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香蕉手机在线观看:天涯观察:控烟,先控控政府的烟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22:50:58

中国控烟,内失于德,外失于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5月1日正式实施,可喜可贺!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简称《公约》)的第77个缔约国,按照用5年时间控烟的承诺,中国必须在2011年1月9日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实现100%禁烟,并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那么,我国交了怎么样的考卷,得分又几何?2011年1月在京发布的《控烟与中国未来》报告,打出了我国完成条约规定37.3分(百分制)这样一个不及格的成绩,在100多个《公约》缔约国中,中国控烟的执行情况排在垫底位置。为什么红灯笼这样红?扣分原因已是举不胜举:

我国至今尚末按照《公约》精神出台一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立法;
我国荣幸地成为《公约》签约国中惟一保留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独一无二”地“特色”了一把;
我国337个大中型城市中,仅有不到一半的城市颁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缔约以来,我国卷烟产量不降反升,竟占全球总产量的40%,荣升为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
我国吸烟人数继续上扬达3.5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更是高达5.4亿,每年约有100万人因为吸烟导致的疾病死亡;
我国香烟包装继续走中国特色的道路,警语远未达到《公约》要求,甚至用“科技创新”等辞藻欺骗消费者……
更具戏剧性的是,几乎与《控烟与中国未来》报告发布的同时,无比强大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专门发布2010年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实现税利6045.52亿元,同比增加876.39亿元,增长16.95%;上缴国家财政(含国有资本收益)4988.5亿元,同比增加872.5亿元,增长21.2%。国家烟草专卖局应控烟报告而动的举动,名为捍卫自己对中国经济的巨大贡献,实则在公然挑战《公约》。

全民健康难挡利益冲动

如此看来,素以负责任的大国自居的中国,素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在巨大税利面前,要不惜自食其言,继续走有中国特色的控烟道路,让国际舆论去做光头的 “唐僧”,一边凉快去!

2003年签订、2006年宣布用5年时间履约的《公约》,若是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交37.3分的成绩单那就交得很有骨气,全国人民自然要热烈支持,积极响应!但是,事实上这个《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呼吁所有国家保护公众的健康权利的条约,交了离及格线都有漫长距离的成绩单,岂不是让全国人民万分纠结!

官方为何铁了心将天秤的重心压在烟草行业之上?原因很简单,就是看重烟草业能带来巨额利税和庞大的就业。然而,事实上呢,对于中国而言,烟草业已成赔本买卖。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虽然烟草制品能够带来巨额利税和庞大就业,但是它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更大,两者的差值为618亿元。既然是烟草业是健康危险型产业,负效益达618亿元,为何政府甘愿冒着《烟草控制公约》国际爽约甚至背负不顾民众健康道德谴责的风险,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烟草业的发展壮大?原因不难知晓,要看负效益亏损的实质。亏的是谁?亏的老百姓的健康;损的是谁?损的是国家的形象。官方在利益面前特别是面对真金白银的时候,往往会习惯性短视,将人民的健康和国家的形象立即视为“神马都是浮云”。

然而,神马都浮云了,面子可不能浮云,绝对要打扮成美丽的彩虹,打点粉上个妆,有必要道貌岸然一下,于是《细则》5月1日粉饰一新,隆重登场,疲软地做秀。


控烟立法,只有专卖,没有专控

利益共同体阻挠力量强大

签约5年来,可悲的是,强大的国际责任并没有催生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立法;可笑的是,烟草国家专卖专营的全国性立法已出台并日渐强大。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欧洲各国便废除烟草专卖制度,紧接着的80年代初日本和东亚各国也相继废除了烟草专卖制度。而我国又很中国特色了一把,在90年代反其道而行之,199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烟草专卖法》,1997年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烟草专卖制度,也就是说,从法理上确定了政府对烟草行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于是,一个置人民健康与国家形象于不顾的制毒机器确立了合法存在并受官方保护的特殊地位。

香烟是对公众健康极端有害的商品,这不仅是国人的共识,更是全人类的共识,而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立法,迟迟未能跟上,甚至有意弱化。自《公约》生效以来,控烟法律法规的制定始终没有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如果关心一下2010年的两会,就会发现,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参事马力曾声称全国人大将就制定“全国公共场所禁烟法”重点调研,并列入重点调研课题,可是调研一年多,调研行动销声匿迹,成果估计挣脱万有引力弃地球而去了!而今年即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则呼吁尽快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从2010年人大调研降格为2011年的政协呼吁,或许透露了控烟立法的尴尬。

这一厢,爱卫会、卫生部门要履约,苍白无力地喊着控烟,打造“无烟国度”;另一厢,烟草专卖局在大力发展烟草业,实施“大市场、大品牌”战略,可谓各唱各的戏,各摆各的谱,政府的有关部门又一次神奇地上演了“政令打架”的场面,十足的“精神分裂”。“精神分裂”其实就是政府上了烟瘾的表现。

最大的阻力来自官方

若以《公约》生效5年为时间节点,控烟立法工作全面告败。为什么不能立法?原因有二:

一是阻力大于推力,立法难进规划。烟草为什么要以国家的高度来专卖专营,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原因很简单,官方看重烟草巨额的利税和庞大的就业。正是如此,官方虽意识到香烟对公众健康有害,但为了利税和就业,目前阶段,能阻则阻、能止则止,绝不允许出台对烟草业发展不利的全国性立法。

为什么呢?一经分析,自然就能豁然开朗,因为控烟法一旦出台,总则第一条无疑就会强调立法的目的。一强调控烟的目的就会讲是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如此一来,就是宣判烟草行业是谋财害命的产业。这时若是《烟草专卖法》和《控烟法》同为上位法的话,两法相冲突,根据法律冲突三大原则之一的新法优先旧法原则,无疑也是置国家烟草专卖专营非法地位。因此,要想发展烟草产业,以国家烟草专卖局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就必须阻止控烟立法进入国家立法规划,出台新法。阻挠新法的手段只有两个:一是阻止控烟法成为上位法,去取得与烟草专卖法同等的法律效用;二是阻止控烟法成为新法,去取得优先于烟草专卖法的法律效用。而阻止这两种情况发生,就目前控烟立法尚是空白的现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控烟法》上不了人大立法议程,也就是只要阻止控烟法成为上位法即可,让控烟立法永远处于调研、呼吁阶段。从现状来看,阻挠的力量确实远远胜于推动的力量,控烟立法一直未能进入国家立法规划之中。如此现状,也正反映了政府的烟瘾不轻!

二是正人易正已难,政府难戒烟瘾。所谓正本清源,要根本整顿,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有目共睹的是,烟草是国家专卖专营的;有脑共识的是,香烟是对公众健康极端有害的商品。如此一来,控烟不就简单了吗?官方控制着有害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那么官方顺理成章地可以通过控制香烟生产和经营来实现控制吸烟的目的。因此,光要追求控烟的效果的话,从操作层面而言,并非路漫漫兮其修远矣,官方限期关停各个烟草生产企业和关张各个烟草销售网点,就可实现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恰恰是如此,烟草专卖局是官方的,而官方又从烟草业那里捞取巨额的利税,所以最不情愿控烟立法出台的恰恰成为有烟瘾的官方。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新颁布的《细则》新规为何采取虚晃一枪的做法,控制公众场合吸烟,也就是说,将矛头指向消费终端——烟民,控制他们在公众场合吸烟。但是,官方为了保证烟草税利,又不能对烟民打击过度。为什么呢?很简单,因为即使白痴也算得清这本经济帐,烟草行业的巨额利税是烟民贡献的。所以,要是官方动真格控烟,无异于断腕,难于上青天了啊!

这就不难解《细则》新规为何仅仅是一些原则的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的要求,没有对吸烟者提出什么罚则,也没有对执法主体的执法范围提出明确要求。其实,明眼人不难看出这么一个伏笔:让最不具备控烟法理身份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来履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责任,其实在曲线保护香烟的生产、经营、消费。

国家烟瘾很重,戒不掉了。 

控烟执行,民间法定,官方脱壳  

虚打实拉实在是高

《细则》新规没有规定控烟的执法范围和执法依据,但将公共场所禁烟的任务生硬地交给了经营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控烟的社会责任:一设立禁烟标志和吸烟警语;二装修时设置的吸烟区必须避开人行通道;三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四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宣传禁烟,劝阻吸烟。

如此一看,新规充满新意,政府无所作为却要经营者大有作为,将公共场所禁烟的任务“法定”地移交给经营者。如此一来,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态度来执行新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不得安宁。为什么呢?因为不制止吸烟,就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则》新规一定出炉于某个推诿责任的高手之手,竟将公共场所控烟神奇地做实为“官方无责经营者负全责”的结果,从而使官方名利双收:一方面通过《细则》新规把公共场所控烟的责任压给这些场所的经营者,以收取德名;另一方面通过《烟草专卖法》把对公众健康极端有害的香烟合法卖给烟民,以收缴利税。如此手段实在是厚黑之绝!如果官方与烟草的生产和经营脱了干系,那么官方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还有一定的道义可言。但是事实上,官方一方面扮演着投毒者的身份(国家烟草专卖局是官方机构,这是事实),另一方面却将控毒的责任压给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这种行为,如何无法正面评价,只有打个比方来说明:一个投毒者喜欢流窜作案,所用毒品均为官方专卖专营的商品,某日窜到某个村毒死了人。官方处理办法很无厘头,不查处这批毒品,甚至不定投毒者有罪,而离奇地定村长有罪,理由很简单,是这位村长没有制止这个投毒行为。面对官方如此处理,这个村长不骂娘才怪:岂有此理!你要老子制止投毒者的投毒行为?老子叫你弄弄清楚,投毒者投的是你专卖专营的毒吗?你捞了卖毒的钱,却要老子来承担反毒的事;投毒投出人命,按罪责,第一找投毒者,第二找卖毒者,第三才有可能轮到老子,你怎么无耻地定了老子的罪?好啊,你不定投毒者有罪,因为投毒者是你的消费者;你不定卖毒者罪,因为卖毒者就是你自己,世上没有向自己下刀的傻瓜?原来你把我当作了羊!

一直在抵赖,从未作改变

虽然《细则》新规并没有规定公共场所禁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范围,但官方的有关部门嗅觉灵敏,已经准备增编扩制了。此非妖言,据《新京报》5月1日报道:北京市卫生局监督所所长李来京表示有计划以卫生部“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新规实施为契机,向政府申请适当增加编制,在北京卫生监督系统内,建立一支“禁烟执法”队伍。

政府5年履约控烟,且不说控烟立法全面告败,就单谈控烟效果,就已无语,烟民数量占世界总数1/3,卷烟产量占世界总量2/5,足以证明这5年正是烟草业蓬勃发展的5年,看来爽约已爽到“脸已无皮,只能露骨”的地步。虽然无耻到露骨,官方的执法部门总要总结没有控烟失效的原因,于是“一二三程式”出现了:一是控烟立法空白;二是无专业执法队伍;三是卫生部门孤军奋战。

其实,叫立法空白、叫执法队伍不强、叫部门孤军奋战的“一二三程式”不单单是控烟,只要政府的所作所为愧对广大人民群众,相关部门总结原因不外乎这个程式。应该说,这个程式是某些“背书帝”们必背项目。要印证,就拿最近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有关部门总结原因也不外乎如此程式的“一二三”,哭着要立法,喊着要扩编,叫着要强权……

如此“一二三”,难道就可以将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只要你是责任部门,就得承担这个责任。就拿政府的控烟来说,只要明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那么卫生行政部门就得义无反顾地承担责任。既然控烟立法空白,就争取抹上一笔,呼吁立法机关启动立法程序呀;既然无专业执法队伍,那就从无到有,新建一支专业队伍,可是,既然是专业队伍,那么就说明一下公众场所禁烟执法到底需要哪些专业;卫生部门孤军奋战,那就公安、行政执法等强权部门介入么,联合执法或者委托执法呀!总得做点什么。怕就怕不去呼吁立法,不去思考执法,一味想扩大自己的阵容。


控烟四计,美芹之献,仅供参考

一是立法建议:光禁不罚难奏效,建议立法制定史上最严厉的罚则

控烟有法,才有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可能,因此出台一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立法迫在眉睫。而要想控烟立法要有效果,就必须强调罚则。

罚则要有针对性,而且要重罚。罚则可以首先针对烟民,比如在公共场所吸烟被抓,处以500元的罚款,按照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500元足以起到惩戒的作用。罚则除了针对烟民,也要针对香烟的生产者、销售者,甚至管理者,只有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公正、公平,更能产生控烟执法的效果来。那么,如何罚呢?一是罚生产者,即罚烟草企业,一旦发现生产的烟草焦油量超标、吸烟警示语未能达标等香烟,就进行重罚,以制造毒品同罪论处,视其生产为非法活动,罚没并销毁该批次所有香烟。二罚销售者,即罚香烟销售网点,一旦发现销售网点有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在公共场所设立自动售烟机,就进行重罚,以贩卖毒品同罪论处,立即罚没并警告售烟无异于谋财害命的非法活动,再经发现,将刑拘判罪。三罚管理者,即罚烟草专卖局,明知香烟是有害民众健康的商品,身为国家机构竟然腆着厚脸垄断着做专卖专营的生意,罔顾人民的生命健康,无视国家的国际形象,已是罪大恶极,如果有阻挠控烟立法、妨碍控烟执法等缺德行为发生,立即处罚全体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终身义务做禁烟劝导员,配合政府做好控烟工作,挽回控烟5年来的受损的国际形象。

二是执法建议:委托巡警执法,以巡逻的方式解决常态化控烟

吸烟并非高科技犯罪,吞烟吐雾有个时程,很容易逮个现行。而公共场所吸烟属于危害公众健康,严格意义上讲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国家颁布控烟法的罚则后,完全可以将控烟执法委托给公安部门的巡警队伍来执行,未必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内专门设立执法队伍。

为何要委托给巡警?其实有三大好处:一来可以有效杜绝有关部门抓住契机,借机增编扩制,人为地增加行政成本;二来可以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巡警巡逻对公共场所吸烟这一行为能实行动态控制,又能做到常态化执法;三来可以避免机构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因为动真格的控烟法出台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必然将是少数个例,这样执法的任务将大幅度减少,如果是因控烟执法而增编扩制,一旦公共场所吸烟是少数个例时,势必会出现机构人浮于事的局面。经过以上分析,应该知道笔者是高瞻远瞩,注重执法的实效。

其实,就目前我国执法现状而言,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强化巡警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巡逻制度。当今,美国、日本、英国等东西方国家都十分重视巡警和巡逻在社会面控制中的作用。这些国家普遍认为,强化巡警和巡逻制度,好处多多:一来可以对犯罪实施动态控制;二来保持公众的安全感;三来向公众提供24小时服务。因此,我国将巡警打造成“一警多能,综合执法”的合成化警种,构建起收集情报、打击犯罪、治安防控、交通管理、人口管理、城市管理和服务群众一体化的新型警务机制,一定能实现执法效能的最大化。

三是机构建议:改弦更张,裁撤烟草专卖局更张烟草专控局

吸烟有害健康,而烟草部门如同石油、电力等国家垄断部门一般,贪腐事件频发,历来公众形象不佳。作为《公约》缔约国,政府有必要采取壮士断腕,放弃烟草国家专卖,裁撤烟草专卖局,掉过头来重视烟草控制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建议国务院下设国家烟草专控办,并在国家发改委设立国家烟草专控局,并且要以控烟局成立就来宣告烟草专卖局退出历史舞台。烟草专控局主要担负对全社会严格烟草控制的基本职能,监督烟草生产、流通、消费的控烟过程,发布控烟信息。

如果政府觉得烟草专卖局的人员去留成为巨大的问题,那就直接将烟草专卖局的人转为烟草专控局的人员,具体工作由原来的专卖专营直接转换为现在的专控专禁,让他们一部分人负责专控的行政工作,而让另一部人负责劝导控烟工作。

我们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力量无比庞大,通过改弦更张的方式,将这股毒害公众健康的罪恶力量转化为促进公众健康的正义力量,是件功德无量的事,这也是这个罪恶的部门实现自我救赎的最好的方式,政府何不尝试一下?

四是宣传建议:光禁不销难显效果,应安排销烟纪念活动

5月1日,即5月初开始实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用意何在?用意自然十分明确,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希望经过一个月努力,改变控烟难控的局面,因此《细则》新规是想履约控烟《公约》,向国际社会释放中国控烟的决心。为了履好国际公约,展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政府有必要戒戒烟瘾,通过销烟行动来壮壮自己的控烟决心。

稍有近代历史知识的人,就会知道虎门销烟这个史实。虎门销烟发生在1839的6月3日那一天,下个月就是172周年。而6月3日,在民国时定为禁烟节,现在台湾还在纪念。我建议这样,不如恢复这个禁烟日,一来诫以勿忘国耻,二来借以纪念销烟,将5月31日至6月3日这四天时间,安排各地主要纪念活动就是销烟,将因焦油量偏高,吸烟警语未达标等因素收缴来香烟,加以销毁,以壮禁烟的决心。如果决心再大一点,政府放弃烟草国家专卖,无条件关停烟草企业、关张香烟销售网点。

以上控烟四策,能选几项,请自定!


结束语

五月已过了几天,全国实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收效还有待观察,但以往一次又一次的失望经验似乎已经告诉了我们关于这个国家所有问题的答案。


出品:天涯观察编辑部 监制:金波 美工:盼盼 本期责编:周零壹 主笔: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