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酸结石怎么治:《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工商执法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23:00
 

2011-07-19 10:04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了严格要求,其颁布施行对工商部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高度重视。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工商机关涉及的主要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笔者认为,现场检查、查验证照,查阅、复制、查询账户等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作出了具体要求,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不仅要有明确依据,还要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这一规定,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这就需要准备书面通知书或电话通知记录表;二是必须制作现场笔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长30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等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间,但检验、检测等期间必须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实践中,检验、检测等期间需要由检验、检测等机构确定,这就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加强与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联系和沟通,若逾期未检验、检测完毕,应及时将延长时间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由于工商机关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执行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工商机关必须依法及时书面催告。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动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不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工商局

    邱 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