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龙脱口秀: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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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款权

又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它的价值则由“一篮子”货币决定。成员国拥有的特别提款权可以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用来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2011年11月,“欧元之父”罗伯特·蒙代尔呼吁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体系。

特别提款权 - 概要

特别提款权又被称为“纸黄金”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又称为“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最初是为了支持布雷顿森林体系而创设,后称为“特别提款权”。最初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由16种货币决定,经过多年调整,目前以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四种货币综合成为一个“一篮子”计价单位。

成员国拥有的特别提款权可以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用来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特别提款权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1]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被称为特别提款权(SDR)。[2]

特别提款权 - 创立

“一篮子”货币包括美元、欧元、日元、英镑

特别提款权的创立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酝酿过程。60年代初爆发的美元第一次危机,暴露出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重大缺陷。为了避免类似危机的发生,从60年代中期起,改革二战后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以美英为一方,为了挽救美元、英镑日益衰落的地位,防止黄金进一步流失,补偿美元、英镑、黄金的不足,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以法国为首的西欧六国则认为,不是国际流通手段不足,而是“美元泛滥”,通货过剩。因此强调美国应消除它的国际收支逆差,并极力反对创设新的储备货币,主张建立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单位,以代替美元与英镑。

1964年4月,比利时提出了一种折衷方案:增加各国向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而不是另创新储备货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流通手段不足的问题。基金组织中的“十国集团”采纳了这一接近于美、英的比利时方案,并在1967 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上获得通过。1968年3月,由“十国集团”提出了特别提款权的正式方案。但由于法国拒绝签字而被搁置起来。美元危机迫使美国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美元再也不能独立作为国际储备货币。因此,基金组织在1969 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储备货币方案。[3]

特别提款权 - 特征

首先,特别提款权是参加国(指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部的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的对其自有储备资产的提款权,它不同于成员国对基金组织一般资源账户下享有的借贷性提款权。根据《基金协定》的规定,参加国使用特别提款权除应符合《基金协定》要求的国际支付目的外,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其提款无须偿还,并且参加国对于其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分配拥有的特别提款权资产有权获得利息收益。

其次,特别提款权是由基金组织根据国际清偿能力的需要而发行,并由基金成员国集体监督管理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依据《基金协定》的规定,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国际储备资产的要求而每几年发行一次,该发行应以保持全球国际储备的稳定发展为目标;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原则上以成员国在基金一般资源账户下的配额为基础 (近年来适当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方面利益) ,任何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或撤销某成员国特别提款权的决议均需得到特别提款部参加国85%加权投票的赞成,每一参加国不仅有权在通过特别分配决议时投票反对,而且可以在分配表决前通知基金其不参加分配。发展中国家通常认为,基金组织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发行限制过于严格,难以满足国际储备手段增长的需求,且目前特别提款权在国际储备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过低(占国际储备资产总值的4%);同时认为,基金目前对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办法不合理,其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考虑不够。

再次,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基金组织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4]

特别提款权 - 用途

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它指定一个参加国接受特别提款权,并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还可以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5]

特别提款权 - 利率

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每周调整一次,基数是特别提款权定值篮子中的货币发行国货币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短期债务利率加权平均数。美国和英国采用的是3 个月期的国库券收益率,并将其继续定为美元和英镑的各自的代表性利率。为了适应2001年1月1日生效的特别提款权定值货币基础制度的变化,欧元的代表性利率是3个期欧元同业银行拆放利率,从而取代了法国和德国本国的金融工具。日元的代表性利率由3个月定期存款单利率改变为本政府13周融资券收益率。 [5]

特别提款权 - 定值

“欧元之父”呼吁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体系

它不是一种有形的货币,而只是一种帐面资产。特别提款权创立初期,它的价值由含金量决定,当时规定35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 盎司黄金,即与美元等值。1973年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纷纷与美元脱钩,实行浮动汇率以后,基金组织在1974 年7 月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16种“一篮子”货币作为定值标准。每天依照外汇行市变化,公布特别提款权的牌价。

除非执行董事会另有决定,根据IMF于1980年12月17日的决定,自1986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的组成和“加权”比例每五年调整一次。现在(2011年)“一篮子”货币已被简化为四种,即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组成和“加权”比例(2010~2015)为:44%、34%、11%、11%。[6]由于四种货币的汇率在不断变化,因此特别提款权的价格每天都会不同。[1]

2011年11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欧元之父”罗伯特·蒙代尔呼吁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体系,与“一篮子”货币组合在一起,建立一种新型的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进一步确保汇率和世界经济的稳定。[7]

特别提款权 - 分配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就可随时退出。

一般分配:当会员国长期性全球发展资金需要增加时,为了获得满足,参加国可依据其在国际货币基金所缴纳份额的比例获得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补充现有的储备不足。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决定相隔基期五年。决定的做出依据总裁的提案,经执行董事会的同意,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要求得到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 

特别一次性分配:1997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倡议进行特别提款权的特别一次性分配,以纠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超过1/5 的会员国从未得到特别提款权分配的事实。倡议生效需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3/5 的会员国投票(占总投票权85%的票数)通过。

国家  累积SDR(单位:SDR)
阿根廷 2,020,039,967
澳大利亚 3,083,171,021
比利时 4,323,343,606
巴西 2,887,077,827
加拿大 5,988,080,401
中国 6,989,668,494
法国 10,134,203,762
德国 12,059,166,873
印度 3,978,258,337
以色列 6,576,111,210
日本 12,284,969,838
韩国 2,404,445,224
墨西哥 2,851,195,262
荷兰 4,836,632,109
俄罗斯 5,671,802,571
沙特阿拉伯 6,682,495,468
瑞士 3,288,037,190
英国 10,134,203,762
美国 35,315,680,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