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维怡 心恋 wav: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泰君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20:41:26
证监罚字[2002]16号
当事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发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发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刘敬东,营业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中电大厦2、14、15层。
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华发营业部非法代理港股业务一案,本会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期间,华发营业部先后介绍42名客户到香港证券经营机构开户。2001年4月深圳证管办发出通知严禁代理有关港股业务后,该营业部停止了介绍客户进行港股交易的行为,但客户仍在继续进行交易。截至2001年5月22日,上述客户合计托管股票市值港币17556万元,保证金余额港币838万元。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期间,该营业部因介绍客户开户从香港证券经营机构取得佣金收入港币453,732.25元。
证实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华发营业部提交我会的“关于我部有关港股业务的情况说明”、客户开户的相关资料及我会对华发营业部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华发营业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华发营业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介绍客户进行港股交易的行为进行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港币453,732.25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港币453,732.25元(按照当事人缴纳罚没款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当事人华发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