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弯沉技巧: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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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纪发 [ 2009 ] 9 号

 

各省辖市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省委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政法纪工委,委厅各室(厅、处)、机关党委、巡视办、宣教基地:

    《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纪委监察厅。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2009年3月14日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八届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健全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监督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5年省纪委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组织协调作用得到发挥,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但也必须看到,派驻机构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够到位,有的查办案件工作比较薄弱,有的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够有力。同时,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管理和服务也需要进一步改进。

    健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省直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需要。必须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扎实工作,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新体制新机制的积极作用,使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切实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二、以监督和查办案件为重点,全面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

    派驻机构要把履行监督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况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加强对驻在部门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情况的监督。要积极协助驻在部门配合省委巡视组做好巡视工作。派驻纪检组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事前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的办法,不断完善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规定,探索建立行政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等制度,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要督促、配合驻在部门推进政务公开,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派驻纪检组组长要认真落实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交换意见的规定,了解和掌握党组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查办案件的职责,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等规定,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案件初核、立案、检查(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申诉复查等规定,完善办案工作责任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亲自阅批反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处级以上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等重要信访举报件,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办。

    派驻机构要坚持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协助党组进一步加强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河南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结合驻在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组的委托,派驻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派驻机构工作责任制

    健全并严格执行派驻机构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重要情况的规定。派驻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以下情况: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问题;查办驻在部门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重要案件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派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管辖范围内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其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派驻机构每半年报告一次其履行职责情况和各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派驻机构负责人每年向派出机构述职。

    四、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

    加强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掌握干部选拔任用标准,选好配强派驻机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把德才兼备、真抓实干、作风正派、群众信任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派驻机构领导岗位上来。研究建立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把思想政治建设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对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考核,不断提高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派驻机构后备干部工作,逐步建立一支适合派驻机构工作需要的后备干部队伍。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规定,为派驻纪检组组长履行职责提供保证和创造条件。

    着力提高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严格准入条件,注重录用、选调有基层工作经历和办案经验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结构。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工作力度,为优秀干部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干部交流制度,畅通派驻机构之间、派驻机构与省纪委监察厅机关之间、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等多渠道的干部交流,不断增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专门组织面向派驻机构干部的培训。有计划地抽调派驻机构干部参与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组织的重要案件查办、案件审理和其他专项工作,实行派驻机构干部与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制度,继续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到地方和基层挂职锻炼,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进一步改进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要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鼓励派驻机构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派驻机构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委厅领导定期与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等情况。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参加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重要会议制度,并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省纪委监察厅有关工作情况。探索建立派驻机构之间的横向工作交流制度,相互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省纪委监察厅有关室要将掌握的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相关情况向派驻机构通报。定期组织派驻机构对受理和办理的反映处级以上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清理。要通过派员指导查办案件、吸收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案件调查、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派驻机构干部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能力。有关纪检监察室可在所联系的派驻机构之间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派驻机构干部跨部门交叉办案或联合办案。

    增强为派驻机构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协调,经常听取派驻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解决派驻机构反映的问题和存在的实际困难。严格执行向派驻机构布置工作、要报材料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减轻派驻机构的负担。积极配合驻在部门做好派驻机构后勤保障工作。加快建立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把对派驻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的情况,列入考核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机关与派驻机构工作联系暂行办法》和《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规范派驻机构办案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纪发 [ 2009 ] 10 号

 

各省辖市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省委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政法纪工委,委厅各室(厅、处)、机关党委、巡视办、宣教基地:

    《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机关与派驻机构工作联系暂行办法》和《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规范派驻机构办案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已经省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纪委监察厅。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2009年3月14日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机关与派驻机构工作联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省纪委监察厅(以下简称委厅)机关与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根据《关于对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办发〔2005〕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厅机关与派驻机构工作联系必须遵循统一协调、归口办理、高效便捷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日常行为,充分体现统一管理体制下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监察综合室协助委厅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和协调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情况综合、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等。

    第四条  监察综合室统一协调委厅机关各室(厅、处)同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日常工作,是指委厅机关各业务室不便受理,需要综合协调、联系和办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监察综合室承办派驻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收集、综合、分析派驻机构工作情况并编发《派驻机构工作动态》,督促检查委厅领导有关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会同有关室筹备组织委厅机关召集的派驻机构会议。

    第六条  派驻机构需要向委厅领导请示、报告的日常工作,一般通过监察综合室呈报,监察综合室应及时将委厅领导的批示或意见传达派驻机构。必要时,派驻机构负责人可直接向委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七条  根据委厅领导的意见,监察综合室向派驻机构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工作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

    第八条  派驻机构邀请委厅领导出席驻在部门有关会议和活动的,一般通过监察综合室联系、协调。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综合室协调有关室派员参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驻在部门其他有关会议。

    第十条  派驻机构应按照委厅机关有关工作报告制度等规定,及时将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报监察综合室汇总后报送委厅领导、印发有关室(厅、处)。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监察综合室根据委厅领导的批示或意见,负责具体联系和协调。

 

第三章  案件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委厅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案件查办工作,承办派驻机构报批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材料,督促检查委厅领导有关查办案件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委厅领导的意见,案件监督管理室向派驻机构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

    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向委厅领导请示、报告有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时,应通过案件监督管理室呈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及时将委厅领导的批示或意见传达派驻机构。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委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查办涉及驻在部门省管干部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厅机关收到反映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委厅领导批示将有关情况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的,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及时办理。

   (二)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应通过案件监督管理室向委厅领导报告。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委厅领导报告。

   (三)委厅领导批转派驻机构进行初步核实的问题,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及时转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制定的初步核实方案,须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委厅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

   (四)派驻机构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委厅领导。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委厅领导批示由委厅机关承办室组织实施,可抽调派驻机构人员参加。对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将有关意见及时通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查办涉及驻在部门处级及其以下干部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厅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处级干部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主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办;其他的信访举报,转派驻机构处理。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处理。

   (二)派驻机构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派驻机构决定立案的,应征求驻在部门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意见,立案后将立案决定书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三)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提出处理建议,其审理及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需经委厅审批的,通过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委厅领导签批。

   (四)委厅领导批示重点过问的案件,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及时向派驻机构了解进展情况,并向委厅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受委厅领导委托,案件监督管理室商第二、三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派驻机构案件检查工作座谈会、汇报会,了解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办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交流查办案件工作经验,协调有关案件查处工作。第二、三纪检监察室要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部工作

    第十八条  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派驻机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与委厅机关干部统一使用、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派驻机构干部的考察与任免,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商省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干部任免程序报省委任免。

   (二)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处级纪检监察员职务任免,由干部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意见,报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由干部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意见,经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

   (四)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职务任免,由干部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意见,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委厅领导和书记审批。

    第二十条  派驻机构干部的交流、调入和录用,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派驻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进行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可与委厅机关和其他派驻机构相互交流,也可商驻在部门与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进行交流。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交流商省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省委决定。

   (三)派驻机构处级干部的交流,由干部室提出意见,报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其中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交流,经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

   (四)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交流,由干部室提出意见,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委厅领导和书记审批。

   (五)派驻机构干部挂职锻炼,由干部室呈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委厅领导审批,驻在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派驻机构干部挂职锻炼。

   (六)派驻机构干部的接收、调入、录用,由干部室具体负责,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委厅领导和书记审批。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派驻机构干部教育培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委厅机关、驻在部门负责,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参加党校、行政学院进修培训,由干部室、驻在部门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系统的培训,由干部室、宣教室负责。

   (三)派驻机构干部参加驻在部门业务培训、党员教育、出国(境)培训、考察等活动,由驻在部门负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报干部室备案;超过三个月的应经干部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年度考核和奖惩,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向委厅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委厅考核,将考核结果送省委组织部备案。派驻机构其他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干部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向驻在部门通报。

   (二)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委厅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派驻机构及其干部有信访举报反映或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干部室根据情况报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四)派驻机构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应将收到的有关材料在15日内送干部室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派驻机构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委厅推荐厅级后备干部人选,也可以由驻在部门推荐并列入驻在部门厅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派驻机构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工资关系由驻在部门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派驻机构干部(不含省管干部)档案由干部室管理。

   (四)派驻机构干部持有委厅机关工作证件和驻在部门工作证件。

   (五)委厅机关各室(厅、处)因工作需要,抽调派驻机构人员帮助工作的,应通过干部室与派驻机构协商办理。其中涉及厅级、处级干部的应报委厅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抽调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工作结束时抽调单位应出具专门鉴定,分别送交派驻机构和干部室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监察厅

规范派驻机构办案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机构办案工作,提高派驻机构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派驻机构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案工作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办案程序,规范办案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和手续完备。

 

第二章  初步核实

    第三条  委厅领导批转派驻机构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线索,派驻机构要制定初步核实方案,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委厅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初步核实案件线索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由派驻机构填写《延长办理期限呈批表》,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委厅领导审批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五条  派驻机构对省管干部的初步核实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反映驻在部门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受理,提出拟办意见。委厅领导批转派驻机构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转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委厅向派驻机构下达初步核实任务。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厅领导批准,派驻机构可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三)派驻机构接到初步核实任务后,要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初步核实人员要对侧面了解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初步掌握所核问题有关的情况和政策、规定。

   (四)制订初步核实方案。内容应包括:需要核实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的步骤和方法,初步核实人员组成,应注意的事项以及有关情况是否向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等。

   (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初步核实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六)派驻机构制定的初步核实方案,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委厅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委厅领导认为准备工作不足的,由派驻机构补充初步核实准备工作。委厅领导批示将有关情况向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办理。

   (七)派驻机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初步核实工作。

   (八)提出初步核实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等。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上逐一签名。

   (九)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初步核实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有异议时,初步核实人员应及时补充初步核实工作。

   (十)派驻机构进行初步核实后,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委厅领导。有异议的,转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再审核。

   (十一)派驻机构根据委厅决定,完成下列工作:

    1.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委厅批转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的,派驻机构及时办理。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委厅建议由驻在部门做出恰当处理,并批转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的,派驻机构及时办理。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委厅批准立案的,由委厅机关承办室组织调查,派驻机构可派人参加。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初步核实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

   (二)制订初步核实方案。

   (三)向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通报侧面了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准备采取的初步核实措施。

   (四)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有关初步核实方案。

   (五)将“初步核实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初步核实。

   (七)派驻机构集体研究初步核实报告。如对初步核实报告有异议,初步核实人员应补充初步核实工作;如同意初步核实报告,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向驻在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提出建议,由驻在部门做出恰当处理;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立案调查。

 

第三章  立案查处

    第七条  派驻机构对处级及以下人员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派驻机构提出立案意见。

    第八条  派驻机构决定立案的,一般应征求驻在部门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委厅决定。如委厅同意立案,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派驻机构立案后,应将“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九条  派驻机构根据案情成立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并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调查方案应包括: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组成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调查方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党纪案件,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如果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决定立案调查的政纪案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违反党纪政纪的同时又例违反刑法的,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调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其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调查政纪案件时,还应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向驻在部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及所犯错误性质,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实事求是的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四)派驻机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案件审理:

     1.凡属派驻机构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理。

     2.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3.党纪案件的审理报告,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政纪案件的审理报告,经派驻监察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派驻监察室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4.在审理案件中遇到困难,提请委厅机关协助解决的,审理室根据委厅领导的批示或意见,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五)派驻机构提出党政纪处理建议。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派驻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并经驻在部门党组研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党纪处分需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报批;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工委的处级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报省直纪工委审议或审批;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报省直纪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派驻监察室对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拟给予科级及其以下人员行政处分的,由派驻监察室直接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后的有关手续由驻在部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由派驻监察室对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做出的处分决定,也可由派驻监察室提出监察建议,由驻在部门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派驻监察室拟对处级人员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前,应征求驻在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驻在部门无异议且拟给予处级人员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由派驻监察室做出处分决定的,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报监察厅备案,处分后的有关手续由驻在部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由派驻监察室提出监察建议的,由驻在部门做出处理。

   (二)驻在部门有异议或者拟给予处级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经案件监督管理室报监察厅决定或批准。

    派驻监察室根据监察厅的决定或批复做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由派驻监察室作出处分决定的,处分后的有关手续由驻在部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由派驻监察室提出监察建议的,由驻在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不存在违反党纪政纪事实的,予以销案。

    对于立案调查的党纪案件,经调查或审理,属于检举失实的,由调查组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派驻纪检组组长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说明情况。《销案呈批报告》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对于立案调查的政纪案件,经调查或审理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经派驻监察室负责人批准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撤销案件情况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六条  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应当自收到党纪处分决定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抄送派驻纪检组。

    驻在部门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派驻监察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委厅领导批准,派驻机构可按照《河南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向委厅机关申请专项办案经费。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遇到困难,提请委厅机关协助解决的,案件监督管理室或第二、三纪检监察室根据委厅领导的批示或意见,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机构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以及保管、移交工作,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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