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腺肌症的偏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7:57:25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9.21  【实施日期】201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唯一标志】159010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3.1590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chl_15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