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莱肉宝王:《人民论坛》杂志空间 -- - “高薪”能否养廉与治腐 - Qzone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50:42

《人民论坛》杂志(总第327期) 作者:韩沛锟

【摘要】腐败产生的根源是制度缺陷与道德堕落。“高薪”只能“养”廉,而不能“根治”腐败。当下,我国应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和信仰教育,着力打造精简效能的政府,加快公务员工资收入货币化改革,严格落实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关键词】高薪养廉 困境  治腐 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政府官员腐败现象也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我国党政机关长期以来致力于腐败问题的解决,陆续出台了许多政策,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反贪部门的作用,并成立了预防腐败局等专门机构,但腐败问题却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基于这样的现状,一些国内学者从国际的治腐经验(尤以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出发,提出了“高薪养廉”的概念。那么,“高薪养廉”这一概念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可行性,其具体实践是怎样的,是否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值得我们深思。

  “高薪养廉”的概念分析

  从“高薪养廉”字面意义来看,“高薪”是手段,“廉”是目的,对象为国家公务员。“高薪养廉”,即对公务员实行较高的薪俸,使公务员不仅能保证基本的经济物质需求,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维持较高的生活消费水平,旨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务员因经济因素而滋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保持廉洁从政。

  “高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最高,只有更高”。一般认为,“高薪”应当是公务员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平均薪金而得出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2~3倍①是比较合理的。“廉”在今天主要是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而“腐败”成为了其当然的反义词。也就是说,腐败不仅仅是指贪污受贿,经济上的清廉只是“廉”外延的一部分。此外,“高薪养廉”的对象是公务员。而在公务员的分类中,也存在着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高薪养廉”,对这两类群体的作用应该是有差别的。

  “高薪养廉”的实践简析——以新加坡为例

  作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的治腐实践无疑对我国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早在1996年,《世界联系》调查组对世界各国高级公共服务人员年薪的调查显示,新加坡政府首长的年薪为812858美元,是调查中排名第二的日本政府首长年薪(395049美元)的2倍有余,是美国政府首长年薪(200000美元)的4倍。新加坡政府首长年薪比本国制造业雇员平均年薪多56倍,等于本国总裁平均年薪的2倍。②用新加坡人的话来讲便是:“高薪养贤,厚禄养廉”。

  特定的政策背景。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腐败现象严重;1960~1970年初期,文官职务吸引力不大,许多优秀人才不愿意加入文官队伍或离开文官队伍。因此,仅仅以重在责任和神圣使命的光环召唤人才参政,难以获得真正的人才。从政策出台的背景与环境可以看出,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并不单是为了治腐,更大程度上是为了吸纳优秀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去。

  系统的配套措施。看待任何事物,都不能脱离整体而只观局部,否则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新加坡的治腐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使公务员对职务犯罪持不必、不想、不敢的态度,新加坡在高薪的基础之上,还配置以道德教育、完善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惩处机制来共同防腐和治腐。此外,新加坡国土面积小、人口数量少的国情也为高薪养廉政策得以推行提供了客观条件。

  “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困境与局限

  “高薪”的困境。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不断膨胀使得短期内难以实现薪金的大幅度提升。政府人员冗杂、财力不济,使得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薪金从行业对比上处于中等层次。虽然目前公务员工资不算高,但是近些年来的“国考热”有目共睹。从深层次原因来看,公务员之所以被人青睐,主要是公务员的福利保障机制较好。在目前体制之下,除去工资,公务员的各种奖金以及灰色收入已经成为其收入的重要部分,如果再加上公车使用等费用折合,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是不菲的。因此,高薪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种事实。

 

  一、公务员的职位性质与高薪相悖。每一种职业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功能和特点,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理应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这也就决定了,公务员这个职务应该凸显其政治性和社会性。正如李光耀曾经说:“如果想发财就去做商人,而不是成为政治家或国家官员。”二、公务员的分类,使得高薪所达到的效果不一。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由于其工作性质和权责划分不同,他们对薪酬的满意程度也不同。此外,高薪对于非领导序列公务员的行为影响较明显,而对于领导序列公务员来讲,由于其自身权力相对较大,薪金在同等标准情况下较难以满足其需求。三、高薪政策在社会舆论压力面前难以实行。当前我国正处于利益分化和社会矛盾突出的转型时期,仇富、仇官思想广泛存在。公务员的高薪会引起部分社会群体的怨气,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养廉”的局限。一、高薪对经济腐败之外的其他腐败形式的遏制效果是有限的。正如概念分析中,并不是所有的腐败都以贪污受贿为单一类型,权权交易和权色交易等形式也较为普遍。后者不以物质利益的满足为目的,而以公权力的滥用所带来的其他利益的实现和自身需求的满足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高薪在一定程度上反倒成为了腐败的资本。二、高薪养廉难以限制巨贪。按照高薪养廉的定义和逻辑,原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原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原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等位高权重、高待遇的高级官员理应是清廉的,事实上却贪得无厌。高薪、高待遇并未能遏止他们的贪欲,可见“高薪”的“养廉”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高薪养廉”视角下我国治腐路径的思考

  基于当前“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局限和困难,“高薪养廉”政策是难以实行的,但并不是说“高薪养廉”没有任何可供参考的价值。高薪养廉,从经济人假设角度来看,对治腐存在一定功用。公务员队伍中,业务型的非领导序列公务员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主体,权力的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其欲望的膨胀,因此,“高薪”对这一主体的治腐效果是较为明显的。但从马斯洛层次需要理论来看,对于较高层次的管理者(处于领导序列的公务员),高薪养廉的作用却是有限的。一方面,从经济方面的需要已经超过了“高薪”的范围;另一方面,从其他方面的需要来看,作为高层次的领导者,其需要更多地表现在升迁、自我实现等方面。

  中国的腐败问题,究其根源无非是制度缺陷与道德堕落的产物。中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期,经济体制改革残留的问题与政治体制的不健全,存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中国传统的官本位以及落后的封建思想残余也依旧影响到官场作风和公务员思想。依据里格斯对过渡型社会行政模式的特征分析,我国的行政模式也带有着异质性、重叠性和形式主义等特点,容易产生腐败和官僚主义。因此,在制度缺失与风气不正的情况下,道德高尚的公务员也不能够发挥有力的榜样力量来影响全局;在道德堕落与思想腐化的情况下,再完善的制度也只能是空洞的,再好的政策其执行也是扭曲的。而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必须在重建道德和创新制度上双管齐下。

  结合上述分析,显然可见,反腐败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高薪养廉”没有错,但需要注意的是,它只是“养”廉,而不能“根治”腐败。而且,任何一项措施,只有放在特定的时空之中才有讨论的价值。这项举措在中国讨论已久,却没有完全实施,结合以上的静态分析和高薪养廉在中国的实践事实,可以承认的是,高薪养廉目前在中国的实施难度是很大的。它涉及到社会结构的变迁、收入分配的公平与社会稳定等多种重大问题。基于此,要进一步创造在中国实行高薪养廉政策的条件,必须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加强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和信仰教育。要增强其对公务员这一职业服务性和社会性的认识,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端正其对金钱、财富的理解和认识,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降低高薪养廉实施的道德风险。其次,着力打造精简效能的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要精简机构,裁汰人员,压缩公务员的队伍。对公务员队伍的规模要予以控制,在为减轻财政压力的同时缓解社会舆论压力,使公众易于接受公务员加薪的事实。第三,加快公务员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改革。公务员所受的各种待遇和利益都要尽可能地以货币的形式来表现。第四,严格落实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阳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剂,只有政务公开、公平透明,才能够保证公众对公务员队伍的有效监督。第五,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对公务员的贪腐问题和职务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戒,增加其贪腐的成本和代价,从而降低乃至杜绝贪腐的心理需要,增强“高薪养廉”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周芳,王力:“论高薪养廉”,《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3期。

  ②吕元礼:“新加坡的‘高薪养廉’”,《特区展望》,2003年第2期。