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集团平台战略:2002年辽宁省征兵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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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 (辽征发[2002]9号)

 

各市征兵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

        为适应国家兵役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积极探索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渠道,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要求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2002年冬季征兵命令》有关规定,今冬,省继续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进行征集新兵试点。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高校在校生的征集范围由去年的沈阳市,扩大到沈阳、大连、鞍山、锦州、辽阳五市。上述五市,凡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不论户口是否在本市,男性年龄不超过22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20周岁,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符合有关条件,只要本人自愿,均可应征,其中,女大学生的征集只限在沈阳市内高校进行。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由各市在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女大学生数量控制在征集在校大学生总数的20%以内。

二、征集程序和体检、政审办法

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高等学校的武装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入伍的报名和目测摸底工作,提出参加体检人员名单。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集中设立体检站的由市)负责组织应征学生体格检查工作。对体检合格的大学生要认真组织政审,并落实“双政审、两头包”的政审工作责任制。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协商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式样附后,由各试点地区征兵办公室自行印制)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原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重点查清学生入学前和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直系亲属有无参与“法轮功”和“对社会有危害的二十二种气功”,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调查人应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经县(市、区)级征兵办公室签署审查结论后,按规定时限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没有《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的,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不得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三、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要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四、退役后的复学及减免学费

    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要于一个月内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民政部门及就读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并视情在本校内优先选读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在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应适当增加学分。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根据本人意愿学校应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要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按不低于30%的标准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五、优待安置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非农户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无论入伍前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给予安置。退出现役的大学生,无论复学与否,其服役年限均计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并可根据本人意愿调整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关于伤残军人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六、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学校应优先选拔其为国防生或在其毕业后优先推荐选拔为军队干部。

七、组织领导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兵役机关和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以江主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兵役机关要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搞好政审,教育部门要妥善做好大学生退役后的复学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优待安置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尽可能多地把勇于献身国防事业的大学生征集到部队。要注意总结摸索经验,为全省逐步开展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创造条件。

    2001年冬季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非试点地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的学业安排及优待安置等问题,可参照此文件执行。

    附件:l、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

    2、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 欢迎访问辽宁双拥优抚工作图书馆http://lnsyyfgz.360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