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泼开朗英文:[原创]泯灭人性:12岁女孩被撞死,警反倒赔肇事者汽车玻璃! 【猫眼看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5:17:13
收藏 | 刷新 | 字体缩小 | 字体变大 [原创]泯灭人性:12岁女孩被撞死,警反倒赔肇事者汽车玻璃!1924 次点击29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猫眼莫言 于 2011-11-5 10:46:1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撞死我女儿还要索赔挡风玻璃,天理何在?

  ——一位痛失爱女的母亲的泣血哭诉  

   人道人命大如天,谁知我们身在异乡的农民命如草贱。我们是江苏泗洪的年轻夫妇,来上海青浦区打工已经多年,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没有感受到自己被歧视,而最近一次偶然的交通事故夺去了我年仅10岁的女儿的生命。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让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了肇事方的霸道与傲慢,执法者的歧视与冷漠,我们受害方的孤独与无助。女儿啊,我可怜的孩子,妈一定为你讨回公道,让你在天堂一路走好。
  2011年8月1日,小孩和我一起到菜场买菜,到沪青平路方家窑路段过马路时,我小孩在人行横道线上(当时不止我小孩一人)被一辆由东向西急驶而来的车号为沪CCS670的轿车撞飞,当场死亡(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当场死亡)。当时我向肇事司机求助,希望他帮忙把小孩送往医院,该司机不仅无动于衷,嘴里还说:“这个不关我的事”。现场的目击者一致谴责肇事司机车速太快,到人行横道口不减速、不刹车(警方出具的查验证明:路上无刹车痕迹)。现场有好心人打电话报警,小孩随后被警车送往医院(后警方出具的证明是小孩在途中死亡)。该司机及其家人无一人到场,连个安慰与道歉的话都没有。
  在办案过程中,当地警方上海市青浦区公安分局交警队的民警吴海对受害者的家属态度非常粗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受害者一方明显能感觉到里面有许多疑点,而当我们向警方提出这些疑问时,吴海不是不予理睬就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当我们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时,吴海也不予理会,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不予采纳和举证;到最后吴海竟然向我们受害者一方大声吼叫,说:“你们不要打搅我工作,该到哪里投诉就到哪里投诉去”。
  吴海有意拖延办案时间。我一再强调我们住在上海,并把我们的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公司地址都提供给了吴海,然而吴海却从没有主动和我们联系过,相反,他把一些应当及时传送给我的案件处理文本等有关材料用普通信件寄往我远在千里之外的泗洪老家,而不是通知在上海的我,使我不能及时地接收这些材料,当我向他请教原因时,他给我的回答说这是规定,却又拿不出任何相关的条文来,无法自圆其说。
  警方和肇事者之间存有猫腻。事件处理起初,我们提出要看路上监控摄像,吴海说当时恰巧停电,没有摄像可看。而过了几天之后被迫承认有摄像时却又悄悄进行了模糊化处理。当我将这起事件向市交警总队提出复议时,警方竟然通知对方,让肇事司机来个恶人先告状,向法院起诉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理由是车辆的保险杠和挡风玻璃在撞人时破损。我的孩子连幼小的生命都失去了,他不仅毫无同情之心,还反过来要求我们赔偿他的维修费用,人性泯灭到何等程度!
  警方处理的最后结论是“甲(小孩)负主要责任,乙(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我的小孩死了,却要承担主要责任,我们的心情还无法平复,受害者的亲属都还沉浸在悲痛之中,现在却要承受又一次的伤害,这不是在我们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吗!还有比这个更无耻的吗?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么无耻的事情,更没有想到这么无耻的事情竟然发生在文明程度很高的上海。
  吴海曾对我说过:“对方家里很有钱”。而作为远离家乡的打工者,在经济上,我们无钱请客,更无钱送礼。在地位上,我们更显势单力薄,无依无靠。我们原先希望警方能有个基本公正的处理,哪怕是给我们一丝的希望;我们原先也希望肇事者能有个起码的人性体现,哪怕是一点点;后来又把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当我被迫无奈去找律师准备应诉的时候,青浦区的很多律师不敢接手这个案件,原因是行政官司不敢接,怕危及到自己饭碗。律师职业的本身就是要维护社会公正,现在社会需要他们来维护公正了,他们却怕了。到底“公正”在哪里?到底由谁来维护公正?
   现在,我们受害者家属没有办法,只有求助于媒体,这是我们最后一线希望。希望媒体能够帮我们伸张正义,还世间一个天理,还我们一个公道吧!
  
  投诉人:崔文凤(被撞女孩的母亲)电话:13764952913
   金和国(被撞女孩的父亲)电话:13472602375
   2011年10月7日
  附:上海青浦警方最后结论:
  甲(小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条例》第72条第一款、第70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本起事故的过错方;乙(肇事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本起事故的过错方;甲对发生交通道路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乙对发生交通道路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第22项之规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认定理由:甲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无红绿灯,应下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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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和肇事者之间存有猫腻。事件处理起初,我们提出要看路上监控摄像,吴海说当时恰巧停电,没有摄像可看。而过了几天之后被迫承认有摄像时却又悄悄进行了模糊化处理。当我将这起事件向市交警总队提出复议时,警方竟然通知对方,让肇事司机来个恶人先告状,向法院起诉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理由是车辆的保险杠和挡风玻璃在撞人时破损。我的孩子连幼小的生命都失去了,他不仅毫无同情之心,还反过来要求我们赔偿他的维修费用,人性泯灭到何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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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连幼小的生命都失去了,他不仅毫无同情之心,还反过来要求我们赔偿他的维修费用,人性泯灭到何等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