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逸人生保险好吗:逆向选择导致保险欺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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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现象今日已经有较多的发生,对这一现象的深刻认识对保险工作的有序艰苦的发展是很必要的。本文首先运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工具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发现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的存在导致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前提。本文试图通过相关模型的建立和数学推导,得出逆向选择与保险费率的关系,认为提高对保险欺诈者的惩罚成本和增大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有助于提高逆向选择出现的临界保险费值,减少保险欺诈出现的可能性。

 


逆向选择导致保险欺诈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陈斯琪
[摘要] 保险欺诈现象今日已经有较多的发生,对这一现象的深刻认识对保险工作的有序艰苦的发展是很必要的。本文首先运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工具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发现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的存在导致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前提。本文试图通过相关模型的建立和数学推导,得出逆向选择与保险费率的关系,认为提高对保险欺诈者的惩罚成本和增大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有助于提高逆向选择出现的临界保险费值,减少保险欺诈出现的可能性。
[关键词] 保险欺诈  信息不对称  逆向选择
一、保险欺诈和逆向选择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目标、编造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错误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自从保险业出现时日起,作为其附加产物的保险欺诈即一同诞生。保险欺诈往往是在合法保险合同的掩护下进行,且因信息不对称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难以被发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欺诈伴随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据《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美国保险公司估计1989年全美因保险欺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高达600亿美元,占医疗保健预算总额的10%。由美国政府、保险人、消费者团体共同组建的反骗赔联盟估计,1994年美国的骗赔款高达799亿美元,比1993年上升17%。在法国,1994年保险业欺诈性赔款高达19.7亿美元,占保费收入的6%。根据估计在德国所有保险事故中有10%具有人为操纵的色彩。整个欧洲在1995年因保险欺诈而付出的代价高达104亿美元。机动车保险中这一比例显得更高。专家们认为,在所有汽车失火赔偿中,有80%被人做了手脚。有关资料表明,国际保险欺诈导致某些保险险种的损失高达保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
我国保险市场自恢复只有二十余年,保险欺诈损失虽未达到国际水平,但呈急剧上升趋势。保险欺诈的数量和金额不断上升,手段日益多样化。国内对保险欺诈的统计资料很少且不规范,只能根据某些零星数据了解或估计保险欺诈在中国的现状。1994年至1995年上半年,各家保险公司由于保险欺诈而多支付赔款金额约20多亿元。2000年的诈骗犯罪中,保险欺诈达到9.1%。《中国保险报》2000年1月4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保险赔偿金额中,至少有20%被保户恶意骗走。2001年,全国各保险公司各类保险赔款及给付为597亿元,如保守估计其中10%为保险欺诈,金额也达近60亿元。
保险欺诈活动的存在,会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导致诚实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额外多支付保险费。当保险欺诈发展到相当程度时,逆向选择行为将在保险市场大量出现,保险人与保户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保障机制将不复存在。
保险行为是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与投保人达成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一定赔偿的协议,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然而,每个投保人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并不相同,那些最容易发生意外的人往往最愿意购买保险。如在医疗保险中,那些知道自己身体状况不好,随时可能住院的人最有积极性购买保险,身体状况良好的人员则往往不愿意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如提高保险费(或者降低赔偿金额)很可能将风险小的顾客赶出市场,而留下的保户需要赔偿的概率大大增加。这就是逆向选择理论。这一理论是由阿克劳夫(Akorlof,1970)对旧车市场模型(lemons model)的精辟分析所开创,在保险市场有着特别重要的应用。交易双方的信息非对称现象则是导致逆向选择的根本原因,为此整个市场交易都不能够实现资源配置中的帕累托最优。
笔者认为保险欺诈现象的大量出现的原由是基于逆向选择。目前学术界对保险欺诈的不多研究中,尚很少对保险欺诈和逆向选择间的内在关系给予分析。本文运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工具,对这一关系做相关讨论,并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一个分析框架
我们首先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假定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两个当事人,有两个博弈阶段。在博弈的第一阶段,保险人可选择承保或选择不承保,如选择不承保,交易不能进行,博弈结束,双方各得0单位收入。保险人如选择承保,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轮到投保人决策。投保人可选择诚实或选择欺诈,选择诚实时双方可各得5单位收入;如选择欺诈,投保人得到10单位收入,保险人则损失5单位收入。博弈树如图1所示。图中第一个数字表示保险人收入,第二个数字表示投保人收入。
现在假设双方可获取的信息是完全对称,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理性人,交易只进行一次,我们用逆向推理的办法求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保险人选择信任的情况下,如投保人选择诚实,将得到5单位收入;如选择欺诈,将得到10单位收入,理性投保人的最优选择是欺诈。现在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保险人是理性的,知道投保人会选择欺诈,保险人选择不承保得到0单位收入,选择承保将损失5单位收入,保险人的最优选择是不承保。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是:保险人选择不承保,投保人选择欺诈,双方的交易不能成功。
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种均衡似乎不存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保险人愿意承保,投保人则诚实投保。否则保险公司的业务是无法开展的。难道是如上推断错误吗?否。假如欺诈是没有成本的,投保人一定会选择欺诈。但如存在的欺诈成本为6,欺诈的收益则为4(4=10-6),小于诚实收益5,则投保人将选择诚实投保。再如,我们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保险人知道投保人一定会选择欺诈。但现实保险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保险人无法判别投保人是否会进行欺诈的情况下,大多会冒风险承保,但却要把这一风险成本通过提高费率的方式转嫁给投保人。这一做法必然会使原来的诚实投保者放弃投保,这又会大大增加保单中保险欺诈的比例,从而迫使保险人再次提高保险费率。如此恶性循环,最后使得所有的诚实投保者全部选择退出市场,剩下的则全是选择欺诈的投保人,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
下面笔者试图建立模型以推导逆向选择与保险费率间的关系。假设某人不出险时的收入为X0,出险时的收入为X1(X0 >X1),出险的概率为P,则该投保人的期望收入M=(1-P)X0+PX1。如该人参加保险,保险费为K,保险金为ΔX,则投保人参加保险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D=(1-P)(X0-K)+P(X1-K+ΔX)。
对于保险人来说,如投保人中不存在所谓的欺诈者,
利润π=(1-P)K1+P(K1-ΔX)=K1-PΔX-------①
如果投保人中存在进行欺诈的人,不欺诈的概率δ,欺诈的概率为1-δ,则
利润π=δ(K2-PΔX)+(1-δ)(K2-ΔX)-------②
很明显,当δ=1时,②式与①式等价。假设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并不影响结论),保险人只能获得正常利润π=0。解得:K1=PΔX,K2=ΔX(1-δ+δP)。由于P<1,可知K12,并且随着δ的减小,K2不断增大。这说明:在存在保险欺诈可能性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提高保费,且保费随着保险欺诈可能性的增加而增加。
对于投保人来说,诚实投保的净收入N1=D=(1-P)(X0-K)+P(X1-K+ΔX);欺诈投保的净收入N2=(1-b)(ΔX-K)-bS,其中,b为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b=b(I),I为社会信誉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程度。因此,b的一阶导数b'>0,二阶导数b"<0。说明随着I的增大,b不断增大,且作用力随着I的增大而递减。S为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成本。由N1=N2解得K0=[(1-P)X0+PX1+PΔX+bS-(1-b)ΔX]/b。当K>K0时,N12,则有欺诈动机的投保人将进入保险市场进行保险欺诈。随着K的增大,N1不断减小,越来越多的诚实投保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当N2-N1不断增大时,越来越多的欺诈者进入市场。
由于保险欺诈的存在,保险人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提高又导致诚实投保者退出保险市场,有欺诈动机的人进行保险欺诈。为防止这种逆向选择行为的出现,必须控制K的增加,使尽可能少的诚实投保者退出保险市场;同时又必须使得K0(K0为临界值),从而N1>N2,使得有欺诈动机的投保人的诚实投保收入大于欺诈,进而选择诚实投保。要使得K0的条件得到满足,要么是减小K,要么是提高临界值K0。保险费K是由保险人根据国家规定、公司经营状况、保单收益率等客观条件经科学的程序确定,一般不会轻易降低,所以提高K0比较现实。b一定时,提高S可以很明显地提高K0,这说明提高保险欺诈的成本有助于消除逆向选择。一般情况下,S一定时,提高b也能提高K0,说明增大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同样有助于抑制逆向选择。
综上所述,保险交易的双方因相关信息的不对称,因而存在着保险欺诈的可能性。保险人必然要为此提高保险费,而当保险费超过临界值时,又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提高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S和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b,将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三、建议与对策
保险欺诈行为的减少,根据如上所述,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提高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S
1.制定法规、完善立法,从制度上杜绝保险欺诈。目前关于保险欺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海商法》、《刑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可见,保险欺诈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仍然有某些法律漏洞亟待完善。如重复保险的规定尚不完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没有关于重复保险退费的规定;对恶意重复保险的处理没有专门规定。只有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才能更有效的增加保险欺诈的成本,从制度上杜绝保险欺诈。
2.加强诚信意识的宣传和社会道德监督,增加欺诈者的心理成本。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基本机制。法律的重要性现已被广泛关注,但对信誉重要性的认识尚远远不够。事实上,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张维迎,2002)。进行欺诈将会对欺诈者的信誉造成很大损害。如果人人珍惜自己的信誉,这将会大大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除对保险欺诈者进行行政、民事和刑事的惩罚外,还应首先加强对公民诚信意识的教育,倡导公民重视自己的信誉,在整个社会建立坚实的信誉基础。以加强社会道德监督,增加保险欺诈者的心理成本。舆论的压力将使欺诈者在重视信誉的社会中难以立足。信誉将成为抑制保险欺诈的重要机会成本,虽然这种心理成本难以用货币做准确计量,但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影响欺诈者的收入(如欺诈行为被发现时将使其丢掉工作、无法贷款融资,得不到公众的信任等)。
3.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让保险欺诈者感到惩罚成本存在的必然事项。保险案件比较复杂,技术性强,涉及专业知识相当广泛,它要求执法人员除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知识及相关技能,这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案。但目前我国的司法人员中,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人很少,对不少保险案件难以准确给予裁判,给了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增大惩罚成本的重要途径。
4.加强与其他行业的联手和信息交流。保险人也应该充分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留住保户而对欺诈者姑息纵容。此外,应加强与其他行业的联手和信息交流,特别是与公检法部门的配合,狠狠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
(二)增大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b
概率b是社会信誉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程度I的增函数,增大I就能够增大b,从而有助于遏制逆向选择。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在信息甄别过程中不断公开信息,弥补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发生,从根本上杜绝逆向选择。社会信誉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且经济生活中以信息不对称为常态,某些务实措施的设立是必不可少。它包括:
1.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基层保险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招揽保户,置规章条例于不顾;某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一味追求保费增长而忽视业务质量。这都为骗保埋下隐患。加强风险评估是从源头上把关,增加发现欺诈的概率。保险人在核保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不放过一个疑点,尽量把欺诈者拒之门外。
2.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要成立专门的理赔部门,使得承保与理赔相分离,通过使其专门从事理赔事务积累经验并形成规模经济。对保险事故的调查要及时;对投保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要认真审查验对;对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要仔细分析;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要进行精确测算。理赔过程要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禁止越权和跳序理赔。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一支精干、高效、敬业的从业队伍是保险公司宝贵的人力资本,是遏制保险欺诈的重要保证。鉴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是个缓慢的过程,实务操作中既可以采取聘请相应学科的专家组成外部智囊团,使得外部知识内部化,亦可将投保人资信评估或保险事故疑点调查等环节,外包给专门的公司来做。目前国内的保险理赔主要是以自行核实理赔为主,而市场经济相对完善的国家,保险理赔过程中与专业调查公司进行合作已是一种规范。调查公司的参与和保险公司自行理赔相比而言,前者有着较强的调查能力和优势。这就可以在整体上提高保险公司处理业务的能力。
4.加强沟通,信息共享。目前,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很多保险公司都视对方为竞争对手,缺乏信息沟通的桥梁,这就很容易让居心不良者有机可乘。保险公司间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用,将能有效减少投保人以重复投保为手段进行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因此,保险行业应联合采取反欺诈行动,建立信息交换网络,就能让诈骗者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1.陈正云:金融欺诈及其防治[M],法律出版社,1997
2.李玉泉: 保险欺诈问题研究,汪熙、李浩主编:保险与市场经济[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林荫茂、陆爱勤: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M],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
4.刘诗平:保险欺诈:暗流不容忽视[N],经济参考报,2002年1月16日
5.徐文虎:将保险反欺诈进行到底[N],国际金融报,2001年07月30日
6.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7.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8.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