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航网通广州:“处女卖淫”与“婚内嫖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7:53:47

2002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一个值得欢庆的日子。然而对江苏盐城姑娘金某来说,却充满了屈辱与悲惨的记忆。因为在这一天,22岁的她被当地派出所干警抓去,以卖淫罪收容教育6个月。但金某坚称自己是处女,没有与任务男子发生过性关系。此后有关部门对金某进行4次检查,得出一致结论:金某处女膜完好,系处女。

2005年1月10日下午,34岁的崔某和她的丈夫秦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的和平广场上溜达,当他们回到住处时,却被6个人突然袭击,以嫖娼卖淫罪将夫妻俩架到当地刑警队办公室,二人被各关一室进行审讯。由于“拒不承认”有过卖淫行为,崔某遭到“执法者”们暴雨般的拳打脚踢,抓头发打耳光,打了腿部打臀部,直至昏死过去被送进医院。当时关在另一室的秦某反复说明自己和崔某是两口子,最后才被恩准回住地拿结婚证,可等他把户口本和结婚证拿到公安分局时,发现妻子已奄奄一息。后来,这位被殴打成重伤的农村妇女长期躺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

两桩事件,一件是“处女卖淫”,一件是“婚内嫖娼”,之所以将二者并列在一起,是因为它们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案由不同,但根源依旧,而更重要的是,它们折射出执法机关在打击卖淫嫖娼时的法律误区与荒唐认识,概括起来说,即利益驱动、荒唐逻辑与粗暴执法。

首先来看利益驱动。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某些警察之所以卖力地去打击卖淫嫖娼,关健还在于他们可以“收获”到不菲的罚款,而且是法律范围内的正当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制定这样的法律,其目的是惩诫违法犯罪,防止卖淫嫖娼的蔓延,这无可厚非。可惜的是,好经也会被坏和尚念歪了。就拿这罚款5000元来说,按规定每次的罚款必须上交国库,或者充作办案经费,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然而,在部分执法者眼里,这笔数额不菲的罚款,正好纳入他们的小金库,大家一起happy,私分了事。从这个意义上说,罚款越多,他们的创收就越多,自己的腰包也就越鼓,既能公事公办,又能光明正大地赚钱,这样两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说到“创收”,我们无法回避背后的阴影:如果没有上级部门某些执法者的默许甚至纵容,如此大张旗鼓的扫黄运动又怎么运行得下去,那些逼良为娼的警察,又哪来那么大的胆量和党纪国法对抗?在某些地方领导看来,比起东奔西走的招商引资,比起求爷爷告奶奶的上级拨款,用罚款创收来冲抵行政经费的不足,确实是一件省心省力的事。因而罚款创收成为他们的高招,并给执法警察下达每年罚款5-10万的“创收”任务。某些警察其实也并不想这么做,但上级每年每月下达的“创收”任务又必须完成,如果不能完成,先是扣奖金,继而年终考评不合格,以致升迁无望,在经济与个人前途的“大棒”重压下,又有谁能真正凭良心做事?说到底,“创收”才是他们扫黄的原动力,由于某些地方领导始终秉持着罚款“创收”的目的,才使得各种“指良为娼”、“逼良为嫖”的行为屡禁不止。

其次来看荒唐逻辑。某些执法者在轰轰烈烈地进行“扫黄大跃进”时,贯穿着一个非常荒唐的逻辑:凡非婚内性关系都算是卖淫嫖娼关系。只要男女双方不是夫妻,一经发现存在性关系,公安部门一律以卖淫嫖娼论处。甚至有人更扩展为,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住所,只要男女共处一室,而又拿不出结婚证,便一律当作卖淫嫖娼罚款了事。稍有常识的读者会发现,这一逻辑存在三点荒唐之处:第一,按照“非婚内性关系都算卖淫嫖娼”的逻辑,事实上便将偷情与同居囊括进去。譬如男女之间恋爱,因一时冲动,未婚同居或婚前发生性关系,再譬如已婚者之间的偷情,都属于道德范畴上的事情,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但如果用这样的逻辑,那他们一样属于卖淫嫖娼。如此一来,个人的人身自由与性取向将遭到极大的限制,破坏了法律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

第二,某些特别“热心”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根本不顾法律保护公民居住场所的原则,仅凭喜好或者某些“小道消息”,也不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没有搜查证,就以“扫黄”的明义随便搜查民宅,甚至破门而入,其手段之粗暴,态度之蛮横,素质之低下,令人震惊!据《沈阳今报》报道,2004年5月18日凌晨,年轻女孩常某正在睡梦中时,当地的5名警察及一名“线人”却搭梯子强行从窗户闯入她的住所。常某惊呆了,壮起胆子问他们是什么人?而他们却四处搜索,要常某交出“和你搞的那个男人”。当最终他们一无所获,发现房间内除了常某外再无别人时,才不无懊恼地说:“可能抓错了人”,说罢扬长而去,而常某受此惊吓,患上了精神病。某些执法者,利欲熏心,被罚款蒙住了良心,完全置公民的合法权利于不顾。表面看来,他们的行为是粗暴执法,滥用公权,实际上,更深层次上是漠视人民利益的特权意识在作祟。作为人民警察中的一员,他们本应该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勤务员,可他们却最终背离了这一宗旨,成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蠹虫。

第三,关于结婚证问题。结过婚的夫妻当然会有结婚证,但在某些执法者看来,即便你是真正的夫妻,如果不能当场出示的话,同样以卖淫嫖娼罪论处。就拿前面被诬为卖淫嫖娼的夫妻秦某与崔某来说,当时曾有一个与他们夫妇相识的人赶到刑警大队,再三证实秦和崔确系夫妻,然而“执法者”非但充耳不闻,甚至还丧心病狂地“把奄奄一息的崔的右手铐起,吊在窗户上,崔这时只能赤着双脚脚尖触地……”这样的逻辑真有点强盗逻辑的味道了,试想想,一对夫妻难道会将结婚证时时刻刻带在身上吗?那些执法者难道不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是否也会天天将结婚证随身携带呢?自己都不能做的事情,却“为难”别人,这不是典型的强人所难、无事生非吗?

最后来看屈打成招。古代的县官升堂审案时,当犯罪嫌疑人不招认“罪行”时,便会动用杀威棒等刑具大刑“侍候”,非要让他招认不可。在科学并不发达,侦破手段并不高明的时代,这样的断案方式十分普遍,甚至宋代有名的大清官包拯就经常使用。不过,包拯审案那是有神灵护佑,神机妙算,因而虽然有些野蛮,但基本上没有冤假错案,而且这样的情形只能出现在《三侠五义》、《包龙图传》这样的小说里。现在的侦破手段当然是先进了许多,可惜依然有些执法者使用“神机妙算”的土法子,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侦破,也没有真凭实据,仅凭自己的推测与主观臆断,便悍然断定此案是“铁案”,犯罪嫌疑人是在狡辩,如果不用大刑,他是不会招认的。不幸的是,很多执法者都遵循这一办案思路,以致造成众多的冤假错案。

  2001年4月27日晚10时许,珙泉镇派出所副所长邓某带领治安联防队员赵某等人在清查该县珙泉镇某歌舞厅时,将涉嫌卖淫嫖娼的珙县某厂职工罗某与歌舞厅服务小姐陶某带回派出所留置盘查。次日下午,为逼取口供,邓除直接带头对陶某实施殴打外,对在讯问过程出现的张某殴打陶某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其后陶某被赵某猛踢后跌倒致头部受伤,随即出现头痛、呕吐等症状。4月29日下午,陶某伤势过重由歌舞厅老板赵某送至珙县人民医院医治,经医治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陶某系脑部硬膜外血肿压迫脑组织引起生命中枢衰竭死亡。

这样的例子可谓举不胜数,很多女孩本来是无辜的受害者,但偏偏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无奈承认卖淫。然而这样做的后果非常严重:第一,本来是无辜的受害者,却偏偏被定为有罪,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彰显出法律的盲点;第二,由于她承认卖淫,并随便指认某些男人为嫖客,使得那些毫不相干的男人成为无辜的牺牲品。前几年出现的“无辜大学生”嫖娼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第三,由于是屈打成招,刑讯逼供,一旦到法庭上,这些女孩很容易当庭翻供,让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怀疑。如河北姑娘吴某,因警务人员王某等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和9个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被非法拘禁82小时。然而出来以后她就翻供了,并说明自己是处女的事实。经医院检验证明,吴某确系处女。如此一来,前面的指供自然就站不住脚。不过我们会萌生这样一个疑问:如果吴某不是处女,如果她早年因激烈运动导致处女膜破裂,又如果她和男友发生性关系而不再是处女,难道就一定能证明她是真的卖淫吗?

由此看来,一旦使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将极大地损害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的公正性,让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本来,法律是为了彰显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法律的公正性都让人产生质疑,那这样的法律是否还应该存在呢?针对一系列的刑讯逼供问题,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如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但愿这样的规定对那些胆大妄为,视当事人为仇寇的执法者,能好好反省,认真汲取教训。否则,个人的前途与名誉事小,而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才是大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