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温热理疗床图片:驻政〔2010〕134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04:53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信息编号:S0001-0202-2011-00004  发布时间:2010年 录入:市政府办公室  点击:182 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驻政〔2010〕134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优化经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行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鼓励规模开发,鼓励建设高层建筑,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鼓励进行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公益性建筑项目和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综合收费按25元/㎡执行;

  2.23层以上(含23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30元/㎡执行,其中: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按40元/㎡执行;

  3.17层-22层(含17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40元/㎡执行,其中: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按50元/㎡执行;

  4.9层-16层(含9层)的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80元/㎡执行,其中: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按90元/㎡执行;

  5.8层(含8层)以下的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130元/㎡执行,其中: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按140元/㎡执行;

  6.国家限制类建设项目综合收费按150元/㎡执行;

  7.经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凡列入旧城改造的项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上增加10元/㎡;凡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低限减半收取。

  8.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其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每平方米减收10元。

  9.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需要予以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按照城市规划规模开发建设高层建筑

  1.对单个住宅区域用地面积75亩(含75亩)以上、23层以上建筑面积超过80%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设计条件放宽,户型面积和比例不对单个项目作刚性控制。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上增加10元/㎡。

  2.占地面积45亩以下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上增加50%收费,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上再增加10元/㎡。

  四、严格建设期限

  房地产开发和改造项目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自项目供地之日起,因开发商自身原因,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其改造开发范围内的道路、环卫、供水、排水、绿化、硬化、净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否则,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上述情况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综合收费按规定标准补缴,房管部门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五、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拒不执行本文通知或擅自超越范围、扩大征收对象、超过减免幅度等行为严肃查处,从严处理。各执收单位要强化对本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的管理,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文件规定,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及时入库,真正做到应收尽收。

  (二)要统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政策。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依据本文规定,按照调整后的优惠政策和部门分配标准进行收取,杜绝人为因素。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为充分体现政府执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驻马店市各新闻单位要对这次调整后的收费优惠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和网上进行公示,切实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关于建设项目收费文件(驻政〔2008〕14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