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女神: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荔科技、刘作超等7名责任人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7:30:5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荔科技、刘作超等7名责任人员)

[2008]26号

 当事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科技),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解放路131号,时任法定代表人为刘作超。

刘作超,男,1955年10月出生,时任金荔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6号2604房。

欧阳述安,男,1961年6月出生,时任金荔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雁城路付76号。

管志宽,男,1944年12月出生,时任金荔科技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94号1207房。

许梦阳,男,1959年12月出生,时任金荔科技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东皋大道19号大院62号301房。

陈江浩,男,1971年12月出生,时任金荔科技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工南秀村21栋203房。

叶树稳,男,1956年9月出生,时任金荔科技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较场西路13号大院2号之一101房。

马辉,男,1955年8月出生,时任金荔科技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逢源大街6号102房。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荔科技(股票代码600762)虚假陈述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金荔科技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中报中披露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

2002年至2004年6月,金荔科技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开销售发票、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转帐通知收据,伪造银行进帐单等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3,204.83万元,虚增净利润17,700.05万元。其中,2002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03.51万元,虚增净利润7,412.28万元;2003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3,207.61万元,虚增净利润6,789.59万元;2004年中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7,293.71万元,虚增净利润3,498.18万元。

上述事实,有金荔科技公开披露的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中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相关银行帐户资料,相关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相关责任人询问笔录,相关信息披露公告等证据证明。

时任董事长刘作超、副董事长何雪梅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审议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中报的董事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的时任董事欧阳述安、管志宽、许梦阳、陈江浩、叶树稳、独立董事马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巨额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

2001年7月,金荔科技为关联方广东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的2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该笔担保未及时对外披露,也未在2001年、2002年及2003年年报中披露,直到2005年6月17日才临时补充披露,并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2003年6月,金荔科技为关联方广东劲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天平架支行的3,792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3年5月为非关联方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支行2,99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5月为该笔2,990万贷款续保。上述担保均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直到2005年1月11日才临时补充披露,并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2003年8月,金荔科技为非关联方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在上海工商银行普陀支行的1,7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直至2004年11月1日才补充披露,并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2003年12月、2004年3月为非关联方武汉巨力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的两笔金额均为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直至2005年1月11日才补充披露,并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2003年4月,金荔科技为关联方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的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2004年12月金荔科技为该笔2,000万元贷款续保,该笔续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截至2005年7月25日,金荔科技未及时披露的对外担保余额为36,482万元,其中27,792万元系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述事实,有相关担保合同、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询问笔录、相关信息披露公告、2002年、2003年及2004年年报、有关人员就担保信息披露事项所作的书面说明等证据证明。

时任董事长刘作超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审议上述担保事项和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的董事何雪梅、欧阳述安、管志宽、许梦阳、陈江浩、叶树稳、独立董事马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实

金荔科技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上市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2003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计1,293万元,2004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计160万元。占用情况具体为:2003年及2004年金荔科技为武汉全库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计7,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后金荔科技分得资金2,018万元。金荔科技所分得资金2003年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510万元,2004年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160万元;2003年金荔科技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2,990万贷款提供担保,后金荔科技分得资金1,200万元。金荔科技所分得资金于2003年被关联方占用783万元。以上资金占用情况未在2003年及2004年年报中披露。直至2005年7月11日,金荔科技才就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担保合同、相关借款合同、相关汇款银行凭证及资金支付证据、2003年及2004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公告等证据证明。

时任董事长刘作超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审议2003年年报、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的董事欧阳述安、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独立董事马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金荔科技实际控制权转移未及时披露

2004年7月,刘作超将其与何雪梅持有的及实际控制的金荔投资共计95%的股份转让给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产公司)、陈东升、许明、刘作城,刘作超自留5%的股份。2004年8月16日金荔投资进行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其股权结构变更为:东方物产公司持股35%,许明持股16%,刘作城持股19%,陈东升持股25%,刘作超持股5%。由于东方物产公司将所持有的金荔投资35%的股份交给许明托管,许明与东方物产公司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控制了金荔投资所持有的金荔科技45.16%的股权,因而金荔投资的股权转让构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金荔科技未对上述事项及时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股权托管协议、相关银行汇款凭证、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时任董事长刘作超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审议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的董事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独立董事马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金荔科技总经理长期不在位情况未披露

金荔科技2002年与2003年年报披露,公司总经理为余伟雄。余伟雄已于2002年8月被刘作超宣布停职并实际离任,但金荔科技董事会一直没有正式解聘余伟雄,总经理职位2002年8月至今空缺,金荔科技在2002年年报和2003年年报中未披露上述情况。

上述事实,有金荔科技公开披露的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时任董事长刘作超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审议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的董事欧阳述安、管志宽、许梦阳、陈江浩、叶树稳、独立董事马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六、2002年年报中虚列金荔科技园在建工程

2002年6月,何雪梅等人通过直接虚列购入电缆等物资856万以及购买假发票虚列购买化肥2,268万的手段虚构金荔科技广州分公司在建工程3,124万元。上述违法行为由何雪梅组织,财务总监周振清实施。

上述事实,有金荔科技的会计凭证、相关责任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时任副董事长何雪梅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周振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陈述申辩意见中,当事人管志宽、许梦阳提出曾在董事会上多次提请公司按规定信息披露,并提供了两人就公司资金管理曾向董事长和董事局质疑的证据。我会认为,尽管管志宽、许梦阳是公司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两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基本履行董事职责。对此,我会决定予以考虑。

金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条关于中期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何雪梅、周振清,我会已另行作出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金荔科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金荔科技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刘作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欧阳述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对时任董事管志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