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证先锋四什么时候出:从化市、南宁市土地出让滞纳金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9:03:50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征收问题意见的通知

从府〔2007〕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现将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征收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反映。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征收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对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征收问题明确作出“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的规定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对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征收工作滞后、有待规范和完善的情况,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我市从未出台过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相关政策或开展过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清缴工作,也未对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标准作过调整。广州市在2003年3月已出台相关政策,开展了土地出让金(或地价)一次性全部缴清工作,并在国办发〔2006〕100号文下发后,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将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日加收违约金额 1‰ 。二是根据市国土房管局近期对历史欠费用地档案的全面清查,在我市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征收的是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而非违约金,而且由于历史原因,出让金滞纳金的征收标准也有新旧版本的出让合同和招拍挂合同之分,一直未有统一数据。以前,我市使用的旧合同版本中出让金滞纳金的征收标准为按日加收出让金额 0.7‰,后来我市启用新合同版本,对出让金滞纳金的征收标准调整为按日加收出让金额0.3‰,而招拍挂出让合同中对出让金滞纳金的征收标准为按日加收出让金额 0.5‰ 。三是市国土房管局在清理土地出让金拖欠工作中发现一些用地存在经前任领导批准同意缓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其中,有的明确同意缓交的时间,有的同意缓交但未明确缓交时间。

    鉴于上述情况,加快制定和实施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征收办法已迫在眉睫。根据中央、省、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征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7年6月1日起,对新签订出让合同中出让金滞纳金严格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要求统一按日加收出让金额1‰的违约金 ;

    二、对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的处理:

    (一)原合同有约定滞纳金计收标准的,按原合同标准执行;

    (二)原合同未有约定的滞纳金计收标准的,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工作的通知》(穗国房〔2003〕497号)规定的标准0.5‰计收;

    (三)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从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到达从化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户之日起计算,如该项目属于因法律诉讼导致查封的,在查封时间段不计收滞纳金;

    (四)对以前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缓交用地税费的用地实行分类处理,其中:对以前领导有批准同意缓交时间的,按批准时间减免出让金滞纳金;未有明确批准缓交时间的,统一按一年缓交期减免出让金滞纳金。

    (五)对历史拖欠部分土地税费的用地在计收出让金滞纳金时按照先税后费原则,对以前已预存部分款项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未有明确分类入库的用地,预存部分先抵减出让金以外的税费等,剩余部分再按缴交出让金的原则来计收该类用地的出让金滞纳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从 化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5〕84号   2005-07-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

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38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收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让人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逾期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必须依法缴纳滞纳金。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2005年1月1日后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缴纳滞纳金。对在2005年1月1日前已逾期的,滞纳金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

三、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收缴标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执行。、

四、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在付清土地出让金后缴纳滞纳金。土地使用者应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有关票据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缴纳滞纳金,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核发《缴纳土地出让金滞纳金通知书》。在缴纳了滞纳金之后,市财政局方给予办理土地出让金结算手续,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