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挖法施工图片:商户:农药进货渠道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47:44
经销商状告罗平工商局案昨天开庭
商户:农药进货渠道合法
如果是假药该追究厂家责任
发布时间:2011-09-07   商户们缴纳罚款的单据汤俊松/摄

  记者杨旭 昨日上午8时30分,罗平县人民法院二庭座无虚席,当地农资经销商李俊松状告罗平县工商局一案,在这里公开审理。这次庭审,引起当地一些商户的关注,一些商户放下手中生意,专程前来旁听。此外,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前往旁听。 

  今年初,罗平县工商局在该县城区专项检查农资产品市场。罗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将李俊松门市部抽样的300毫升威信吡虫啉油剂和280毫升“蛤蟆功”高效氯氟氰戊菊酯送检,结果300毫升威信吡虫啉油剂含有第三成分,被鉴定为假药。为此,李俊松被罚款约8.5万元,两次抽检的检验费1940元均由李俊松承担。

  李俊松认为,300毫升威信吡虫啉油剂,通过合法渠道进货而来,同时有国家给生产厂家批准的合法手续。自己经销的300毫升威信吡虫啉油剂是保持商品的原状态售卖,如果认定为假药,假药是生产厂家的行为,应移交给质监部门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而不是由工商局来追究经销商的责任。因此,他对罗平县工商局的这次执法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同时认为罗平县工商局的做法违法。于是,他将罗平县工商局告到罗平县人民法院。

  昨日的庭审主要围绕着罗平县工商是否有执法主体资格、罗平县工商局是否违法及李俊松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

  针对有无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李俊松的代理律师认为,李俊松经销的300毫升威信吡虫啉油剂,从进货的票据显示,进货渠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要求。按照有关法规,如果这批农药有问题,也是在生产环节。罗平县工商局应该把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给质监部门处理,而罗平县工商局无权对李俊松做出处罚。罗平县工商局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规,工商部门是市场监管的执法主体,对流通领域里发现的问题,工商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再移交给质监部门处理,并不影响查处生产企业。

  而对于罗平县工商局是否违法、李俊松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论。

  参加庭审的商户说:“我们经常被罗平县工商局罚款,罚款重。平常我们根本不知道罗平县工商局怎样对我们罚款的。来旁听就是想知道他们依据什么来处罚我们。”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大约2个小时,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新闻链接

  罗平工商还吃了另一起官司

  打了3年最终和解

  昨日庭审,有一名旁听者引起了记者的关注,罗平县种子经销商赵成洪女士的经历与李俊松的经历有点类似。据她称,她与罗平县工商局的官司已经打了近三年。

  2008年,赵女士零售油菜籽种,被罗平县工商局罚款5万多元、没收油菜种子180公斤。赵女士的这批种子是由上一级经销商从师宗县种子公司进来的,因“包装袋前后标注编号不一致”遭到处罚。赵女士认为,自己是保持原公司的状态销售而被处罚,对这样的行政处罚不服。2009年,她将罗平县工商局告到罗平县人民法院。当年6月19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女士败诉。但她不服,提起了上诉。

  2009年11月13日,曲靖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罗平县工商局败诉。但罗平县工商局不服该判决,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去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年12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曲靖市中院再审。今年5月13日,曲靖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在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同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今年8月15日,赵女士与罗平县工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罗平县工商局依法没收赵女士“师丹牌”良种油菜籽,处以赵女士1000元罚款。赵女士缴纳罚款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同时罗平县工商局当时对赵女士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其它处罚内容不再执行。

  昨日下午,赵女士到罗平县工商局罗雄工商所主动交了这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