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路面几公分合格:重罚之下的困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42:33
——罗平县工商局农资打假处罚经销商调查

工商执法人员开具的收条
本报记者 徐宝祥 文/图
7月5日,罗平县罗雄镇青草塘村民陈水波到该县学田路的云南省绿色农技推广专业合作社连锁店购买“威信TM吡虫啉”,却被告知该农药已被工商部门作为假农药查封了。他感到困惑,打蚜虫效果很好的农药怎么会是假药呢?而令该合作社负责人李俊松同样困惑的是,工商执法中检验费被转嫁于经销商;处罚之重让他无法承受,生产环节出的问题为什么由经销商来承担罪责?因为罚金太重,同李俊松有同样遭遇的一批农资经销商无奈哀叹:“我们要被罚死了。”
“检验费为何转嫁于我们”
今年3月以来,罗平县工商局对当地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抽检34个农资产品,涉及农药、化肥等,由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有近20个产品的检验结论是不合格或假产品。6月下旬,县工商局对经销商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工商这次执法有些环节让人难以理解。”李俊松说,他经营的两个农资产品被抽检,其中“威信TM吡虫啉”被检出含“未明示的农药成分”,定为假农药,工商执法人员强迫向我收取了检验费1940元,还打了个“白条”。而按《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他很不解:“检验费为什么转嫁到了我们经销商头上?”
一位经销商反映,该县工商局一位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曾这样说:“检验费按法律规定是不该你们交,你们可以选择交或者不交,你们去访访,有哪一家不配合的会有好下场。”为了自己以后有个良好的经营环境,虽不情愿,但多数经销商还是“乖乖”交了检验费。
记者看到,李俊松手中还存有工商执法人员开具的收费“白条子”,署名为“罗雄工商分局吴兴”。这个“白条子”得到了吴兴本人确认。此后,李俊松收到了盖有“云南省化工研究院财务专用章”的发票。“白条子”被执法人员收回。
执法人员收取检验费的依据何在?罗平县工商局副局长王飞给出了这样的回答,不是工商部门向经销商收取检验费,是省化工研究院收取的,开具的正规发票都是检验机构的。对于检验费打“白条”一事,他说,是工商执法人员代收的,最后给了经销商检验机构的正规检验费用票据。至于经销商说执法人员威胁他们交检验费的问题,王飞说,不存在威胁。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经营户经营的每个批次的农资产品都要有检验报告,他们批发出去时也能提供给下级经营户,要求做好索票、索证工作,“我们是在保护他们,为他们好。”
据介绍,对于检验费,应该是谁委托检验谁交费。记者注意到,抽查检验报告书上委托单位是罗平县工商局,而检验费发票上付款单位开具的却是经销商。也就是说,罗平县工商局委托检验农资产品,检验费却由经销商承担。经销商们对此有苦难言。
“处罚之重我们无法承受”
“罗平县工商局对我们处罚之重,无法想象。”罗平县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巴吉刚说起此事就不断抱怨。他购进的“绿王烟叶黄金甲生物有机螯合液肥”在此次抽查中因某一成分不达标被检验为不合格。他不仅承担了1000元的检验费,还被处罚款4万元,是货值1.5万元的2.6倍多。他无奈地说:“交不起罚款,只有关门了。”他介绍,这批货还在库存着没有销售,在等生产厂家相关的合法票证的情况,没进入流通领域就遭到工商部门重罚,他觉得很冤,有些无法接受。
据经销商统计,此次被处罚过万元的有七八家。而被处罚最重的罚款达到8.5万元,是货值金额29036元的2.9倍多。“以前没出现过这样重的处罚情况。这样处罚,我们要被罚死了。”经销商对此难以接受,并认为有乱罚款嫌疑。
那么,工商部门是依据什么规定对经销商进行处罚的呢?
该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多年来,中央、省、市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若干个“一号文件”要求工商部门做好“涉农物资”的管理,该局综合考虑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性,由局里的案审小组对一批案件做出决定,从重从严处罚。对于销售假农药、不合格农资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处罚。
“处罚幅度有没有具体规定?”问及此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只要在“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法定范围内,就是合法的。
农资质量不合格该谁管
采访中,许多被处罚的农资经销商提及,他们经营的农资是原厂原装产品,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票证,现在被检验出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是生产环节出的问题,应该由质监部门对生产厂家进行处理,但现在工商部门对经销商进行处罚,到底合不合法?
经销商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有权依法对商品及经销商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商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所致,再将有关案件线索移交质检部门,追究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的法律责任。因此,罗平县工商局不应该对经销商进行处罚,而应将案件移交县质监局,由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王飞就此表示,那个文件已废止了,其依据是2008年国发[2008]8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文件中,已不再有“如商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所致,再将有关案件线索移交质检部门,追究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表述。该县工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对于上述文件废止问题,记者走访了该县质监、司法等部门,相关人员表示没在哪里见到说“废止”了该文件。司法界人士说,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工商部门应该找出废止该文件的切实根据。
对于执法主体的异议,一些经销商向该县分管工商和质监的副县长进行了反映。6月24日,这位副县长召集了工商和质监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协调。
罗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位参加协调会的副局长表示,生产企业在罗平当地的,由县质监部门处理。她介绍,副县长召集协调的结果,是由县工商局发函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质监和工商部门,请对方协助调查,搞清楚产品的质量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如果县工商局有困难,由质监局协助处理。她说,到7月6日,工商局没人来找过质监局。7月7日下午,记者向王飞了解发函进展情况。他说:“质监局领导一直都忙着,没有找到他们。”
采访中,好几名经销商介绍,该县工商局已于6月中旬到下旬向被处罚对象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他们说,按县工商局的处罚数额,无法一次性交清罚款的,工商局让他们申请分期缴纳。他们不知该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