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文本: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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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之札记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来源:国学数典 | 作者:milos | 发表时间:2009-03-09 00:36:11  《论美国的民主》可以说是了解美国政治社会史的必读作品。我试对其中一些自己感兴趣的细枝末节提出一点见解。  一、何为民主
书名既然叫《论美国的民主》,我想有必要先搞清楚何为民主。在我以往的感性认识里,民主就是多数人决定的意思:大家都是平等的,少数服从多数,集体意见高于个人意愿。诸如民主选举、公投票决等行为都符合民主原则。不妨再对照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美国传统词典)里对“Democracy”的定义[1],我认为“民主”一词的最佳释义就是Majority Rule——即多数的统治。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正是维护这种“多数的统治”的政治制度,也就是政治上的民主,或称民主政治,其核心思想即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P62)[2],而且“并没有像在其他国家那样被虚捧而架空”(P63)。
说起民主政治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文明。古希腊人创造的民主意指人民的权力。当时城邦的公民大会由年满18岁的全体男性公民组成,公民大会对国家政策有最终决定权,而执政官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任何公民都可以在公民大会上自由发言,大家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这是一种简单直接的民主政治,所有公民直接行使统治权,在统治别人的同时也统治自己;而近代民主制度则是由资产阶级革命所创造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等原则基础上的,不同于古希腊时期简单的“多数人统治”的直接民主制,而是把民主制度建立在一种复杂的政治权力构架上。简单地说,就是人民通过普遍选举产生属于人民自己的政府,政府实行分权统治以相互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少数人或任何个人的专政。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三权分立政体。这就是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民主,其核心含义在于人民对政治的参与和对统治的分享。
然而,民主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范畴,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更多地便是从社会层面上描述的。社会情况的内涵则极为丰富,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生产活动的进行、社会组织的构成等等,其实这里所说的“社会层面”涵盖了今天我们所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托克维尔用“身份平等”(Equality of Conditions)来表示这种民主,他认为权利、教育和财产相等的人必然有相差无几的需要、习惯和爱好,那么,身分平等的到来就是普遍而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见,民主社会也就是一种以“平等”为根本社会价值观的社会。托克维尔还从心理学角度深刻地认识到,平等就是一种人类的“本能”——“人心中也有一种对于平等的变态爱好:让弱者想法把强者拉下到他们的水平,使人们宁愿在束缚中平等,而不愿在自由中不平等。自由并不是他们期望的主要的和稳定的目的,平等才是他们永远爱慕的对象。”(P60)众人平等,方为民主,这也是一个社会能够和谐稳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民主基本等同于“多数的统治”和“身份平等”。虽然身为贵族,托克维尔依然不吝肯定了民主制度的优势,认为“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P264),并指出民主制度在本质上优于君主专制或是贵族政治。
二、“多数的暴政”
虽然上卷的总体基调是肯定美国的民主制度,但是托克维尔依旧从一些细节中提出了深刻的批判:“美国社会呈现的画面(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透过这层外罩随时可以看到贵族制度的遗痕。”(P51)作者认为,即使民主之如美国,仍然无法彻底摆脱贵族制度的影响,种种有利于富人的法律法规反映于不少民事案件之中。
一旦我们谈论民主制度的缺陷,势必无法回避“多数的暴政”。在很多情况下,民主都被解释为“多数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人的利益”(P284)。在这种看似爽快的解释下,却隐含了许多危险的成分。古今中外,多数的统治常常最终演变为多数的暴政。德鲁克在《工业人的未来》一书中,将“多数的暴政”定义为由少数服从多数导致的使少数人利益遭到忽视的政策。如果普遍认为多数派掌握或接近掌握真理的话,多数派就成了“法”,就是完善的,就是“真理”,就会变得拥有无限的权力,谁也不能有批评和抵抗多数派的权利。按照这种理解,多数的统治也就是暴政的原理、反自由的原理[3]。而真正的自由,应该使独立存在的反对多数派的少数派甚至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得到尊重。多数的暴政至多只能限制个人或少数的专政,并不能派生出全民的自由。在托克维尔眼中,“政府通常不是由于无能,就是由于暴政而垮台。在前种情况下,是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在后种情况下,是权力被人夺走。”(P298)“多数的暴政”这一危险的存在是民主制度本身最致命的硬伤,如果不加以削弱,民主政治必将是短暂而不稳定的。
然而就如今来看,美国拥有一部200多年基本不变的宪法,平稳地进行了40多次总统选举、几十回和平的政权交接,“多数的暴政”并未侵噬民主。我认为这与美国人对机制的掌控和依赖是分不开的。
美利坚是一个相信并善于运用机制的民族。有人说:当美国人遇上一个难题,总是会先花90%的时间研究一套简单的机制专门对付这类难题,然后在剩下的时间里让这套机制去解决问题。收银机的发明就很典型,这个100多年前美国人就研究出来的机器如今出现在中国乃至全球各大超市。且不论这是否戏言,我认为这很符合美国人作为一个商业民族的秉性。“最初在新英格兰落户的移民,在祖国时都是一些无拘无束的人”,大都受过相当良好的教育,而使他们与其余所有移民都不同的特质正“是他们具有创业的目的”(P36)。美国宪法的诞生,换个角度来说,就是一套适用于全美各州的机制登场了,一台适用于所有美国人的“收银机”出厂了;以致乔治·华盛顿在其1796年《告别词》中特意指出,合众国体制“本身就包含着修正自身的规定”。一旦这套能解决一切根本问题的机制产生,其势必受到人民的拥护和追捧。
同时,作为这套机制的最佳操作员,法学家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尊重,而“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P303)。至于“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的法学家们如何成为了民主制度的最佳执行者,托克维尔已经做出了很好的解释:在美国,法学家是权威的代言人,他们“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P305)所以,只要给予了他们足够的权威,他们便会乐于维护他们尊崇的秩序,即使这份秩序是为维护民主而存在。在我看来,与其说民主是法学家的偏好,倒不如说是他们的“合作伙伴”。
法学家利用民众对法律的无知获得了自己渴望的权威,而人民也利用法学家的野心维护了民主的机制。“多数的暴政”得以削弱,法学家着实功不可没。只是“一个群英荟萃的团体(指法学家们),永远满足不了它们的全体成员的各种野心”,法学家之间的勾心斗角永远多于联合统治,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托克维尔“不认为将来会出现一个全由法学家做主的局面”(P304)。  三、乡镇自治抗衡行政集权
能够有效地削弱“多数的暴政”,法学精神固然立了一功,但我认为,美国独特的地方分权制度却更为重要。
美国的地方行政单位分三级:乡镇(Township)、郡县(County)和州(State)。对于州,人们通常比较熟悉,美国的英文简称就是“the United States”;县的建制纯系出于行政考虑,“虽然是个整体,但在其所包括的各个部分之间既没有必然的联系,又没有共同的依恋感情、传统和生活”(P77);而“乡镇是自然界中只要有人集聚就能自行组织起来的唯一联合体” (P77),也是美国施行民主制度的基本地方行政单位。
在推行人民主权原则的美国,每一个人都有一份同等的权利,得以平等地参与国家的管理。他们之所以服从社会,是因为“个人明白与同胞联合起来对自己有利,而没有一种发生制约作用的权力,就不可能实现这种联合”(P71)。这在《五月花号公约》[4]中就可见一斑,最初的殖民者在构建一个“公民政治团体”(a civil body politick)时有四个要素和条件[5]:第一,公民社会和团体的建立必须是“自己”和“自愿”的;第二,“制定和实施”一套“法律、法规、条令、宪章与公职”,说明这是个法治社会;第三,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必须是“公正和平等”的,而且必须“有益于殖民地的总体利益”;第四,移民们“全体保证遵守和服从”,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像托克维尔说的那样:“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P76)
作为一个个人,美国人“在同公民相互应负的义务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他必须服从;而在仅与他本身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他却是自主的”(P72)。从对中央政府的关系来说,整个乡镇恰恰就像一个个人,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只在一些各乡镇共享的利益上服从于州。可以说,在美国乡镇自治和人民主权原则一样深入人心。
然而,尽管乡镇自有人以来就已存在,几乎各国都有这类组织,但乡镇的自由独立却并不常见,而且即使存在,也很薄弱无力。托克维尔认为:“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民情(Custom),它就易于被摧毁;但只要它被长期写入法律之后,就能成为民情的一部分。”(P67)在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实现乡镇自由的困难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随着民族的开化、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了。至于传统的中国,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与乡镇自治背道而驰,虽然曾经代表先进的中国民国一度号召“乡村自治”[6],但也不过是虎头蛇尾,半途而废。就像托克维尔说的:“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最多只能容忍乡镇自由的试验;它反对乡镇的那套离经叛道的作法,在没有等到试验做完,就认为没有成功的希望了。”(P67)
那么,乡镇自治为什么能在美国成为民情呢?我想这与美国“断裂的文化”大有关联。作为对比,中国的文化可以说是一种“连续的文化”,虽有多回改朝换代,但其传统的文化精神是继承不断的,因而有悖于中央集权[7]的地方自治制度很难建立起来。而美国的文化却和西方大多数国家不一样,与其说它是欧洲文明的直系后代,倒不如说是个独特的“变种”,所以我认为它是一种独立、断裂的文化。从美国形成的过程和背景来看,它的建立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完成的,国家体系的形成是先有州镇而后才有国家,这就使立国者在作出某些重大决策时,不得不把地方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而曾经的英国专制统治给北美殖民地人民带来的伤害,又使他们对任何形式的集权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换句话说,早在美利坚立国之前,“自治”就已逐渐成为民情,有益地方的乡镇自治制度势必被写入宪法。正如托马斯·潘恩[8]的那句名言,美国人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乡镇自治作为一种地方分权制度,大大削弱了中央的行政集权[9]。可以说,“地方分权制度对于一切国家都是有益的,而对于一个民主的社会更是最为迫切的需要”(P106)。这也是“多数的暴政”在美国得以削弱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托克维尔的时代,越往南方诸州走去,乡镇便不再是这样的中心了。在这些州里,“教育还不太普及,所以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多,胜任行政工作的人较少”(P89)。可见,教育是乡镇自治乃至民主制度得以实行的重要因素,且待后论。  四、教育奠定民主的基石
记得在哪儿看到过一句标语:“未有美国,先有哈佛”。一览哈佛的校史,我惊奇地发现哈佛大学建校竟比美国独立还早了近一百五十年。想像一下,当初那些清教徒们漂洋过海初到北美,土壤固然是肥沃的,生活却也是艰辛的。经济未革,教育先行,着实令人赞叹。
在美国,“初等教育人人均可受到”(P53),这不仅仅是人们观念上的意愿,更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培养出有见识的下一代,才能保障社会前行发展,这正是美国的活力所在。“从根本上说,能够显示美国文明的最突出特点的,还是有关国民教育的法令。”(P46)
在施行民主政治之前首先教会人们什么是民主,此类教育的普及促使更多的美国人愿意参与政治。人们在理解国家制度、认知社会文化的同时,参与国家的构建、社会的组织、法律的制定和文化的传承。如此说来,政治的民主与良好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国民素质较低的国家是无法施行民主制度的。在中国近代化进程中,就有不少学者、政客认为中国人“民智未开,不宜民主”。然而就今天的美国来看,民主制度真正限制的正是那些受过高等教育而“民智大开”的人们。那么,先要求人们“开民智”,而后再“行民主”,岂不是叫人自投“民主制度的罗网”吗?我认为并不是这样。
古人云:“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两者最大的区别不仅在于知识水平的巨大差异,更在于力量的悬殊差距。中国历朝历代的“愚民政治”便意在使民众无法具备反抗专制的知识力量,从而甘于接受“劳心者”的统治。体力劳动者通常生活在社会底层,备受轻视;而官者多以“科举”入仕,随之而来的名望和财富则代代相传,形成了一个以“劳心”为荣的统治阶级。在这样的社会里,实行民主政治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劳心者既不愿与劳力者分享统治,劳力者也不懂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美国却恰巧“并不存在使求知的爱好随世袭的财富和悠闲而代代相传,从而以脑力劳动为荣的阶级”(P54)。
简而言之,教育的普及使人在认知上更为平等。“在美国,人的知识处于一种中等水平。所有的人都接近这个水平。” “人在这里比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比在历史上有记录的任何时代,都显得在财产和学识方面的更近乎平等,换句话说,在力量上更近乎平等。”(P54)这使得“劳心者”与“劳力者”即使在知识水平上有所差异,也不会太大,在力量上仍然近乎平等,而这正是民主的基石。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独立自主的农民和组成美国中产阶级主体的技术工人本身就是体力劳动者,所以,在几个城市中,除了上等资产阶级集团之外,长满老茧的手和沾满污迹的衣服并不是什么耻辱”[10]。
同时,这种良好的普及教育也反映在美国人的婚姻观和家庭观上。例如在美国,即使平民和农家少女和富家少爷结合也会有共同语言,无疑得益于认知上的平等。诸如此类,不再一一赘述。  五、爱自由,更爱平等
如上所述,民主基本等同于多数的统治和身份平等;一旦多数的统治转变成多数的暴政将是反自由的。所幸美国人有效地削弱了多数的暴政,那么,美国的民主是否代表自由呢?
首先,必须得界定这里所谓的自由具体指什么。托克维尔转引了温思罗普的一段话来定义:“实际上,有两种自由。有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均可享用它,它的本质就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一切权威的敌人,它忍受不了一切规章制度。实行这种自由,我们就要自行堕落。这种自由也是真理与和平的敌人,上帝也认为应当起来反对它!但是,还有一种公民或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在于联合,而政权本身的使命则在于保护这种自由。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这种自由都无所畏惧地予以支持。这是神圣的自由,我们应当冒一切危险去保护它,如有必要,应当为它献出自己的生命。”[11](P47)第一种自由实质上是放纵,它忍受不了任何规章,自然也与民主制度相背离;第二种自由的力量在于联合,这与民主的价值是相通的。“可以设想有一个终极点会使自由和平等汇合并结成为一体”(P620),“如无完全的自由人就不能绝对平等,而在平等达到其极限时又会与自由融合”(P621)。
然而,问题在于这两种自由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分辨,民主下的自由一旦过度就会沦落成为所欲为。这让我想起了台湾的“民主政治”,暂不赘述。
正如麦迪逊所说:“在各种政治制度之中,任何一种可以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都包括一种可能被错用或者滥用的自由决定权。因此,他们会看到,在将要授予权力的所有情况下,首先要决定的就是,这样一种权力是否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其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要尽可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它们对公众造成损害。”[12]在美国,民主的根本要求始终是平等,而不是自由,人们“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之中享用平等”(P624)。  六、种族平等尚需努力
有句话说得好:“上帝偏爱美利坚。”若非北美这独特的地理位置,优越的自然条件,美国想成为今天的美国恐怕绝不容易。所以有学者认为,美国式民主亦只能在美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而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我倒认为,在这片上帝偏爱的土地上,民主甚至曾不适用于所有的美国人。
美国印第安人和黑人的状况及未来,托克维尔早有论述,学界有关美国种族问题的研究也很多,我就不再重复。在这里,我想着重强调的是黑人现况与托克维尔所预测的异同,亦作为上述第四部分“教育奠定民主的基石”之补充。
记得小时候看美国情景喜剧《成长的烦恼》时,有一集里哥哥Mike因为便利店长歧视黑人而辞去了销售员的工作。这是上世纪80年代的电视剧,基本反映了当时美国的种族状况。以Mike为代表的白人,是受到新的教育后逐渐视黑人为己类的新一代;而以店长为代表的,则是传统的视黑人为异类的老一辈。种族平等的教育使美国白人一代更比一代接受黑人为自己的同类。
在距离托克维尔写下《论美国的民主》近两个世纪的今天,正如他预测的那样,黑人已逐渐融入了白人的社会;但他没有想到的是,黑人甚至还积极地改变了白人的生活和文化。随着美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城市黑人收入的上升、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及黑人素质的提升,黑人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作为一股社会政治力量越来越引起政治家们的关注。黑人在种族意识上的“觉醒”促使他们在政治上谋求更多、更高的职位,奥巴马的当选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黑人影响力之大。
早在100年前美国学者亚历山大·克鲁梅尔就曾提醒美国人说,美国的民主实验正在受到考验,不过受到考验的并非黑人,“受到考验的是这个国家。黑人只是一块试金石。在黑人问题上,她要么经受住考验,要么失败。如果黑人在这个国家得不到自由……白人也不可能自由”[13]。就如今来看,美国的民主在胜利。  七、我眼中的美国人
为什么美国人特别讲民主呢?是他们天性如此吗?而在如此民主的美国,人们又有哪些特别的品质性格呢?最后,我想就此阐述一下我对美国人的认识。
在我有限的与美国人的交往和与留美亲友的交谈中,美国人给我的印象是开朗的、热心的、独立的、自我的。
记得高中认识的一位美国女留学生,第一次来我们班就指着一个素不相识的男生直言不讳:“you’re so handsome.”倒是弄得人家男生挺不好意思的。通过和她的交谈,我发现美国人在男女关系上相对比较随便,一个女生二十岁前有过半打男友相当常见,而大城市里的人又比小地方来的更为自由开放。虽然这种情况在中国也越来越不稀罕,但至少还没有到被普遍接受的程度。而与其说八零后、九零后无法接受,倒不如说社会主流观念尚未认可这种奔放的恋爱。在中国,主流观念通常被“传统的家长们”把持着,不仅仅是恋爱,家长往往从各个发面插手孩子的生活,细无不至;大多数的家庭里,孩子是弱势群体,他们可以被宠爱,可以被赋予任性撒娇的权力,但缺少真正的尊重。在发达的大城市里,这种情况会相对乐观一些。但不得不承认,家庭中缺乏平等是一个事实。但在美国,人和人之间则有更多的互相尊重,即使是父母对孩子也是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我想如果连一个家庭里都缺少平等的观念,很难期待这个国家有所谓的民主。
平等的观念又必须建立在人格独立的基础上。在美国的家庭里,孩子对父母的很多举动在中国人眼里是不可理喻的;物品通常是归属到个人的,父母无权擅自使用儿女的私人物品。又比如,在美国读医学院是很贵的,20万美元的学费对于工薪阶层来说不是笔小数目,但大多数学生都能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物质上的独立正是人格独立的基础,而没有人格的独立很难说有什么真正的平等。
美国的生活水平很高是众所周知的,即使是面临经济危机,瘦死的骆驼也比马大。去年年尾去西藏旅行的时候,我乘坐的火车的一节车厢被一个美国旅行团包圆了,30多个人占了100多个座。其中有一位年逾古稀的美国老者精神矍铄,不安分地游荡到我这节车厢。在和他的交谈中,我得知他来自华盛顿,子女则在别的州工作互相来往较少,他和老伴闲着无聊便来了西藏。比起重视孝道的中国人,美国人通常只关注自己的小家庭,一旦子女长大成人建立新的家庭,和父母的来往也会变少;即使家里的长辈年老多病,大多数也只会被送进敬老院,而不是和子女合住。可以说,传统的中国人重视家族和随之而来的声望,而美国人历来只重视家庭。这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严格实行继承法的结果。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凡是在家庭声望不再生效的地方,个人的自私心就会取而代之。当家庭不再表示声望,而变成一种模糊、含混和不确定的存在时,每个人就只求目前的安乐,只想把自己这一代搞好,而不考虑其他了。”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状态,事实情况要复杂得多。
如果说同辈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横向的平等,那么“只想把自己这一代搞好”则体现了一种纵向的平等。我认为,正是这双重平等铸就了美国人与生俱来的强烈的自我意识。美国人讲话比较直白,不像多数中国人那样习惯“拐弯”,所以我那些初到美国的杭州同学总会一下子不适应老美的说话方式,有点类似南方人碰上东北人的感觉。但正是这种强烈的自我意识,使美国人更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中国学生在课堂上相对的冷漠与呆板并不仅仅是“满堂灌”的教育体制造成的,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受到了传统思维的限制。中国人在表达自我之前总习惯于“拐很多弯”,想想是否应该说这些话,想想说这些话别人会怎么看,而不是简单地说出“我”想说的话。  八、结 语
看了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后,有颇多感触和收获。诸如宗教在美国的巨大影响,美利坚作为商业民族的秉性,美国白人女性的婚姻观、家庭观,美国人为何如此崇拜英雄等等,都是我相当感兴趣的话题,但考虑到自身水平有限和行文的连贯性,就不再逐一而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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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2]. (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九州出版社。
[3]. 张友伦等著:《美国是社会的悖论——民主、平等与性别、种族歧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美)罗伯特•H.威布著:《自治:美国民主的文化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5]. 何顺果著:《美国历史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美)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
[7]. (美)德鲁克:《工业人的未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 Democracy: 1) Government by the people, exercised ei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2) A political or social unit that has such a government.
3) The common people, considered as the primary source of political power.
4) Majority rule.
5) The principles of social equality and respect for the individual within a community.[2] 括号内页码特指《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以下都是如此。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卷),商务印书馆
(1988年版。[3] 参见《工业人的未来——德鲁克管理经典》中“多数的暴政”的相关章节。[4] 见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5] 参见何顺果著:《美国历史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相关内容。[6] 20世纪20~30年代,民国政府曾一度号召实行“乡村自治”,其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专制国家的治理术。[7] 《论美国的民主》第96页:“有些事情,诸如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和本国与外国的关系问题,是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另一些事情,比如地方的建设事业,则是国内的某一地区所特有的。
我把第一类事情的领导权集中于同一个地方或同一个人手中的做法称为政府集权。而把以同样方式集中第二类事情的领导权的做法叫做行政集权。”
在美国,几乎不存在行政集权,政府集权却是非常坚固的;在中国,两者都是非常强大的。[8] 托马斯·潘恩(1737 ~1809),英裔美国思想家、作家、政治活动家、理论家、革命家、激进民主主义者。曾在费城担任《宾夕法尼亚》杂志的编辑。[9] 《论美国的民主》第300页:“杰斐逊也说:‘我国政府的行政权,并非我所担心的唯一问题,或许可以说不是我所担心的主要问题。立法机构的暴政才真正是最可怕的危险,而且在今后许多年仍会如此。行政权的暴政虽然也会出现,但要在很久以后。’”[10] 罗伯特·H.威布著:《自治:美国民主的文化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34页。[11] 转引自马瑟:《基督教美洲传教史》第2卷,第13页。[12] 詹姆斯·麦迪逊等:《联邦党人文集》(二)第41篇,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523页。[13] 转引自张友伦等:《美国是社会的悖论——民主、平等与性别、种族歧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原文载亚历山大·克鲁梅尔:《非洲和美国》,马萨诸塞1891年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