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一号线时间表:法律规定“不强”,制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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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前三季度居民工资收入涨13.6%尚有65%职工认为企业主自定工资 法律规定“不强”制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 2011-11-1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视点   
调查动机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有人把它比喻为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可见其难度之大。
  记者了解到,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得到有力推进,企业职工的工资逐年增长。内蒙古自治区如何破解经济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本报记者史万森
  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胡春华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两会”上,“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首次写入了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工资集体协商”在内蒙古如此高调亮相后,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一线职工工资逐年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通过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3000份,签订率85%,覆盖职工200多万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9000多份,签订率76%,覆盖职工150多万人。2010年全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680元,比2009年增长15%。今年前三季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14.5%,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率达到了13.6%,同比提高了2.6个百分点。
  一些个例同样说明问题。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10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987元,比2009年提高了3269元,增长11.7%;包头市2010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1400元,比2009年提高4680元,增长12.7%;巴彦淖尔市2010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821元,比2009年提高3936元,增长17.9%;阿拉善盟2009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来,参与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普遍增长1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普遍增长了15%以上。
  《法制日报》记者在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该公司确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加1万元,职工平均工资由2.4万元一下子提高到了3.4万元。内蒙古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年平均工资由2008年的11627.30元增加到2010年的19234.32元,2011年上半年达到了13643.53元。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城镇居民工资收入水平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越来越高,表明工资集体协商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中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而且,通过工资协商,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畅通了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推动了企业民主管理的深化,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

机制政策法规多向发力
  内蒙古自治区如何将工资集体协商落到实处?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姜言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0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包头市召开了全区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议,这在全国是第一次。自治区建立了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2011年年初的自治区“两会”上,“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首次写入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自治区党委又决定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列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实绩分析指标体系。为了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律,及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会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的要求,从今年开始把每年第一季度作为“要约行动季”,主动依法行使要约权,集中力量开展要约行动。各级工会通过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结合,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推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第一季度,各级工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10900多份,新签订集体合同8845个,工资集体合同9197个。
  据了解,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转发了《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目前,自治区总工会正在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这些都为企业全面推行工资协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姜言文说,自治区总工会会同自治区人社厅、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并组成联合督察组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各盟市、旗县形成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局面。自治区总工会还要求各级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目前,全区各级工会已经建立起1400多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这些指导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工会组织的推动外,自治区各地根据各自情况也想出了各自的高招。
  据包头市昆区总工会介绍,他们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年检年审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挂钩,全区10人以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乌海市将集体合同的签订履约等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内容;巴彦淖尔市明确规定针对企业开展的各种市级以上综合性奖优评先活动,必须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其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工资集体协商和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级表彰不予批准,自治区级以上表彰不予申报。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还制定了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从2010年开始,在全区开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年行动”,力争到2012年年底前在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还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

部分企业仍抵制工资协商
  尽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全面展开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
  内蒙古自治区曾对全区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调研,调研报告表明,不仅是一些企业,包括不少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都不到位。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了解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的虽然知道,但认为企业是自己的,职工的工资没有协商的必要,对工资集体协商抱有抵触情绪。而一些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缺乏了解,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得出这样的数据:表示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了解或部分了解的职工占67.5%,仍有30%多的职工不了解;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对提高自己工资收入有作用的职工占43.4%,认为没有作用和不知道的分别占22.1%和31.4%。
  记者了解到,部分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内容尚不规范,也是制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一个因素。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工会受自身地位的制约,协商双方主体不对等,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协商,也直接影响着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一些企业不依法提供有关情况,工会和职工代表不了解工资协商所涉及到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等资料,缺乏协商依据;有的企业以工会主席和企业负责人“碰头”的方式代替平等协商;有的合同文本不经协商直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导致一些合同文本原则性条款多,缺少具体细化的内容,可操作性、实效性差。在调查中,职工认为工会在企业工资调整中发挥作用的占36.6%,认为不能发挥作用和表示不知道的分别占28.9%和33.3%。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督指导工作也有待加强。在企业收入分配过程中,“企业自主分配”被误认为是“企业主自主分配”比较普遍;发挥工会作用,组织职工民主参与、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还没有充分到位;地方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缺少有力的工作手段,监控力度弱化。调查中,职工认为企业在确定工资分配时能够吸纳职工意见的仅占24.5%,表示没有征求职工意见和不知道的分别占41%和33%以上。在回答决定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时,选择主要由企业经营管理者决定的职工占65%,选择主要受同行业影响的职工占17.8%,选择主要受劳动主管部门影响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的职工仅占11.8%和12.9%。此外,一些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素质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要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集法律政策性、技巧性、原则性、灵活性为一体的难度大、操作程序复杂的谈判过程。目前,一些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在法律政策知识、企业财务核算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协商技巧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提高。
  在采访中,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也制约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特别是对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的约束力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