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岛战役相关电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9:09:02

 

发布时间:2010-2-25 17:54:00  

 

  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先予执行问题

  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劳动者因情况紧急,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终结裁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预先支付工资或医疗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中能否直接撤销仲裁裁决或维持仲裁裁决的问题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裁决决定的内容。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应依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重新作出处理,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十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的效力的确定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应着重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是否系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签订。

  劳动合同有关条款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

 

  十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赔偿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四、关于《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0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十五、关于《劳动法》中“录用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录用条件”,以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以及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标准。

 

  十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开除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3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20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关于开除的程序规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十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第1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违反湖北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按《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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