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妻子换窗帘:分公司所得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3:46:30
标题: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 问题类型: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想在深圳成立施工企业分公司(建筑业)总公司在外省,请问分公司如何缴纳年度及季度所得税? 时间:2010-05-04 10:56:41 答复内容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129号)规定: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答复人:123662咨询员 时间: 2010-05-05 15: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