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鼓楼 微盘:游伟:“铁路司法”整体改制不能再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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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铁路司法”整体改制不能再等待

2012年01月16日08:48东方网游伟我要评论(32) 字号:T|T

游伟 上海法律学者

日前,山西省政府、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署协议,将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给地方检察院,实行属地化管理。这是我国首个地方检察系统整体移交地方的事例,是铁路司法机构改革的突破。

在铁路系统内部单设公安、检察和法院机构,是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一个“特别”,现在看来,也可以说是个“污点”。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从历史上看,早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公安机构即已独立存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全国性“严打”战役,整个铁路系统迅速组建起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审理涉“铁”案件,形成了相对独立、封闭的司法机构体系。

而铁路系统长期政企合一,除铁道部外,各铁路局及其以前所属的分局,早已成了企业性质。铁路系统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实际上成为国有企业管辖下但又行使着国家治安、司法权力的机构,它们的人事、财政和物资装备等全然受着铁路企业的管控和调度,成了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王国”。

而从人员身份上看,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其组织人事身份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其工作职责虽然也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刑事、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但却无需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也不经地方人大的任命。他们的实际身份,其实依然是企业工作人员。

这样的体制安排和人员成分,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及现代法治理念、司法精神相去甚远。人们不仅由此会对铁路司法的独立性、客观性产生怀疑,会对其诉讼过程及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公信力形成不满,甚至会直接对其“司法权”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这也是社会各界长期呼吁“铁路司法体制”必须进行彻底改革的重要原因。

而早在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民航、交通、石油、林业、矿山等企业和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独立”的体制,但它们早已纷纷改革、脱钩,使公安、司法权力回归姓“公”。去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参加全国人代会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透露,中央高层批准铁路检察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另有消息称,除了铁路检察系统外,铁路法院也拟转轨,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将全部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检察院、法院,实行统一管理。不过,由于改制涉及大量复杂的人财物流动,牵涉更多的利益格局调整,因此,其推进速度甚为缓慢,并没有在预定的时间节点上完成任务。“铁路司法”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构体制改革中的“最后一个堡垒”。

时间过去许久,铁路检察院和法院划归地方之事很长一段“没有消息”,不免令人产生疑惑甚至担忧。此番山西太原铁路检察系统的改制,可谓先行一步,是我国近些年来不断推进司法机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饱受法律学者和社会关注与诟病的铁路司法姓“铁”的问题,有望从那里起步并逐步获得根本性解决。

我国已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人们也确实亲历了中国法律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细密并日臻完善的过程。但如何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使司法真正依照其自身规律运行,恐怕依然任重道远,需要付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