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疾病增加: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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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实施方案  

2006-06-03 22:16:50|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06-05-21 21:58:50 陈军创建的@-ZRut /article/-ZRut-vFWjtd.html 复制 评论

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实施方案
(1983)指人字第347号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铁道部:
    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决定〉和三总部〈关于成立铁道兵善后工作领导小组间题〉通知的精神,结合铁道乓并入改编后,仍要长期流动施工等实际情况,现将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实施方案报告如下:
    一、并入工作原则
    并入工作,要认真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保持并入单位的建制相对稳定和施工生产及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充分调动干部、战士、职工的积极因素,做到政治上不出问题,施工生产不受影响,财产不受损失,顺利完成并人改编工作。 铁道兵并入铁道部,涉及到领导关系、组织体制、管理制度、供应渠道等方面的改革,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需在三总部、铁道部的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在有关军区和省、市、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入的单位,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归铁道部建制领导。兵改工和办理定点、落户等工作,力争一九八四年九月底完成,年底扫尾。在此之前,部队番号、代号和工作职权不变,通信保障、生活供应等,仍按现行渠道、规定办理。并入后,指挥部在铁道部直接领导下;继续负责并入单位的全面工作。
    二、并入改编工作安排
    (一)建制单位、人员移交
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建制单位有:铁直机关和直属队,十个师,舟桥团,建筑团,工程学院(不含军交系),科研所,东北、华北、华东、中南和西北办事处(东北、西北亦事处各含一个仓库),五个仓库,三所医院,两所疗养院,九个工厂等。同时并入的还有三个单位:为解决驻京机关、部队并入后的医疗问题,已经国家计委批准、铁道部和北京市同意复建的北京衙门口医院;一九七九年经军委枇准组建的西南办事处,后因有关工作由第一指挥部成都后方基地承办未开设,现该指挥部已撤销,根据工作需要,经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和铁道部同意,利用基地部分房屋设一个办事处;因铁道兵学院移交军队,承德读书班已改干休所,为解决干部轮训问题,在大兴县科研所驻地设一所干校。
    以上单位的人员,除按编制留善后工作机构、干体所和离退休、转业、复员、退伍的以外,其余全部并入铁道部。
移交军队的建制单位有;铁道兵学院,工程学院军交系,东北嫩江基地,兴隆、驿马岭仓库(含库存武器、弹药,不含库存工程装备、器材、物资),天津、兴隆、清徐、晋城工厂,邯郸午汲钢厂和二十八个干休所:北京金钩河、玉泉路、朝阳、大兴、良乡,辽宁沈阳、大连、辽阳、兴城,河北石家庄、高碑店、承德,山西太原,山东泰安、姻台,江苏镇江,上海,天津,安徽合肥,河南洛阳,陕西西安、咸阳,四川成都、乐山、达县,湖北武汉、襄樊,湖南长沙干休所等,所属人员原则上随单位移交。
    东北嫩江基地生产的粮食,一九八三年由铁道兵指挥部分配,一九八四年起,由总后勤部每年按销售价格价拨给指挥部黄豆八百万斤、小麦二千万斤左右,以保证部队改工后生活不致急剧下降。邯郸午汲钢厂的产品,一九八四年起,每年价拨给指挥部生铁三万吨、焦炭一万吨和三分之一左右产量的钢材。
    (二)财产移交
并入铁道部单位的武器、弹药、军械附属器材上交所在军区;文书、技术档案,按总部规定上交;其他装备、物资、器材、营具、资料等,除留善后工作机构的以外,其余随单位移交。
铁道兵现使用的营房、地产,除移交军队单位的外,其余随单位并入铁道部。铁道兵各单位现使用的军内外营房和土地,仍由并入改编单位使用;部队改编定点落户需要的现驻地,属于租用的土地可征购。铁直机关的房地产,由指挥部与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协商划分使用。铁道兵各单位农场所使用的土地,随单位并入铁道部。
    并入铁道部的单位,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战备储备资金、国家基建结余资金随单位并入铁道部。移交军队的单位,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按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含国家资金)的归属移交。属于应上交的各项收入,逐级清理上交指挥部,应交国家的收入,由指挥部负责上交。属于正常经费周转金,军人服务社借款,农副业生产借款,由指挥部及所属单位继续使用,其他单位占用的由指挥部收回。应收应付款,由铁道兵指挥部负责清理。所属单位的专用基金和历年结余经费等自有财力,全部随单位移交。铁道兵本级的专用基金、节余经费等自有财力,由指挥部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协商,分别掌管使用。
    (三)并入单位的改编定点和机构等级
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铁道兵指挥部改编为铁道部工程指挥部;十个师改编为铁道部第十一至二十工程局,团、营、连改编为工程处、段、队;工程学院改编为石家庄铁道学院;其余并入单位,均按部队现机构等级进行改编。《铁道兵》报改名《铁道工程报》继续出版发行。
    并入改编单位的落户定点,根据部队现行任务和现有后方基地情况,结含国家今后铁路建设规划,合理部署。定点所缺土地由当地政府解决。各单位改编的建制名称、落户地点及劳动指标见附表。
    并入改编单位所需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地方性文件,由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发给,在落户前仍按现行渠道发给。
    三、并入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劳动指标和落户问题
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十七万劳动指标,国务院下达后,由指挥部具体分配,并可按定点落户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并人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在定点的城市落户,随带家属的人员允许随家属户 口单独落户。有工作的随迁家属由当地政府接收安排。在工厂工作的现役军人,准予就地落户。
    并入铁道部的干部、志愿兵,家属未随军而有工作的,参照国发[1975]170号文件的规定,允许他们的家属调到干部、志愿兵所在地落户并安排工作。在各单位农场工作的人员,允许其家属迁到农场定点城镇落户。
    鉴于铁道兵今年有部分干部离退休、正常转业和少量战士退伍,为保持施工生产能力,适应任务需要,并考虑到部队长期流动,家属子女待业较多,在并入铁道部时,允许在批准的十七万劳动指标内,安排一万五千个指标,解决符合招工条件的家属、子女就业。
    铁道兵在全军院校学习的学员(含原铁道兵学院的学员,及其为教学服务的战士),预留劳动指标,毕业后由指挥部分配。因工作需要己留铁道兵善后工作的干部,要求到铁道部的,按现有名单预留劳动指标,待以后按并入原则转入铁道部统一分配。
    (二)关于并入人员待遇问题
并入铁道部的干部,政治上保持现有待遇,师、团、营、连干部,分别按局、处、科、股干部待遇。指挥部领导干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原待遇不变”的规定执行。
    干部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5号文件关于“到铁道部工作的干部工资待遇不变”的规定执行。今后调整工资晋升级别时,在现有职务加级别工资额的基础上,按铁道部同类人员工资级差,增加工资。
    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67)国劳字第382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2]1号、[1983]16号文件的规定,按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定级:八年以下的定二级工,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定级后,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军队现行待遇(志愿兵的级别工资和义务乓的津贴加一类灶伙食费)高于定级后的工资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调级范围的,并入后予以调级。
    职工,仍执行本人原工资标准;在部队工作的,保留一类灶灶差每月六元三角,作为保留工资计算。
战士、职工保留的工资,以后随着本人工资级别晋升逐步冲销。在计算离、退休金时,包括保留工资。调动工作时,其保留工资继续保留。
    考虑到并入铁道部的干部、志愿兵,今后仍要继续流动施工,家属难以团聚等特殊情况,按中央军委[1975]17号文件规定,发给安家、生活补助费,不发军队干部部分工资改革后增加的生活补助费。义务兵按中央军委[1973]11号、[1978]35号文件规定,发给退伍补助费。一九八二年底前在部队工作的职工,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现执行医疗包干制度的家属子女,并人改编后继续实行医疗包干。享受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政干字233号文件规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女同志,并入后原持遇不变。
    并入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干部转业问题
    铁道兵列入全军一九八三年转业的干部未离队的和个别需要一九八四年安排转业的,由善后工作机构继续办理。
    (四)关于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问题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由铁道兵自建干休所进行安置,由军从统一管理。批准在当地或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家属子女,按规定需要随迁的,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有工作的给予安排工作,待业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就业。需跨区安置的离休干部,列入全军计划统一安排。修建干休所,除利用现有土地外,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划给。干休所的人员、装备按照编制配齐,在移交总部和军区之前,由铁道兵善后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铁道兵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5号文件和三总部[1983]政联字1号文件规定,纳入全军计划,安置退休。地方接收前,由所在军区供应,善后工作机构管理并办理移交地方安置手续。
    职员、工人和志愿兵的离休、退休,按民政部、劳动人事部、三总部民[1982]39号及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16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方政府接收安置。
    (五)关于在校学员安排问题
    铁道兵在全军院校就学的学员,个别专业不对口的,毕业后由总政治部分配。现在地方院校和铁道兵工程学院就学的,分别由部队、学院办理改工手续,带工资学习,毕业后由铁道部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
    (六)关于基层干部缺额补配问题
    铁道兵现缺基层干部六千余名,其中急需的基层业务干部二千余名,从经教导队培训的学员和优秀志愿兵、副排长中选配。
    (七)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评定职称问题 科技管理干部和财会等各类专业干部,未评定职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部队并入改编之前进行评定;一九八○年评定枝术职称,少数明显偏低,在并入改编前予以凋整。
    (八)关于伤病残战士和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安置问题
    铁道兵现有伤病残战士二千余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l979]161号文件规定,由部队办理退伍手续,交地方政府安置。部队改编后在军队医院的伤病残战士,基本治愈后由所在医院办理退伍手续。
    铁道兵现有牺牲、病故人员的遗属二百五十余户,其中己安排离休的干部的遗属,由干休所负责管理;其余由原部队改编的单位,按军队抚恤标准进行管理。
    (九)关于未判决犯和服刑人员处理问题
    部队并入改编前,对未判决犯人,仍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3]政联字第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理。
    并入改编后,仍在服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军籍、现在军内劳改单位服刑的,刑满后由所在军区直接办理复员退伍手续,其中需转业的人员,按三总部[1983]政联字1号文件规定办理;没有开除军籍、现在地方劳改单位服刑的,在并入改编前,由原部队负责转送所在军区劳改单位服刑。 (十)关于特殊供应和医疗问题 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为保证施工生产和生活不受影响,原由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补助供应的特殊商品仍继续供应。
    并入改编的单位,在新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关系建立之前,继续保留军队有关医院的医疗关系,并按实际医疗费用结算。
    (十一)关于并入工作经费及事业费问题
修建干休所经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5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后营字第965号文件规定,从铁道兵收入中解决,专项拨款,专项报销,由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掌管使用。
    并入改编经费,包括转业退伍费、待安置人员费、停工费和调迁费由国家核拨专款解决。部队定点和安家营建,约需三亿余元,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自筹资金项目,逐步安排建设。
     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原“铁道兵事业费”中的机关、院校、科研所、舟桥团和战备工作人员经费及战备器材、物资储备维护等项事业费指标、渠道,从一九八四年起,由国家财政部转入铁道部的“铁道事业费”、“教育事业费”、“交通战备事业费”。
    铁道兵并入铁道部,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决定,切实加强领导,把并入改编工作抓紧抓好。要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以党的十二大和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贯彻改革的精神,用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5号文件统一广大指战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地、坚定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要加强组织纪律性,防止假公济私、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坚决打击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严格各种规章制度,防止发生各类事故。要保持部队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圆满完成施工生产和部队并入改编等各项任务,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此方案如无不妥,请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铁道兵指挥部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