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51avi.pro:黑龙江省供热条例修改 室温不达标按三档退费——中新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3:56:07
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备受关注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除对原条例的4项内容保留以外,几乎全部做了调整和修改,并针对百姓较为关注的室温标准、申请停热、不达标退费等热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015年年底前

  取消分散锅炉

  取消分散锅炉供热首次纳入到草案中。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几种供热方式,在2015年年底之前取消分散锅炉供热,并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如果按照该标准,到2015年,我省城镇有望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同时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政府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首次提及“供热企业提供合格产品”

  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指出,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供热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供热单位提供合格产品”的字样也是首次被提及,也突出了热的商品属性特征。

  过去,因供热市场没有准入标准,导致哈市供热企业众多,供热质量良莠不齐,甚至供热企业随意弃管现象较为普遍。草案修改稿就供热市场准入方面明显提高了准入门槛,并明确要求,供热企业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也就是说,供热企业一旦存在供热弃管前科,将不准再进入供热市场。

  在室内中心处测温

  供热温度问题是广大居民尤其关注的话题之一。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同时,对室内温度的检测也作了明确规定: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室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温不达标按三档退费

  草案修改稿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按照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在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对未达到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室内温度

  低于18℃,高于16℃(含16℃)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低于16℃,高于14℃(含14℃)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低于14℃                      按日退还用户标准热费的100%

  退费比例标准

  供热不达标三档退费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天数。

  (汪洋 记者孙殿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