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工大女花男朋友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1:26:36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一)

2010-1-7 9:21 【大 中 小】【纠错】

  【正文】

  一、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规章制度制定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对措施】

  ◆全面修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切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后还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2、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 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

  5)传阅法;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7)意见征询法;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举证困难);

  2)电子邮件告知(举证困难);

  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举证困难)。

  二、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

  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略)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及法律后果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1、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

  4、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尽快补签合同。

  【相关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2002 年10 月16 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厅函〔 2002 〕561 号)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发放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中劳社〔 2002 〕89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变化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了三个条件:“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实践中往往只要劳动者一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立即表示不同意续延合同,导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达成。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同意,不得拒绝。

  2、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策略】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方法与思路

  (1)灵活运用合同续订意向书或劳动者申请续订书;

  (2)灵活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灵活利用跨08年1月1日的合同不计入两次的次数的规定;

  五、试用期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2、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3) 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8、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无需赔偿。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无需赔偿。

  【应对策略】

  (1)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

  (2)合同中避免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

  (3)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4)录用条件具体化、公示化;

  (5)细化岗位说明书;

  (6)注意试用期解雇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