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光头帮覆灭记下集:内部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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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公司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1年11月06日 19:50  

  2011年10月10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坐在被告席上的宋军身穿橘黄色的看守所马甲,他不停地翻看手边的资料,并坚持详细讲述案情,被法官多次打断仍语势不减。

  宋军拥有经济学博士头衔,从业履历均与中国的远洋航运业有关。他曾在青岛远洋身兼三职: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青岛远洋)副总经理、青岛远洋国际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青岛船贸)董事长和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下称汇泉公司)董事长。

  青岛远洋系央企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1919.SH,中国远洋)全资企业。

  而汇泉公司则是一家特殊的企业,它与中国远洋、青岛远洋没有任何产权关系,却由青岛远洋内部职工持股。宋军被检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即发生在他担任这家公司董事长期间。

  检方指控宋军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宋军则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为其辩护的北京京都律所律师宣东和山东雅君律所律师王健认为,宋军被指涉案交易的主体——汇泉公司并非国有企业,也没有任何国有股份,因此宋军不应被指控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

  此案择日宣判,控辩双方矛盾的背后是处境微妙的汇泉公司,它与青岛远洋虽然没有产权关联,但在人员、业务方面又存在紧密联系,且与后者形成了同业竞争关系。

  汇泉前身

  汇泉公司成立于1992年,由青岛远洋工会发起成立,注册资金36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200万元,流动资金160万元,均来自青岛远洋的有偿拨款,并规定偿还方式:第一年偿还100万元,第二年偿还150万元,其余部分第三年还清。公司注册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代表是青岛远洋工会主席。

  当时,国家鼓励发展多种经营。青岛远洋因此成立了青岛实业总公司,并在青岛实业总公司下又成立了汇泉公司、出租车公司、远洋酒店等公司。

  原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和青岛市总工会曾为此发批文,准许设立汇泉公司。公司的主营范围:远洋及国内沿海货物运输、船舶租赁、船舶代管及代理服务。这与青岛远洋的经营业务基本一致。

  成立后,汇泉公司拥有的第一条船叫“汇泉湾”号,该船以青岛实业总公司名义购买,但由青岛远洋出资,价值约500万-600万元。汇泉公司一成立,该船被直接转到了汇泉公司名下,当时要求汇泉公司赚钱后还款,但此船三个月后即被卖,所得又购买了一条船,青岛远洋的出资款始终未被归还。

  1994年,汇泉公司开始改制,形成了两类股份:由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股份占3.4%,由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占96.6%。个人股按照工龄20%、基础20%、职务60%的比例认购。

  这次改制明晰了产权,无论青岛远洋还是汇泉公司均认为,汇泉公司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而非国企,也不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据时任青岛远洋财务处处长梅国勋对检方人员称,1994年青岛市经委曾要求青岛远洋汇报后来买船款的性质。青岛远洋方面汇报称,这笔钱是应该发给职工的奖励基金。

  也就是说,职工的奖励基金抵冲了购船款,并以此作为职工出资入股,形成内部职工持股的汇泉公司。

  内部职工持股的风潮源于1992年5月15日原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公司可以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募集股份,并将此类定向募集企业称为定向募集公司。青岛远洋就顺应了当时的形势。

  彼时全国出现了近千家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发行了大量的内部职工股,导致“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以及管理层通过MBO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产生很大的困扰。

  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体改委等发布的《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控制职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994年6月19日,原国家体改委再发《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由此被禁。

  至今,内部职工股仍然没有开禁,成为尘封在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段历史。但一些企业的变通方式仍然存在。

  汇泉公司与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有所不同,其成立之初并没有要求职工出资购买股份,而是将未发奖金直接认定为职工入股资金,并且在此后按照工龄、职级等指标量化职工的持股比例。

  山东省知名的职工股炒家艾群策认为,此类公司属于典型的内部人控制。

  汇泉公司成立后,虽名义上由工会兴办,但实际由青岛远洋代管。所有的财务统一由实业总公司管理,所有的费用由实业总公司支付。即使改制之后,汇泉公司的员工包括领导层都是青岛远洋的人员,业务也由青岛远洋管理。

  在青岛远洋资产被转入中国远洋前,汇泉公司董事长一般由青岛远洋副总兼任,但其经营业务和管理模式没有改变。宋军2004年起开始担任汇泉公司董事长,三年前他已经担任青岛远洋副总经理,受青岛远洋委派担任汇泉公司董事长名正言顺。

  青岛远洋的一位现任高管告诉《财经》记者,宋军担任汇泉公司董事长后,希望在青岛远洋的职工心目中建立声誉,“他是希望把汇泉公司搞好的,因为汇泉公司业绩好,职工分红才能更多”。

  可是,在任期尚未结束之时,他就成了阶下囚,皆因与汇泉公司有关的三条船的生意。

  三条船的生意

  宋军涉案的三条船分别为:Reliance、Confidence和Honesty,其中被检方指控的涉嫌贪腐资金往来的主要是Reliance。

  船东邓淦称,2005年底或2006年初,他到青岛远洋参加一个会议,会上有宋军和青岛船贸的租船经纪人唐维杰。邓淦向宋军提出,希望双方合伙买船,船舶出租后的利润两边平分。宋军当时同意了。

  但是,当唐维杰作为中间人找到了Reliance船后,邓淦先行在巴拿马登记注册一家Reliance公司,中国和巴拿马没有建立外交关系。宋军称,他通过咨询后得知,境内企业向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原则上不被允许。他告诉邓淦不能合伙买船。

  之后,宋军同意“汇泉公司只能是名义股东,不能投资”。2006年7月24日,Reliance 远洋运输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邓淦担任董事长,唐维杰担任董事。邓淦与唐维杰各占50%股份。

  宋军签字的一份授权书显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以该授权书任命并指定唐维杰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该公司名义单独或共同作出任何和所有的下列行为和办理下列事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签署光船租赁协议和相关附件;履行代理人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与上述文件和协议相关的所有其他行为和事项及进行本授权委托书所授权的任何事项。

  宋军承认,唐维杰实际上是代表汇泉公司挂名持有该公司股份。

  正是这份授权书,将汇泉公司,甚至青岛远洋牵扯进之后的购船风波。

  邓淦买船,起初只支付了10%的购船款,其余90%需向银行贷款。但贷款方代理人香港东方汇理船舶融资有限公司要求,若贷款船款的90%,则要求青岛远洋成为承租人之一。

  检方掌握由贷款方代理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宋军签署了青岛远洋作为共同承租人的光船租赁协议,汇泉公司同为承租人。这意味着,一旦Reliance 远洋运输公司发生信贷问题,青岛远洋可能承担支付租船费的债务风险。

  宋军亦承认他签署了上述文件,但同时称签字前并没有细读文件。

  这一说法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尚不可知。但显然,此间汇泉公司是利用了青岛远洋的信用优势,承担风险的是青岛远洋,获得利益的却可能是汇泉公司及其合作方。

  此外,汇泉公司还担任了Reliance远洋运输公司的贷款担保人之一。宋军在庭审期间辩称,授权唐维杰签署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文件是虚假的,他签署的授权文件是让唐作为名义股东,而不是担保贷款人。不过,其授权书中,显然授予了代理人唐维杰极大的采取“必要行为”的权力。

  艾群策认为,这是典型的国有企业“滴漏跑冒”,“(二者)没有资产关系,却有紧密人员关系和经营依附关系”。

  模糊的身份

  2007年5月,随着远洋行业兴盛,船价上涨。邓淦向宋军提出解除租约,卖船。汇泉公司同意,Reliance船卖出,给汇泉公司支付了一笔解约补偿金之后,还有上千万美元的利润,其中一半左右625万美元存放在邓淦设于香港的Prudence账户里。

  检方指控其中606.5万美元应归属汇泉公司的利润款被宋军贪污。

  邓淦在供述中称,2006年,宋军曾提出向他借用海外账户,于是他将上述账户清空后提供给宋军使用,属于汇泉公司的Reliance船的利润款也打入了该账户。但宋军称对此毫不知情。

  这笔款项此后陆续被转移到江苏商人陈林根的账户上。宋军称,款项转移他作为介绍人,介绍陈林根向邓淦借美元。但当时借贷双方无任何借据。

  在宋军第一次被抓释放后,陈林根才向邓淦传真了借条。

  司法材料显示,与此同时,陈林根以借款大约相等的人民币,购买宋军负责的青岛远洋大厦的多个楼盘。但房价持续上涨之时,陈林根却几乎以原价退出了远洋大厦项目,退款最终流入到宋军家人及其控制公司的账户中,被用于购买股票和房产。

  宋军的母亲曾两次由人陪同去青岛看房。案发后,宋军家人及其公司名下有多达37套房产被检方扣押冻结。

  辩方律师宣东在庭上辩称,“陈林根向邓淦借款”与“陈林根购买远洋大厦楼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当陈林根的投资退出青岛远洋大厦项目时,接收款项的账户均显示,该笔资金属于陈林根,而非宋军。

  宋军第一次被抓释放后,补充了一个书面声明,称家人购房行为不过是提供其身份证明供陈林根理财之用,这些财产非自己所有。但对于为什么陈林根会借用他——一个副局级干部家属的身份证理财,则没有作出合适的解释。

  检方据其思路,指控宋军贪污。而对于汇泉公司本身性质认定,控辩分歧巨大。辩方坚决不认同重要原因之一即认为检方对汇泉公司性质认定有误。

  2006年7月,汇泉公司曾召开董事会,讨论租赁Reliance船舶事宜,同意先支付120万美元的租船保证金。对此,控辩双方出现分歧。检方认为,此120万美元是汇泉公司的投资款,而宋军坚持认为,这仅仅是租船保证金,汇泉没有投资买船。

  依据检方的指控思路,如果为投资买船,那么卖出船只后便产生利润,这些利润汇泉公司应当获得50%,而这笔应属汇泉公司的利润款被宋军贪污。

  不过,其前提是,汇泉公司应是一家国有公司。

  辩方律师王健认为,宋军作为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的主体不适格,因为汇泉公司没有任何国有股份,这也是青岛远洋被整体转至中国远洋时,汇泉公司资产并没用被计入的原因。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和企业重组专家李曙光对《财经》记者称,一般而言,过去工会持股的企业都被视做公有财产,但既然进行了改制,并且青岛远洋上市之时资产没有划入国有资产,那么应当是一个新的开始。

  青岛远洋一位高管对《财经》记者称,上市前,对于如何处置汇泉公司内部有争议,目前仍然维持原样。青岛远洋上市后,中层以上干部取消了在汇泉公司的持股,但汇泉董事长仍由青岛远洋委派,只不过降低了级别,由青岛远洋公司副总兼任改为由陆上产业公司(原青岛实业总公司)副总兼任。

  在宋军涉案行为实施之时,2007年1月,本刊以《谁的鲁能》为题报道全国电力系统最大的职工持股企业鲁能集团,悄然完成了国有控股、职工持股再到私人公司的“三部曲”。此事不仅被国务院纠正,后者不久又批准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作了限制。

  2008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又发布了第139号文件,专门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和投资行为。该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文件印发后六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青岛远洋显然没有按照上述文件进行整改,这直接为宋军案的激烈控辩埋下伏笔。

  《财经》记者曾致电中国远洋投资者关系部,期待证明青岛远洋和汇泉公司之间的关系,对方称以司法认定的宋军案为准,对于汇泉公司身份问题则没有回应。

【作者:《财经》记者 谭翊飞 】 (责任编辑:闫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