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木梦中的额吉伴奏:2005年场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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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文件 ]
党政办〔2004〕45号
为切实加强机关招待费管理,变弹性预算为刚性预算,根据《场部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场字〔2004〕167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汲取近几年招待费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招待费用途
(一)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领导来场检查、调研或指导工作时的招待;
(二)外地有关部门、企业来场联络工作必需的招待;
(三)因处理紧急公务必需的加班用餐;
(四)因协调有关关系必需的公关活动招待;
(五)因公出差、对外协调工作所发生的招待。
二、接待标准
(一)标准(不含招待用烟、酒)
类  型
标准(元)
人 数
备  注
四菜一汤
50
4人及以上
此标准包括来客及陪同人员,原则上一客一陪,严禁一客多陪。
六菜一汤
80
5—6人
八菜一汤
100
7—9人
十菜一汤
120
10人以上
(二)烟、酒规定
招待用洒为场自产白洒,每瓶10元;用烟每桌不得超过24元。烟、酒费用未计入上表,在结算时,分别核算,并进入相关领导或部门专户。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场级领导来客,由相关领导直接安排党政办公室,办公室按标准安排就餐;各部门来客由部门出具就餐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说明来客基本情况、招待理由、职级、人数),由方丽庭或李保红具体办理派餐手续。
(二)加班用餐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书面通知办公室,待办理派餐手续后方可就餐。不事先办理派餐手续而就餐者,办公室不受理定点饭店提供的菜单及票据,有关费用不得进入招待费核算。
三、结算办法
(一)每月26—30日为结算截止日期,不得将本月发生的招待费无故延至次月结算。
(二)计财部行政事业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台账,将招待费核算到场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每月公布一次,每季考核通报一次。
(三)定点饭店须持派餐单、就餐人签字的原始菜单和发票(内部结算票据),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到刘建华处办理预审手续,最后由副场长谢天丁(或委托计财部主任张跃进)审批后方可报账。
四、其他规定
(一)招待费管理由刘建华负总责,方丽庭、李保红负责具体事务。
(二)定点饭店为场招待所、锦苑大酒店和桂林酒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