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路分类标准:中国开发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1:04:50
中国开发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出路作者:王养潮 来源:新浪 添加日期:07年08月07日     由于工作关系,我较早接触了西安开发区申请执法委托的一些问题。当今天开发区越来越多,执法量越来越大,执法问题越来越多的时候,我们应该反思中国目前问题较多的开发区管理体制问题。

    首先,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全国除浦东新区等少数开发区成立或合并于区政府外,大部分为某某开发区管委会。这些开发区管委会,只是开发区招商引资等服务机构,没有政府职能。如西安的高新、经济曲江新区等大的开发区,被定位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记得10年前讨论《西安高新区条例》(草稿,名称后改为《西安开发区条例》出台)时,当时的市长助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张龙虎说,“高新区是什么?用崔书记(时任西安市委书记)的话说,不是驴,不是马,是骡子。”这个精辟的比喻,道出了中国开发区非行政机关、非事业单位(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非企业的尴尬地位。不知西方发达国家开发区行政机制是如何设置,它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又是如何运做?
    其次,开发区管理人员的身份问题。在西安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委任命,中层以下实行聘任制,一般一年签一次合同,一般工作人员一次签三年合同。相信全国开发区人员管理体制大同小异。管理中,实行末位淘汰制。这种身份,与政府机关中公务员和事业干部身份不同,也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管理法的要求不符。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国家对执法者身份要求越来越严,对执法程序要求越细微的情况下,开发区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面临尴尬,并成为建设法治政府中被忽视并且问题较多的地方。
     第三,开发区执法的法律后果问题。由于开发区本身不是一个法定行政主体,需通过立法或者行政委托的形式,才可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在西安,出台了《西安开发区条例》,授权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该条例仅适用于这两个开发区)在辖区内行使土地、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权力,甚至开发区辖区内的农村管理工作也予以授权。地方人大有无权力改变国家法律已经明确的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暂且不论,当然这方面的问题很严重。记得大约1997年,《西安高新区条例》草稿讨论时,市政府各部门众口一词,认为应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而后来,出台了《西安开发区条例》,直接立法授权开发区在辖区内诸多市一级政府职能。西安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俨然成为两个市政府。其他开发区,如曲江新区、阎良航空基地、产灞河治理开发区管委会,则通过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授权的形式,行使行政管理权。去年新成立的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目前正在申请委托授权。行政授权委托的问题在于,受委托机关要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执法,对开发区这样标榜高效率和简化办事程序的机构来说,嫌麻烦,所以难免出现违反行政委托权限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以自己的自己名义执法,或者先斩后奏的情况,造成事实上的违法行政。对委托机关而言,权力和义务不对等,开发区行使权力,作出委托的政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违背法律中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今后解决开发区体制问题的出路在哪里?。
    一是开发区全部政府化。开发区管委会统统设立成某某政府,或者和就近的区政府合并,这样可以避免的执法主体不合法问题,也可解决聘用人员执法资格不合格问题。但这样容易产生弊端,一个是公务员队伍的庞大,二是市设区的面积缩小和数量的增多,也会降级开发区在本地及区域中的地位和影响。
    二是设立政府部门的分局。在开发区成立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局,作为独立的办事窗口,提高办事效率,同样可避免目前开发区管理模式下的法律问题。在西安的“四区”设立了市规划、工商、公安、城管等分局,对开发区进行行政管理。这样的缺点是,可能很难得到有扩权想法的开发区管委会的拥护。
    总之,开发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曾经发挥了重大作用。今天,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所反映的问题,成为困绕中国法制统一性的问题,也成为制约开发区健康发展的问题。希望此问题能引起高层及地方政府、开发区的关注。                                                                                                                          (王养潮,2007.7.21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