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三越营业时间:员工休病假停发工资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5:45:40
高教授:

  2007年5月,我与某私营商业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的具体工作是负责销售电风扇、电磁炉等小型家用电器。今年2月初,我患急性胃肠炎实在不能坚持工作,于是,遵医嘱输液治疗并休息七天。因当时正是销售旺季,身体刚一好转我就坚持上班了。但在月底开工资时,我发现老板扣除了我七天的工资。由于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病假工资问题,老板给我的答复是:按劳取酬,你没有劳动自然就没有工资,企业历来就是怎么做的。请问,员工休病假停发工资有法律依据吗?沈卫红沈卫红:

  你所说的员工休病假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的情况确实是时有所见,尤其在私营企业。但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1951年国家政务院颁布、现在一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由该企业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因公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只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