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分叉的路口是谁先:百科新词条:法律(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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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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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目录








定义
特征
作用
法的本质
四个基本关系
中国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中国古今法律思想的比较
古希腊法律的思想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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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基本信息内容及含义
法律
汉语拼音:fǎ lǜ英文名称:Law
法文名称:Dénomination
“法”
拉丁文:jus
法文:droit,
德文:Recht,
俄文:право或закон
各国的“法律”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
我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法律”是我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中的一种专业,代码为0351,授予的学位为法律硕士。[1]
编辑本段定义
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编辑本段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行为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5 法律是一面盾牌
法律是人民的盾牌,用以保护该国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使其能够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
编辑本段作用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v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法律具有预防作用:v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法律的校正作用:v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编辑本段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分三个层次: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二级本质。
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终极本质。
编辑本段四个基本关系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2、法律与政策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党的政策是执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这里主要讲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虽然我们党没有自己任何的私利,党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党的政策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属性。第二,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规范的明确性,政策则比较原则,常常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第三,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自觉执行,但在执行中遇到障碍时,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违犯政策则由党的纪律来处理。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点邓小平同志讲得很清楚,他说:“究竟什么是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6页)但具体政策,就必须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加以调整。在这一点上,同时体现了政策与法律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我们现在制定的法  汉谟拉比法典
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3、法律与社会
劳动法关注于劳工、雇主和公会等三方关系所产生出来的问题。这包含了对集体谈判的规范,与罢工的权利。 人权与人权法对保障每个人基本的自由与权利,是个很重要的领域。其包含的条文有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与美国权利法案。民事讼诉法与刑事诉讼法关注于在法庭上行审判与上诉时所必须遵行的程序。 社会保障法是指人民应该有如失业补助金或购屋津贴等社会福利的权利。家庭法包含结婚与离婚的程序、小孩的扶养权和分开时对物产及金钱的权利。4、法律与政治
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二者是两种不同的规范,相互之间不能代替。
第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的意志体现。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的意志的属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编辑本段中国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现代人们的普法行为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1949年2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52年我们开始了司法改革运动。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民族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编辑本段中国古今法律思想的比较
法,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刑法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是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编辑本段古希腊法律的思想特点
A.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行。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B.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之一),此外,《伦理学》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资料。国内苗力田教授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
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三、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文明与礼仪
四、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
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五)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五、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
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
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编辑本段新中国的法律大事
1978年:中国全国有3187个各级法院,法官人数6万余人,当年处理各类案件61万多件。
1988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状告县政府非法拆除其房子,开创了中国“民告官”的先例,促成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产生。
1998年:中国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
1998年7月11日:著名的“十大电影厂维权案”开审,中央电视台首次进行审判过程的电视直播。
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被写入宪法。
2007年:中国全国有3557个各级法院,法官人数19万余人,当年处理各类案件885万多件。
编辑本段宪法及特点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特性
1.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严格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广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
10.纲领性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编辑本段中国法律列表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1983年9月2日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2002年12月28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1983年9月2日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
劳动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7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编辑本段代表法律的正义女神
1.忒弥斯Themi
是希腊正义与法律女神,以头脑清晰见称。她用布蒙住双眼,代表对大家一视同仁;左手捧着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右手握着长剑,代表正义权威。
在香港,成为法官或律师之前,都要在忒弥斯女神下宣誓。
忒弥斯,按照《神统纪》,她是大神乌拉诺斯(天)和盖亚(地)的女儿,后来成为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联系。早期神话里,忒弥斯是解释预言之神,据说她曾经掌管特尔斐神殿,解释神喻,后来转交给阿波罗。她还负责维持奥林匹斯山的秩序,监管仪式的执行。在古希腊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严肃的妇女,手持一架天平。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儿有赫拉(时序女神)、欧诺弥亚(秩序女神)、狄刻(正义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赖(命运女神)等,为她分担职责。其中和法律最有关系的是狄刻(Dice),据说这位正义女神掌管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循环时主持正义。她经常手持利剑追逐罪犯,刺杀亵渎神灵者。她的造型往往是手持宝剑或棍棒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妇女形象。古希腊神话中经常提到的另一位正义女神是阿斯特赖亚(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义,又升上天空为室女星座的主星“维耳戈”,纯洁无瑕。她的造型是一位清纯的少女,比上述的两位要耐看得多。2.朱斯提提亚Justitia
古罗马神话里正义女神的名字。古罗马人接受了古希腊的诸神,并混入了罗马的诸神。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又将一些概念拟人化,“创造”出不少神灵,其中就有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转变而来),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
在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艺术复活的同时,罗马法也在复兴,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各个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罗马的造型,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紧闭双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编辑本段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衡平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编辑本段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法典
1、唐律
唐律一词的由来: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唐律包括哪些: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的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2、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1800年,法国执政府任命J.E.M.波塔利斯、F.D.特龙谢、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J.马尔维尔四位法学家起草民法典。第二年,他们完成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拿破仑非常关心法典,甚至亲自参与了法典的制定工作。法典草案经过法国枢密院的仔细审查,还送交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在议后获得通过。帝国成立以后,民法典在1804年3月21日通过,并予以颁布。这部法典的立法原则是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和契约原则。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拿破仑法典》的内容除总则以外,共有3编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2编是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3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这一编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还规定了债法。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3、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共有282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保护私产、租佃、债务、高利贷和婚姻家庭等。
《汉谟拉比法典》(英文名称:The Code of Hammurabi);它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条内容,用阿卡德语写成。它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谟拉比,约在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因统一两河流域与颁行法典的历史活动而著称。对内推行缓和阶级矛盾、加强王权和发展经济措施,抑制债务奴隶制,使其在长期对外用兵中有相对稳定的后方,促成国家繁荣,巴比伦城变为西亚最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形势与阶级等级关系的状况,在位期间制定了一部反映奴隶主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为后人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关系和西亚法律史提供了珍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