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机箱和旅行箱的区别:广州叫停“流动人口治安联防费”·南方都市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1:21:40
广州面向流动人员征收的2.5元/月/人的治安联防费,在经历了7年多的争议后将成为历史名词。废除不合理收费,转变社会管理方式,“新广州人”由“名归”走向“实质”,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广州停收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广州叫停“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广州从2004年开始面向流动人员征收2.5元/月·人的治安联防费,将被正式废止。8月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广州全市各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近日收到上级内部通知,全面停收流动人员的治安联防费。
事件概况
2004年开始征收:2004年1月1日开始,向在广州住满半年以上外来暂住人口征收治安联防费。
7年征收10亿:根据不完全统计,在此前7年多的“治安联防费时代”,广州流动人口被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总数约为10亿元。
备受质疑:不少人质疑称,老百姓已经纳税,再收治安联防费,是重复收费,很不合理。
停收情况 :由于该项收费还没有政府部门的正式发文,各个街道只是收到相关通知,因此在具体执行上还存在差异。

新闻回顾
●不满收治安联防费外来工告公安分局
2006年4月12日,市民赖先生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认为治安联防组织既然属于群众组织,公安部门收取治安联防费就属于越权自设。
赖先生的母亲住在越秀区水荫路。2005年12月10日,黄花岗派出所向其收取2005年治安联防费共48元。赖先生认为,治安联防费是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属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则称,公安只是代收,无权支配。此案经二审后最终以赖先生败诉告终。

质疑五问
●谁在收治安联防费?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2003年底公布的《关于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的通知》第三条,公安部门是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并根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相关规定,委托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为征收。
●治安联防费收来用做何处?
根据广州市有关规定,在广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员,从居住的第7个月开始,缴纳每月2.5元的治安联防费。这一块费用由出管中心上交到上级财政,然后再返还到各个区,主要用于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已交的联防费可否退款?
出管部门人士表示,由于政策制定的具体部门是物价部门,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物价部门与其它部门作进一步协商,具体以通告正式公布时为准。由于退还治安联防费余款的工作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因此不退款的可能性较大。在实际操作时可能会采取“划线”的办法,即定出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之后流动人员一律不再交治安联防费,而之前交了的不再退还。
●停收会否影响治安工作?
综治部门人士对此回应说,停收之后造成经费缺口是肯定的,但是影响并不算大,因为在综治工作经费的组成中,流动人员个人缴纳的治安联防费所占的比例并不高。正式停收之后,各级政府将会进行相应的统筹应对,通过加大财政的投入来弥补缺口。
●广东其他地方会否取消?
据了解,除了广州之外,广东各地也同样面向流动人员征收治安联防费,有的地方甚至实际上已收了10余年。广州叫停治安联防费后,其他城市和地区会否也停收该项费用?记者向省有关部门咨询,但截至发稿前,暂未得到结果。

专家观点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取消收费增强外来人口归属感
治安联防费设置用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这本身就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本来就不应该另外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取消收费会让外来人口更有归属感。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取消对于广州来讲是件好事
治安联防费作为一项令人觉得有歧视意味的收费,取消对于广州来讲是件好事。政府应该改变思路,改善管理模式,把思路转移到如何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更好的实际服务。

时事评论
带有选择性和歧视性的收费都该叫停
叫停治安联防费,对于已经叫停了“农民工”称呼改称“新广州人”的广州来说可谓意义重大:消除社会对于农民工等流动人员的歧视,不仅仅要做到“名归”,更要做到“实至”。
治安联防费已作废,缘何还有顶风收费
许多街道不仅对由企业申报的外地户籍员工征费时采取“一刀切”搭车收费,而且对租住在实行物业管理、缴纳过物业管理费、依租住地址申办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士也同样收取治安联防费。
治安联防费停收,流动人员调配费可否取消?
在针对“外来人员”的强行收费中,比之4.5元/月/人(2010年标准)的“外来人口调配费”这一更无法理依据的乱收费,2.5元的“治安联防费”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前世今生
●1990年
广东省出台实施《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明确要求各部门、单位积极支持和参加群众治安联防,群众联防组织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992年
在广东省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费列名其中,收费主管部门是省公安厅,标准是每人每月1元。这是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的“前身”。此后,依据此目录,广东部分地区开始向外来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
●2003年
广州市物价局颁布《关于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的通知》(穗价[2003]199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向在广州住满半年以上外来暂住人口征收治安联防费。治安联防费按月收取,从外来人员抵穗第七个月起,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收取。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地方居住,已缴交物业管理费的外来人口不再缴交治安联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