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视频聊天是假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20:19:28

   案例分析

  (一)2008年7月3日,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举报,该市某企业有偷税行为,遂派稽查人员李某带一名协税员到该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该局核定其应纳税额2万元,责令其7月15日之前缴纳。7月7日李某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李某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稽查局长批准,稽查局扣押了该企业价值2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3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2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稽查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4.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协税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2)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

  (3)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李某违法查询账户。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对某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案情:W市市民陈某夫妇在2008年5月利用自家房产,开办了一个便民百货店,从事商品零售业务。陈某夫妇认为利用自己的房子开店是不需要纳税的。所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办理纳税申报,更未缴纳税款。

  2008年9月18日,W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委派小张和小王两位税务稽查干部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对便民百货店进行税务检查。陈某认为小张曾经来商店买香烟,因为价格问题发生过争执,所以小张的检查属于打击报复,于是要求小张回避。小张和小王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不符合税法的回避条件,当场拒绝了陈某的要求,正常实施检查。

  经过检查计算,发现陈某5月至9月共少缴增值税9000元,城建税630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款)。2008年9月19日,W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陈某在10日内向W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9000元,向W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建税630元,并缴纳规定的滞纳金(税务征管软件自动计算),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了有关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陈某按期缴纳税款。

  2008年9月30日,鉴于责令期满,陈某仍未缴纳税款,稽查局经研究,决定对陈某处2500元罚款,稽查干部小王正式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由于陈某拒绝签收,小王电话通知小张,并请小张前来正式签字作证,留置送达有关税务文书。

  2008年10月15日,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和罚款,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部门扣押并变卖了该商店正常销售的“食用色拉油”一批,将色拉油按八折价格变卖给W市某宾馆,所得变价收入在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将余款于10月22日退还陈某。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税务部门及有关税务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有哪些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1)、税务检查时税务干部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案只是《介绍信》;

  (2)、纳税人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决定,检查人员不应当当场决定;

  (3)、9月实施税务检查,不应当将纳税人9月份应纳税款作为违法纳税人行为处理;

  (4)、国税机关不应计算应当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城建税;

  (5)、税务稽查局对纳税人处罚前应当首先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6)、税务文书采取留置送达时,税务干部之间不可以签字作证;

  (7)、本例纳税人经责令交纳和通知申报,仍未申报,已经构成偷税,所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偷税处理,对纳税人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本例只处罚2500元,处罚比例偏低;

  (8)、税务机关将扣押商品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如果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本案直接变价处理,显然是不正确的;

  (9)、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本例剩余2100元,税务机关应当到22日才退还纳税人,已经超过了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