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米note无法连接电脑:附件1:自查提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3:27:16
附件1:
自查提纲
(通用版)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材料2:
房地产行业自查提纲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自查重点)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帐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帐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1.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4.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6.其他
(注:上述若干问题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检查各项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自查重点)
除前述营业税部分的相关问题外,还应检查: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二)成本费用方面(自查重点)
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
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1)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2)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未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未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1)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有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4)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
4.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5.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1)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
(2)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的成本。
(3)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4)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5)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6)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2)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6)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
7.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预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
(2)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3)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是否重复列支应在“三费”中列支的费用。
(4)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5)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8.其他问题。
(1)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4)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帐,少缴所得税;
(5)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帐或者低价入帐,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
(6)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帐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7)其他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应税收入(收益)方面
1.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4.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5.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方面
1.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2.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3.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4.销售提成方面,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
5.技术开发费的列支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
6.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
7.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8.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提供了相关服务、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是否在税前列支。
9.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
(三)不予税前列支项目方面
资本性支出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是否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在税前列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在税前列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各种赞助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回扣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在税前列支。
(四)资产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2.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3.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4.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五)税收优惠方面
 1.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3.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4.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5.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6.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
 (六)其他
 1.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2.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3.预提所得税。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
(一)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三)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未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六)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未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其他
五、土地增值税
除上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里已涉及问题外,还应注意检查:
(一)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二)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是否不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四)是否不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五)是否不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六)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土地使用税
(一)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未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三)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未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契税
(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三)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五)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六)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七)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八、房产税
(一)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做收入。
(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未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四)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未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九、印花税
(一)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是否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即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纳税。
(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三)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附:房地产开发业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  
材料3:
建筑安装业自查提纲一、营业税
(一)收入方面(自查重点)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是否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未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价款,在工程开工后是否未按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认收入。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是否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是否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1)是否未结转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2)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取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6)设备出租收入是否确认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6.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
7.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是否直接冲减工程价款
8.附营业务和其他应征营业税的行为是否计税,是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9.是否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1)是否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0.是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二)其他方面
1.转包、分包工程,是否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2)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内容参考营业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自查重点)
1.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
(1)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
(2)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
(3)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2.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
(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
(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
(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
(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5)材料成本的贷方差异有无长期不调增利润。
(6)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3.营业费用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①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
②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2)租赁费摊销方面
①租赁固定资产,是否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
②融资租赁时,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是否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③有否将经营租赁时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列入管理费用。
(3)计税工资方面
①是否虚列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
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②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两法合并前),2008年以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交通补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
(4)“三费”方面
①计提基数是否准确。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②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是否重复列支了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按工资总额提足)中列支的费用。如员工体检费用、探亲路费、职工培训费用、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重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直接在费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
(5)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支出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是否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
4.各项损失是否按规定报批,是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三)发票方面(自查重点)
1.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2)向发包方开具假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3)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
2.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四)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1.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入账。(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补税;
3.其他。
三、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4.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
1.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地点登记为施工现场;将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费用分解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2.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4.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定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5.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6.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附: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177号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文)          材料4:
有色金属行业自查提纲一、增值税
    (一)进项抵扣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自查
(1)有无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虚抵进项税额(如有无利用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有无取得票、物、款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有无增加数量,或提高品位和单价计算多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购进材料、水、电、汽等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4)有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5)有无进货退出、折让的增值税额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6)有无将免税产品(黄金)、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耗用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⑺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对运费发票的自查
⑴发生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通勤车费、垫路运费、租车运费、垃圾运费等;
⑵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⑶取得开具不规范的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如取得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代开运输发票;
②取得虚假或不实的运输发票;
③取得为自己开具的运输发票;
④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⑤取得运费价格、运输里程、运输数量不合理的运输发票。将装卸费、保险费开成运费,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不符;
⑥取得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
(二)销项税额方面
    重点自查以下问题:
1.销售矿产品不入账,隐匿应税收入或数量;
2.有无将产品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帐、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或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隐匿应税收入和矿产品数量;
3.有无购进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未计应税收入;
4.有无发生对外销售材料、动力等直接冲减成本或相关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5.有无收取价外费用而未按规定未计应税收入;
6.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代垫费用未计应税收入;
7.有无发生视同销售未计提或少计应税收入;
8.有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应税收入;
9.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10.销售废旧物资及应税固定资产,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11.应税货物计入免税货物,少计应税收入;
12.有无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销售等方式向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及关联企业销售的产品,存在价格明显偏低少缴增值税。
(三)适用税率方面
1.错用税率,低税高扣;
    2.高税率货物适用低税率,少缴税款;
①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正确计算缴纳税款,有无混淆有色金属、非金属产品和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而适用13%、6%低税率的情况;
②有无销售矿产品产生的副产品未按产品适用税率而按销售旧货适用4%的征收率减半核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3.应税货物计入免税货物,少计应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一)成本费用方面
一是是否存在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现象,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三是是否存在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的情况。四是是否存在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的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超过工效挂钩工资标准列支工资薪金的情况,或者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增的情况。六是是否存在工资科目以外列支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七是是否存在混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情况。八是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情况。九是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各项准备金、公积金或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保险费的情况。十是是否存在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中,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十一是企业的资产报损是否经过审批。十二是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十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收入方面
一是视同销售的事项有无少计收入。二是租赁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股权投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五是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六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三、资源税
1.对调整后的资源税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
  2.外购未税矿产品是否代扣代缴资源税。重点是有外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3.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申报缴纳资源税。
四、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与关联企业之间签定包购包销合同,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把租赁合同混作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6.签定其它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转让产权协议。
五、房产税
重点自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是否准确:
1.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3.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城市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六、营业税
1.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3.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4.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5.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七、土地使用税
1.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2.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是否准确。
3.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是否及时作相应调整。
八、车船税
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材料5:
保险业自查提纲
(注:文中加黑部分为企业自查的重点问题。)一、营业税
(一)保费收入
1.冲减保费收入问题。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套取的资金用于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折扣、好处费,造成少缴营业税。
2.不计收入和不按时结转收入问题。
(1)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
(2)预收保费长期挂往来账。已收到保费,但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或不按规定时限结转保费收入。
(3)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免税险种在没有取得正式批文前,自行视为免税险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收入
1.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未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5.投资连接保险管理费的问题。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就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缴纳营业税,投资连接保险管理费无需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营业外收入
1.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销售各种保险业务用单证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营销礼品销售给营销员取得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代扣代缴营业税
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部分地区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部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内容参见营业税。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用于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有合法票据、在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用于支付无赔款优待(或保费折扣)的部分,保险公司以保险单和发票填列的保费金额全额入账,再以批单和退保费收据填列无赔款优待、保费折扣金额,冲减保费收入的,没有合法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二)成本费用方面
1.赔付成本的检查
在理赔业务中,通过代理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从理赔支出中虚列费用,加大赔付成本。
2.手续费支出的检查
(1)支出凭证不合法。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2004年7月1日以后,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部分手续费,未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直接以自制的《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入账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手续费;二是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三是从地税部门自购自开的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发票列支手续费;四是以自制批单和退保费收据列支无赔款优待、销售折扣。
(2)企业直销业务提取手续费,增大了手续费扣除范围。
(3)手续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3.佣金支出的检查
(1)佣金支出比例是否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5%。
保险合同有效期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保单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期间内的保费收入总额;佣金扣除限额应逐单计算,扣除限额和保单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的每个年度支付的佣金逐年累加后的金额比对,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后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不同保单之间佣金实际支出和各自限额的余缺不得相互弥补。
在测算佣金支出可税前扣除额时,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以及意外、医疗附加短险按照长期险处理。
(2)给营销员发放的增员奖金、展业津贴、直接管理津贴、经理津贴、直接育成津贴、增才奖、间接育成津贴、辅导津贴、职务津贴、晋升奖金等间接佣金,是否并入佣金支出,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3)为营销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未并入佣金支出,统一分配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4)是否列支保全员的(本单位雇员)工资、员工提成工资等不属于佣金支出的项目;
(5)计提的佣金,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仍未支付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4.营业费用的检查
(1)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
①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税工资的检查
2008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①以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名义按月列支职工交通补贴,以邮电费名义按月列支通讯补贴未计入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进行纳税调整。
③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未计入职工工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3)“三费”的检查
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重复列支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按工资总额提足)中列支的费用。如员工体检费用和探亲路费直接在营业费用中的福利费列支;职工培训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名义列支;员工文体晚会支出在营业费用列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直接在费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
(4)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5.各项准备金的检查
(1)2007年以前,税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企业按照1/365法计提,在申报时多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4%计提。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3)税法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4)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前,寿险公司的各分公司按照全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公司再保业务当年度未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5)应付未付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6)保户红利支出和分红特别储备余额准予税前扣除。
(7)万能平滑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8)万能账户准备金中的累计利息准予税前扣除。
6.减值准备的检查
(1)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7.其他问题
以外币投入的股本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股本差异计入汇兑损益,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保险投资的检查
1.其他债券的收入有否混入免税国债项目核算;
2.分清持有国债的收益和转让国债的收益,投资国债转让收益有否纳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等)、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营业费用”科目下列支“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查勘费”等费用的原始凭证,要自查是否有假发票,或有票据无法证明实际列支内容或不正常的支出,是否存在支付给个人的收入,通过票据报销方式列入公司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支付给职工奖金(如“开工利是费”、“劳动保护费”等)以及发放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客户赠送旅游、礼品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内部员工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收取利息,职工提前偿还贷款时给予的优惠,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财产保险发生退保及其他冲减保费收入的事项,只按保费收入净额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冲减收入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3.签订财产保险再保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房产税
检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是否准确:
1.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
2.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3.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缴纳房产税。        材料6:
电网企业自查提纲一、增值税
(一)销项税额方面
1.是否存在营销系统和财务系统数据不一致,而少计收入的问题。
2.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账计收入,有无减少抄表电量、或者将欠收电费转电损而少计收入等问题。
3.各项价外费用(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如:电费保证金、欠费违约金、城市公共事业附加等。
4.是否存在与其他小水电企业互供电力,按互抵后的电量结转收入,少缴增值税问题。
5.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废旧物资的销售收入,未缴或少缴增值税问题。
6.是否存在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核算不准确,将一些应纳税的收费项目按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免税申报。
7.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对由用户负担的用户进户线,以集资款名义直接向用户每户收取的电表开关材料费用,是否未申报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方面
1.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2.影响线损率因素中不符合税法规定部分,如职工用电、福利用电、被盗电量等是否已做进项转出。
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出进项税额。
    (三)税款预征方面
1.是否按核定的预征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款。
2.各项价外费用应在预征环节依电力产品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是否存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3.是否存在统一结算时多计算进项税额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参考增值税相关问题。
2.分支机构全部利润是否按税法规定汇算清缴,有无将部分利润上交地方政府而未缴税问题。
3.无偿接受资产(除农电资产)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缴税。
4.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缴税。
5.各项政府基金代收手续费是否未作为收入申报纳税。
6.固定资产残值处置收益,是否直接冲减工程支出,未作收益处理。
7.对违章用电追缴、加收的电费,以及对窃电追缴的电费和罚款等是否未计收入。
8.用户新装、增加用电、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收取的费用,收取的高可靠性电源使用费和临时用电接火费等是否未计收入。
9.网改还贷基金收入是否记入其他应交款,未并损益。
10.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有无因适用税率不同,少所得税额的情况。
(二)成本费用方面
1.财产损失是否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2.是否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物品按“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摊销在税前扣除。
3.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4.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在税前扣除。
5.向工会上缴的部分经费,是否未取得专用收据。
6.是否将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教育培训支出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造成重复列支。
7.超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费,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8.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直接支付现金的保健费支出、职工旅游费、离退休人员补贴、业务招待费、宣传费、个人租房费用和部分工资性支出等非生产成本,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9.固定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0.赞助支出是否没作纳税调整,是否把一般赞助支出视同公益性捐赠。
11.包干节余资金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多提取折旧。
12.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是否以“研究开发费”名义在税前直接扣除。
13.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是否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未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否未计入员工收入。
3.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其它名目奖金也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4.自查缴税时,是否按固定的比例(10%)计算补缴税额。
5.是否从工会经费中发放人员福利、奖励,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是否在生产成本科目列支个人通信话费,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员工享受职工食堂每月伙食补助,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
1.与系统外的单位签订的购电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2.是否未将购买并已用于自建房产的土地价值计入应税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材料7:
证券行业自查提纲一、营业税
1.是否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隐瞒营业收入,有无以降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作为大、中客户的回扣;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的回扣或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是否存在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手续费收入直接冲抵支出或账外经营。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取得的各种手续费、佣金收入,根据现行政策,在计算手续费(佣金)类的收入时应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支付的任何形式的回扣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部分证券营业部在计算营业税的税基时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①基金代理费返还未交营业税。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代销基金取得的部分基金代理费返还挂帐应付账款,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返还给客户而未计入手续费收入申报营业税。
②交易手续费返还未交营业税。如:某营业部2006年以交易成交金额1.5‰的比例作为交易手续费返还大客户佣金、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手续费提成,直接冲减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企业未按规定计算扣除项目,导致税基计算有误,少缴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一文规定,仅有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经手费、开户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在计算营业税税基时可以扣除。部分证券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扣除支出,造成营业税税基计算错误,少缴营业税的问题。如:扣除不属于可在营业税基中扣除的结算风险基金等。
3.金融产品投资收益相互轧抵,少缴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等发文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金融商品交易时,应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部分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营证券业务的投资收益时,将属于不同大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损益进行了相互轧抵,造成少计营业税应税收入,少缴营业税。
4.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受到的代理买卖证券款与客户进行相关结算后,其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或转入其他往来科目。
5.代理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6.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作为预收帐款处理,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7.代理证券手续费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有否冲减其支付的上交所、深交所结算的手续费。如,为上交所、深交所代理结算配股、代售印花税、中签新股、分配股利等应向“两所”收取手续费。
8.是否未计或少计柜台零星现金收入,如办理交易卡收取的工本费、刷卡费、代理客户自动申购新股的手续费收入、内部资料费等。企业少计零星收入少缴营业税的情况发生较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证券营业部柜台取得的零星收入未申报纳税,如办理交易卡收入的工本费、刷卡费、资料费等。
②客户透支罚息款未交营业税。例如:某营业部2006年7月将发生的客户透支罚息款转入“营业外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③资产出租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例如:收取房屋出租违约金未作为租金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出租车辆收入未计入营业收入等。
9.客户资金的存贷利息差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存贷利息差是指证券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同业存款利息高于支付给客户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差,如申购新股的冻结资金利息差)。
10.有无以他人的名义入市炒股,隐瞒自营股票差价收入。
11.基金公司有无超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一)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
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另外还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自查。①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是否按承销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成本;转售给投资者时,是否先按发行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收入,再按已发行证券的承销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成本。发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及时按承销价格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②以余额报销方式进行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行人结算并确认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③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行人结算并确认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第二、证券公司返售证券业务的自查。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否以获取的买卖差价确认收入。业务简解:证券公司买入某种证券时,应按实际发生成本确认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应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第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收益的自查。首先,自营买入证券,是否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包苦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入账;其次,自营卖出证券。是否按与证券交易所清算的净额(是指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第四、证券公司托管业务的自查。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到期,应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应由证券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检查中,应关注其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收益或损失,是否及时确认当期损益。
第五、对证券公司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分别核算,有无将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直接抵销的现象。
第六、要自查证券公司超过国家规定多扣除客户的印花税部分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运用其他款项或借用基金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骗取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第八、取得补贴、扶持金等未作收入处理。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基金代理费返还未交企业所得税。例如部分证券营业部代销基金取得的部分基金代理费返还挂帐应付账款未计入手续费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
一是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自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四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支。
证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在以下几个方面经常出现问题:
①计算工资薪金扣除限额存在问题。证券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一些证券营业部并未按照年平均职工人数计算计税人数,而按照年末人数予以计算,虚列员工人数,致使超额列支工资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造成多计扣除限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②在企业的成本中列支了与业务无关的费用,造成多计成本、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例如列支员工的个人消费费用等。
③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有误。部分营业部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未将“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扣除,造成多计扣除限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方面
重点自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
(一)从业人员方面
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各类补贴(如伙食、交通、住房、甲板等)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自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发放各项补贴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总额,少缴个人所得税。证券市场繁荣时,证券公司往往以各种名义多次分发奖金、津贴、车贴、饭贴等给员工,对于这些收入,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方面
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一定的回扣,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公司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四是是否外聘专家讲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聘请非本公司人员开展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按照开户的数量奖励或抽成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是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税款缴纳入库。
证券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扣缴义务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
①证券公司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以发放实物、发票报销、赠送货币券等形式对大客户、证券经纪人等进行奖励,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大部分证券交易营业部存在通过为大客户报销房租、水电费和通讯费等方式对其进行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开展业务活动中存在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问题。证券公司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往往存在以下一些情况:赠送客户礼品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聘专家为公司开讲座,做宣传支付报酬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商务活动中赠送客户礼品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等。
四、房产税
(一)自营房产、重新装修后与房产不可分割部分是否一并列入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证券业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期间许多营业部发生购并和重组,购并后的某些资产的所有权问题的模糊不清,致使部分证券公司忽视了对这些接管而来的资产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房产税。
(二)租赁的房产是否按规定取得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五、印花税
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未贴或少贴印花税。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较多也较为分散,在各个地区多租赁房屋从事业务,但多数营业部对房屋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足印花税这一规定普遍不够重视,多数营业部未贴或少贴印花税。
六、发票问题
主要是不合法发票入帐问题。部分证券营业部收受不合法发票入账,虚增费用,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如某证券营业部收受连号问题发票,摘要为“咨询费”,经到相关税务局协查后发现,这些发票为过期作废发票,而开票单位已经注销,在注销时,这些发票作遗失处理,并已登报申明作废。        材料8:
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自查提纲一、铁道部自查提纲
1.往来科目挂帐的无法支付款项未调整
2.对关联企业贷款未按规定计提利息
3.收取退税款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4.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务员补贴
5.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非公益赞助费支出
二、下属企业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1.出租房屋等取得租赁费收入未记应税收入
2.收取(代办)劳务费记入往来科目未记营业收入
3.收取评审(注册、鉴定)费未记收入
4.护路联防费、代收手续费未记收入
5.临管线路已提取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未及时缴纳
(二)增值税
1.向下属多经公司出售库存材料未计提缴纳增值税
2.无主、无标记货物变价收入未结转销售收入纳税
3.免费发行报刊未视同销售
4.取得对外修理费收入未记收入
5.销售图书等未记收入申报增值税
6.收取废料收入记入往来科目不做收入或作为收入但未计提纳税
7.收取保价办付给的服装款未纳税
8.票据印制厂的软票及非软票收入未交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收入方面
1)拆迁补偿记入往来帐款未记收入
2)向外单位收取土地资金(管理、使用费)未计收益
3)“职业网点返还款”等返还款及节余,未并入收益
4)线桥加固费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对外投资取得资产评估增值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提取农转工安置费挂帐多年无法支付未结转收入
7)未按审计报告调增所得额
8)取得内部租赁费收入未记应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
1)取得不合规票据列支运输支出:
2)在运输支出中列支外单位费用
3)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福利费项目
4)补列以前年度支出:
5)上交工会经费未使用专用收据
6)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发放工资:
7)资本性支出一次入成本(费用)
8)财产损失未报批记入营业外支出
9)旧钢轨回收收入入库未冲减材料成本
10)提取各类保险金未上缴:
11)工效挂钩工资从成本中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未做纳税调整   
12)下拨管理费税前扣除
13)在运输支出中列支教育经费
14)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15)提农民合同工养老金未交纳
16)支付房租未按期摊销一次税前扣除
17)经费、管理费节余未冲减费用        材料9:
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自查提纲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方面
1.购进固定资产按修理用备件或低值易耗品核算抵扣进项税额,要注意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前后的政策界限;
2.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如福利部门耗用的水电、对外提供运输所发生的燃修费用、在建工程耗用的外购货物、专门用于出租的外购货物等;
3.取得非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
4.取得开票、付款不一致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5.取得无货物运输、与运输货物不匹配、项目填写不全或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6.扩大范围抵扣运费发票的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方面
1.销售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未计提销项税额或延期计税;
2.转供水、电、气等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4.取得混合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5.发生视同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税价格偏低;
6.用应税货物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计提销项税额;
7.用应税货物进行债务重组未计提销项税额;
8.出售自制设备未计提销项税额;
9.关联企业间交易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确认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
10.关联企业间交易不作购销处理。
(三)进项税额转出方面
1.出口货物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已税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4.外购已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是否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原享受税收优惠税率的,是否按规定的办法进行过渡;
2.收入的入账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是否按规定将属于当期的收入在当期入账;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是否做销售处理或按视同销售调整应税收入;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是否分期开具销售发票;
5.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6.是否存在向关联企业转移定价,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7.其他应计未计收入问题。
(二)扣除项目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增人工费而增加成本的问题;
2.是否存在根据不合法凭据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
3.是存在将福利等非生产经营部门发生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的问题;
4.是否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
5.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列支财产损失的问题。
6.工资总额的组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以前年度有节余的,是否按规定先使用节余部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是否作纳税调整;
8.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超过部分是否作纳税调整;
9.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标准,超过部分是否作纳税调整;
1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1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分期扣除;
13.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企业内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否税前扣除;
14.是否扩大技术开发费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5.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进行调整;
16.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调整;
1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18.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是否作纳税调整;
19.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作纳税调整;
20.是否存在发出原材料成本计算错误的问题;
21.周转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摊销,是否存在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22.是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3.是否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
24.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摊销或作纳税调整;
25.其他多列成本费用问题。材料10:
航运及综合物流企业自查提纲一、营业税
1.是否按照营业税规定划分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是否按照营业税规定区分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
2.是否有价外收费挂在往来帐款中未确认收入。
3.企业内部结算中心存贷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4.从事运输和仓储等业务,根据帐单预估收入和成本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后,再以实际开出的收入发票和收取的费用发票调整计税依据,是否存在年末有部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抵减了收入而未做调整。
5.运输企业涉及经营铁路专用线,其收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6.出租房屋仓库、销售不动产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7.海员服务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全额缴纳营业税。
8.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开具国际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纳税。
9.船代公司是否延迟代扣代缴外国航运公司营业税。
二、增值税
1.是否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货代公司是否有加工包装业务未缴增值税。
3.是否有非金融企业融资租赁资产业务未缴增值税。
4.是否存在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5.是否存在购入企业产品自用,进项税额未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
1.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3.是否多列工资、业务招待费、关联企业利息、坏帐准备金等支出,超标准计提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未调增所得额。
4.是否将不属于本企业权属及无租赁合同的车辆费计入费用。
5.是否将无劳务用工人员工资计入费用。
6.是否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免税的所得。
7.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白条列支成本费用。
8.是否将扩建工程支出未做固定资产处理,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9.下属公司是否将上缴省级分公司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10.是否存在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调增所得额。
11.是否存在取得的拆迁补偿款项未调增所得额。
12.是否存在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费等,未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13.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等进行处理。
14.免税项目收入是否与应税项目分开核算,是否存在将应税项目混入免税项目收入的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
1.是否给职工发放的餐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补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在费用中列支非本企业员工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1.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按照评估后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租收入计为仓储收入,未缴纳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
是否按照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文件规定,按照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税额缴税。
七、印花税
1.应税合同、帐簿、运费单据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印花税。运输合同是否仅就与托运方签定的合同缴税,对转运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2.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印花税。
3.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八、土地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是否足额纳税。材料11:
信息技术行业自查提纲一、增值税
1.是否存在递延销售收入问题,比如在初验完成后才确认收入。
2.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3.是否存在研发中领用的物料所含进项税额未在软件销售收入中进行分摊的问题。(软件享受超税负返还政策)
4.是否存在国、地税税种混淆问题,比如将应缴纳增值税的设备、软件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1.关于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是否存在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问题,是否存在个别项目未按实际发生金额而是按计提金额进行加计扣除问题。
2.关于补贴收入问题,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与科技三项经费未缴税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
1.是否存在股利分配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是否存在奖金发放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以实物形式发放。
3.企业年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是否存在购销合同未按合同所载全部金额贴花的问题。
材料12:
医药行业自查提纲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方面
1.一般检查: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程序。重点检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抵扣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
2.重点检查:一是检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重点检查进货渠道,检查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真实结算,货款支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是否有虚构药材等农产品收购业务和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行为;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等。特别是其收购药材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二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重点检查购进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如色谱仪、光度计、水控仪器等)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非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填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购进货物如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人体血液时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从非运输部门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等。三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非生产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改良、组装固定资产领用材料、免税产品耗用材料是否及时作了进项转出。
  (二)销项税额方面
1.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无偿赠送、发出试用样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二是有无利用往来账款隐瞒收入等问题。三是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计收入。四是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五是是否虚构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六是主要品种药品的库存,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2.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的情况;支付给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金等。
3.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三)免税药品
免税药品(如避孕药品药具)是否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新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是否计收入。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药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税前列支与纳税调整
一是是否存在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成本。二是是否存在虚增成本、人员工资、手续费或佣金、租赁费、其他支出等行为;重点检查销售部门的工资、提成、费用,重点审查费用单据的真实性。三是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四是结合行业特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财产损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重点检查企业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的相关发票和证明的真实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相互挤占的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超范围列支技术开发费问题。六是各种财产损失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七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记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