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的鸟是什么意思:【哈佛笔记三十九】跨国公司如何做国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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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理指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在国外设独资公司,而不是合资公司;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不会减少其在国内的投资

  【《财经网》专稿/特约作者 陈晋】11月初,保罗·安查思教授(Pol Antras)开始讲“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
  安查思教授的课程名为“国际贸易与投资”,以期中考试为界,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贸易理论模型,第二部分就是“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
  11月19日的课上,安查思把哈佛商学院副教授福利思•佛理(Fritz Foley)请了过来,因为佛理在“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方面做了不少前沿性的研究。
  佛理于2002年获哈佛大学商业经济学博士(business economics),先后在密歇根大学和哈佛商学院任教,近几年,在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等领域发表过多篇学术文章。他在哈佛商学院主要给MBA二年级学生讲授国际金融管理。
  在19日的课上,佛理讲到了一些他最新的研究成果,也体现了商学院的一些典型的政策立场和主张。
  商学院的人一般都站在公司的立场,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说话,主张“小政府”——公有空间越小越好,私有空间越大越好。哈佛商学院位于波士顿市区,而哈佛大学的主体位于剑桥区,中间以查尔士河为分界线;哈佛商学院的对面恰恰是肯尼迪政府学院,而政府学院的基本主张与商学院背道而驰。所以佛理时常提到“河这边的看法”与“河那边的看法”的不同。
  佛理说,跨国公司主要是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机制和不同的相对优势,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伺机调整自己的资金和产业结构,利用自己公司内部强大的融资渠道和当地公司竞争,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国外一个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国外公司就是它的关联公司(affiliate);它就是这个关联公司的母公司。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在国外设独资公司,而不是与当地公司创建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s)。虽然外国独资公司面临许多行业、股份比例、市场份额等政府限制,但出于保护商业机密、技术手段方面的考虑,他们仍然倾向于独资而不是合资。技术转移更容易出现在从母公司到独资的子公司或到拥有大部分股权的子公司。
  海外直接投资(FDI)分为纵向投资(vertical FDI)和横向投资(horizontal FDI)。纵向投资是指按生产程序分成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例如,如果国外劳动力便宜,国内研发实力强大,那么,国内研发、国外组装可以实现效益最大化;跨国贸易就是公司内部的贸易(intra-company trade)。
  横向投资是指在国外建立一个在功能方面和母公司基本相同的公司。这种投资适用于产品重量大,跨国运输不便,但为了占领国外市场,接近消费者,公司决定横向投资。典型的例子是丰田汽车。
  许多跨国公司青睐纵向投资,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转移价格(transfer pricing)和公司内部贸易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转移价格就是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公司税率(corporate tax rate),适当改变公司内部贸易的原料和产品的价格,使得公司最大的利润出现在公司税率最低的国家。美国的公司税是35%,加拿大是45%,爱尔兰是10%(这也是为什么爱尔兰吸引了大量外资的原因;大量外资助长了经济泡沫的形成)。税率如此不均为转移价格创造了大量机会。
  在美国,贷款的利息可以减少公司赋税的基数,所以在同样情况下公司倾向贷款而不是直接融资(增发股票)。在资本市场薄弱、公司融资困难的国家,跨国公司与当地公司相比独具优势,因为它可以从母公司借钱。这一优势在亚洲金融危机时表现得尤其明显。当地公司没有外国母公司作为后盾,当亚洲货币贬值,为了偿还以美元计价的贷款时,纷纷倒闭。而跨国公司因为有公司内部的融资机制得以坚挺如初,甚至借机抢占当地公司的市场份额。
  美国的一些有识之士担心跨国公司因为在海外投资而减少在国内的投资,进而影响国内资本的积累、国内的就业和劳动市场。哈佛大学费尔德斯坦教授(Martin Feldstein)在1995年就提出这个问题。虽然他的研究结果表明这种影响微不足道,但美国政客在竞选中和各行各业的工会领导一直以减少就业为由反对美国在海外投资。
  佛理的最新统计研究表明,海外投资不但不会减少国内投资,而且会促进跨国公司的国内投资,使国内的母公司更有竞争力,创造更大的价值,甚至增加公司国内员工;它们的关系呈现正比,互相弥补,互相促进,而不是替代性的。他说,虽然他的观点是少数派,但他相信这是正确的。
  他的研究认为,美国政府不应该对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利润征收公司税,因为这样的公司税是建立在海外投资的数额百分之百地取代了国内投资的假设之上的,而这种假设根据他的研究完全不成立。所以那些限制美国公司在海外投资的政策也会限制美国公司在国内的表现。佛理说,那些限制会有意想不到的后果。
  美国政府历来对美国公民的全球收入征税。但为了不让美国人的收入被两次征税,美国政府允许美国公民用上缴其他国家政府的税抵消上缴美国政府的税。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利润只要不返回美国,就可以推迟上缴这部分利润的公司税。如果这些利润在海外用于再投资,那么就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但只要返回美国(repatriate),就要交35%的公司税,如果发给股民,股民还要交分红税(dividends tax)。所以这些跨国公司在像爱尔兰这样公司税很低的国家拥有大量的现金。现金在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在过去的20年中显著增加了。
  200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内投资法”(Homeland Investment Act),大赦国外返回的利润,希望这些利润可以在以后两年创造50万个就业机会。在这个法案的保护下,跨国公司的3500亿美元的海外利润返回了美国。这些钱干什么了?几乎全部被跨国公司用于回购自己的股票,在就业方面的贡献微乎其微。那些在海外囤积了大量现金的美国跨国公司是这个法案的最大受益者。
  所以,佛理说国会很难通过立法规定公司现金的用途。他还说,一个国家的公司税越高,外国公司在这个国家的规模就会越小,资本与劳动力(capital to labor ratio)就会越小,上报的利润就会越少,价格转移就会越多。这和商学院的基本观点相辅相成——高税收不会凑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