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通达:工商办案拍照、摄像取证规则 (转)-SPAQ12315-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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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案拍照、摄像取证规则 (转)

标签: spaq12315  分类: 监管研究-办案 2010-08-15 15:28

  工商办案拍照、摄像取证规则 引言:办案实践中,拍照、摄像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证据类型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并且因其证明效果直观、操作简便而逐渐受到执法人员的青睐。为更好地发挥数码相机取证作用,进一步提升拍照、摄像的证明效力,本局拟定了拍照、摄像取证的操作规则,各位同事对此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提出,以便完善。

  一、现场检查时,拍照、摄像取证工作要尽量公开进行,并在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以形成证据链。

  二、拍照、摄像的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连贯,要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以充分体现视听资料证据的直接证明力。

  三、不宜公开拍摄取证的,可以偷拍、偷录,但必须在营业场所实施,且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拍摄与案件违法嫌疑无关的内容。

  四、偷拍、偷录即将结束时,执法人员根据情况可以向当事人说明;不便当场公开的,在随后的调查中应以适当方式体现,再由当事人辨认后签名确认,对摄像内容的确认可在询问笔录中体现。

  五、拍照、摄像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要按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要求,及时予以打印、冲洗或刻录成光盘(必要时可备份),与案卷其他材料同期保存。

  六、拍照、摄像取证应当尽量包含以下内容:

  1、违法地的门牌号、店名、招牌甚至参照物等能锁定违法地址的内容;

  2、要有执法人员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图象、镜头;

  3、要有当事人或其经营人员以及在场人的图象、镜头;

  4、要有经营场所宏观环境和整体布局的图象、镜头;

  5、要有被查的嫌疑物品的近照或特写镜头;

  6、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重要资料等不方便提取的材料,也可一并拍摄取证;

  7、根据案情,执法人员认为其它需要拍照、摄像的内容。

  七、拍照、摄像取证可按下列要求实行,力求完整、连贯

  1、对上述第六条所列的七项内容,不要孤立拍摄,能在一(几)张照片或一(几)个镜头内体现出来的,尽量集中体现。

  2、对宏观场景,可采取分段交叉拍摄的方法,拍好的照片可粘在一起,突现整体效果;

  3、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远近结合的拍摄方法对主要证据进行重复固定;

  4、现场检查时,要注意拍摄当事人不配合的镜头和其正在从事违法活动的图片、镜头;

  5、拍摄人员要尽量快速占领有利位置,抢拍重要镜头,防止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八、拍好的照片在粘贴后,必须加注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拍照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照片的证明对象,并由当事人和拍照执法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要如实注明其查看、辩认该照片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不签名的原因。

  九、摄像取证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现场解说,随着镜头移动可交待拍摄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违法物品及其现场状况等内容,但旁白解说要客观、公正,不加评论。

  十、拍摄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并定期查看、维护(充电),保证正常使用。拍摄取证时,办案单位应做好分工,指定专人操作。

  十一、拍摄人员在拍照、摄像时,要注意保护好拍摄器材,防止当事人抢夺,其他执法人员也要做好保护和配合工作。

  十二、拍摄人员必须熟悉拍摄器材的功能和操作方法,不断总结拍摄取证经验,灵活加以运用。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