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心得600字作文: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1:52:29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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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本文试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外部、内部、个体原因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以期对加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国企改制的健康运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原因分析    预防对策

 

党的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显著。但于此同时,由于体制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渐凸显,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不但阻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据上海检察机关透露,2008年至今年9月份,上海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848件959人,总案值13.49亿元,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的就有403件427人,占案件总数的47%,占大要案的94%,其中企业改制重组、工程建设招投标、重大供销采购以及商业活动等环节成为贪污、受贿、挪用以及重大失职、渎职舞弊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领域。并呈现出犯罪主体职位高、涉案金额大、窝案串案多、负面影响大、作案手段新、追赃缴赃难等特点。为了寻求从源头上治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必要对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进行深入研究。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之外部原因:

一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阵痛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形成体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由此出现的体制双轨、转型所带来的制度缺位,造成了许多方面界限不明,使得一些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处于不稳定状态,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尚未形成规范的局面。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或“真空地带”客观存在,同时产权分拆和审计评估等监督管理方面法规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则,行业潜规则盛行, 都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留下了大量的寻租空间。

二是外部监督、制约的缺失。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越来越多地“放权让利”,将企业经营权交予企业自己行使,使得企业拥有了越来越广泛的经营管理权限。但防止经营权滥用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却没能有效地建立和落实。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效制衡的权力格局并未广泛而深刻的形成。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的不顺畅,使得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不少领导将企业的人、财、物大权集中在自己手中,实行“一言堂”。权力的过于集中,势必造成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是违法犯罪查处不力国有企业对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非常大,地方官员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在惩治国有企业腐败的问题上态度不坚决,对检察机关查办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认识。甚至将两者对立起来,以“影响经济发展大局”“维护和谐稳定”为借口干扰检察机关办案,促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使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受到挑战,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冲击。此外,立法上的疏漏,司法解释上的不统一,造成企业改制过程中相关法律界线和标准模糊,这都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到打击力度,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能够侥幸过关。再者,一些国企的领导对于下属的职务犯罪问题,经常出于维护单位形象、利益或者受个人感情因素影响而存在包庇心理,不及时报案或者不配合查处,促使引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隐患进一步扩大。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之内部原因

一是认识偏差、重视不够。在以追求效益、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引导下,一些企业的领导者往往只看重表面的经济效益,甚至对一些有利于单位利益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或者纵容的态度,而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不够。企业党的组织生活、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形同虚设,党组织软弱涣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匮乏,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逐渐偏离正确的方向。

二是体制落后、管理混乱。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许多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管理水平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因而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上随意性较大,有的企业管理松弛,涉及财和物的关键环节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使一些罪犯作案轻易得逞。有的企业长期违规操作,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有的企业对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没有严格按章行使,以致经常出现领导层大权独揽、经营过程中漏洞百出的局面。

     三是监督乏力,权威不足。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党内有纪检委,行政方面有监事会、监察室(处)、审计部门,还有职代会等。但目前,多数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从监事会主席到监事都未由政府派出,而是由企业领导人员担任。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导致这种“以下对上”的监督方式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企业内部其它监督机构实质上也同样是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对中层以下干部实施监督,而对厂长(经理)层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标准的少,尤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缺乏明确有力的惩处办法,监督作用的发挥极为有限。

四是“一把手”问题突出、权力失控。现在许多国有企业实行党政一肩挑、党政成员交叉任职等领导体制。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均由一人兼任,董事会与经理班子成员基本重合,企业管理者既是企业决策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企业的监督者,这就使企业的人、财、物大权集中在“一把手”手中,往往是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手拍”。如河北省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等人侵吞巨额国家资产总金额竟然高达4.6亿元。李国庭一个人就身兼七个职位:卷烟厂厂长、党委书记,烟草公司经理、党委书记,烟草专卖局局长、党委书记,他同时还担任张家口市政协副主席。李国庭大权独揽、独断专行,企业的许多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研究,全部由他一人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导致腐败。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之个人原因

一是趋利心态是根本。趋利性是人类本质属性的一部分,而权力是趋利欲望膨胀的催化剂,权力越大对人的这种趋利欲望的刺激就越大,越容易冲破习惯、道德、良心、法律的约束,牟取私利。许多犯罪人受过良好的教育,在常态下,伦理道德、日常规范对其有良好的约束作用,然而一旦其身居高位,欲望就逐渐膨胀,再加上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强化和改造,内心的趋利本性便冲破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走向犯罪道路。

二是心理失衡是诱因。心理一旦失衡,便容易产生寻求平衡方式的冲动,在正常渠道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通过违法犯罪来实现内心的平衡是许多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法。有些国有企业犯罪嫌疑人,出身清贫,尽职尽责,表现出色,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组织的肯定和信任,而心里失衡。有些国有企业犯罪嫌疑人虽然事业顺利,地位不断攀升,但与一些外商、外企高管相比,自感薪金甚微,生活清贫。因此,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变化,认为自己为国家、企业付出了许多,但收入差距巨大,并由此引发不平衡、不安定的思想情绪。这一失衡心理容易在一定的条件下被激化和扭曲,成为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诱因。

三是拜金思想是关键。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精神文化建设却相对不足。广东身处改革开放前沿,欧美和港澳地区一些追求“奢华”、“品位”、“档次”的生活方式对社会冲击很大,极少数人员受此影响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他们把“金钱至上”、“有钱才是硬道理”作为自己的人生信条。当这些人的头脑充满了拜金主义思想,并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产生强烈的金钱欲,就会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活动。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其重要性如同人体的血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就如同人的血液出现问题一样,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采取“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彻底根治。如果说教育有如同中药调理的根部功效,那么制度就如同西药一样或许可以立竿见影,而严肃查处则可起到手术治疗的作用。因此,我们在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上应三管齐下,常抓不懈。

(一)深入开展教育工作,培养廉洁意识

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事实证明,思想道德失范,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错位,是一些干部堕落的必然结果。因此加强教育是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举措,必须长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应注重用“仁、义、礼、智、信”等传统道德准则诠释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教育干部、职工,增强道德文化渗透力。要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不断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同时,国有企业要加强法纪宣传教育,坚持警钟长鸣。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充分发挥自身法律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送法入企”活动,通过组织企业干部员工参观监狱、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忏悔、旁听法庭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并向企业赠送检务公开手册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资料、在大型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巡回演讲等多种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使企业干部、员工对职务犯罪的后果和所付出的个人、家庭方面的代价有完整、清晰地认识,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公仆意识和思想道德觉悟,增强“免疫力”,从而防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企业行为

从宏观方面来讲:一是要完善相关立法,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营运、监督制度,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尽快实现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二是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和完善涵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巨贪之所以能够疯狂敛财,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缺乏财产申报制度,无法形成对他们财产状态的监督。三是要实行金融实名制度。切断腐败分子的犯罪路径,打消他们的犯罪意图,还可以为监督机构经常了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状况提供客观依据。四是要加强检察监督制度设计。在实体和程序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权切实可行,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诉讼等手段,对政府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矫正,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来讲:一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杜绝“家长制”、“一言堂”。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企业重大决策的作出、重大资金的投入、企业转制等,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有一定的决策权。企业选任干部要通过民主的方式,避免上级部门直接委派的方式。对企业领导干部年终要认真考核,考核的时候应有质询与解答,职工应有说话发表意见的机会。二是要加强财务制度建设,严格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财务预决算和资金收支监管机制,加强对担保贷款、借款、预付货款、推迟支付货款等容易发生权钱交易和产生行贿受贿犯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企业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切实发挥其应有的审核、监督作用。三是要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权力时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监督两权分离,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四是加强人事制度建设。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相互制约的选人用人机制,坚决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构建协调高效的聚才、选才、育才、用才的工作机制,为企业员工的成长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实现机会均等、公平,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共谋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严肃查处职务犯罪,坚持惩防并举

列宁说过,“法律的力量不在于给予触犯它的当事人以多么严厉的惩罚,而是在于对任何违反它的人都要使其无一例外地不能逃脱;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如何残暴,而是在于如何严密。”因此,严密法网,加大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幅度提高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概率,起到“伸手必被捉”的震慑效果。要提高犯罪综合成本,增加经济惩罚力度,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披露,使犯罪者行为法律上受惩罚,经济上“破产”,名誉上受损,以遏制犯罪动因的产生。同时,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帮助国有企业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