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娶了王昭君小说:“群体性事件”和暴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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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和暴力问题

(2010-05-01 21:45:25)转载 标签:

杂谈

“群体性事件”和暴力问题 (四之一)

徐 贲

 

  “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政治和社会词汇中的一个新术语,并被中国的一些学者所采用。在构成“群体性事件”术语的两个部分中,“群体”指的并不是所有的“人群”,而是进行抗议活动的人群。“事件”指的也不是一切社会的发生,而是那些表达严重不满的集体行动。专门人士视线内的“群体性事件”其实是从2003年出现,2004年接着密切发生的“民间维权”的一部分。由于自由言论堵塞、法治不彰和公共舆论禁声等原因,群体事件有越演越暴的趋向。只是当群体抗议行为被官方看成是对现有社会、政治秩序的“威胁”时,这类事件才在惊恐中得到了一点重视。至于群体性事件包含着参与者们什么样的正当愿望和诉求,充其量也不过是次要的考虑。

  政府重视群体性事件,是因为重视它对当前国家稳定的破坏,部分学界研究群体性事件,是为了找到控制它、疏导它和防止它发生的对策。这两种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态度都包含着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与以前不同的群众观。这种新群众观包含的不信任、恐惧、惊慌和不安,标志着国家与社会、权力与群众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重要得变化。无论是早些年以前的革命群众理论,还是“告别革命”的政治保守主义群众理论,都已经无法解释当今中国的民众。新的历史条件向我们提出了重新思考当今中国群众的迫切要求。

  要讨论当今的群众问题,就有必要对“群众”概念作一些厘清。“群众”是一个有别于“民众”和“人民”的人群或集体概念。“群众”往往是被自上而下俯视而见的人群。就像不登高就无法乌瞰一样,不俯视便无以统观群众。政治领导和精英开启之下的“群众”,都是这样俯视出来的。“群众”自称为群众,大多是由于内化了在上者的俯视视角。与“群众”相比,“民众”往往被当作是自然地或现实地存在于社会中的人群,因此也常被称为“人们”。“民众”远不如“群众”那样由高下对比而形成。“人民”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中最广大意义上的“民众”或“人们”。但“人民”又是一个与统治权力或国家权威合法性联系在一起的全体性人群。“人民”可以指全体国民,也可以指共同面对敌对势力(称为“人民的敌人”)的民众。这时候,“人民”的政治符号意义便十分明显。“群众”和“民众”也都可以用作政治符号。群众由此可以单指“革命群众”,也就是与领导一条心,有政治正确性的基层人群;而“民众”则由此可以暗指“民意”或“舆论”。

  我在以下的讨论中,把“民众”当作一个中性词,因为“民众”有两种不同的政治发展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被外力不断削弱,不断丧失赖以有机联络的社会纽带:信任、同情和团结。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因为失去相互言论和思想交流的公共空间,不断被去社会化,终于沦为散沙原子型的人群。不断去社会化的过程就是不断群众化的过程。民众转化的第二种可能是不断地加强人际关系社会化纽带和交往空间,在经受过“群众化”的摧残之后,有意识地重新社会化。这个重新社会化的过程不再是简单的复元,而是包括有意识地防止未来可能的再次去社会化。这就要求民众自觉地走出目前的“自然”或“现实”秩序,进入“公民”这种用宪政法治和民主权利、责任所保障的政治秩序。

 

一.“事件”和“暴力”

  “事件”,正如阿伦特所说,就是那些打乱常规过程和常规程序的事情。正是由于历史中有事件发生,历史才变得不可预测。只是在一个没有任何重要事情发生的世界里,当权者才能随心所欲地规划和预言未来,“预言未来只不过是将现今的自动过程和程序投射到未来罢了。也就是说,如果人们无所行动,如果永远没有意外的事情发生,那么未来就能按现在的样子照样延续。人的每一个行动,无论是好是坏,每一件意外的事情,都必然会打乱未来预测的模式。”〔注1〕

  群体性事件并不泛指所有的人群的集体行为或活动。政府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无论人数如何众多,也不算是群体事件。人们聚集在一起宴会娱乐、体育活动、举行婚嫁或节日庆祝,也都不是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可以用作“群体动乱”的委婉语,那是因为这两种说法的意义内核都是群众的愤怒和不平。这种愤怒和不平是由人们集体感觉到的生存环境恶化而激发的,如强权压迫、权利被剥夺、言论空间被封杀、冤屈无处申诉、绝望无助等等。生存困境所激发的情绪强烈到一定的限度,便会迸发出来,成为集体行动。这种愤怒和冤屈的迸发在冲破压迫的过程中往往带有暴力和破坏倾向。

  “群体事件”之所以被当成是一种危险、有害而且可怕的社会现象,主要是因为它有这种暴力和破坏倾向。但群体事件对政治秩序的冲击却并不只是在于它可能的暴力。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群体事件都有暴力倾向。当个人的不平在人群中转化为集体的愤怒,并向更大的公众揭发社会的不公正时,也就转化为对统治权力有批判性的公共事件或媒体事件。即使它不演化为暴力破坏,专制统治权力也很难容忍它的存在。专制统治权力往往会夸大群体抗议的暴力破坏倾向,为自己实行暴力镇压寻找合理性。从统治的角度来说,谴责暴力比明目张胆地封杀形成公共事件的公共领域要名正言顺得多。

  人们一般是在两个意义层次上说“事件”的,一个是指“意外发生的事”,另一个是指这些事件引起公众注意,成为公共事件或媒体事件。第一种意义上的事件被称作为“突发事件”。只有控制了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不让它被世人广泛知晓,它才不至于引起公众注意,不至于成为第二个意义上的公共事件。强行阻止信息流通,控制各种传媒空间,使用的不是直接暴力而是制度暴力(统治制度的结构性暴力)。所谓“依法办事”,它本身就是制度暴力的体现和化身。在不少国家中, 官方权力对付群众性事件总是同时使用两种暴力,一是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用压倒性的国家暴力迅速扑灭,二是同时使用制度性的强迫禁令暴力,阻止媒体报道事件,阻止舆论讨论事件,防止它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总是有着实质的利益冲突,尤其是有权者和无权者的利益冲突。它会对现有的政治权威和它的代表造成冲击。造成事件的起动因素往往是有权者自己的暴力行为。于建嵘针对当今中国农村的群体性事件中指出,“利益冲突并不一定会产生政治性的集体行动,只有当这种利益上的冲突以明确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一定的权威结构产生根本性冲击时,集体行动才得以发生。在目前农村社会的权威结构中,存在着国家权威和基层党政的权威以及地方权威。在常态中,基层政权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其权威处于结构的核心位置,国家权威处于隐性,地方权威属于边缘的民间权威。由于基层党政存在大量的对农民利益侵害行为,基层政权的合法就会受到村民们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村民们的视野。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村民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于是,那些能将村民组织起来的地方权威就会迅速膨胀。尽管如此,要使具有制度性意义的权威结构产生动摇,需要有一定的起动因素,这些起动因素主要依赖于具体的诱发性事件。目前,农村最为常见的诱发性事件,基层党政干部在行使职权时的采取暴力等失范行为或因此而产生了诸如死人等严重后果。”〔注2〕于建嵘在“群体事件”后面看到了两个要害问题,一是对现有政治权威结构的挑战,二是暴力。由于群体性事件本身可能的暴力倾向和通常引发群体事件的外在暴力起动因素,暴力是这两个要害问题中更突出的一个,而权威则是一个关于统治权力合法性的政治理论问题。

 

注释:见全文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