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弹民兵5:美满婚姻的审美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3:30:52
 美满婚姻的审美分析          友情吹吹

谈到恋爱、婚姻与审美的关系,我相信有许多人会承认:没有审美做为基础的恋爱与婚姻,是难以持久的。然而,对其中的审美到底是什么,却会在许多人眼里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情形。
    没有人会承认:恋爱中的双方会没有审美因素。同样地,人们一般会注意到:建立在这种恋爱基础上的婚姻失败正是丧失了审美的吸引力。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注意到两种审美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它将决定我们建立在恋爱基础上的婚姻是否真的成功。
    成功的婚姻并不是依*审美来支撑的,然而,没有审美做为基础的婚姻,显然是不完满的。因此,为了实现完满的婚姻,处于恋爱或婚姻状态中的人们,需要面对这样几个审美因素,并能妥善处理。


   第一,我们是否需要爱的明证?
     “你爱不爱我”、“你爱我什么”这类问题,经常出现在恋爱与婚姻生活中。它让我们产生了严重的错觉,以为只要知道对方是否爱我,爱我什么,我就找到了恋爱与婚姻的基础到底是否坚实。众多痛苦与失败的婚姻就是围绕这类问题恶性地推进下去的。
     其中的错误在于:我们忘记了“爱”是一种感觉,它既不能明确地概念化,也不能妥善地对象化,更不是一种可以赐予的恩惠。也就是说,爱是不能通过具体的“审美形式”来体现的,它更多的是一种无法外显、无法外露的自我体验。
     所谓概念化、对象化,就是把爱的感觉通过特定的概念、判断或者特定的事物、特定的特征加以表述、陈述,从而能够让被爱的一方清晰地、准确地理解并决定是否接受来自对方的爱。它的可怕后果可能从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演变而生,并直接走向爱的对立面或者“非爱”的状态。一种情况就是,被爱的一方可能把爱的那一方内心的爱的感觉,理解成他(她)所表述出来的那些东西,或是对象化的东西,或是概念化的东西。对象化的东西可以是鲜花,可以是孩子。概念化的东西可以是“誓言”,可以是通过语词所表达的爱意。这时候,我们会把“爱”与“表明爱意的东西”混淆得一踏糊涂。由于人存在感性本质的一面,就会追逐那些“表明爱意的东西”,却逐步偏离“爱”。久而久之,我们会在漫长的生活冲刷中,忽视爱自己的那个人的爱的感觉,沉缅于表明对方爱自己的心意的那些具体的东西。心理与精神的内在沟通,被具体琐碎的事物或语言“遮蔽”了,恋爱与婚姻还能够找到它的根基么?另一种情况却相反,爱的这一方沉缅于“创造”可以让自己的爱人所能够看到、能够感受到、能够理解到的那些东西(概念化的、对象化的东西),让“爱”的感觉追逐自己的对象化、概念化,使“爱”不能成为真正的自己,而只是成为一些证明爱的具体概念、事物。结果,真正爱对方的那个人,他(她)的感觉、精神也会最终迷失在自己所“创造”的那些琐碎物(概念化、对象化的具体东西)中。何况还有所爱的另一个人也在要求他(她)提供这些东西呢!
     因此,我们无论是表达爱还是接受爱,都不能沉缅于具体概念、具体物事中。因为爱的本质并不是这些东西。
    了解了这个特点,我们回头看看自己的恋爱、婚姻过程,就非常清楚我们是否出过问题,问题已经出到哪种程度,就能够正视这样的现实问题:我们能否做出相应的调整来维护“爱”?或者我们能够决定做出是否延续的选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众多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中所述说的“爱”的方式,也会误导人们偏离爱的航向。比如《冲动的惩罚》所唱的,你要知道我那夜喝了多少酒,你就会知道我有多爱你。爱决不是你喝多少酒能够解释的。再比如,我们死死地守住孩子这条底线,证明自己的爱,然而,对孩子的爱,怎么能够攀上对要爱的那个人的爱?


    第二,我们是否需要爱的恩赐或赐予?
    在恋爱与婚姻的抉择中,许多人会在潜意识中把爱当作可以赐予或迫切需求的恩惠。当一方向另一方质问或质询“你到底还爱不爱我”的时候,潜意识中包含了一层意思,以为爱是可以赐予的。你还给我爱,双方的爱就可以继续;你不再给我爱,双方的爱就不再继续。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希望对方的爱能够在自己面前呈现出来,并呈现为给予自己的那种爱。并以之为美满的恋爱或婚姻关系。
     然而,在这种时候,人们最容易忘记的就是,爱只是一个人对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的自我感觉,其实质就是说,爱在根本上就是对自我的爱。因此,爱除了能够赐予自我以外,不可能赐予任何自我之外的其他东西。如果一个人希望把恋爱与婚姻的关系,建立在对方是否还爱着自己的基础上,这是非常危险的信号。


    第三,我们是否知道并理解、接纳对方如何爱自己?
    从前两个原则中,我们已经说明,爱其实表现为一个人对他(她)自己的爱。然而,我们是否清楚对方爱他(她)自己?或者更进一步地,我们是否清楚他(她)以什么样的方式爱他(她)自己,并且我们能否接受或理解他(她)的这种爱的方式?这是恋爱以及美满婚姻的核心所在。
    一个人是否爱他(她)自己,他本人或旁人很不容易观察到。特别是当我们认为爱就是一个人对他物、他人的爱的时候,就会根本上误解他(她)对自己的爱及其表现方式。
    我们都理解这一点:爱在本质上具有“排斥性”。然而,这种“排斥”到底是排斥什么东西,人们未必有清醒的理解。人们通常理解的“排斥性”就是,他(她)既然爱我,就不应该再爱我之外的他人。建立在这种爱的排斥观念的基础上,人们就常常以为,如果一个人“爱”自己之外的他人,就证明对方已经移情别恋,违背了“爱的排斥性”原理。这时候,我们就忘记了非常重要的一点:一个人的爱既然本质上是爱他自己,那么,他(她)“爱”我的表现方式,与“爱”我之外的别人的表现方式,在本质上就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他(她)的爱的表现方式。因此,当我们痛斥对方移情别恋的时候,千万不要轻易否定对方没有“爱”了,也不要轻易否定对方不再“爱”他自己或你自己。否则,这种错误的判断与理解,就可能会在根本上否定对方的品性与人格,会酿成你自己都不希望发生的严重的意外后果。
    其实,在这种矛盾情形中,根本性的问题不在于我们所质疑的对方有没有爱,而是我们能否理解或接受对方的爱的方式。也就是“我”的爱的方式能否与对方的“爱”的方式达到和睦相处。当我们过多地欣赏和在乎对方对自己所表达出来的爱的方式的时候,——从审美角度来说,就是欣赏对方把爱呈现给自己的表现方式,——却不能欣赏对方把爱呈现给我之外的他人的表现方式的时候,“我”与对方的矛盾就不可避免了。这时候,要想获得完满的恋爱与婚姻,就显得非常困难。
     另外要注意的就是,每个人都会爱他自己。并且每个人的爱的方式,他(她)是可以转变或调整的。然而,这种转变与调整,是基于他自己的爱与需要。并不基于两个之间的恋爱方式的需要。因此,如果希望通过恋爱与婚姻方式来实现对方的爱的方式的调整与转变,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婚姻的完满性,而不是对完满婚姻的营造。



    第四,我们以为婚姻与爱是一致的吗?
    问题的更深一层的东西就自然要转移到这个问题了:完满的婚姻到底与爱是什么关系?很多人对此持有错误的偏见。他们经常认为婚姻的基础在于双方相互之间的“爱”。
    曾经有学生问我这个问题:他发现过去的人们的婚姻比现代人的婚姻要普遍牢固一些,是不是指腹为婚或媒妁之婚的基础牢于自由恋爱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哪种婚姻模式的基础更牢固,而是人们选择了什么样的婚姻基础。从普遍性讲,与现代人的自由恋爱相比,古代人的婚姻基础不在于“爱”,而在于爱之外的更加广阔的社会关系问题。从中国古代言情小说反映的情况来看,建立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的婚姻,其失败性更加普遍或者更加严重,而完美的自由恋爱所建立的婚姻往往没有故事结局,而读者往往会把想象的结局等同为故事人物自身的结局。因此,人们通过古代小说故事来思考爱与婚姻关系的时候,会发生偏误。
    我当然不是说古代的婚姻模式更好。我要说的是,就婚姻模式本身来说,它的基础不在于爱。爱与婚姻是两回事。它们当然有联系,联系就在于婚姻建立在“爱”的协约关系当中,这就是第三个原则所讲的,爱之于婚姻而言,就是对对方的爱及其表现方式的理解与认同、接受。然而,我们为什么要认同和接受这种方式呢?这就是婚姻的目标而不是爱的目标所决定的。婚姻的目标实际上就是人们(至少两个人)共同生活的目标。
    恋爱与婚姻的失败就在于,很多人并不清醒地思考他们自己的生活目标。古代人的婚姻恰好充斥了“生活目标”。这种生活目标显然需要牺牲或者甚至是放弃自己的“爱”与“爱”的自由性。古代婚姻模式恰好表现为爱的盲目性,却抓住了婚姻的自觉性。现代社会却把爱与婚姻搅和在一起,导致恋爱自由与婚姻失败交织在一起,又因为婚姻失败而质疑恋爱本身。因此,现代对爱是觉醒了,而对家庭却迷茫了、迷失了。这并不是说现代人比古代人退化了、退步了,而是现代人的精神更加自由更加觉醒了,但爱的精神方面的自由与觉醒却是以牺牲感性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家庭生活)为代价的。因此,对于现代人的更加深入的精神自由与发展来说,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牺牲家庭生活而追求自由?或者说,我们愿不愿意舍弃家庭生活方式来换取深刻而内在的精神自由方式?
    也许,我们还需要一段时间来形成自己的心理准备机制,以应对这个更加深刻而复杂的困难。因为家庭也是一种感性存在方式,是我们可以欣赏的对象化存在。我们能否舍弃众多感性对象化的欣赏方式,超越到只在乎自己内在的心灵对内在的精神现象的欣赏呢?


用日子洗涤伤痛
用岁月沉淀思念
用生活冲刷琐碎
用生命点亮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