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层油什么时候:邵阳贩婴案折射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7:52:45
  邵阳贩婴案折射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 记者 李远方 

 

摘要: 征收标准混乱 2009年12月21日,杨支柱的妻子陈女士在医院生下他们的第二个女儿。2010年9月,超生女被社区和街道发现后,他们接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他们“违法生育 ... 征收标准混乱 2009年12月21日,杨支柱的妻子陈女士在医院生下他们的第二个女儿。2010年9月,超生女被社区和街道发现后,他们接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他们“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标准,以9倍的标准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240642元。因拒绝缴纳这笔社会抚养费,杨被学校从教师岗位解聘,并与海淀区计生委打起了官司。一审败诉后,他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按照2002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其性质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只是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一规定不但包含了当地人均收入和当事人实际收入两个不同的基准,而且完全没有幅度限制,似乎从征收一倍到征收一万倍都是可以的。如此不明确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杨支柱日前对中国商报记者这样表示。 杨支柱向记者解释说,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还规定,生育行为发生地、户籍地、居住地、发现地都可征收社会抚养费,当这些地点属于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时,就会适用不同的标准。“这实际上是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几乎全部转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价格迥异,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私定价格的违规现象。” 收费水涨船高 为了加大对名人、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更大程度上遏制违反计生条例的情况发生,各地近年来还纷纷提高了社会抚养费的缴费门槛。 到目前为止,浙江省计生委开出的最高超生罚单是,对乐清市一名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私营企业老板包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01万元;湖北省计生委公布的该省最高的一张超生罚单是,孝昌县龙腾水泥厂董事长厉某因为超生二胎,向当地计生部门缴纳了高达76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去年9月29日,福建省一李姓企业主夫妇因违法生育,于今年2月缴清了社会抚养费72万多元,这是福建省最大一笔超生罚单。 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曾表示,富人、名人超生,虽然绝对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富人、名人超生行为既受到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也有自身教育文化水平、社会管理服务等其他原因,目前针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手段主要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的确,对于有钱的富人、名人而言,几万元至几十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不值一提。一些私营和民营企业主,其实际收入更是难以核准,违法生育后交点罚款对他们来说不算什么。然而,杨支柱对此却指出,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是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变超生罚款为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精神不符的。超生一个孩子所增加的公共投入,并不因为孩子的家庭收入高而增长,也不会因为孩子多而增长,有些时候甚至相反。因为富人的孩子可能上贵族学校,多生孩子的公共投入通常会因为规模效益而递减。 目前已经明确的是,社会抚养费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各地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了对于超计划生育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同时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何说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呢?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属于行政罚款,那么超生两年后如果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所以才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无限期地追溯。” 在杨支柱的博客题头上,赫然写着“卖身交罚款”几个字,这固然有些夸张,但社会抚养费之高已是不争的事实。24万元的罚单让杨支柱觉得“显失公平”,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平呢? 首先,要让社会抚养费名副其实、用途公开透明。现在的社会抚养费,从名称到用途,都存在着语焉不详的情况。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似乎也很难说清楚。如果笼统地说是用在了计划生育、育龄妇女保健等工作上,但在没有明细账目的情况下,此说法显然欠缺说服力。一些群众也会因此担心,社会抚养费是否更多地用来“抚养”了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该明确统一,在征收前要有讨论和听证环节。不能给计生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滋生腐败。要防止社会抚养费异化成乱收费,就要让百姓真正看得见社会抚养费用在了哪里。因此,有必要对社会抚养费重新考量,2002年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到了亟待完善的时候了。 侵占资源说引质疑 长期研究人口与生育问题的何亚福指出,“当前的计划生育理论认为,人活在世上,是要占用和消耗资源的,人口越多,人均资源越少。所以,现在中国的计生政策,对超生夫妇征收巨额的社会抚养费,理由是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何亚福质疑说,如果“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下一个定义。如果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非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何亚福认为,社会抚养费已经到了应该重新考量的时候了。 2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