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管扩张:截断买卖药品包装的黑渠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5:00:46

公安部近日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制售假药犯罪专案集群战役成功收网,破获价值20亿元的假药巨案,而这起巨案起源于金华警方在出租车上查获的一批药盒。在深入调查后警方发现,制售假药的整个利益链中最底层竟然是医院的保洁员,他们收到“美罗华”、“赫赛汀”、“特罗凯”等包装盒一个至少也能获利300元。(《北京日报》11月20日)

警方披露,从查获情况看,目前,假药市场已形成了一条利益链,之间连接各个环节的关键就是巨大的利润。在这条利益链中,最底层的是医院清洁工,第二层是负责每家医院收购的中间人,第三层是收购包装盒的批发商,第四层是假药商。可以说,正是有这样一个严密的网络,才使得治疗肿瘤的假药能得以出炉,从而流向千家万户,让成千上万的人或是治疗被耽误,或是身体健康直接为假药损害。

 最上层的假药商,肯定难逃法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假药的,不论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都要依法受到惩处。

 但是,对于利益链下面的三层,他们并没有直接生产、销售假药,只是买卖、收购药品包装,能否对他们进行惩处,却充满着未知数。比如说,对于收购包装盒的批发商,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主观上明知假药商收购包装盒是用来制造假药,并积极为他们收购,就可以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但要证明这些批发商主观上存在明知故意的存在难度。同时,像批发商收购的包装盒是真正厂家生产的包装盒,而不是假冒他人的商标标识,不能用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而且,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收购、买卖药品包装进行规范,所以不能对这种行为称之为“非法经营行为”,所以,不能对这种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何况,“非法经营罪”还有数额上的要求呢!批发商尚且难以定罪,医院收购的中间人和清洁工更是难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很显然的是,如果没有收购包装盒的批发商、医院收购的中间人乃至于清洁工的积极作为,假药商就无法得到真药品的包装盒,假药生产、销售就会存在巨大障碍,制假的利益链就难以形成。某种程度上讲,出卖、收购、批发真药品的包装盒是制假药的源头,如果能立法遏制这一源头,那么,那些依靠真药品包装盒的终端的制假药商,将难以维持。

   其实,买卖真商品的包装与商标标识,不仅仅存在于医药领域,在各行各业都存在如此猫腻,有的领域甚至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今年全国人大分组讨论上,人大代表韩忠信就发问道“有的茅台空酒瓶在市面上能卖1000元,为什么?”而据记者调查了解,一个茅台酒瓶动辄几百元、上千元甚至上万元,一个拉菲酒瓶回收价也高达2000元,高价酒瓶回收的背后是假酒利益链条作祟。但是,相对于买卖其他商品来说,买卖药品的包装与商标标识,直接危害到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祸甚烈。

      所以,立法规范买卖药品包装亟待提到议事日程,应当制定法律严禁私底下买卖药品的包装、商标标识,药品包装与商标标识应当及时销毁,如须回收,则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对于非法买卖药品包装、商标标识的,应当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