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情原唱蒋大为:第二章 概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0 03:32:13
概    念
概念的概述
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属性:一事物的特点和该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现代汉语词典》:“属性: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  属:shǔ)
特点: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区别(同中之异);
关系:事物之间相互作用、影响的状态(《现代汉语词典》:关系:1.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2.人和人或人和事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如军民关系、社会关系等;3----6略 )。一事物与他事物的联系(异中之同);关系不同于性质。性质可以为一个或一类事物所具有,而关系至少存在于两个可两类事物间。
性质: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现代汉语词典》)
特征:可作为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
特性:某人或某事物所特有的性质。
特有属性:只为某事物所具有而其他事物不具有的属性。
本质属性: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有人称为特有属性) “本质属性就是某事物所特有的、并且必然具有的那些性质、特征,是该类事物区别于他类事物的根本特点。”――教材《逻辑基础》P11)
1.概念与感觉、知觉、表象不同。感觉、知觉、表象反映个别对象的具体形象及其属性;其中既有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也有非特有属性或非本质属性;而概念舍弃了对象的非特有属性或非本质属性,抽象地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
2.概念的形成过程是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逻辑方法完成的。
3.概念是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在人脑中的反映形式,属于意识的范畴而非客观对象本身,因而它具有主观性。由于概念是主观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而它不能脱离客观(没有客观事物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可见,它又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概念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1.随着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深入,反映同一事物的概念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如“分(fen-)子”:组成物质的最小单位 → 物质中保持原物质的一切化学性质,能够独立存在的最小微粒,由原子组成。
2.事物本身的发展变化引起概念的变化。如:电脑
—―有联系又有区别
1.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表达形式)。任何概念都要通过语词来表达,不依赖语词的赤裸裸的概念是不存在的。(语词形式是概念的表达形式,概念是语词形式表达的内容。)
2.有区别:
(1)概念是思维形式,是思维的基本单位,作为思维形式具有全民性;语词是语言形式,是语言的基本单位,具有一定的民族性(民族特色)、地域性、时代性。
(2)任何概念都必须借助语词来表达,但不是所有语词都表达概念。
语词的意义有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两类。只有具有词汇意义的实词和相应的词组才表达一个概念,仅有语法意义的虚词则不能表达概念,有的可与实词结合成词组表达概念(如副词、介词、助词),有的可在判断中作系词(如某些连词)、有的仅表达一定语气或感情(如叹词 )而在逻辑思维中无实在意义。甚至个别实词(如疑问代词)也不表达确定的概念。
(3)概念与语词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A.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语词形式表达  如“头”、“首”、“脑袋”这三个同义词表达同一个概念;
B.同一语词形式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如“逻辑”一词有多个含义。“巴豆不可轻用”—— 轻:轻重的轻 / 轻率
(4)语词往往带感情色彩(如褒贬义、口语与书面语色彩等)而概念不含感情色彩。实词的词义分为理性意义与附加意义(包括感情色彩、语体色彩、联想色彩等)两类。它们构成词的词汇意义。概念只与词的理性意义相关。
(5)概念的任务在于揭示对象的本质,语词的任务在于区别对象(?)
词义与概念:词义与概念有密切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词义就是表示概念的。但它们又不是同一的东西。概念可以用词来表示,也可以用词组来表示。例如“疗效”和“医疗效果”。另外,象“和、同、呢、吗、由于、因为”等虚词并不表示概念,它们只是用来表示某种语法关系或其它语法意义。词义和概念还有一个区别:概念是纯思维的东西,词义,除了抽象地反映事物对象的意义,还可以带感情色彩。如“同志、祖国、故乡、亲人、小气、肮脏、懒惰、宣誓、拜会”等都带有不同的感情色彩。有些词还富有形象性,如“凤尾菊”、“仙女花”、“映山红”、“含羞草”、“佛手”、“蘑菇云”等。这些就不是概念所具有的东西。(黄伯荣  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修订本)上册P231-232)
“词义”这个概念的完整内容,应该包括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两个方面。然而,“词义”还可以再扩展到它反映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感情色彩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如“龟”这个词的意义,在现代中国人的心目中不是一个美好的形象,相反却对它有一定的厌恶感情;而日本人却认为它是长寿的象征,保存了中国古代对这个词义的理解。这是一种修辞作用,叫修辞意义。从广义来说,“词义”应包括三方面的意义: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和修辞意义;而狭义地说,则只指它的词汇意义。一般讲词义的时候,就是指的词汇意义。
一说:词义的分类:
1)词汇意义
(1)理性意义——人们对现实现象的反映
(2)伴随意义——使用这种词汇系统的所有的人对现实现象的共同的主观评价
A、感情色彩——如褒贬义等
B、风格色彩——因使用场合不同而出现的。如书面语色彩、口语色彩、庄重、亲切等
C、联想色彩——由于词所反映的事物本身有某些特点,人们通过联想,想到的某一意义。如龟、松本身无长寿的意义,但由于它们较长命,因而看到“龟”、“松”这些词便联想到长寿。
2)语法意义(表示一定的语法关系)
1.概念是思维的起点,是人们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基本要素。
2.概念是思维的结晶,它凝结并巩固着人类在一定阶段上对事物认识的成果。
3.借助于概念,人们可以从本质上把同类对象联系起来,把不同对象区分开来。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概念不等于具体事物,它是人们头脑中对具体事物的一种反映,它具有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内涵和外延是概念所具有的两个逻辑特征(或说概念的逻辑性质)
1.内涵—-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即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总和)。是人们对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即思维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反映。通常也叫做概念的涵义。
概念的内涵是主客观的统一。客观方面指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客观存在,主观方面是指人们对该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认识、反映。正因为概念的内涵是主客观的统一,而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认识也可能不断深化,所以一个概念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发展变化的。(详见“概念的发展”)
2.外延—-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对象。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总和。通常称为概念的适用范围或适用对象。(指概念所反映的那类事物所包含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从概念的外延看,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有的是一个单独的事物,有的是不止一个而是一类事物,还有的是空类(即在客观世界中不存在相应事物的类)。普通逻辑在研究概念时,只限于在客观世界中有相应事物的部分,不研究空类。
任何概念都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1.概念内涵、外延的确定性: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是确定的,不能任意改变或混淆不清。
2.概念内涵、外延的灵活性:在不同的条件下,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是会变化的。
概念的种类
1.实体概念—-对具体事物的存在作出反映(反映具体对象的概念),其语词表达形式是名词、代词及名词性词组。
2.性状概念(性质概念)——反映事物某一属性,其语词表达形式是形容词、数词、不及物动词。
3.关系概念—-反映对象间的各种关系。其语词表达形式是及物动词、表达关系概念的词组(如“大于”、“小于”、“在…… 之上”等)。
性状概念与关系概念,有的人把它们合称为属性概念。
“实体概念”有的称为“具体概念”,“性状概念”有的称为“抽象概念”。为了不致于与辩证逻辑所谓“具体概念”、“抽象概念”混淆,故采用“实体概念”、“性状概念”的提法。
《逻辑基础》:“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事物本身还是事物的属性,可以将概念分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实体概念是对具体事物本身予以反映的概念,实体概念一般由语词中的具体名词来表达。属性概念是对事物属性予以反映的概念,属性概念一般由语词中的形容词、抽象名词来表达。”按:“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因此,不仅“属性概念是对事物属性予以反映”, 实体概念也是对事物属性予以反映。
概念外延的大小不同即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数量不同。
1.单独概念—-反映某一特定事物,它所反映的对象是单一的个体,是独一无二的对象。语词中的专有名词或摹状词可用来表达单独概念。
2.普遍概念—-反映某一类事物,它所反映的对象是同一类事物的所有个体。其外延不是一个单独对象,而是由不止一个的对象组成的类。语词中的普通名词、形容词和动词等一般表达普遍概念。(注意:“普遍概念”不能说成“普通概念”)
有的教材还分出一类所谓“零概念”(虚概念),它所反映的对象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如“上帝”、“神仙”、“孙悟空”等。
或者说按是否反映事物具有某种属性分。也属于按概念的内涵分。
1.肯定概念(正概念)-—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即概念的内涵中肯定某事物具有什么属性)。
2.否定概念(负概念)-—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即概念的内涵中否定某事物具有什么属性)。否定概念一般都带有否定词“非、无、不”等。
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正好构成了矛盾着的双方,甲所肯定的,正是乙所否定的,乙所肯定的,也正是甲所否定的。
否定概念总是相对于某个特定范围而言的。一个否定概念所相对的范围,逻辑上叫做论域(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甲乙双方,正好组成一个“论域”,即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所对应的范围)。
注意:
(1)否定概念带有否定词(“不、非、无”等),但并非所有带否定词的都是否定概念。如:“非洲”、“不丹”、“无锡”、“无产阶级”(?)。
(2)否定概念不是肯定概念的反义词。如“前进”的负概念不是“后退”而是“不前进”。(“前进”与“后退”是反对关系而不是矛盾关系。“前进”与“后退”之间还有“原地停步”)
(3)否定概念是指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而不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应予否定(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应予否定,这是具体科学方面的问题)。如:“错误”、“反动派”并非否定概念。
即按是否反映同类对象的整体来分。也属于按概念的内涵不同分。
1.集合概念—-以集合体为反映对象所形成的概念。
集合体:由若干同类个体构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集合体所具有的属性只为集合体所具有,而不为这个集合体中的个体所具有。如“森林”、“中国人民解放军”。
2.非集合概念—-不以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如“树木”。
为分清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要注意:
(1)要分清类和分子,整体和部分,集合体和个体这三种不同的关系。
事物的类是由若干同类的分子组成的。事物的整体是由若干不同的部分组成的。事物的集合体是由若干同类的个体有机组成的统一体。
(2)要认识集合概念区别于非集合概念的根本特征
集合体与类的区别:组成类的各个分子都必然具有类的属性(由于类中的分子具有该类的属性,一般可以在它的前面加上“每一个”、“我是”、“他是”等词语。如:人、军舰、队员),而组成集合体的个体却不具有集合体的属性(因而一般不能在它的前面加上“每一个”、“我是”、“他是”等词语)。
集合体与整体的区别:集合体是由同类的个体组成的,而整体则是由不同的部分组成的。
(3)要注意到同一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有时表达集合概念,有时表达非集合概念。
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常常为了表达上的简练,有时用表集合概念的语词来指称组成该集合体的个体。如“他是解放军”,其实这是语言表达上的简略用法,其本意是“他是解放军中的一员”。我们的思想上要把语言和逻辑的界限分精,要透过语言的简略,把握逻辑上概念的完整原意。这一点非常重要。三段论中“四名词”错误往往就是在这方面出问题。
教材中所谓“有些概念可以在非集合概念的意义上使用,也可以在集合概念上使用”应作如下理解:同一语词可以表达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这正是同一语词可以表达不同概念的一种表现。
待考: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分:
有的教材说:“主要看该概念所反映的属性是否可以属于一个集合体中的每个个别事物。如果一个概念所反映的属性只属于一个集合体而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其中的分子,这个概念就是集合概念。如果一个概念所反映的属性不只属于一个集合体(即既属于一个集合体又属于集合体中的分子,这个概念就叫非集合概念。”。(按:这里的“集合体”似改作“全体”为妥)
由于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类(指具有共同特有属性的整体),所以每一个概念所反映的都是一个集合体。(单独概念所反映的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集合体)。但这并不等于说每一个概念都是集合概念。只有当一个概念反映的属性只属于所反映的这个集合体的整体而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这个集合体的个体、分子时,该概念才属于集合概念。
所谓集合体是指由同一类事物集合而成的一个整体(如森林),不能理解为由各种不同部件组装起来的“组合”(如自行车)。
概念间的关系
客观事物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反映到人脑中,概念之间也存在多种复杂的关系。存在于特定概念之间的具体关系(即概念所反映的具体对象间的关系)是各门具体科学研究的内容。普通逻辑不去研究这些概念在具体内容上的关系,而是把概念作为思维形式,只从外延方面来研究概念之间的关系。概念外延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一关系(全同关系):S、P两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  (示意图:S、P同在一个圆圈中。或者说:圆圈S与圆圈P相重合)。同一关系是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事物而形成的关系。其外延虽然完全重合,而其内涵则不尽相同。(如果S、P二者的外延与内涵都相同,那就不是具有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而是用不同语词表达的同一个概念了。)同一关系概念的变换使用有助于人们从不同方面加深对同一对象的认识,并能把概念使用得更确切,语言表达得更生动。如:“鲁迅”/“中篇小说《阿Q正传》的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
2.属种关系:一概念的外延被包含在另一概念的外延的关系。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为种概念。(示意图:大圆圈S包含小圆圈P)
种和属是拉丁文genus和species的译名。有人把genus译为种,把species译为属。按此译法是种>属;有人则相反,把species译为种,而把genus译为属,如此则属>种。在生物学中,作为术语是属>种。(《语文知识千问》P176)
(1)属种关系的种类     有的逻辑教材把属种关系分为2种:
A.真包含关系(属种关系)――S概念的外延包含P概念的外延。  (示意图:大圆圈S包含小圆圈P)
B.真包含于关系(种属关系)――S概念的外延包含于P概念的外延。或者说,P概念的外延包含S概念的外延。(示意图:大圆圈P包含小圆圈S)
(2) 属概念与其种概念间的反变关系。
A.不同的概念,其内涵有多少之分,外延有大小之别。
B.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其外延越窄;内涵越少,则外延越宽。
C.属概念与其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具有反变关系。.
普通逻辑是仅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量方面着眼的,内涵的多少是指概念所反映对象的共同属性的多少。概念的外延越大,即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范围越广,它们所具有的共同性也就越少。因此这种反变(反比)关系只是数量上的、形式上的关系。如图:

y(内涵)
X(外延)
金属笔尖/使用墨水/书写用的/文化用品
钢笔
书写用的/文化学习用品
笔(钢笔、毛笔、圆珠笔)
文化学习用品
文具(各种纸、笔、墨水)
(3)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同于属种关系。如:“知识分子”与“工程师”是属种关系,“自行车”与“自行车轮胎”是整体与部分关系。因种概念具有属概念的属性,而部分不具有整体的属性,故可以说:“工程师是知识分子”而不能说“自行车轮胎是自行车”。
3.交叉关系:两个概念的外延有部分重合。(示意图:圆圈S与圆圈P相交——部分重合)
*  属种关系的概念、交叉关系的概念一般不能并列使用。但有两种特殊的情况:
1.属种概念的点面结合并列法
如:“这是要把资本主义制度和一切剥削制度彻底埋葬的一场革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82页)“剥削制度” 与“资本主义制度”是属种关系(剥削制度包括资本主义制度)。
点面并列法有特殊的表现力。它与有逻辑错误的属种并列不同:
首先,内容上点面兼顾。种概念以“点”的身份出现。属概念以“面”的身份出现,它们并列后既突出了须着重强调的“点”,也顾及了应顾及的“面”。
其次,形式上点面分明。点面之间用连词“和”、“与”等,“面”之前加“一切”、“全体”之类全称限定。使点面身份明朗,不会使人发生误解。[按:最好能在“一切”、“全体”之前加上“其他”二字,或用“其他”代替“一切”、“全体”。]
2.交叉关系概念的求同突举并列法
如:“积极培养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周恩来《四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
又如:毛泽东同志《自由主义》:“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
根据实际需要,突出地列举几种事物,指明“够条件者”;它们不是用同一标准分出来的类,但在事实上有某个共同点。如第一例中“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都是要“积极培养”的对象。这种“求同突举并列法”不同于一般的分类并列(即不是分类)。
(详见《语文知识千问》P178~179)
交叉关系可分为一般交叉关系和特殊交叉关系两种。
a、一般交叉关系,如青年、团员、教师。这是对某一母项按不同标准分出来的子项间的关系。
b、特殊交叉关系,这是同一属概念的几个种概念间的交叉关系,如教师中的“语文教师”、“政治教师”、“外语教师”等。  [ 就所教学科而言,非交叉(语文、政治、外语);而就任教者而言,有可能交叉(即在教师中,有的只是语文教师,有的只是政治教师,有的则既是语文教师又是政治教师)。]
1.矛盾关系:同一属概念下的两个种概念外延之和等于该属概念的外延。如“白”与“非白”(其属概念为“颜色”)。 (示意图:一圆圈一分为二,S、P各占一半)
(一说:矛盾关系概念内涵上互相否定,其外延完全不同而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
2.对立关系(反对关系):同一属概念下的两个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其属概念的外延。如:“红色”与“绿色”同属“颜色”。 同属“颜色”的还有“黄色”、“白色”等。 (示意图:一圆圈一分为三或更多,S、M、P…分居其中)
(一说:反对关系的两个概念内涵极为对立,其外延之和小于其属概念的外延。)
*  反对关系与矛盾关系的区别:
有人认为,反对关系与矛盾关系的区别在于两方面:
(1)从外延上看,反对关系概念间有第三者存在而矛盾关系概念间不存在第三者。
(2)从内涵上看,矛盾关系的概念的内涵一为肯定,一为否定,即互为否定;而反对关系概念的内涵都是肯定性质的(有人说:反对关系的两个概念内涵极为对立)
有人则认为,概念间的反对关系与矛盾关系的区别应当只从外延方面着眼。因为:
A.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概念不必一个是肯定概念,一个是否定概念。
B.同一属概念中的两个种概念一个是肯定概念一个是否定概念也不一定是矛盾关系。如:“物体”中的“导体”与“非导体”就不是矛盾关系而是反对关系。因其间还有“半导体”。
概念间关系
{
相容关系
{
同一关系
属种关系
{
真包含关系
真包含于关系
交叉关系
不相容关系
{
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
有的逻辑学教材还提出所谓概念间并列关系。所为并列关系,是指属于同一属概念的多个(超过两个)同一层次的种概念之间的关系。
同一、属种、交叉、矛盾、对立关系都是指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除属种关系以外,其余各种关系都是同一属概念下面两个并列的种概念间的关系。而并列关系概念则是指同一属概念下面不止两个的种概念间的关系。
教材认为概念间并列关系可分为两种:
1.相容的并列关系:同一属概念包含着几个(超过2个)同一层次的种概念,其外延是相互交叉的。例如相对于“自然科学家”这个概念来说,“农学家”、“生物学家”、 “化学家”等便是相容的并列概念。(按:此即交叉关系)    (示意图:一大圆圈中含3个互相交叉的A、B、C三个小圆圈)
2.不相容的并列关系:同一属概念的几个(不止两个)同一层次的种概念,其外延彼此排斥,无任何重合之处。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等,它们之间的关系便是不相容的并列关系。(按:可归入反对关系)  (示意图:一大圆圈中含3个相异的A、B、C三个小圆圈)
前面所讲的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可以看作是不相容并列关系的两种特殊情况。
不少逻辑教材不提“并列关系”。
在以上所列每一种关系中的概念都有同属某一概念或彼此间有属种关系,而相异关系的几个概念既不同属于某一概念,彼此间也无属种关系。例如:“正义”与“战争”,  “红色”与“钢笔”。
关于“欧勒图解”
用圆圈图形来表示概念外延间各种关系的图解,是瑞士数学家欧勒(Leonhard  Euler或译为“欧拉”。1707~1783)提出的,故称“欧勒图解”。“欧勒图解”只列出以下五种图式:
同一
属种
属种
交叉
对立(反对)
a、b同居于一圆圈中
大圆圈a包含小圆圈b
大圆圈b包含小圆圈a
a圆圈与b圆圈部分重合
a圆圈与b圆圈相异
附: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形式逻辑》(修订本)所列概念间关系(仅从外延着眼):
一、相容关系: 1.全同关系,2.真包含关系(属种包含关系), 3.真包含于关系 ,4.交叉关系, 5.相容并列关系---几个有交叉关系的概念真包含于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中。
二、不相容关系: 1.全异关系, 如:“农业”与“农业机械”, 2.矛盾关系 ,3.对立关系 ,4.不相容并列关系 :如“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
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是不相容并列关系的两种特殊情况。
*  《普通逻辑原理》(中国人事出版社1999年3月版  邵夏主编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辅导用书 )所列概念间关系:
概念间关系
{
同一关系
} 相容关系
真包含关系
真包含于关系
交叉关系
全异关系
{
矛盾关系
}不相容关系
反对关系
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定义法有两类: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真实定义又叫实质定义、事物定义、科学定义等,简称定义。语词定义又称为类似定义。         (一)定义(真实定义)
1.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即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将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区别,从内涵方面明确概念的方法。(按:教材《逻辑基础》说:“揭示概念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此说不妥)
2.定义的特点:用简短的语句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
3.定义的结构与语言表达形式
(1)定义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部分组成。
A.被定义项:内涵被揭示的概念。B.定义项: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C.定义联项:反映被定义项与定义项间的联系的概念。例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商品”是被定义项,“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定义项,“是”即定义联项。
(2)语言表达形式
在现代汉语中,定义的语言表达式最典型的是:S是P(我们用S代表被定义概念,P代表定义概念)。“S是P”式在实际运用中又有一些不同的模式,例如:
① 什么叫S?就是P    ② 所谓S,就是P    ③ S,即P    ④ S—P
4.定义的主要方法――属种定义(属加种差定义)
早在古罗马晚期,哲学家波哀斯(约公元480~524年)就已提出这种定义方法。
(1)属种定义的结构、公式
属种定义的定义项由“种差”和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构成。其公式是: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其中“种差+邻近属概念”即为“定义概念”)
“种差”: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与同属的其他种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相区别的本质属性。例如在“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生产品”这一定义中,“用来交换”就是商品区别于一切其他种种劳动生产品的本质属性。
“邻近属概念”:种概念最接近的上一层次的属概念。用属加种差定义来明确概念,首先要确定被定义概念最邻近的属概念。如果找出的不是被定义概念最邻近的属概念,就会造成确定种差的困难,从而影响对概念内涵的揭示。
如:“杂文是文艺性的议论文”。在这里,“议论文”就是“杂文”的“邻近属概念”,而“文章”只能说是“杂文”的属概念却不能说是“杂文”的“邻近属概念”。把“杂文是文艺性的文章”作为杂文的定义则是错误的。
(2)属种定义的种类
由于对象的本质属性是多方面的,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揭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并用它作为种差,因而形成不同的定义。也就是说,属种定义可以有多种形式。
A、性质定义:种差所揭示的是对象的特性或本质。如:“正方形是四个角都是直角的菱形”。
B、发生定义:种差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所反映对象产生的原因或者说是对象发生或形成过程方面的特征。如:
“当地球运行到月球和太阳中间时,太阳的光正好被地球挡住,不能照射到月球上去,因此,月球上就出现黑影,这种现象叫月食”。(华东师大政教系《形式逻辑》P37)(“月蚀,是地球运动于太阳和月亮之间,地球挡住阳光而引起的月亮失光现象。”)这里种差揭示了概念所反映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圆周,就是以一点为圆心,以一定距离为半径的动点的轨迹”(《几何学》)(“圆就是在平面上绕一定点作等距离运动而形成的封闭曲线”。
“闪电是阴阳电接触而发生的火花现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罪”。(《法律学》)
*  中国逻大教材《逻辑》(欧阳中石主编)将“发生定义”与“语词定义”划归“类似定义方法”
C、关系定义:种差揭示事物之间的关系(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与另一对象之间的关系,或它与另一对象对第三者的关系)。如:
“偶数就是能被2整除的数。”(种差揭示了偶数与2的关系)
“零是和A数相加仍等于A数的数。”
D、功能定义:种差揭示的是事物所具有的功用。如:
“气压计是用来测量大气压力的物理仪器。”(《语文知识千问》P180)
教材《逻辑基础》认为:定义分为事物定义与语词定义两大类。事物定义分为属加种差定义、发生定义、功用定义和关系定义。该教材又指出:“严格地说,这三种定义(按,即发生定义、功用定义和关系定义)其实是属加种差定义的三种特殊形式。”
《普通逻辑原理》(中国人事出版社1999年3月版  邵夏主编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辅导用书 )认为:“定义有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两种。” “定义的方法主要有这样几种:1 属加种定义;2 发生定义;3 关系定义;4 功用定义”
(3)属种定义的语言表达形式
属种定义的组织结构虽然是“种差”+“邻近属概念”,而人们在实际的运用中,在语言表达上,有时又把“邻近属概念”省略掉。当人们对该“邻近属概念”省去也不致产生疑问时,出于语言表达上生动、简练的需要完全可以这样做。这只是表达上的简化而非逻辑涵义的省略。例如毛泽东同志给“地主”所下的定义: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地主”。
(4)属种定义的局限性
不适于最大的概念。因为最大的概念如哲学范畴“物质”、“精神”等都是对客观事物的最高概括,是外延最大的概念,在其上面再无“邻近属概念”。对哲学范畴下定义是通过指明被定义概念(范畴)同与其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中的另一概念(范畴)的关系来进行的。例如:
“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
“一个现象引起另一个现象的产生,引起另一现象产生的是原因。是原因作用而产生的现象是结果”。
附: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修订本,87年7月第二版)提出:最常用的定义有实质定义和语词定义两种。实质定义有三种:
(1)种概念的实质定义――种概念=属概念+种差(属加种差定义)
(2)单独概念的实质定义――属概念+个体差  (个体差指单独概念所反映的唯一个别事物与其他个别事物的本质差别。例如:“珠穆朗玛峰是现在世界上的最高峰”)
(3)最大类概念的实质定义――最大类概念=全部种概念—全部种差(例如:“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给最大类概念这样下定义是反映事物的最大共性)
5、定义的规则
(1)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二者的外延应相等。否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过窄的错误。(即要相称)
定义过宽指定义概念的外延大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定义项>被定义项)。如“刑法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
定义过窄指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定义项<被定义项)。如:“刑法是惩治杀人犯的法律。”
(2)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即定义不能循环)。否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错误。(不循环)
定义的概念不能用被定义的概念来说明。我们所以要对被定义概念下定义,正是因为我们对其内涵不大明确。如果我们在给被定义概念下定义时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被定义概念,就等于用不明确的概念来说明不明确的概念,其结果是不明确加不明确。例如:
“贪污分子就是贪污了国家资财的分子。”(定义概念直接用到被定义概念)
“逻辑学是研究正确思维的科学,而正确思维也就是合手逻辑的思维。”(定义概念间接用到被定义概念。第二个定义中的定义概念“合手逻辑的思维”用到了第一个定义中的被定义概念 “逻辑学”中的“逻辑”)。
(3)定义必须清楚明确(即要明确)。定义项中不得包含含混的概念或语词,不得用比喻。否则就会犯“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
这就要求:
A、下定义必须用概念,不能用比喻。
比喻虽然形象生动,但它不是概念,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如:“作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B、不能用含混不清的言辞。
用含混不清的言辞会造成定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从而使定义模糊不清。如杜林给“生命”下的定义:“通过塑造出来的模式化而进行的新陈代谢,总是真正的生命过程独具的特性。”(“塑造出来的模式化”用语含混)
(4)不用否定联项(一说“定义不应当是否定的”)
下定义的目的是要说明被定义概念具有什么性质,而不是说它不具有什么性质,因而,定义的语言形式为“ⅹⅹ是什么”而不用“ⅹⅹ不是什么”。即不能用表否定的词语作定义联项。也就是说,定义的表达形式应当是“S是P”而不是“S不是P”。
所谓下定义不应当是否定的,不等于说下定义不能使用否定语。在“S是P”中,如果S是肯定概念时,则在P中不能用否定词,如果S是否定概念时,则P可以而且常常用否定词。因为否定概念本身就是从否定的方面来反映事物的,说明事物不具有什么属性。用否定语来定义否定概念,正好指明了这个概念是以“否定了什么”作为内涵的。例如,对“非法手段”这个概念下定义时就只能用否定语说:“非法手段就是用不合法的方式来实现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行径。”又如对“非对抗性矛盾”、“非婚生子女”这些概念下定义时,也只能用否定语予以表达:
“非对抗性矛盾就是不具有对抗性质的矛盾。”
“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履行婚姻法定手续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有些逻辑教材把这条规则表述为:“对非否定概念下定义不能用否定语”,或“给肯定概念下定义不得用否定概念”。
* 教材《逻辑基础》说:“定义项一般不应包括否定概念。” 此说不妥。
*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普通逻辑原理》中不列这第四条规则。
“商品是不供生产者使用的产品”,有教材认为是违反此条规则。按:“商品是不供生产者使用的产品”违反的是规则一(即“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二者的外延应相等”)。因为“不供生产者使用的产品”的外延大于“商品”的外延。产品包括供生产者自用(不用于交换)的和不供生产者使用的,其中不供生产者使用的又包括用于交换的(属商品)和不用于交换的(例如用于馈赠、捐赠等)两类。
6.定义的作用
能把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结并巩固下来。
可以明确概念。要检查所用概念是否明确,也要通过定义。
要把一个概念传达给原来不了解这个概念的人,也需要运用定义。
7.定义的局限性
不宜用于个别的事物(单独概念)因其种差不易确定;较复杂的事物不容易下定义;人们熟知的事物无需用定义说明。
(二)语词定义
1.什么是语词定义
语词定义是揭示语词的特定涵义或揭示对象的归属或状态来明确概念的一种方法。它只是明确概念的一种辅助方法,因其并未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属性。故语词定义又称为类似定义。(也叫释词)  按: 严格说来,所谓“语词定义”不属定义的子项。
2.语词定义的种类
(1)说明性的语词定义—-说明已有的语词表达什么概念(对某一语词已被确定的意义加以说明)。 例如:
“乌托邦一词来自希腊文‘乌托邦斯’,按照希腊文的意思,‘乌’是没有,‘托邦斯’是地方。乌托邦是一个没有的地方,是一种空想、虚构和童话。”(列宁语,见《列宁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P364)
说明的语词定义有真假之分。它在撰写辞典、语文教学乃至全部理论、宣传工作中有广泛的应用。
(2)规定性的语词定义—-规定某一语词表示什么概念(对某一语词或符号规定某种意义)。例如:
“五讲四美”就是讲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秩序、讲卫生;做到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
“P→q”读作“如果P,那么q”;“→”表示前件和后件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亦称“蕴涵”。
规定的语词定义无所谓真假之分。规定性的语词定义的作用有二:
A. 可使语词更简练。现实生活中,有些语词太长,使用频率又高,为了使用方便,就用一个简短的语词来代替它。对这种简称就要用到规定的语词定义。如上例对“五讲四美”的含义的规定。
B. 可避免产生歧义。如《刑法》第八十八条:“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连本数在内。”通过对“以上、以下、以内”三个语词规定了精确的含义,就可以避免产生歧义。(因为“以上、以下、以内”既可理解为包含本数,也可理解为不含本数。对此如不加以限定,就会产生歧义。)
(3)揭示对象的归属或状态的语词定义。例如:
“杂文是议论文。”(无种差)   “水是液体。”(未揭示出水的本质属性)
3.语词定义与科学定义的简易区别
语词定义与科学定义的语言表达形式有时相同,都是用S是P的形式。区别的方法较为简易的是:
A.若将S与P进行换位,意思不变的是定义,意思改变或讲不通的是语词定义。如:
“水是液体。” √      “液体是水” ×         (语词定义)
“铀是银白色的金属”√ “银白色的金属是铀”×  (语词定义)
“三角形是由三条线段围成的图形”√
“由三条线段围成的图形是三角形” √            (定义)
B.若将S改换仍讲得通而S所反映对象也随之改变的是语词定义。如:“桃花源是一个没有的地方,是一种空想、虚构。” “桃花源”可改换为“乌托邦”。
C. 若将P改换仍讲得通而S反映的对象明显改变的是语词定义。如:“四美就是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四美就是×××、×××、×××、×××。”
4.语词定义的作用
它比定义说明应用更广泛。可用来解释词语、概念,也可用来解说事物或事理的性质、特点、功能、原因等。
定义一般是用一两句话、十几个字就把事物的性质特征表达出来,它极其简要,高度概括,这是定义说明的特点。但是,定义说明只能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事物的其它特征,以及事物的状态、功能等等,很难都在定义中得到反映。因此,在文章中,定义说明之后,一般都有还要对事物的性质、特征、状态、功能等用其他方式进一步加以解释。在定义之后用得最多的说明方法是诠释,定义和诠释结合起来,能使读者对事物既有概括的认识又有具体的了解。请看下面的这个示例:
水,氢和氧的最普遍的化合物,化学式H2O。水在自然界中以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聚集状态存在。空气中含有水蒸气,土壤和岩石层中有时也积存着大量的水。水是动植物机体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成年人体中含水约65%。在一个大气压下,水的沸点为100摄氏度,冰点为0摄氏度。水的密度在4摄氏度时最大(1克/毫升)。水结冰时,其密度减小,体积增大,所以冰总是浮于水面。在一切固态和液态物质中,水的热容量最大,这一特征对于调节气候有重大意义。水能溶解许多物质,是最重要的溶剂。天然水中含有极少量的重水。----《辞海》(1979年出版)
这段文字的第一句是定义,说明书了水的本质特征(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的化合物),第二句以后的内容,是诠释。它对定义没有包括进去的水的其他特征、状态、分布、沸点、冰点、密度、热容量、溶解性能等,一一作了解释说明。这样,读者通过定义,对水的本质特征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又通过诠释,对水的其他性能有一个具体的认识,综合起来,对水的这个事物,就有了完整全面的认识。
S 有的教材将定义分为事物定义(或称科学定义、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两大类。按:所谓语词定义属类似定义方法,不应列为定义的一个子项
(一)划分
1.什么是划分
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从外延方面明确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这种方法是通过把一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分为若干小类来揭示这个概念的外延。(类似于分列属概念所包含的种概念)。适用于明确外延较大的概念。
2.划分的三要素:
(1)母项—被划分的属概念,即外延需要明确的概念;
(2)子项—划分所得的种概念。
(3)划分的标准—各子项所反映的对象共有而彼此间表现不同(或者说彼此间存在着差异)的某种属性。简言之就是把母项分为若干子项的根据。划分的标准不一定要说出来。例如:
“(根据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哲学理论可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
其中,“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哲学基本问题就是物质和精神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是这一划分的标准;“哲学理论”是这一划分的母项;“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这一划分的两个子项。
★ 分类、分解与分项
划分不同于分解和分项。
在分解中,被分者与分出者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部分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整体的所有属性,种则具备属的所有属性。例如:
一棵树与它的枝、叶间的关系,一部自行车与它的车轮、把手间的关系,都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人(A)具有的属性如:直立行走(a)、有语言(b)、会抽象思维(c),男人(A1)具有,女人(A2)也具有,而人的手(B1)和脚(B2)不具有(有人认为脚会直立行走,其实,严格说来脚也不会直立行走,它只是人体直立行走的工具)。因此,男人(A1)、女人(A2)与人(A)是种属关系,而人的手(B1)和脚(B2)与人(A)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分项是始终把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是从不同角度去反映它。
区别划分、分解与分项,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看被分的与分出的之间有无属种关系。
分类揭示事物的种属关系,即被分(A)与所分(A1、A2……)间是种属关系。
分解揭示事物的整体与部分关系,即被分(A)与所分(A1、A2……)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分项反映一事物的不同方面(侧面)。即A与A1、A2……间既非种属关系,亦非整体与部分的关系。A与A1、A2……并非被分与所分关系。A1、A2……是A的不同方面。
划分
揭示事物间的属种关系
树/阔叶树、针叶树
阔叶树是树(+)
分解
揭示事物间存在的整体与其构成部分间的关系
树/树枝、树叶
树枝是树(-)
树枝是树的构成部分(+)
分项
非属种关系,也非整体与构成部分的关系,是对同一对象不同方面的反映。
松树/生物习性、形态、功用
* 可从语言形式来检查、区别分类、分解与分项:
A1是A<的一种(类)>( A1是…的A)——分类,如“白杨树”与“杨树”
A1是A的一部分——分解,如“白杨树干”与“白杨树”
只能说“A1是A的一部分”的是分解。不能说“北江是珠江水系”,只能说“北江是珠江水系的构成部分之一”。
既可以说“A1是A的一部分”又可以说“A1是A( A1是……的A)”的或只能说“A1是A( A1是……的A)”的属分类。如:“化学是现代自然科学的基础学科”。
说“A1是A的一方面”的是分项,如“白杨树的历史”与“白杨树”
杨树:白杨、黑杨、青杨、胡杨、大叶杨——分类(白杨是杨树的一种)
杨树:树根、树枝、树干、树叶 ……   ——分解(树根是树的一部分)
杨树:特点、类别、种植历史、……    ——分项(作用是杨树的一方面)
3.划分的方式:
(1)根据划分所包含的母项和子项的层次不同,可分为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A.一次划分
只包括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的划分。(一说:根据划分标准对母项一次划分完毕)如上例。如:哲学理论包括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哲学理论

唯物主义
唯心主义




B.连续划分:包括母项和子项三个以上层次的划分。是按同一向度作连续多次划分,至少有三个层次(母项――子项――子项的子项)。连续划分是把母项划分为若干子项之后,再将子项作为母项继续进行划分,这样连续划分下去,直到满足需要为止。例如:
“哲学理论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唯物主义分为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庸俗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唯心主义分为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〇〈
〇〈


〇〈

〇〈


〇〈


不同向度且只有两个层次的多次划分不是连续划分。




╲∣∕—〇—
∕∣╲




(2)根据每次划分的子项的数量不同,划分可分为多分法划分和二分法划分。
A.多分法划分――一次将母项分出超过两个子项的划分。
B.二分法划分――以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作为划分标准,将一个属概念分为两个互相矛盾的种概念。(即一次将母项分出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子项)
按:连续划分与多向划分都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划分,但不属于多分法划分。多分法划分是就每一次划分而言的。多分法划分是指分出的子项超过两个的划分而不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划分。多分法划分不等于多次划分法。如果列一种“多次划分法”的话,那么,可以说它就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划分,它包括连续划分(同一向度的多次划分)与多向划分(不同向度即多向度的多次划分)两类。
4.划分的规则
(1)每次划分只能根据一个标准(但并非要求在连续划分中始终用同一标准);否则犯“划分标准不同一”的错误。
(2)划分后的各个子项外延之和必须与母项的外延相等(即“划分应当相称”或说“划分要穷尽”),违反此规则的错误主要有二:
A.子项不全(“划分不全”):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如:“直系亲属包括父亲、母亲和子女。”(遗漏了“配偶”)
B. 多出子项:子项的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如:“直系亲属包括父亲、母亲、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多出了“兄弟、姐妹”)
(3)划分一般不能越级(划分必须按属种包含层次进行)
*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普通逻辑原理》中不列这条规则。
(4)划分出的子项应互相排斥(不相容)。(按:似应作“子项一般应互相排斥”)否则就会犯“子项相容”错误。
按:此条规则似可取消。因为:1、此规则不适用于子项为“同属的交叉关系”(或称“相容并列关系”)的属概念。2、有了规则(1),可保证子项不含有“不同属交叉关系”,而有了规则(2),子项间也不会有属种并列现象。
5.划分的作用
(1)可以明确概念的外延,使人们了解一个概念能适用于哪些对象。
(2)可以扩展、加深对事物的认识。
(二)分类
1.什么是分类――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或显著特征进行的划分。是一种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划分。
2.分类与划分的关系
(1)联系:
A、划分是分类的基础,分类是划分的特殊形式;
B、划分与分类二者的母项与子项间都有属种关系;
(2)区别:
A、根据不同。分类的标准比划分的标准有更高的要求。可以把事物互相区别开来的事物的一切属性或特征都可作为划分的根据,而分类必须以对象的本质属性与显著特征为根据。
B、作用不同。划分既可用于科学分类,也可用于日常实践需要;划分往往是由日常实践的需要决定的。当某一实践过程结束,这种划分便随之失去意义。而分类则是关于某类对象的知识的系统, 它被固定在每门科学中,并在科学发展中长期起作用,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分类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使科学知识系统化,因而分类的结果具有长远意义。)
(一)列举
1.什么是列举
列举是明确概念部分外延的逻辑方法。一般在举出一部分子项后加上“等”或“等等”。
2.列举同划分的联系与区别:
A、联系:列举与划分一样也要求揭示属概念所包含的种概念。都要反映母项与子项间的属种关系。列举是划分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可以说划分是一种特殊的列举)。平时所说的“完全列举”要求揭示属概念的全部种概念,这实际上就是划分。
B、区别:列举不要求揭示概念的全部外延。有的属概念其所属种概念难以全部划分出来,有时也没有必要对某一属概念所属的种概念全部划分出来,只要揭示属概念的部分外延就可满足认识或实践的需要了,这时就可用列举。列举时,在列举的种概念之后加“等”、“等等”字样,以之与划分相区别。
3.列举的规则
(1)列举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
(2)列举必须按属种包含层次进行,不能越级列举;
(3)列举的种概念不得相容。
(列举的规则与划分的规则相比,就是少了一条“划分要穷尽“)
4.列举方法的应用
(1)列举与定义结合使用。例如:
“恒星是由炽热的气体组成的能自己发光的天体。例如太阳、牛郎星、织女星、天狼星等等。”
(2)列举单独使用。如:
“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
“刑事犯罪就是杀人、放火、抢劫等罪行。”
(二)举例
1.什么是举例
举例是明确属概念部分外延并具体说明属概念的内涵的逻辑方法。例如:
“△ABC就是一个三角形,它是由AB、BC、CA三条边,并且只是由这三条边组成的平面几何图形。”
“太阳的行星包括地球、火星、水星等,它们都围绕太阳这颗恒星旋转并且本身不发光。”
2.举例与划分、列举、定义的异同
举例虽可明确属概念的部分外延,但它并不能明确属概念的全部外延,只能明确属概念的部分外延。这是举例不同于划分而同于列举之处。
举例必须具体说明事例概念的内涵(举例除要明确属概念的部分外延之外,同时还要具体说明属概念的内涵)。这是举例与列举的根本区别。例如,用列举法说明“太阳的行星”这一概念时,只是指出其包括地球、火星、水星等等而不进一步说明它们都是围绕太阳这颗恒星旋转并且本身不发光。
举例也不同于定义。举例不是用全同概念一般地明确属概念的内涵,而是用属概念的种概念具体说明属概念的内涵。用来具体说明属概念内涵的种概念称为事例概念。
3.举例的方法和过程
首先举出属概念的种概念用作事例概念,然后通过分析事例概念的内涵来具体说明属概念的内涵。
4.举例的规则
(1)举例必须具体说明事例概念的内涵。
(2)事例概念必须是属概念的种概念。否则为“事例概念外延不当。”例如以聋哑人为例来说明正常人类思维可以脱离语言。
限制与概括是利用属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来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一)限制
1.什么是限制
限制是从属概念推演到它所包含的某一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具体说就是通过增加属概念的内涵,从而缩小属概念的外延,而推演到所包含的某一种概念的方法。(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来明确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
2.限制的一般形式:属概念 + 种差 —→ 种概念
例如: “战争”+“革命的”→“革命战争”
3.限制的作用:
使表达的概念与所反映的事物相吻合,使表达思想的语句能准确地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防止“概念外延过宽”、“内涵空泛”的“病症”。例如,为纠正“定义过宽”的错误,就要对定义概念加以限制。在认识上的作用,是突出所论事物的具体性、特殊性。
概念未加限制引发官司一例:《堂·吉诃德》第45章中桑丘·潘沙就任海岛总督时曾判过一件这样的案子:一小气鬼拿一块布叫裁缝做帽子。小气鬼贪心,从要求做成一顶帽子到要求做成五顶,而裁缝则故意利用概念无限制来钻空子,给他做了五顶只能套在手指头上的帽子。于是小气鬼与裁缝打官司。桑丘·潘沙判决如下:裁缝不准要工钱,小气鬼不准要赔布,帽子充公。这样判决使小气鬼与裁缝双方都不会增加损失。
4.限制的分类
(1)一次限制:增加一次内涵从而缩小一次外延的限制。例如:
“工人”+“先进的”—→“先进工人”
(2)连续限制:增加两次以上内涵从而缩小两次以上外延的限制。例如:
“工人”+“先进的”—→“先进工人”+“中国的” —→“中国的先进工人”+“北京的” —→“中国北京的先进工人”
5.限制的规则:
(1)限制必须在属种关系的概念间进行。
A.要注意区分整体与部分关系和属种关系
韶关市—→韶关市武江区
(整体与部分关系,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与逻辑上的属种关系有所不同)
B..要注意区分同一关系和属种关系
小伙子—→青年小伙子  (同一关系。小伙子就是男青年)
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与“北京”是同一关系。)
C.要注意区分矛盾关系和属种关系
“忙了大半个通宵”(“通宵”是整个晚上,“大半个”与“整个”相矛盾)
“近三万多台”(“近”是不足,“多”是有余,二者相矛盾)
D.要注意区分限制与修饰。在汉语表达中,限制常用名词前加定语的办法来进行。要分清该定语是起限制还是修饰作用。只起修饰作用的一般不是限制。例如:谦虚—→非常谦虚(二者间无属种关系。“非常”在这里只是对“谦虚”作修饰而非限制,只是一种强调说法。)
(2)以能准确地说明对象的实际情况为限度。例如,为说明《水浒》这部著作,把“著作”这个概念限制到“中国古典文学名著”就可以了。说《水浒》是“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这是准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如果再限制到“中国最优秀的古典文学名著”就超出了限制的限度。因为说《水浒》是“中国最优秀的古典文学名著”是言过其实的,不准确的。
(《水浒》是)著作—→文学著作—→文学名著—→中国文学名著—→中国古典文学名著// —→中国最优秀的古典文学名著 (言过其实)
(3)限制以单独概念为极限。例如:
教师—→语文教师—→中学语文教师—→××中学语文教师—→××中学初一级语文教师—→××中学初一级二班语文教师//—→李四老师。
(按:由“教师”到“××中学初一二班语文教师”符合“属概念+种差—→种概念”的公式。而由“××中学初一二班语文教师”到“李四老师”则不然。事实上,“××中学初一二班语文教师”与“李四老师”属于同一概念。)
讨论:1.单独概念能否加以限制?不能。
鲁迅—→少年时代的鲁迅 / 青年时代的鲁迅 / 晚年时期的鲁迅(这是把“鲁迅“作为“成长发展阶段”的概念提出进行限制的。见中国逻大刘新友主编《逻辑自学参考》p28)
中国—→新中国/旧中国(“中国”在这里实际上是指“中国的历史发展阶段”,因而是一个普遍概念而不是单独概念。也不能把“新中国”或“旧中国”理解为比“中国”外延更小的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新中国 (这里的“中国”指“社会主义的中国”,它与“新中国”是同一关系概念)。
社会主义国家—→旧中国 (这是错误的。因为“社会主义国”与“旧中国”已不是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了。
讨论:2.普遍概念可否限制为单独概念?
按吴家国的说法,普遍概念不能限制为单独概念。因为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之间是不相容关系(理由是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是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一个分子还是由许多分子组成的类为根据划分出来的,而划分出来的子项之间是相排斥的)。(吴家国主编《〈普通逻辑〉教学参考书》P37)
但实际上普遍概念可以限制为单独概念。例如: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 “概念的限制以单独概念为限”,此说实际上已表明普遍概念可以限制为单独概念。
(二)概括
1.什么是概括
概括就是通过减少种概念的内涵,扩大种概念的外延,从而由种概念推演到包含它的属概念的逻辑方法。(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概念的外延来明确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
2.概括的一般形式: 种概念 — 种差—→属概念。
例如:自然科学 - 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3.概括的作用:
有助于人们准确地使用概念,有助于纠正“定义过窄“的错误。
4.概括的种类:
(1)一次概括――减少一次内涵从而扩大一次外延的概括。例如:
自然科学(-“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2)连续概括――连续两次以上减少内涵从而连续两次以上扩大外延的概括。例如:        中国革命战争(-“中国的”)—→革命战争(-“革命”)—→战争
5.概括的规则
(1)概括必须在属种关系概念之间进行。
A、不能在不同论域而无属种关系的概念间进行概括。如:“正义的人”—→“正义”
(前者是具体概念,后者是抽象概念。不属于同一论域。)
B、不能在同一论域的上下级关系的概念间进行概括。如:“省文化厅—→国家文化部”(非属种关系)
C、不能在交叉关系的概念间进行概括。如:“团员—→中专生”
(2)以最大属概念即哲学上的范畴为极限。
(3)在特定范畴的限度以内,以真实反映事物的具体情况和满足实践的具体需要为限,不是概括越高越好。例如,把蔬菜店中的“西红柿”概括为“蔬菜”就可以了,若一味地概括下去,概括到客观实在(即“物质”)就概括过头了。
6.其它注意事项
概念的概括,往往可从减去表达被概括概念的语词中的限制性成分来实现。如:中国革命战争—→革命战争—→战争。但是,当属概念、种概念各自用特定的语词表达,这一语词成为专有词语时,就不能采用这种方法了。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专有名词,就不能概括为“专政”,只能概括为“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