得更多的顾客,增加销售利润。同时,一个合理的价格也会使竞争对手受益,一则通过对比,使对手认识到自己企业的差距,从而想办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二则不会因为己方的假价格(如通过偷工减料而降低成本)而使对手的商品价格处于不利的竞争状态。

  竞争的存在有着它的合理性和积极的意义。首先,只要存在着不同利益的集团,就会存在相互之间的竞争。商品经济的本质就是社会生产的产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以满足分工不同的人们的各种利益需要。这种交换也正是实现商品价值的一种手段,而市场经济是人们根据自己的认识和需求自由地选择商品,这对于出卖商品的经营者而言,就会以市场需求为轴心争相组织、销售自己的商品,以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在竞争中,商品价值是通过价格表现出来的,相同质量的商品谁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价格就低,在竞争中就处于优势,所生产的产品就会畅销,再生产的周转速度就会加快。相反,若自己生产的商品由于价格相对较高,长时间出售不掉,再生产的周转速度就会变缓。这样,就会使整个市场上的资源分配产生一种合理流向,这是通过自由竞争调节的结果,因此说,竞争是资源最佳配制手段。与此同时,竞争还是市场运行机制中的"机芯"部件,有了竞争,市场就会变得繁荣,繁荣的市场会更加刺激生产的发展。相反,没有竞争的市场,就像一潭死水,价格几十年一成不变,商品陈旧滞销,整个市场呈现呆滞状态,生产也就没有发展。最终的结果是社会财富日趋减少,人们的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阻碍了人类社会进步。从最直接的利益来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竞争可产生四种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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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产生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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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商品和服务相对较高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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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型及质量有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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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

  二、不正当竞争

  如果说竞争是一个属概念,那么不正当竞争就是一个种概念。这是说不正当竞争是竞争里的一部分。竞争由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组成。正当竞争所要求的是自由、公平与诚实信用。相反,背弃这些原则的竞争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历来众说纷纭,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时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准则也有所不同正是由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复杂多端,难以找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来涵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各国便根据自己的工商业习惯来对不正当竞争作一个原则性概括。英国1980年《竞争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如果某人从事的一系列活动本身,或者和与他有联系的人所从事的一系列活动结合在一起,具有或意图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歪曲、妨碍与货物的生产、供应或获得有关的竞争效果,或者限制、歪曲或妨碍与服务的提供或获得有关的竞争效果,其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1986年修订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任何欺骗性商业行为或者任何用其他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任何欺骗性的商业行为或以其他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任何商业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工商业事务中任何违反经营惯例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所有定义中看出,所谓的"惯例"、"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等用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其主要内涵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多数国家又在立法中采取列举的形式将不正当竞争的各项行为加以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专章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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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中的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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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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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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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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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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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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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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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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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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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商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