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林坑村:《股东?经理?人力资本——有限公司治理的永恒主题》阅读笔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1:44:05

  囫囵吞枣地浏览了一遍陈祥星的《股东•经理•人力资本——有限公司治理的永恒主题》。股东和经理人的关系,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这本书对正在(或准备)聘请职业经理人中国企业的股东(老板)是很有借鉴意义的,该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些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值得思考。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作为有限公司而言,它是否有必要设立那么的多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它的一些规定,是不是在使交易成本增加?

有限公司,它由股东出资成立,由股东会负责公司治理。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这些完全可以由股东会决定,法律没有必要对此强加规定。公司运作,总是要选择一个澄碧比较低的方式,简单的东西,何必将其复杂化?

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我还没有看这方面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推荐一下你知道的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论述得比较好的文章或书籍。

 

    《股东•经理•人力资本——有限公司治理的永恒主题》陈祥星,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书籍下载:http://www.slmzx.com/zl.files/book.pdf

 

附录:我读该书做的一些摘录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差异在于股东人数,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多,股东在有限公司的诞生以及运作的过程中便带着明显的契约性,并且,这种企业兴带有明显的协商特征。虽然,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系也表现为契约,但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这种契约的产生以及变更不可能像有限公司那样具有充分协商的机制。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决定了有限公司股东关系的人和本质,从而使有限公司的基本治理问题显得特殊。

    在股东实际参与有限公司经营的情况下,人事不多的股东之间的游戏规则是有限公司治理问题在这个阶段的焦点;尽管在这个阶段也存在经理人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但经理人与股东或大股东的身份重叠一定程度地掩盖了这个问题。在引入经理人后,经理人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便成了这个阶段有限公司基本治理安排的另一个焦点,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股东之间的游戏规则。

    企业,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并非所有的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 如四大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就可以认定为企业,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再如,《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可以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认为是特殊的企业。因此,把依据不同法律设立的不同组织形式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基本治理问题笼统归结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或“企业治理机制”问题来研究也是显失妥当的。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山有必要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区别。

股东人数不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并无实质的差别。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类企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作了有别于有限公司的安排。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益在法律上的天然分离是公司制的本质也是公司治理的起源,于是,公司治理便很自然地要从股东开始。

我国公司法在资本问题上遵循着“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个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法人;股东会是公司法人的一个治理机构--公司股东会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不可能起诉公司法人。

股东会是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既与股东无关(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又要与股东相关(否则没有人愿意做股东)这对矛盾冲突的结果。显然,股东会是联系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的一个桥梁,使得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产生紧密地关心。这样,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等股东派生权利便可以也可能通过股东会这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了。

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股东会才是公司治理的政治开始,是公司之源--没有股东会人和公司治理结构都不可能产生--国有独资公司是个特例。法律赋予股东以组成股东会的形式开始公司法人的治理,实质上是赋予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上的自治权--这是公司股东极重要的派生权。

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本质是人合。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注意,不是过半数股份。这个规定很清楚地隐含一个假设--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具有人合因素--当然,这并不表明公司法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在本质上是人合。

公司股东问题作为研究有限公司治理的起点--〉有限公司股东合作的优化问题。

将有限公司股东的合作交易分为达成合作的交易和公司运作中的合作交易。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主要应解决合作基础、合作模式、利益分配三个主要问题。

一家公司要成功可能需要很多因素,但要衰败只要一个“致命伤”就足够了。

从实践看,股东之间达成合作交易相对容易,其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股东在公司运作中达成合作交易的难度就要大一些,其成本也相对高一些。--【评】若在达成合作交易时“节约成本”,即不将合作后一些事情具体阐述清楚并达成一致,则在运作中就要支付较高的成本。

从公司法创设公司法人的手法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股东会是产生公司其他一切治理机构的起源。

股东会享有治理公司的基本权利并不是源于股东会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是源于股东会的组成人员履行了出资债。因此,作为整体的股东会享有权利不趁但义务并不是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而恰恰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一种表现方式。

在多个股东并且所有股东或者部分股东同时参与经营的情形下,股东之间的游戏规则就是这个阶段有限公司治理的核心焦点。……只有在有限公司的股东把自己定位为出资者的前提下,强制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才可能是合理的(例如,股东人数众多的上市公司)。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盈利模式,一个是内部管理。

中国的大部分企业正处于成长期,企业的情况也有别于比较成熟的国外大公司,它们的心态本身可以较好地支持企业完成其盈利模式,其高层也就可以(也许是“必须”)相应地把重点放在内部管理上,但对于包括李四公司在内的大部分中国成长期企业而言,核心决策人物一般均须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与盈利模式相关的一些具体重要问题,特别是外部事物。从时间看,不少企业的核心决策人物有时在角色定位上存在模糊的认识,实践中也不乏因为企业和性决策人物角色定位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因此,在中国目前的情形县,大部分企业的主要问题是盈利模式的问题,解决盈利模式问题要靠企业家才能,因此,相比于职业经理人,中国的企业在总体上更需要企业家。

对中国数量众多的家族式企业而言,设立执行董事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总经理不需要痛苦地面对那么多的股东。

董事会这样的民主决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家才能。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这样的治理机构是平衡股东利益的直接产物,是减少股东之间交易成本对公司影响力的直接产物。如果股东关系的平衡不需要董事会这样的机构,如果减少股东之间的交易成本对公司的影响也不需要董事会这样的机构,那么,董事会这样的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即:股东会并不天然地要把公司管理权让渡给董事会。

在本质上,报酬是付给职责的,不是付给某个职位的。

事实上,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激励”经理人,其实质是企图协调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或者说是企图协调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关系--我国公司法仅承认货币资本,不承认人力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