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输血感染艾滋病吗:从“浙江模式”的经验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的建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56:06
从“浙江模式”的经验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的建立
[摘要] 担保模式的选择首先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因为担保机构的诞生源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这一世界难题。在众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方法中,我国浙江省创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框架被业界称作“浙江模式”,浙江模式是一个自我发展起来的实践模式,理论界没有对浙江模式进行过系统的解释,文章对浙江模式作了一个理论上的总结,并以此检视我国担保模式的路径选择。
(中经评论·北京)一、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简况
对担保机构进行分类有多种方法,而最为常用的一种是按照担保机构的投资主体、担保目的将担保机构分为三类,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政策性信用担保主要体现政府的政策性目的和政策导向,起到将有限的政府资源在不同领域进行合理分配、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商业性信用担保则是通过金融市场的细化,通过“承担风险、增强信用”来赚取商业利润,同时也客观地起到了促进信用链条流畅、利于信贷分配的作用;而互助性担保机构则以“向会员提供信用、分担风险”为主要目的。
担保模式的选择包括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在政策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三者之间选取一个主体发展的类型;二是选取一个主体类型后,是否需要发展其他担保类型,如何发展其他担保类型。
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6年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06年底止,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73家,担保资金总额65.24亿元,累计担保企业户数53331户,累计担保笔数116678笔,累计担保总额7609060万元,在保企业户数19974户,担保责任余额1556088万元。据统计,担保后累计新增就业人数39万人,新增销售总额1525亿元;新增利税总额118亿元。
从担保机构经营业绩来看,2006年度累计代偿1010笔,代偿总额18107万元,追偿总额7409万元,已确认损失2552万元,代偿率0.24%,实际损失率0.034%。2006年当年实现收入总额47650万元,比上年增长87.83%,其中担保费收入29464万元,增长83.18%。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0580万元,2006年实现利润总额12804万元,增长162%。
浙江模式源于担保机构的绩效,担保机构的绩效从两个维度考核,第一维度担保机构所担保的资金总额,这是担保机构对经济的贡献度,也是担保机构设立的初衷,浙江273家担保机构的担保总额到了46.32亿元,比上年增加40.84%。第二维度担保机构本身盈利与风险控制能力,主要体现在利润、代偿率和实际损失率,浙江省担保机构的实际损失率仅为0.034%,在全球范围内也是一个很佳的成绩。浙江模式对建立我国区域担保模式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二、浙江模式的理论内涵
本文尝试着将浙江模式的理论内涵总结如下:
(一)浙江模式是一个综合体,即集合了政府因素、市场因素,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多层次、多角度的综合体,同时也是综合了政策性担保、会员互助制担保、商业担保的综合体,发挥了每种机构的最大功能,建立了一个全面覆盖全省,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提供不同安排、不同层次的担保,形成了规模效应,形成一个全省范围内的信用体系。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担保机构体系为“一体二翼三层”,即一个担保体系,分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省、市、县建立,浙江对此种框架进行了改进,不仅增加了封闭型会员制担保机构,而且已经在基层即乡镇也建立了完整的担保机构体系。在乡镇一级是会员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在县市一级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在省一级是商业性担保机构,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稳定的、均衡的金字塔结构。会员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主体,具有广泛性、便捷性、满足了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则由县市级政府出资,表现出政府导向;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则在全省范围内配置资源,实现自身盈利。
三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的目标不同,会员互助制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以会员获得经营所需要资金为最优;政策性担保机构则是实现政府政策意图为最优;商业性担保机构以本身的盈利为目标,通过整合经济体系中的各种资源,极大的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
(二)浙江模式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性、创新性的信用担保体系。无论从担保机构、担保产品的设计,浙江模式都表现出了强烈的创新性和开放性。一是善于发现财产的价值和不同权利的经济价值,如经营权质押;二是善于将各种需求组合,形成一种金融创新的品种,如桥隧模式。按照金融功能的理论,金融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将资金从富裕部门导向短缺部门,而不论这个金融机构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还是其他的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只是不同的载体和传导方式,市场激励那些能够将那些高效使用资金的企业筛选出来的中介机构。因此,金融市场上所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本质上在从事同一个业务,本质上都是竞争者。
所谓“桥隧模式”,就是在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关系中导入第四方,包括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第四方事前以某种方式承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而无法按时偿付银行贷款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第四方来购买企业股权,为企业注入现金流,偿付商业银行贷款,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从而规避了破产清算,最大可能地保留了企业的潜在价值。
桥隧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将股权市场与信贷市场的资源进行组合,将各种价值要素配置到效用最大的机构手中。对于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更偏好于内部融资和债务融资,最不愿权益融资,因为过早的股权融资将大大降低创业者的预期收益,但是债务融资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条件;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而言,企业股权具有价值,但是没有渠道获得;对于商业银行,具有资金而寻找不到良好的客户。因此,桥隧模式可以实现多方共赢。在浙江桥隧模式已经有多个成功的案例。
(三)较好地平衡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与担保机构本身的可持续性发展之间的关系。担保机构的发展包括两个维度的问题,这两个维度的问题相互关联,但是性质不同,第一维度是担保机构为本地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的支持,主要看其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了多少担保,使得多少中小企业获得了贷款。第二维度是担保机构本身的可持续性发展,即担保机构本身作为企业的绩效考核,包括其盈利模式、商业创新、风险管理能力,主要看其盈利的多少、代偿率的高低以及损失的高低。第一维度的问题将担保机构作为工具,放在经济体系中来看,着重考察其为经济的贡献度,这主要体现了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而第二维度的问题则是担保机构本身的盈利。
第一维度是政府和公共利益注重的问题,是将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融资链条上一个环节而非独立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政府给予担保机构的亏损予以补贴,或者直接投资入股担保机构。这种维度要求的是政府具有财力和眼光。国际上普遍采取这种方式,注重这一维度。第二维度则是一个更高层次的问题,是担保机构作为企业、作为独立利益诉求主体的问题。这是担保机构发展为一个独立行业的基础。
担保机构的第二维度是一国担保机构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应该从多方面予以关注。只有实现第二维度的发展,才能让担保机构自我生存,并且以此长期、有效地推动中小企业的融资。
(四)恰当的政府功能定位。对于担保业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政府应当是公共产品供给者,引导而不是直接主导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规则、提供恰当的补贴,提供监管等是市场条件下政府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角色定位,而不是直接配置资源、直接广泛从事担保。
担保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如何定位,浙江模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一是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鉴于中小企业贷款的正外部性,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利用财政资金给予贷款金融机构以补贴,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对小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也可适当用于奖励。这种制度利用经济手段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是一种良好的制度保障和促进。其一是政府发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正外部性,给予正激励,而不是计较财政支出的扩大,补贴反而为政府带来了高于其补贴成本的收益;其二,政府并不是转移支付,直接给予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补贴,而是通过制度安排激励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行为,针对行为而不仅仅针对主体,从而从宏观面引导金融机构的行为,而不是传统的单项激励;其三,以少量的资金取得了四两拨千金的杠杆效应。
二是构建合理的担保机构监管体制。目前对于担保机构是否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机构并不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其他从事公募资金的行为,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担保,不属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而是一种普通的商业行为,不需要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专门的监管。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机构属于产业之外、金融业内,担保机构本身的信用十分关键,担保机构从事的专业是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因此,需要建立监管体制。由于观点的不一致,目前只是从法律上确认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较大的担保机构和跨区域的担保机构的审批权,而没有包括市场准入、日常经营的监管、市场退出、风险处置等全套的监管体系,也没有全国范围内、多层次的监管机构。
浙江省避开了各种争论,而是直接采取比较市场化的方式建立了独特的监管体制。一是浙江省政府联合本地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浙江省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6〕198号),对浙江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全省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客观上构成了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评价和监管的功能,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具有规范作用。
二是浙江模式中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专门的监管体制之前,浙江采取担保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截至2006年底,浙江省已成立6个担保行业协会,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于2006年3月30日成立,其他已成立协会的地区为杭州、宁波、嘉兴、衢州、余杭区。行业协会以行业维权和自律为核心,以行业指导、服务、发展为己任,诚信自律、维权服务促进全省信用与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三、我国对担保模式的争论
我国理论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目标模式有诸多争论。早期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坚持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理论在于信用担保从总体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它所具有的外部效应比较明显,只有以政府为主承担这一角色,才能更好完成信用担保任务。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市场主体追求直接经济利益,而信用担保作为一个低收益、高风险行业,私人部门一般不愿介入或只是有限介入的行业。因此需要政府介入来启动和发展这项业务。
随着担保业在我国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坚持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认为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先天地带有种种弊端,政策性担保作为行政的产物,它与市场存在多方面的隔阂。商业性担保机构比政策性担保机构具有更大的优势:遏止寻租现象滋生;减轻财政支出负担;淡化政府的非市场行为;化解非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应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取向。
一部分学者认为把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支柱,在实践中行不通,因为商业担保公司是纯粹以赢利为目的的,相当于产生一个“加息效应”,担保客户的融资成本因此大大加大,这在中小企业作为一种“弱质经济”的条件下,商业性担保的业务空间相当有限;商业担保公司由于风险难以控制,成立并发展的条件苛刻,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担保公司因贷款担保而导致破产震惊世界,此后各国基本上停止了商业性担保公司。这部分学者坚持以互助性担保公司作为主体,主要是因为社会互助型担保主要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组建,通过会员缴纳风险贷款保证金,进行会员之间的互助担保。由于成员企业相互之间互保互督,交易成本较低,效率较高。
四、我国区域担保模式的路径选择
从理论上看,信用担保目标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是否与经济发展、法治状况尤其是金融体系相匹配,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金融体系的完善、促进资金配置的效率,促进中小企业迅速和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这三种类型具有不同的功能,我国应当建立以互助性为主,兼顾商业性和政策性担保的模式,同时发挥三种类型担保机构的功能:
一是我国是世界上增量最大的国家,属于转轨和新兴市场,而中小企业是我国增长最快的企业类型,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产权制约、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比例低使得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尤为严重。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每种模式的功能,全方位促进资金有效率的配置。
二是从我国金融体系来看,间接融资占主体、间接融资中大客户占主导,中小企业的融资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市场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解决,而不是以政府劝导、直接行政干预所能够实现。
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在没有市场激励或者良好的风险管理条件下,商业银行不会选择转型。担保机构是商业银行选择中小企业贷款的一个桥梁,实际上是担保机构承担了对有效率的、优质企业的筛选功能,正是其承担了此项市场专业化分工,所以才在金融体系具有立足之地,具有市场的回报。筛选能够有效使用资金的企业的前提是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交易成本优势。
在我国,互助担保机构天然具有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优势,虽然互助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所担保的机构是其会员或者股东,收益体现在会员或者股东本身资金需求的满足上,而不是体现在担保机构的盈利上。互助性担保对于我国目前缺乏监管、政府资源欠缺条件同时还有一个制度优势,运用会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使得会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和风险共同体,这种连带责任的方式是在政府资源有限条件下治理信息不对称的最优方法。
为什么应当兼顾商业性担保模式呢?我们认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着市场分割、资源难以组合的缺陷,担保机构以商业方式参与进来实际上是在推动我国金融创新、推动资源有效配置,担保机构本身具有利润空间。一是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反担保实现担保形式的转换,获得转换收益,因为商业银行对新型的担保方式反应较慢,或者说新型的担保方式进入正式的担保需要众多的外部条件和监督成本,如应收账款的担保、浮动抵押等,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同时要求借款人以其有价值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实现担保形式的无风险套利,这是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我国资本市场、资金市场处于分割状态,风险投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但是按照金融的功能,有效的金融体系应当将资金配置到最有效率使用资金的企业手中,但是由于市场的分割导致资源难以整合和效率的损失,浙江创造的桥隧模式将风险投资公司、商业银行、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实现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整合,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对市场的敏锐反应只有商业化的担保公司才能够提供。
由于我国担保模式以地方为主导,而地方政府不具有融资资格,财政收入来源单一,难以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由财政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持续的补充,西方发达国家的担保模式的缺陷在于担保机构自身难以可持续发展。我国则需要担保机构自身的盈利支撑,互助性担保的利益表现通过担保为会员提供融资,会员通过获得稀缺的资金资源实现了企业的效益,企业的效益即是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效益,因为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利益和会员、股东的利益一致,本身没有盈利动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盈利目标明确,动力直接,商业性担保机构通过承担金融体系中中介机构的筛选功能、监督功能、流通割裂的金融市场的功能,获得了市场回报,由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存在,使得担保业成为了金融创新的参与者和主导者。
因此,应当发挥三类担保机构的功能,以互助性担保为主导,使三种担保机构类型均衡发展,互为补充,从而构建和培育一个在我国实际条件下更优效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 上海金融, 巴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