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星娱乐登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49:56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一、 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1、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需要修改的地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3、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4、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5、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6、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1)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2)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登记证号的某某农药案。

7、执法人员签名要自己签自己的名,不能互相替代;

8、印章要合乎规范。执法机关的印章加盖在执法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之上,即所谓的"压年盖月、朱在墨上"。

9、数字书写要统一。执法文书中的数字书写,应"综合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执法文书中,量词使用也比较多,应尽量使用普通话中的量词,避免方言土话。

10、语言准确。一是语义要单一,排除任何易生岐义的语言文字。在执法文书中,绝对排斥"大概"、"也许"、"可能"之类的词语。二是专业术语要确切,力戒生造。三是称谓要恰当。四是执法文书里的数量词要确切,避免含混不清。在执法文书中,切忌出现"若干"、"左右"、"余"等词语,对数字的个、十、百、千、万甚至小数点后的数都要写清楚写确切。

 

 

二、 几种常用执法文书的制作

 

一、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1、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适用于简易程序。应注意的是简易程序适用的处罚类型仅限于罚款和警告,对没收违法所得即使是个人5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2、文书编号由"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处罚种类+顺序号"组成。如石家庄市农业局制作的种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其文编号即可编写为"石农种罚字(2005)1号"。

3、时间、地点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

4、基本事实主要是指执法人员查明的,有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的经过、后果、手段、方式、方法的叙述要简明扼要。抓住能决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写清楚;

5、处罚内容要具体、明确、清楚。最好列举填写,例如既给予警告,又给予罚款50元,应该这样写(1)警告;(2)罚款50元。

6、处罚依据包括证据和法律依据两部分。法律依据,列明法律规定具体条款,如果有项的,还必须写明项,也就是说几条几款几项都必须写明确,不必写条款项的内容。在其他的执法文书中也是这样。

7、处罚机关印章可事先由机关盖好。这里涉及到执法主体的问题。对我们农业部门来讲,有两大执法主体:一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例如植物检疫、农机监理。也就是说,盖章时应盖农业厅(局)、植物检疫、农机监理等的章,而不能以种子站、药检所、执法大队等内设机构的形式出现。

8、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应该填写明确,应该写清楚复议机关名称,例如对涞水县农业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向涞水县人民政府或保定市农业局申请复议。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对农机监理或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是谁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复议机关应该是它们所属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涞水县植物检疫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向涞水县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县级农业部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有行政复议权。

9、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场收缴,并在附注栏上括孤内打""。执法人员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到其所属的处罚机关。

二、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主要是用于对有线索的案件,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立案时用的执法文书。填写立案审批表应注意以下问题:

1、文书编号方法与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的编号方法一样。需要注意的是,对决定立案的处罚案件,在调查取证、处理决定过程中所制作的文书编号前后一致,最好做到一件案子一个号;

2、受案地点根据案件来源填写处罚机关办公地点或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线索的场所;

3、案件来源一般有举报、自查、移交移送、自动交代、新闻曝光等;

4、案件性质主要是指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案件属于哪一类性质。如农药违法案件,其性质就可根据初步认定的情况填写无登记证、标签不合格、过期农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等;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因为案件尚未调查清楚,案件性质尚未定论,一般不用肯定的语句,加上“涉嫌”两个字。

5、简要案情主要是指初步掌握的情况,如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初步证据材料、后果等;

6、受案人意见是指具体经办的执法人员或受委托执法单位的意见。其内容是建议是否立案;

7、负责人审批意见是执法机关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为查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向当事人或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的文字记载。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询问时,执法人员应当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例如可以说“我们是某某农业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写明。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初次询问时尤为重要;二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三是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解。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也应作为询问的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2、执法人员询问被询问人时,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询问时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论事,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

4、笔录要用第1人称,要记录原话。单位和地方名称都要记录全称。

5、对当事人的询问要个别进行,不能同时询问多人,也就是说一个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这一方面是法律的要求,同时也可避免当事人串通。

6、询问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切忌自问自答或由询问人叙述事实,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

7、询问聋、哑人时应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记明;

9、询问笔录后,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对笔录中的遗漏或差错,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变,补充或改变以后,由被询问人按手印或加盖印鉴;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顶格签名或盖章。

10、项目要填全,不能有缺项、漏项。如询问时间,有的只写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结束时间写得不全。

四、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时的文字记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一份完整的勘验检查笔录必须体现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检查单位、人员、被检查的相对人、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如查获××单位生产商品的某批次的数量、单位计量、单位价格、标的及违法事实)等项内容。因此,要按照勘验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外形、大小以及现场其他情况要作详尽的记录;对有条件的,物证和图文音像资料要尽可能收集并加以保存。

2、注意要当事人、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同时在场。当事人不在场一定要说明理由,同时一定要见证人在场并签字。

3、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后,执法人员必须把文字记录情况交与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后让当事人在紧贴文字记录末尾写上“以上笔录本人已看过,情况属实”等内容,并让当事人逐页签字、按指印、盖章,如在记录过程中有涂改也应在涂改两头让当事人按指印。

五、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记录对违法财物抽取样品保存作证据或对涉嫌物品抽取样品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其合法与否从而决定其性质的书面凭证。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要将所抽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抽样时应尽量少抽,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案情无关的物品不得抽样;

2、要将物品的位置记录清楚,对一个当事人处在不同位置的物品抽样,可以制作两份;

3、抽样取证凭证应是复写式填写,保证前后一致。第一联留存处罚机关,第二联交给被取证人作为凭证。

六、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是处罚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果报告。制作鉴定意见书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鉴定人必须是三个以上的单数;法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证;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工作业绩良好;

2、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填写并签名盖章;然后由受委托鉴定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技术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因此,鉴定意见是以受托单位名义做出。

七、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将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等情况先行登记记录下来,再保存在原地或指定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限期该物品流转的书面文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时应注意:

1、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应当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参加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在清单附注中记明;

2、对被保存物品的位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保存地、保存方式等关键事项要记清楚;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为双联复写式,第一联存处罚机关,第二联交被取证人。

八、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时,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提出对案件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1、案件调查经过主要填写执法人员在立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做的工作,应该按照工作顺序简略地填写;

2、所附证据材料的证据"种类",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例如询问笔录,如果询问的是当事人,那么相对应的证据种类应是当事人陈述,如果询问的是证人,那么相对应的证据种类就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对应的就是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对应的就是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规格"主要是指有物证时,证据物品之规格;

3、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对案件事实证据要做一简单论述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写作时要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处理意见要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4、对违法案件的处理,要由处罚机关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签署意见,这也是贯彻处罚法规定的调查与决定相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法制工作机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用法律”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适用的法律是否失效;第二,法律条、款、项、目要适用准确;第三,对自由裁量的处罚条款,我们一定要注意处罚与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对适用法律依据的认定要注意,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目前,很多县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和执法大队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这种情况下,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名和调查人员签名要区分开。

九、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是执法人员在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案件处理意见书》所提处理意见后,为告知当事人处罚机关拟对其做出何种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的权利而制作的书面文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时,因为案情已经调查清楚,所以这时案件性质应该写明确,不能再有“涉嫌”等字样。

2、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要写清楚,文字表达力求准确、精简;

3、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权利事项一般为固定化格式语言。如果所作出的处罚类型不属于听证范围,那么就把“要求组织听证”划掉。

4、当事人陈述申辨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时间是3天。这个时间很重要,要给当事人留下足够的时间,然后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处罚机关存栏备案,一份交给违法行为当事人;

十、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当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制作的、通知其参加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和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权利等事项而制作的书面文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不能是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是处罚机关中比较超脱的人员并应在通知中注明;一般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2、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事项一般为固定化的格式语言,制作时只需将空格处填写好即可;

3、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作处罚机关备案存档,一份交由听证申请人,若听证申请人为多数人的,应根据其数量制作。

十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组织机关在听证会结 束后制作的,反映听证会进行情况和进行听证后对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及依据所做出的结论而制作的书面文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应注意:

1、听证会基本情况主要是填写听证会进行的步骤,具体做了些什么方面内容的听证。至于听证双方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辩论等主要参见听证会笔录,此处不宜过多填写。当然,听证会笔录应附在报告后面备查;

2、听证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对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及对执法人员认定的事实是否客观、公正,处理决定是否合理、合法做出评判;

3、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2)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记录人)、听证方式(公开或不公开)、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3)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4)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听证会报告书应在听证会结束后报处罚机关审核批准。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当事人依法做出的科以某种义务或进行制裁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是执法文书中最重要的文书种类。

1、决定书应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同时,应提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见。

2、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有“责令改正”的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恢复合法状态,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

3、贯彻罚缴分离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应该向银行交纳罚款,而不是向农业局交纳罚款(可以当场执行的除外)。

十三、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指据以证明处罚机关将有关执法文书已送达当事人或其他受送达人的书面文件。根据法律规定,一些执法文书只有在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和普通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需要制作或填写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制作送达回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执法文书的收件日期有以下几种情况:(1)送达时,受送达人在场的,其签收日期为收件日期;不在场的,其家庭或单位负责人签收日期为收件日期;(2)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注明日期为收件日期;(3)委托送达的,委托送达机关依上述两条签收的日期为收件日期;(4)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为送达。

2、关于收件人,受送达人签收的,其为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名。

3、关于备注栏,以下事项应在备注栏写明:(1)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应写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2)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应邀请有关组织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记录拒收事由;(3)采取邮寄、公告送达的,应注明。

4、由于送达也是执法行为的一部分,因此送达人应是两人以上。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执法人员在处罚案件执行终结后制作的,反映案件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的书面文件。结案报告是对处罚案件的总结,应当认真制作。制作结案报告应注意以下两点:

1、处理决定应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相一致。

2、执行情况应根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对应来写。给予处罚的,应写明执行方式(自觉履行、强制执行)、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

十五、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函是指处罚机关受理处罚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触犯刑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或交由司法机关审理时而制作的交接手续。制作移送函时应注意:

1、移送理由有三种情况:一是对该案无主管权,应由其他部门主管;二是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其他农业部门来管辖;三是违法行为已触犯刑律,理应受到司法审判。

2、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物品应同时移送,并在移送函中记明;

3、案件移送函一式两份,由接受单位签署意见后,一份留接受单位,一份留移送单位存档。

十六、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在违法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时,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强行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强行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时而制作的申请书。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仅限于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一般仅指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时才采用。

2、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应向当事人被申请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3、强制执行申请附送法院的材料一般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